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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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转载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思考——以心性网转载文章侵权纠纷案为例

对网络转载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思考——以心性网转载文章侵权纠纷案为例
涉报 道 引发 的纠 纷 只能 发生 于 张某 与 文法 报社 之 间 ,而 与 决定性 因素 。 心性 公 司无 关 。 因此 ,心性 公 司 因与题 述 案件 没 有直 接 利
笔者 认 为 ,互 联 网站 对 其 登 载 的新 闻 负有 的 审查 核
害关 系 ,不应 当是题 述 案件 的合格 被告 。张某 与 文法 报社 实的 义务 包 括两 种情 况 ,一 种 是直 接 的 审查 核实 义务 ,另 之 间 的 纠纷 已经 法 院判 决 ,张 某现 再 以 同一事 实 和理 由提
对计算机网络转载涉及名誉权侵犯的问题未有明确规定,
在 处理这 类 案件 的司 法实 践 中较难 找到 直接 的法 律依 据 。
2 0 年 4 1 日,文 法 报刊 登 了该 报记 者 写 的一 篇 报 05 月 8
道 八旬老太无辜招殴打) ),该篇报道谴责张某无故殴打
省 市人 。心性 网随 后 不久 转 载 了该 … 鉴于 这 类 案件 的特 殊性 和 网 络名 誉侵 权 现象 的进 一 步发 八旬 老 太 。 张某 系 A B 05 0 展 ,笔者 以近年 来承 办 的一起 计算机 网络转 载文 章侵 犯名 篇报 道 。20 年 l月 ,张某起 诉文 法报 社 ,认为 文法 报 的 誉权 纠纷 案为例 ,作一 些法律 上的探 讨 。 具体 案情 大致如 下 :某 网络科 技有 限公 司 ( 下称 “ 心 报道 侵犯 了 自己的名誉 权 。法 院受理 后 进行 了审理 ,判决 认定 文法 报社 的侵 权行 为成 立 。法 院判 决后 文法 报社 履行 了判 决 所 载相 关 义务 。2 0 年2 ,张 某 以心性 网转 载 的 07 月 报道 八 旬老 太 无辜招 殴 打 侵犯 其名 誉权 为 由 ,向法 院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5年,张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司举报,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被取保候审。

2016年,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并未贪污,遂撤销案件。

然而,张某的名誉已严重受损,给他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二、案件经过1. 网络舆论发酵2015年,张某被公司举报后,一些网络媒体和网民开始关注此事件。

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一些媒体和网民对张某进行了负面报道和攻击,称其为“贪污犯”、“蛀虫”等。

这些报道和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讨论。

2. 张某名誉受损在舆论的压力下,张某的单位对其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张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在此期间,张某的名誉进一步受损,同事、朋友和邻居对其避之不及,甚至有人对其进行辱骂和威胁。

3. 张某寻求法律帮助2016年,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并未贪污,遂撤销案件。

此时,张某的名誉已严重受损,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1. 张某起诉侵权人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名誉损失赔偿金等。

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媒体报道截图、网络评论截图、邻居和同事的证言等。

2. 侵权人辩称侵权人辩称,他们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对张某进行报道和评论,且已删除了相关言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侵权人的报道和评论对张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名誉损失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2)侵权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3)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具有过错。

微博言论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微博言论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做出的判认为:个正的官方强,主观但微博作非没有限博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

无论因自己在微博上的行为侵害了权责任;博主发表的微博使受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社会评3.微博名誉侵权的主要法鉴于微博网络技术的发展域对微博名誉侵权尚无明确的权的主要法律对于微博侵权案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公民享有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权,政府官员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存在各不相同的价值取向,从而导致二者在一定程度范围内的冲突。

在公民对于政府及官员通过微博提出批评性言论或对于某事件的公开性质疑、猜测,是否构成微博名誉侵权,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

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程序法上,并未区分官员等公共人物与非公共人物,关于官员名誉侵权诉讼案中并无特殊规定,立法上把官员与普通民众的名誉案等同看待。

故有观点认为,现代社会人人平等,任何人的名誉都不受非法侵害,对官员的名誉也不例外,官员当然享有对侵害其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但舆论及法律界普遍认为,由于官员行使公权力,而权力是民众所赋予,民众有监督官员行使权力的权利,法律应当在维护官员的名誉权与保障民众的监督权利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因此,对于官员的名誉权的保护应弱于对普通民众名誉权的保护,官员对于民众一些批评,即使是不正确的,只要不是出于恶意或故意陷害,应给予相应的容忍度。

