网络名誉侵权案例(资料绝对珍贵)课件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一:施鸿被恶意诽谤案事实经过:施鸿是一位著名的企业家,他在商界享有很高的声誉。
某日,张三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帖子,声称施鸿贪污受贿。
这一帖子迅速引起了广泛关注,且被转发了大量次数。
施鸿对该帖子的内容感到非常愤怒,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严重侵害。
律师解读: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明知施鸿并无相关贪污受贿行为,但故意发布虚假信息,其行为属于恶意诽谤,已经构成名誉权的侵害。
建议:施鸿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权:1. 与张三协商,要求其立即删除帖子并公开道歉;2. 聘请律师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张三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思被不实报道侵害名誉案事实经过:张思是一位知名演员,近期与某演员公司签约担任代言人。
某日,一家媒体报道称张思在签约前曾参与非法活动,并附上了疑似张思的照片。
这一报道迅速引发了公众的质疑和批评,严重损害了张思的名誉。
律师解读:根据《新闻出版法》,媒体对公民或者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报道虽然未明确指出张思是参与非法活动的人,但通过附上疑似张思的照片,给读者造成了错误的联想,且未经核实即公开报道,已构成不实报道,并侵害了张思的名誉权。
建议:张思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名誉权:1. 与媒体协商,要求其发布澄清声明并删除不实报道;2. 聘请律师起诉媒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案例三:李明涉嫌旧事翻新侵害名誉案事实经过:李明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他在过去的某段时间曾遇到失败并陷入困境,但后经努力重新崛起并取得了巨大成功。
然而,某媒体在近期发布了一篇报道,详细记录了李明过去的失败经历,并将其与现在的成功相对比。
这一报道对李明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律师解读: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通过歪曲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纠纷
案例:名誉侵权纠纷事实经过:甲方是某大型网络平台的注册用户,他在平台上发表了一篇评论,评论中指责乙方公司销售伪劣产品,并质疑其商业诚信。
乙方公司认为这一评论严重损害了其商誉和声誉,致使其声誉受损,故请求甲方删除评论并赔偿名誉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条以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和名誉权。
凡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名字、肖像、名称、声音等个人信息,为营利目的使用的,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可以请求删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在网络平台发表评论使用了乙方公司的名称,并通过评论质疑乙方公司的商业诚信,因此乙方公司有权主张自己的名誉权,要求甲方删除评论并赔偿名誉损失。
建议:针对乙方公司的要求,建议甲方删除评论,并向乙方公司赔偿名誉损失。
双方可以根据损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案例:名誉权纠纷事实经过:甲方是某知名大学教授,在一个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了一篇演讲,并对某位学者乙方的学术观点进行了公开批评。
乙方认为甲方的言论是对其学术声誉的严重污损,并通过媒体发表声明要求甲方赔礼道歉。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法律,公民享有姓名权和名誉权。
在学术界,学者及教授之间存在学术批评的权利,但批评时需要注意避免恶意诽谤。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一位教授,对乙方的学术观点进行批评是其学术自由的一种表现,并不构成侵害乙方名誉权的行为。
建议:建议乙方冷静对待,认可甲方的学术批评行为,并尊重学术界的自由言论。
如果乙方坚持要求赔礼道歉,建议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对自己的言论进行解释,并明确指出这是一种合理的学术批评行为。
案例:商誉侵权纠纷事实经过:甲方是某广告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批评了乙方公司的商业行为,并指称该公司利用虚假广告招揽顾客,严重损害了乙方公司的商业信誉。
乙方公司对此表示愤怒,并要求甲方删除文章并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条以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和名誉权,而企业也有商誉权的保护。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系同一小区的邻居。
两人原本关系融洽,但近年来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
2019年6月,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针对张三的侮辱性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在得知此事后,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删除侮辱性言论并公开道歉,但李四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三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事实1. 双方关系:张三和李四系同一小区邻居,两家相隔不远。
起初,两人关系良好,互帮互助。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邻里琐事,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 侮辱性言论:2019年6月,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针对张三的侮辱性言论,包括“张三是个无赖”、“张三欠我钱不还”等。
这些言论在小区微信群中传播,引起部分居民的关注和讨论。
3. 沟通无果:张三在得知侮辱性言论后,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删除侮辱性言论并公开道歉。
李四对此置之不理,甚至反唇相讥。
4. 提起诉讼:2020年1月,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法院审理1. 证据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侮辱性言论。
李四承认在微信群中发布了相关言论,但辩称这些言论是针对张三欠款一事的回应。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李四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四立即停止侵害张三的名誉权,删除微信群中的侮辱性言论;在小区微信群中公开向张三赔礼道歉;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张三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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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四个构成要件:
• 一、行为的违法性:此事虽然纯属捏造,系 谣言,诽谤他人的名誉权,因此具有违法性。
•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不但败坏了原告的名 誉,致使许多歌迷开始质疑原告的人品,同 时也给原告的心灵造成极大的创伤,严重干 扰了原告正常有序的工作,影响了原告生活 的和谐安定。