近年来我国各地也出现了多起“官告民”的名誉侵权案件,如“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状告《中国农民调查》作者陈桂棣、春桃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名誉侵权案”。

再如“池州市交通局局长谢志坚诉《中国商报》和新浪网名誉侵权案”。

社会舆论普遍对“官告民”的名誉侵权案件有较大的关注和抵触情绪,即使案件胜诉,社会效果也不一定最佳。

(三)法人微博名誉侵权案件法人的名誉权系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失的,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法人不同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而侵权者针对法人产品的品论、指责、批评,尽管直接指向的法人产品本身不享有名誉权,但特定的产品是特定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是法人形象的代表,故针对法人产品的侵权也构成了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

关于微博名誉侵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微博名誉侵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 关键词 】 微博;名誉侵权;法律;对策
近年来 ,随着互联 网技术 的快 速发 爆料称 , “ 北大 院长在 梦桃源吃饭 时 ,
以 ,邹恒甫 的行 为 已经侵犯 了原告 的名
展, 微 博也 日 益普及 并成为人们 生活的 部分 。它是功 能齐全的传播方式 ,人 们 可以利用微博进行 信息查询 、学 术交 流 、娱 乐 、收发信 息等 。但微博 给人们 带来 了便利 的同时 ,也给个体 的名 誉权
奸 淫 。北 大 教 授 系 主任 也不 例 外 。 所
保护 带来 了冲击 和挑战 。首先 ,微 博突 3 万余条 ,评论超 过6 0 0 0 条 。8 月2 7 日北 因此 ,这里 的损害主要包括外部 名誉 损 破 了时空界 限,这就 使名誉权 的保 护变 大 召开媒 体通气 会 ,称8 月2 2 E t 北京 大 害 、 内部精 神 损 害 以及 附 带 的财 产 利
我们 可 以先看一 个案 例 。2 0 1 2 年8 大教授 和北 大的消极评价 ,带来 了严重 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微博名
月2 1 日,微博实名了原告 的尊严 。所 誉 侵 权 也是 如此 。在 北 大诉 邹 恒 甫名
期I I 8 | } I 识2 0 1 3 年第O 5 期 9 5

调查组 收到的 电子 邮件 和电话 中 ,没有 伤 、失望 、忧虑 、气愤等痛苦情绪 ,更
任何涉及邹 恒甫微博所述 内容的举报 。
8 月3 1 日,北大 曾就此 事发 出声 明 ,宣 附带的财产利益 的损 失主要包括侵权微 布要起诉邹 恒甫 ,并表示 已经将书面材 博 指 向人为治疗精 神损害而支付 的各 种 料递交 到法 院 ,9 月7 l ,北 京大学诉邹 费用 、不法微博指 向人为 了维持 自己的 E 恒甫名誉权 纠纷一案正式立 案 。那么下 名誉 ,进行诉讼或者 澄清所花费 的费用

网络中名誉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分析

网络中名誉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分析
( ) 一 网络名 誉权 相 关法律
通过《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解释》 , )
这 两个 司法解 释 是侵 犯名 誉权 案件 审 理的 主要 法律 依 据 。《 解
律 的 问题 做 出解 答 。《 答》 7 解 第 条规 定: 是 否构 成侵 害名誉 权 “
主要 对各地人 民法院在 审理名誉权案件 中提 出的如何 适用法 《 法》 3 条规 定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民的人 格尊严 不受 答》 宪 第 8 “ 侵犯 。禁 止用任 何方 法对公 民进行 侮辱 、 诽谤和 诬告陷害 。 ”
L g l ytm n o t e aS se A dS dey
2 12(下 ) 009.
{. I} }l J 缸金
网络中名誉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分析
李 冬静
摘 要 本 文在讨论 网络侵 犯名 誉权概 念的基 础上 , 重点研 究 了 目前我 国保 护 网络 名誉权 的法律 、 法规 , 分析 了 网络名 誉 权 的 法律 适用 情 况, 出 了完善 网络 中名 誉权保 护的 建议 提
除 了保 护名誉 权相关 的法律 外, 国务院先后颁 布 了 《 互联 网
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 1 条、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条例》5 厚均 的名誉侵权 行为 , (5 2 条)《 (7 向郑厚均赔 礼道 歉 , 并赔 偿原 告精神 抚慰 条) 《 联网上 网服 务营业场 所管理办法》1 条 )分别对通过互 和 互 (2 , 联 网络对他人 进行侮 辱和诽谤 的行 为进行 了禁 止性 的规定 。 ( ) 三 网络名 誉权 相 关部 门规 章
誉权 进行 侵犯 的行为 , 是指通 过在 网上登 载包括文 字 、 图片 、 声 管理办法 》 2 条 的规 定处 罚。 第 O ” 音 、 画等各种 利用 电脑 和 网络 技术制作 并在网络 中上 载 的各种 动 各样 的作 品, 侵犯 公民或 法人 的名誉 , 并使 其社会 评价 降低或贬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损害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损害案例