• 三、因果关系:互联网站的管理者对其网站 对外发表的任何文章均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如果因其监管、审查方面的过失致使违法侵 权的文章得以公开发表和流传,网站管理者
(1)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对宪法关 系的必然要求
(2)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3. 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第四节 宪法关系的客体
概念 分类
一、概念
——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权 力所指向的对象,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得以 实现的媒介。
二、分类
• 一审判决:
宣武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网站的经营管 理者,其提供网络社区作为网友交流平台, 即负有应尽的管理义务,但该管理义务仅限 于一般性的审核义务,审核网络社区里的文 章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发布、 发表的言论。而衡量天涯在线在网络社区管 理中是否存在瑕疵,应以其实际审核能力为 准。对网友发表的特定性事件的言论及评述, 被告天涯在线在客观上无法也不可能一一核 实,对其真伪的判定显然超出了网络经营者 的审查能力。且天涯在线已删除涉案文章,
案件反省:
• 网络服务提供商究竟要在网络名誉侵权事 件中承担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 如果承担严格责任,按照传统媒体的管理 要求来管理网络,势必会降低网络空间传 递实时信息的功能,从而限制网络产业的 发展。
• 不承担严格责任,不代表不等于绝对不承 担任何责任。因为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新闻 媒介和出版机构对作品负有审查和核实的 义务,这种义务同样适用于网站。如若未
名誉损害法律案例实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35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2018年,李某因涉嫌受贿被当地公安机关调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然而,在此期间,某网络论坛上出现一篇名为《揭秘某公司内部贪腐现象》的帖子,该帖子匿名发布,主要内容为李某受贿50万元。
帖子发布后,迅速引起网友热议,李某的名誉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酵帖子发布后,李某的名誉受到严重影响。
她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极大的困扰。
为了澄清事实,李某委托律师收集证据,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 调查取证李某的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该帖子内容纯属捏造。
首先,李某从未收受过任何人的贿赂;其次,帖子中提到的50万元,李某与当事人并无经济往来。
此外,律师还发现,发帖人系李某的同事张某,张某因与李某在工作中产生矛盾,心生报复。
3. 法律维权在收集到充分证据后,李某及其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法院判决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散布李某受贿的虚假信息,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2. 二审法院判决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在本案中,张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了李某的名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名誉侵权案件的维权途径本案中,李某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1)收集证据:李某的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案件
至此,我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设法与沈阳沟通,主动调解此事,希望结束争端;我已经连续3次,在互联网、中央电视台等公开向沈阳道歉,对自己因为年轻和一时气愤而发出的过激言词,表示了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
沈阳曾经长期无业,有充足的时间行使计谋对我进行莫名其妙的挑衅,而我只是一个尚未走出校门、从未面临如此高频度的骚扰攻击的学生,因为社会经验欠缺和不够老谋深算,一时义愤,才对沈阳使用了过激的言词,希望法庭考虑我的被动性、自卫性,以及沈阳在本案中的主动挑衅和持续骚扰我的主要责任。我认为,沈阳针对我幼稚和自控能力差的缺点,以一个40多岁的成熟老男人的计谋和他的社会阅历,故意激发了我的上述过激行为,激怒我、让我失控做出不文明行为,本来是他持续骚扰我的明显目的之一。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沈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委托代理人高纪宾,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郭亚静,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被告。
[被告张明]:张明,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淮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22号。
[被告博客网]: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静淑苑路10号228室。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宋都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案例一: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著名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内。
2008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网博客、搜狐博客、腾讯网博客上分别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谢晋和刘xx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xx!》等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xx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内容。
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5月5日,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网易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刘信达:美×确是李××女儿,照片确是我所拍》《宋祖德十五大预言件件应验!》《宋祖德的22大精准预言!》等文章,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内容。
2008年10月至11月间,齐鲁电视台、成都商报社、新京报社、华西都市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社、天府早报社的记者纷纷通过电话采访了宋祖德。
宋祖德称前述文章其有确凿证据,齐鲁电视台及各报社纷纷予以了报道。
成都商报社记者在追问宋祖德得知消息来源于刘信达后,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刘信达。
刘信达对记者称系自己告诉了宋祖德,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内容一致的描述。