案例:名誉损害案例案例一:某某公司被媒体曝光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上经营多年的知名企业,在某商品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及声誉。

然而,最近一家媒体公司公开报道了该公司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支持其报道内容。

报道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媒体的跟进报道,对该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媒体涉嫌造成了某某公司的名誉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媒体应当尊重事实,正确地报道并提供证据。

如果媒体报道的内容存在明显的虚假、不实或者恶意抹黑的情况,媒体可能会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

然而,要想成功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名誉权,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媒体报道的虚假性或不实性。

建议:对于某某公司来说,在这个案例中,他们应该尽快采取合法的手段来应对负面的媒体报道。

首先,他们可以与媒体公司进行沟通,并提出证据证明报道的不实性。

如果沟通无果,他们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的诉讼,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他们也可以通过正面宣传来改善公众对他们的印象,从而逐步恢复其受损的声誉。

案例二:某某名人遭受恶意网络谣言攻击事实经过:某某名人是中国影视界的一位知名演员,多年来以其出色的表演和良好的公众形象受到广大粉丝的喜爱。

然而,最近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恶意攻击和造谣的言论,指责某某名人涉嫌违法行为和道德败坏。

这些虚假的言论很快扩散开来,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热议,对某某名人的名誉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某某名人遭受了网络谣言的攻击,其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名誉权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和名望等方面的权益。

当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攻击和造谣,影响他人的名誉时,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寻求法律保护并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建议:对于某某名人来说,在这个案例中,他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研究

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研究

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研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交流、表达观点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评价中的名誉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网络评价的自由性和开放性使得人们能够畅所欲言,但同时也为名誉侵权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因此,研究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重要性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对于个人而言,良好的名誉是其在社会中立足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到个人的尊严、社会地位以及人际交往。

对于法人来说,名誉则关乎其商业信誉、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在网络环境中,名誉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一方面,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名誉受到侵害,其负面影响可能迅速扩散,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另一方面,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一些人在发表评价时更加无所顾忌,容易出现恶意攻击、诽谤等行为。

二、网络评价名誉权侵权的表现形式(一)侮辱性言论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侵权形式,表现为使用粗俗、恶劣的语言对他人进行人格侮辱,如谩骂、诋毁等。

(二)诽谤性言论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谣言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三)披露他人隐私在网络评价中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健康状况等。

(四)恶意评价出于不正当目的,对他人进行片面、夸大或歪曲的评价,误导公众对其产生负面看法。

三、网络评价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一)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损害后果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了实际损害,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

(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而仍然实施;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四)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的。

四、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困境(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名誉权保护有一定的规定,但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特殊情况,相关法律还不够细致和完善,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法学视角分析网络法律问题

法学视角分析网络法律问题

法学视角分析网络法律问题【摘要】本文从法学视角分析了网络法律问题,包括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网络隐私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犯罪行为的规制以及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平衡。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揭示了法学在解决网络法律问题中的重要性,并探讨了法学应用于网络法律问题的优势。

未来网络法律问题的发展趋势也在文中得以预测,并总结了法学视角对网络法律问题的启示。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更加全面地了解网络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法学在解决这些问题中的作用和影响。

【关键词】网络法律问题、法学视角、网络侵权责任、网络隐私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犯罪行为、网络言论自由、法学优势、发展趋势、法学启示。

1. 引言1.1 网络法律问题的背景介绍网络法律问题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而逐渐凸显的,它涉及到网络侵权责任、网络隐私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犯罪行为等多个方面。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法律问题也在不断涌现和演变,给法律实践和制度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网络法律问题的背景介绍需要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说起。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变得更加便捷高效,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便利。

与此网络也成为了一片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许多法律规定在网络空间中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导致了种种问题的产生。