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博客文章、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
宋祖德、刘信达各自上传诽谤文章在先,且宋祖德称消息来源于刘信达的“亲耳所闻、亲眼所见”,而刘信达则通过向博客上传文章和向求证媒体叙述的方式,公然宣称其亲耳听见了事件过程并告诉了宋祖德。
两人不仅各自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对于侵犯谢晋的名誉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名誉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知名企业员工。
被告:李四,男,28岁,某知名企业员工。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同一家公司的同事。
2019年4月,张三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获得公司领导的表扬。
然而,李四却心生嫉妒,故意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张三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李四删除不实言论,但李四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了双方当事人,并组织了证据交换。
2. 事实认定(1)被告李四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包括捏造张三在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与客户发生纠纷等事实。
(2)被告李四的行为已造成原告张三的名誉受到损害,给张三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3)被告李四在原告张三多次要求删除不实言论后,仍拒绝删除,且未对张三进行道歉。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李四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立即停止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
2. 被告李四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网络上公开向原告张三道歉,消除影响。
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李四因嫉妒心理,故意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严重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法院依法判决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了张三的人格尊严。
本案的审理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名誉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名誉损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某市某区居民。
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营范围为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等,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
2017年3月,张某某因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产,与甲公司产生纠纷。
此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在公开场合多次指责张某某拖欠房款、恶意维权,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名誉。
二、案件经过1. 张某某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产一套。
2. 张某某支付部分房款后,因对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方面存在异议,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3.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在公开场合指责张某某拖欠房款、恶意维权。
4. 李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称张某某为“无赖”、“恶意购房者”。
5. 张某某得知甲公司的言论后,感到名誉受到严重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 法院依法通知甲公司参加诉讼,并要求甲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言论的合法性。
3. 甲公司未能提供合法证据,法院依法认定其言论构成名誉侵权。
4. 法院判决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5. 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因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侵权人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件评析1.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
3.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在公开场合和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名誉侵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女,25岁,汉族,某市人,在某市某公司担任职员。
被告李某某,男,30岁,汉族,某市人,自由职业者。
双方原系朋友关系,后因一些误会导致关系破裂。
2019年5月,被告李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针对原告张某某的负面言论,称原告张某某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该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给原告张某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原告张某某在得知此事后,要求被告李某某删除该言论并公开道歉,但被告李某某拒不认错,双方遂产生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被告李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言论内容如下:“今天看到一则新闻,某公司职员张某某在工作中犯下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听说这个张某某之前在朋友圈里炫耀自己的工作能力,结果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情,真是自食恶果啊!”2. 原告张某某在得知此事后,立即与被告李某某取得联系,要求其删除该言论并公开道歉。
被告李某某拒不认错,认为自己的言论只是对张某某工作的评价,并没有侮辱、诽谤之意。