网络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全球性也是背景介绍中需要重点强调的一点。

由于网络的跨境特性,很多法律问题不再受限于国界,跨国互联网公司、海外侵权行为都给网络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和具有国际性视野的网络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1.2 法学视角分析网络法律问题的重要性通过运用法学视角,我们能够更客观、全面地审视网络法律问题,使法律对网络环境的需求和挑战有所回应。

法学的理论思考和实践经验可以为处理网络法律问题提供有力支持,使网络法律规定更趋完善和可操作,保障网络空间秩序的稳定和法治的有效实施。

浅析网络名誉侵权

浅析网络名誉侵权

任 何 人 不得 非 法 攻 击 他 人 的 荣誉 和 名 誉 。1948年 在 美 洲
但 由于 两 者 存 在 的环 境不 同 ,对 网络 名 誉 权 保 护 有 国家 第 九 次 国 际 会 议 通 过 的 《美 洲 人 的权 利 和 义 务 宣
其 特 殊 性 。传 统 名 誉 权 是在 现 实社 会 产 生 的 ,行 为 人 受 言 》 中 也 涉 及 关 于 保 护 荣 誉 、个 人 声 誉 的 相 关 权 利 。
道 德 约束和 法律 制 裁基 本上 是难 以实现 的 。因此 ,对 网络 年 美 国 国会 通 过 了 《通 讯 净 化 法 》 日 本 法 律 按 保 护 手
名誉权 实施 保 护体 现着 对虚 拟世 界 中独立 主体 的保 护 。
段 的不 同 ,对 名誉 权 的保 护 区分 为刑 法 上 的 和 民法 上 的
个 民事 主体 在 现 实 和 网络 不 同的 环 境 中 很 可 能会 扮 演 不 “人 格 尊 严 ”当然 包 括 名 誉 权 ,禁 止 对 “人格 尊严 ”进
【关 键词】网络名誉 权 ;侵 权行为 ;基本法律规 范 ;侵 权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承担 【作 者】张雨辰 ,西北政 法大学。
一 、 网络 名誉侵权概 述
境 中 ,评 价 范 围 不仅 仅 包 括 对 自然 人 的 品行 、能 力 、 思
(一 )名誉权概念
想 、道 德 等 的 全 面 评价 ,还 包 括 在 虚拟 的 网络 世 界 里 ,
誉 。 ” 同 时 还 规 定 : “公 民 的 姓 名 权 、 肖像 权 、 名 誉 的 名 誉 权 ,但 在 受 到 侵 害 时 同 样 拥 有 传 统 名 誉 权 的 内

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问题研究【摘要】作为一种重要媒体的网络越来越深入了我们的生活,而网络名誉侵权伴随着网络发展成为一个日渐突出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方式以及几个焦点问题,并提出了作者对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网络名誉侵权;名誉;互联网首先,看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

离职员工梁小姐在自己qq签名中叙述:“郎桥文化恶意拖欠员工薪水和社保公积金14年公司没能留住1个老员工,便知其恶劣!”而原单位将粱小姐以诽谤和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

原单位认,梁小姐的qq好友中存有该单位的客户,则这些客户由于有机会阅读到此条qq签名,因此给该单位造成严重的影响,损害其法人名誉。

从这个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其中的名誉侵权行为不同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名誉侵权行为。

传统意义上比较常见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新闻采访中,严重失实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文学作品中虚构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的;传播谣言对他人进行侮辱的;等等。

在此例中行为人完全是通过一种全新的方式,即网络对他人进行名誉的损害,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网络名誉侵权方面的一些问题。

网络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技术制作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以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网络侵害名誉权是以网络作为工具或中介的一种新型的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它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它具有侵害名誉权的一般特征,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对于网络侵害名誉权同样是适用的。

但是,网络侵害名誉权也有自己独特的特点:(1)传播区域更具广泛性。

网络最大的特点是开放性和无国界性,网民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就可自由进入世界各国网站进行浏览,而且一旦进入因特网,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仅限于对本国境内的特定的当事人,而且也能够扩大至对国外的当事人,这种特点使得侵权信息的传播范围扩至全世界。

(2)具有隐蔽性。

法律_侵权案例心得体会(3篇)

法律_侵权案例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对侵权案例的学习,我对侵权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

3. 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4.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方式,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赔偿。

2.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侵权行为使他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被侵害的财产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3. 除去妨碍。

除去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妨碍。

4. 赔偿精神损害。

在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精神损害的责任。

四、侵权案例学习心得1. 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对侵权案例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意识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增强维权意识。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我们要提高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遇到侵权行为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3. 强化证据意识。

侵权案例中,证据对于确定侵权行为和承担侵权责任至关重要。

我们要增强证据意识,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支持。

网络名誉侵权论文

网络名誉侵权论文

浅析网络名誉侵权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其正逐渐作为一个重要的信息发布和传播平台,并且有其独特的优势,然而近几年网络名誉侵权纠纷四起,越来越多的人在这个虚拟世界中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通过直接手段或间接手段侵犯了自己的名誉,然而网络的特殊性使得这种行为在追究责任时困难重重,要么行为实施者无法查找,要么取证遇到困难,所以,如何处理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怎么处理?作者针对这一问题简要谈了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网络;名誉;侵权引言互联网作为一个任何人都能在其上发表自己的言论、抒发内心情感的大众交流平台,正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信息交流工具,其隐蔽性的特点促使各种言论百家争鸣、各种观点自成一派,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文化生活,但,凡事都有两面性,其最大的优点也是其最大的缺点,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在互联网隐蔽性强的“保护”下,恶意发表与事实不相符的言论,直接或间接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而当事人在追究事件责任时又无法可循、无法可依,最后使得事件制造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在一个法治型国家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尽快建立和完善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文,如何对网络名誉侵权进行责任认定,作者在正文中进行了浅述。

1、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定义和含义名誉,是指公众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社会形象的客观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于根据自己的行为、观点等在社会中形成的有关其品德、素质、才干的评价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1]。

1.1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定义行为人通过登载与事实情况不符的言论、图片等内容在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领域对他人名誉进行直接或间接诋毁,并导致一系列后果的行为[2]。

1.2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含义网络虽然是一个物的概念,理论上不能实施行为人对他人造成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但在我国的网络侵权案件审理中,法官依据约定俗成的规则,同样依据侵权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审理,即仍然将网络上的名誉侵权等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对待。

关于谣言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谣言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假信息、谣言传播现象愈发严重,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某虚假信息传播案是一起典型的谣言传播案件,以下是该案的基本情况。

2019年,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网民在网络上传播了关于该事故的虚假信息,称事故是由某知名企业造成的。

该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广泛关注。

后经调查,该信息纯属谣言,事故与该企业无关。

受害者家属、企业及相关部门纷纷指责该谣言的传播者,要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谣言的定义及法律性质谣言,是指未经证实或捏造的、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信息。

在我国,谣言传播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案件中谣言的传播方式本案中,谣言的传播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网络传播:网民在网络上发布、转发虚假信息,通过社交媒体、论坛、微信群等途径迅速传播。

(2)口头传播:谣言传播者通过口头方式,将虚假信息传播给他人。

(3)媒体传播:部分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报道虚假信息,扩大谣言传播范围。

3. 案件中谣言的传播后果(1)损害受害者家属合法权益:谣言传播导致受害者家属遭受名誉损害,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谣言传播导致企业声誉受损,经济损失严重。

(3)扰乱社会秩序:谣言传播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4. 法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传播谣言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谣言传播者涉嫌违反以下法律规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

(2)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涉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誉权保护的思考

名誉权保护的思考

名誉权保护的思考[摘要]名誉权是一个人的重要权利之一,也可以说是一个人作为“人”的脸面,如果“面子”不好看,会影响他人的印象判断。

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对事关自己形象的这张名片都是非常重视,除了锻造自己提升外在名誉形象之外,也要严防他人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

文章结合时下最新的案例对名誉权的相关知识进行剖析,使读者对名誉权的“那些事儿”都能有一定程度上的把握与了解。

[关键词]名誉;名誉权;侵害;保护一、名誉权概念探析早前,网上有这样一则新闻,说是广州某地村民张广红因在微博上发布“狼牙山五壮士”欺压当地村民的内容而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张广红对该处罚结果不服,所以在其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提供赔偿。

法院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后,驳回原告张广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前的庭审中,张广红辩称涉案的博文非系自己创作和编造,而是来源于“老师袁腾飞”的微博,但是广州公安在调查之后发现,并无证据证明张广红说法的真实性,而其发布的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帖子,歪曲革命先烈的形象,与群众心目中所认知的“狼牙山五壮士”事迹存在严重不符,不仅在网站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引起了现实中民众对“狼牙山五壮士”形象的争议。