3. 原告张某某在多次与被告李某某协商无果后,于2019年6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四、法院判决1.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言论涉及原告张某某的工作失误,且在言论中使用了“炫耀”、“自食恶果”等贬低性词汇,明显带有侮辱、诽谤之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侵权是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2. 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问题,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的侵权行为已经对原告张某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故判决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社交媒体上公开向原告张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关于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张某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故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侵犯名誉权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其丈夫在经营一家小型超市时,与供货商王某发生纠纷,导致王某与李某丈夫关系恶化。
王某在得知李某丈夫即将与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作办理某商业案件时,心生不满,遂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称李某丈夫因涉嫌商业欺诈,已被律师事务所拒绝合作。
该谣言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对李某丈夫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李某得知此事后,深感名誉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丈夫名誉权的侵犯,以及李某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三、法律分析(一)名誉权的法律性质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对其个人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的社会评价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 王某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称李某丈夫涉嫌商业欺诈,已被律师事务所拒绝合作。
该言论涉及李某丈夫的商业信誉和职业形象,具有侮辱性。
2. 王某的言论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对李某丈夫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具有以下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2)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构成对李某丈夫名誉权的侵犯。
(三)李某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由受害人本人作为原告。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李某丈夫的妻子,虽然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并非李某丈夫名誉权的直接受害人。
因此,李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对李某丈夫名誉权的侵犯,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络上的相关言论,并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出生,某市某区人,个体经营者。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2年出生,某市某区人,某公司职员。
2019年10月,原告张三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李四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其的虚假信息,严重影响其名誉。
原告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李四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2. 如果构成名誉侵权,被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 法院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2019年9月,被告李四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原告张三的虚假信息,称原告张三曾因涉嫌诈骗被警方抓获。
(2)原告张三在得知该虚假信息后,通过调查发现该信息纯属捏造,严重损害了其名誉。
(3)被告李四在原告张三要求其删除虚假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后,未采取任何措施。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认为:(1)被告李四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构成对原告张三名誉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被告李四在原告张三要求其删除虚假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李四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三名誉的行为,删除其在网络上散布的虚假信息。
(2)被告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原告张三所在地某市某区的主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张三名誉。
(3)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名誉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名誉损害。
(3)行为人与他人名誉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本案中被告李四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在本案中,被告李四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原告张三的虚假信息,属于侮辱、诽谤行为,其行为造成了原告张三名誉的损害。
名誉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关系较好。
2018年,张某某的儿子张小某与李某某的女儿李小红结婚。
婚后,张某某和李某某两家依然保持良好的关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关系逐渐恶化。
2020年,李某某在村子里散布了关于张某某及其家人的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誉。
二、案件经过1. 侵权行为发生2020年5月,李某某在村子里散步时,与邻居赵某闲聊。
在谈话中,李某某故意编造了关于张某某及其家人的虚假信息,称张某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其家人也均有不良记录。
李某某将这些虚假信息传播给了赵某,赵某又将这些信息传播给了其他村民。
2. 名誉损害李某某的虚假信息在村子里迅速传播开来,导致村民对张某某及其家人的看法发生改变。
张某某的妻子在村子里受到了村民的指责和歧视,张某某的儿子也因为李某某的言论而失去了工作。
张某某及其家人因此遭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3. 诉讼提起2020年6月,张某某及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李某某拒绝承认侵权行为,调解未能成功。
2. 证据认定法院认为,李某某在村子里散布的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誉,构成了名誉侵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在村子里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及其家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名誉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李某某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并在村子里散布,严重损害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誉。