张广红的这一行为系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所以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相应处罚。

其实,本案中张广红之所以被行政拘留,是因为行政机关认为张广红的行为涉嫌对历史人物“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诋毁,严重损害了知名历史人物的形象,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说到这里,就必须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即何为名誉权?张广红正是因此受罚,那么显而易见,名誉权作为一种权利,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范畴。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

名誉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上的地位、尊严和信誉,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产生影响。

名誉权则是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侵犯个人名誉的法律规定(3篇)

侵犯个人名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良好声誉、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从侵犯个人名誉的法律规定、具体案例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侵犯个人名誉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刑法》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三)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具体案例1. 案例一:某甲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诽谤某乙,造成某乙名誉受损,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二:某丙在公共场所侮辱某丁,导致某丁精神受到严重刺激,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例三:某乙在朋友圈发布某甲的隐私照片,造成某甲名誉受损,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律救济途径1. 起诉侵权人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 投诉举报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侵权行为,请求依法处理。

3. 请求调解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解决名誉侵权纠纷。

五、结语侵犯个人名誉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试论网络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试论网络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网络名誉侵权具 有传统名誉侵 权所没 有的上述新 特征 ,

为, 虽然只是把网络作为一种新的工具和手段 , 但仍然要 承担
相 应 的责 任 。


网 络 名 誉 侵权 现 象及 其 特 征
通 常认为 。 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 , 即公众 对特 定人 的人 格 价值 的一种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根据《 民 法通则》 1 1 的规定 , 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 , 民的人 第 0条 公 公 格尊严受法律 保护 , 止用侮辱 、 禁 诽谤等方式损 害公民 、 法人 的名誉。由此 , 名誉权是指公 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 的不受 他人侵害的权利。侵 害名誉权主要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 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 、 诽谤等行为 , 致使他人名誉 受到损害 。l [ t 网络名誉侵权 , 自然也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范畴 , 具有侵 害名誉
要件主要包括四点。 ( ) 权 人 在网络 上 实施 了侵 害他 人 名誉权 的违 法行 为 一 侵
这种行为谤他人 的言论或信息 的制作行 为 , 也包括通 过电子 邮件或 B S等渠道传播侵害他人名誉 的信 息 的行 为。p 定 B 认 这种行 为的违法性 , 主要考 虑以下几个 因素 : 第一 , 这种行为是否具 有毁 损他人名誉 的性质 。 按照民法 通 则 11条的规定 ,就是看侵权人发布 的信 息是 否采取了对 0 他人进行侮辱 、 诽谤等形式 , 否会毁损他人 的名誉 。 是 第二 。 这种毁损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 因为任何名 誉权只能为特定人所享有 ,如果行 为人 的行 为未指 向特定对
合传统名誉侵权理论的基础上 , 对于如何认定 网络名誉侵权 的民事责任 , 以及这种 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问题 , 进行了相关论 述。 关键词 : 名誉 ; 名誉权 ; 统名誉侵权 ; 传 网络名誉侵权 ; 民事责任

诽谤与名誉侵权起诉

诽谤与名誉侵权起诉

诽谤与名誉侵权起诉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名誉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权利。

然而,有时候不法行为或不负责任的言论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探讨诽谤与名誉侵权的定义、违法行为的后果以及起诉的方法。

一、诽谤的定义和法律后果诽谤是指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声誉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诽谤行为分为两种: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

无论哪种方式,都可能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诽谤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可忽视的。

根据我国法律,诽谤行为不仅会引起名誉受损,还可能导致社会关系的紧张,破坏公共秩序。

对于诽谤者,法院会对其依法追究责任,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或损害赔偿。

二、名誉侵权起诉的必备条件在起诉名誉侵权之前,受害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被告必须是一个明确的个人或组织。

其次,被害人的名誉必须受到损害,即受到了不实言论的侵犯。

最后,损害是由被告的言论或行为引起的,也就是说存在因果关系。

受害人需要搜集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起诉。

可以收集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录音、视频等物证,以及亲友、知情人士的证言。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确立侵权事实并加强起诉的证据链条。

三、诉讼程序和法律救济途径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诉讼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起诉讼:受害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详细说明侵权事实、要求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索赔金额。

2. 证据交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将交换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辩论。

3. 法庭审理:法庭将听取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并就侵权行为进行评估。

4. 判决结果:法院将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决,如果被告被判定侵犯了名誉权,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制裁。

除了起诉,受害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如调解、和解等。

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建议,选择最合适的救济方式对维护名誉权非常重要。

四、预防诽谤与名誉侵权要预防诽谤与名誉侵权,每个人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 尊重他人:遵守社交礼仪,尊重他人的名誉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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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推进,网络已经成为除电视,广播,报纸之后的第四大媒体,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当中。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7月17号在京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3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

互联网络以其信息量大,速度快,传播广的开放特性,使得网络名誉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网络名誉侵权隶属于传统的名誉侵权,但是和一般的传统名誉侵权还是有区别啊,通过网络对权利人的名誉造成更广范围的侵害,更大程度的精神伤害。

本文旨在探索对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研究。

关键词:网络名誉名誉侵权目录一、网络名誉权概述1.网络名誉侵权的形成2.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二、对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认定1.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2.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三、关于我国现阶段网络名誉侵权相关的立法现状四、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1.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增强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2.完善对于网络名誉权保护的法律立法3. 加强网络监管力度,规范网络言论五、结语六、致谢一、网络名誉权概述名誉,是指个人在公共生活中所受的社会公众的客观评价。

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属于公民的人格权,享有的维护自身权益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民享有自己的应有权利,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权利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时,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网络名誉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下对其名誉权的维护的权利,实质等同于一般的名誉权。

名誉侵权,是责任人对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般对名誉权的侵害方式主要为侮辱,谩骂,诽谤。

对权利人名誉侵权的形式有各种各样的,有口头的,书面的,还可以通过一些媒介比如报纸,电视,广播以及网络。

随着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上名誉侵权的问题越来越多,不胜其烦,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探索网络名誉侵权以及对于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

1. 网络名誉侵权的形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长足进步,互联网络已经成为人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互联网络用户更是越来越多,每年都呈快速的增长模式,其中年轻人占有很大比重,人们通过互联网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便利着自己的生活,通过互联网络购物,交易,聊天,了解外界信息等等,实现不出户边知天下事的梦想,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网络在方便我们生活,工作,学习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垃圾信息遍布,网络虚拟世界令一些人们迷失,其中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网络侵权就是其中之一,由于互联网络的高度包容性,对一些网上发布信息者考核很宽松,发布者可以任意发布一些信息,这些信息很容易让阅读者混淆视听,无意或有意间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为对第三人的名誉侵权。

由于缺少相应的网络监督,使得网络名誉侵权越来越多,对第三人名誉侵权的信息散步的来源难以追踪,让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和网络的空子愈发猖獗,不断的侵害第三人的名誉权。

法制建设相比较西方国家和我国实际情况而言是较为滞后的,现有的法律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以及对于网络侵权惩治的各项规定,基本上都是存在单一的部门法或者司法解释当中,还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保护网络名誉权益,随着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各种千奇百怪的网络侵权行为不断出现,现有的法律条文已经满足不了现实生活的需要。

网络监管存在漏洞,互联时代的到来,网络用户日益剧增,发布信息量也是无穷无尽,而网络监管部门人力不足,无法准确的辨认真假信息,使得垃圾信息遍布,更无法及时的删除违法虚假信息,从而造成权利人网络的合法权益遭到妨害。

2. 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1)网络名誉侵权易扩散,传播广。

由于互联网络的高度包容性以及自由性,过于繁多的信息使得网络服务运营商,网络监管部门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的过滤虚假垃圾信息,这就让侵权言论钻了时间的空子,在被发现和删除之前得到阅读,由于互联网络的特性,极易迅速传播扩散,往往在短时间被网络用户浏览,转载,传播,对第三人名誉造成侵害,造成严重的精神危害,互联网的广泛传播性使得网络名誉侵权的后果难以估算。

(2)对于网络名誉侵权的侵权行为人越发难以确定。

在常规的名誉侵权案件中,侵害人通常使用谩骂,侮辱等常规方式,所以司法机关通常比较容易认定,能够查清案件事实,而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却难以界定责任者,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查找直接散步者,初步发贴者责任者以及散步者对侵权行为造成的侵害分别承担责任。

但实践中,很难找到侵权言论的初步散播者,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对网络侵权案件的技术侦查耗费成本颇高,一般的网络侵权的受害人难以承受鉴定的费用。

就侵权责任人者而言,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能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构建者。