名誉受损.pptx
汇报人:文小库 2024-05-08
目录
• 名誉受损概述 • 名誉受损的成因 • 名誉受损的应对策略 • 预防措施与建议 • 企业名誉受损及应对 • 社会支持与帮助资源
01
名誉受损概述
Chapter
定义与性质
名誉受损是指因他人的言行或行为导致公民或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损害其名誉权的行为。
监管网络环境
政府部门加强对网络环境的监管,打击网络谣言 和诽谤行为,保护公民名誉权。
建立投诉渠道
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方便受害者向政府部门反 映问题并寻求帮助。
社会组织的支持与帮助
提供心理支持
社会组织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安慰,帮助他们走出心理 阴影。
协助法律维权
一些社会组织协助受害者进行法律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 务。
其他相关资源
媒体资源
利用媒体资源,如电视、广播 、报纸等,加强对名誉权保护
的宣传和教育。
社交网络平台
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建立受害 者之间的互助群组,分享经验
和提供支持。
志愿者组织
志愿者组织可以为受害者提供 实际的帮助和支持,如陪同就
医、协助取证等。
THANKS
感谢观看
建立良好的社交关系
与人为善
以诚待人,尊重他人,避免与 他人产生不必要的争执和冲突 。
维护良好的口碑
通过自己的言行树立正面形象 ,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
建立支持网络
与亲朋好友保持联系,建立相 互支持和帮助的人际关系网络 。
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遵守法律法规
01
了解并遵守与名誉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隐私权、著作权等。
01 02 03 04
改进产品和服务
网络侵权案例
网络侵权案例案例:王某发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网络言论事件时间:2008年8月事件经过:2008年8月,王某是一位18岁的大学生,因与同班同学李某发生争执,王某怀恨在心。
为了泄愤,他在某在线论坛上使用化名“DarkWarrior”发表了一篇言辞激烈的帖子,指控李某涉嫌参与校园暴力,并且宣称李某是一个残忍而暴力的人。
此帖子引起了广泛关注,很快在整个校园内传播开来。
由于众多的校园暴力事件在当时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关注,这篇帖子迅速引发了公众对李某的谴责。
很多人开始对李某避之唯恐不及,导致李某成为众人的眼中钉。
这种虚假的指责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侵害,严重影响了他的日常生活。
李某一方得知帖子后,登陆了网站并留言要求删除这篇诽谤性的帖子。
然而,论坛管理方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删除帖子,导致帖子一直存在。
李某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名誉侵权诉讼。
法院判决与结果: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对此次事件进行了详细调查,并最终判决王某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根据此法条,王某应该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王某删除帖子,公开道歉,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同时,由于此案件在校园内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法院要求王某向学校写情书,表示诚意道歉,挽回倒地关系。
律师点评:网络侵权问题在当时还不被广泛关注,但这个案例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名誉权。
根据现行的法律条款,网络言论的传播速度极快,可以迅速引发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在此案例中,证据充分证明了王某在网络上发表了泄私愤、严重诽谤他人的言论,给被告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为了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王某的行为被判处了合理、正当的惩罚。
此案也为后来的网络侵权案件树立了标杆,引起了公众对网络侵权行为的重视。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名誉的重要性——王某的名誉遭受侵害
案例:保护名誉的重要性——王某的名誉遭受侵害案例一:中伤帖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事实经过:王某是某知名企业的总裁,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某日,一位匿名网友在某互联网论坛上发布了一篇中伤王某的帖子,称王某存在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王某的声誉。
律师解读:王某在该案中可以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因为这篇中伤帖明显损害了他的名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7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姓名声誉受到侵害,他们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匿名网友,王某可以通过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请求提供相关的用户信息,并通过法律途径找到侵权人。
建议:王某应立即保存该中伤帖的证据,并向互联网论坛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删除涉及其名誉的帖子并保存相关的用户信息。
为了维护名誉权,王某还可以委托律师起草侵权法律意见函,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案例二:商业竞争引发的名誉纠纷案件事实经过:李某是某知名品牌的销售经理,该品牌是市场上的领导者。
某日,张某作为竞争对手的销售经理,在业务交流场合贬低李某,并使用侮辱性的言辞对其进行中伤,给其名誉带来了严重损害。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7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姓名声誉受到侵害,他们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该案中,李某可以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恢复名誉,同时要求张某公开道歉。
建议:李某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相关记录、录音等以证明张某对其名誉的侵害。
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李某还可以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张某的商业举止,并委托律师起草侵权法律意见函。
案例三:虚假诽谤导致名誉受损事实经过:王某是某大型企业的高管,拥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某日,李某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一条虚假信息,声称王某参与了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并附上了一篇指责王某的长文。
这条虚假信息迅速传播,导致王某的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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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打假第一人”王海 起诉 天涯网络公司侵犯名誉权
王海在起诉书中称,2009年8月5日,原告 在天涯社区网站发现一篇名为《爆料:打 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图名利!》的文章, 该文章发表于2009年7月31日,在这篇文章 中,一位自称是王海员工的作者,在文章 中多次使用“勒索恐吓”、“地痞无赖”、 “勾结”、“黑吃黑”、“落草为寇”等 贬义词,大肆捏造、歪曲事实,对原告进 行侮辱、诽谤。而且文章还继续在互联网 络上传播,影响范围也进一步扩散。
起诉理由:
天涯网作为中国最大的bbs网站,拥有 近三千万注册用户,在信息传播中有 巨大的影响力,其有义务和责任为广 大网民提供健康、纯洁的网络互动平 台。然而,作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 天涯在线网络公司却放任在其网站发 表纯粹的“骂人帖”显然其有主观过 错。
另外,该公司在接到举报通知后,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的进一步扩 大,给其名誉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2008年9月3日,吕先生将“猫扑网” 的所有者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为 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 求该公司删除侵权文章、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 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辩称:
文章系转载刊登于猫扑网,并非我公司自 行采写 在转载该文章时对文章的文字进行审查, 未发现文中含有侮辱、诽谤或其它明显侵 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已尽到了“注意” 和“谨慎”的义务,我们转载的涉案文章 在标题中用到“疑”,而非确定的文字
事件:
2006年4月初,张可可在天涯社区发布的照 片和音乐试听链接的点击率也一路攀升, 也就在这时,张可可遇到了“网络暴民” 的袭击,某网民无端捏造张可可怀孕并去 “北京某医院做流产”的谣言,并配发了 张可可的演出照片,其后又诽谤张可可 “还在职高的时候,就因为生活作风问题 被开除了„„”,此事虽纯属捏造,却给 张可可的演艺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 去年8月底,张可可以网络名誉侵权为由一 纸诉状把“天涯社区”告上了法院。
一方面会使侵权者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对侵 权言论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从而使其泛滥; 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对传统媒体的严格要求来 管理网络,势必会大大降低网络空间中随 时随地的实时信息给公众带来的巨大外部 效应,从而限制网络业的发展。
“合理注意”:
网站经营者不承担严格责任并不等于他绝 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现行法律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对 作品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这种义务同 样应当适用于有发布信息功能的网站。
网站经营者对仅接受其接入服务的第三方 的内容可以不承担责任; 对他人制作的侵权信息,如果能够进行技 术控制而未控制,或者在当事人的合理要 求下未对侵权信息采取必要措施,则应当 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强调网站经营者应当 尽到“合理的注意”。
小组成员
李凤娟、李戈、武雁 李欣、张婷婷、周玉洁
驳回
案例二:
2008年7月23日,一位名叫“纳兰 阿翘”的网友在天涯杂谈上发布了 题为《吕清水:携巨款逃跑的健身 中心负责人竟被炒作为奥运狂人》 的帖子,并附有吕先生的照片。众 多网友纷纷跟帖并对吕先生侮辱、 谩骂。
《信息时报》的记者刘敬根据网友在论坛 上的发帖及跟帖回复编写成文章,以标题 为《被暴炒的北京“狂人”卷款潜逃》登 载在《信息时报》2008年7月24日A21版。 同日,“猫扑网”对新闻标题进行编辑后, 以题为《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 曾被炒 为“奥运狂人”》登载于猫扑网〉咨询中 心〉社会频道〉警法快报。
诉讼要求:
张可可要求“天涯社区”停止侵权 行为 在指定的网络、平面媒体上公开向 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
判决结果:
法官认为天涯在线在经营过程中并 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现张可可要 求天涯在线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 害抚慰金50万元、支付律师代理费 3000元、取证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 持, 张可可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吕先生不服,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 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问题二:
针对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大家认为 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网络名誉权纠纷中焦点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商
究竟应当技术上的原因和网络信息量大的特点, 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及时、充分、完 全地控制上载信息。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网站经营者承担严 格责任,受害人把网站经营者作为被告, 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在主文部分,该文章几乎通 篇引用网友“纳兰阿翘”发贴中的 内容,只是将相关贴子的内容进行 整理,而非千橡公司独立完成对该 事件的报道。
再次,文章结尾部分,记者拨打相 关电话的情节内容,系记者的真实 经历,并无侵权的事实。故千橡公 司在其猫扑网上刊登的涉案文章并 无不当之处。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吕 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反应
8月14日,原告向天涯在线网络 公司发函协商,但该公司表示 拒不理会原告的要求。
原告要求
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天涯网上发布 的《爆料:打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 图名利!》侵害了其名誉权 同时要求删除上述文章,并在全国 知名报纸和其网站首页登载道歉声 明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问题一: 天涯网络公司是否侵犯了王海的 名誉权?
文章只是对在天涯论坛出现的贴子进 行描述,并没有得出结论,也未在文 中出现结论性的言论,未构成侵权 我公司作为转载媒体,在收到诉讼通 知书后,即从网上删除该文,停止了 传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综观涉案文章全文 首先涉案文章标题《健身中心老板 疑携款潜逃曾被炒为奥运狂人》并 未使用肯定性词句认定“携款潜逃” 的事实。
相似案例
案例一:中国明星状告网络名誉侵权 第一案
原告:张可可
张可可是中视亚太国际传媒公司和家电巨 头国美电器公司联合打造的的签约歌手, 双方就资源、资本进行整合,共同对张可 可的演艺事业进行策划包装,因此张可可 也被称为 “中国第一个股份制歌手”,是 2007年度内地迅速走红的优秀女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