同时,还有一些非商业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为一些网络用户提供一些免费的网址链接,有的网络名誉侵权言论可能通过这种途径得到了传播。

对于除侵权言论发布者以外的责任人,只有没有按照法律进行应有的监管,审核义务,或者被害人通知其删除相关侵权言论时相关责任人拒不采纳时才能根据有关法律使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连带责任。

所以就网络侵权而言,对于侵权责任人的搜索有很大的难度。

(3)网络名誉侵权面临诉讼程序上的难题。

互联网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页面内容具有可变性,内容可以随时变更。

对于侵权言论而言,属于电子数据,很容易在被认定侵权的过程中被修改和篡改,即使侵权言论被下载打印,其真实性也无法得到承认,必须要借助相关部门的证据保全。

但这样所需时间也比较耗时,侵权言论还是很容易得到篡改。

而且,侵权言论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网络链接的自由转换等等,这给司法机关对侵权言论的行为地难以界定,单纯的证据保全难以保证网络名誉侵权民事诉讼的案件要求,很难保证对第三人名誉权的维护。

所以对于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诉讼审理进程非常缓慢。

二、对于网络名誉侵权的司法认定1. 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为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四个方面,而网络名誉侵权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其构成要件和一般侵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差不多的,主要为传播散布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故意,造成了网络名誉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对网络名誉进行妨害侵权的违法行为。

和传统的侵权一样,侵权行为都是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的前提,侵权行为人必须发布或者传播了相关的侵权言论,所以该行为需要为第三人所知道了解;侵害行为是一定要对确定的公民或者民事主体进行侵权行为,其主要内容必须要是侵害权利人的荣誉权,即该内容具有损毁权利人的名誉,使得权利人的荣誉权在社会生活中的评价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降低。

即行为人关于侵害权利人的网络名誉必须是公开的或者说为第三人所知道明白的,如果是自己发泄情绪自言自语根本不构成此要件。

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一是指对权利人的现实生活中的身份进行侮辱、诽谤、谩骂;二对法人进行网络名誉侵权,即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

值得一提的是,与一般侵权所不同的是,一般侵权存在暴利侵权,妨害名誉,而网络名誉侵权则不存在暴力侵权问题。

(2)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在网络名誉侵权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也是必备条件,是行为人是否对第三人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的前提,此要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如果行为人在散步过程中只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帮忙转发,其实不构成此要件的。

在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时代,人民享有一定的言论自由,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自在的网络评论会不由自主的和他人的合法权利进行冲突,这就牵扯到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名誉权的平衡问题。

在网络上,当公民言论自由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考虑网络所影响的网络用户是不确定的群体,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广泛出现,对网络上是否能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会不会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不法的侵害,也应该进行法益衡量,应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当时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语境和相关内容、网络受众的文化水平等自身情况、言论所引发的或者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

网络给予人们言论自由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网络名誉侵权的负面问题,因此,对于网络言论自由应该是有度的自由,在法律范围许可下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与保障公民网络名誉权应该把握好平衡,因此,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以从两个方面解读,一种是遵从法律规定,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加以法律的制裁,充分保障公民的网络名誉权不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二是只有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行为人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构成要件之一,合理的言论自由是受到保护的,一定程度上也保证的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3)网络名誉权侵害结果的出现。

侵害结果是网络名誉侵权的重要因素,只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才能让行为人受到法律的制裁,网络名誉侵害结果主要为权利人的名誉受到贬损,贬低,使得公众对于权利人的认同度降低,社会地位下降,从而引起的由于行为人的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相应的财产损失,在权利人维权的过程中,只有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则网络名誉损害结果存在。

对于没有出现损害结果,即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损害结果出现的不构成此要件。

(4)网络名誉侵权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俗话说什么样的因种着什么样的果,在网络名誉侵权中,满足前三种情况还不足以判定行为人对权利人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网络名誉侵权的损害结果必须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的对权利人的名誉侵害行为,却由于种种原因让权利人的网络名誉没有受到相应的损害结果,则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不构成对权利人的网络名誉侵权的,即行为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没有导致侵害结果出现的,则不构成网络侵权,只有行为人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并且导致了损害结果即社会地位下降,名誉遭到贬损的出现,一般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2. 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1)民事责任网络名誉权属于公民的名誉权的一种,所以对网络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参照一般的名誉侵权认定其民事责。

而一般对网络名誉侵权属于民事责任。

这里刑事责任不予探究。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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