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产办证大厅各项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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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办证大厅各项服务收费标准
房产交易产权登记
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易类型计费基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执行文号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3元/㎡转让方浙价电【2002】7号文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 1.5元/㎡转让方
存量住房建筑面积6元/㎡转让双方各承担50%
杭价房(2002)85号文房改房建筑面积3元/㎡受让方
注:根据杭政函[2010]3号文件精神,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暂停征收交易手续费。
注:根据杭政函[2010]3号文件精神,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暂停征收交易手续费。 对住房以外的房产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交易类别
计费基数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新建商品房 建筑面积 6元/㎡收费
转让方
浙价服 (2002)135号文
存量房 建筑面积 12元/㎡(每宗交易手续费超过5000元按5000元计算) 转让双方各承
担50% 契税纳税税率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从2005年6月1日,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3%执行;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1.5%执行。 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以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以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承办公证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文件浙价费[1998]506号《关于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房产测绘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23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 住宅用房实测绘每平米建筑面积0.80元,其他用房实测绘每平米建筑面积1.20元。 住宅用房预测绘每平米建筑面积0.30元,其他用房预测绘每平米建筑面积0.50元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5日起执行。
房屋安全鉴定
根据杭州市物价局文件杭价费[2004]151号和杭州市财政局文件杭财综[2004]547号《关于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注:根据浙政发[2008]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
2008年12月1日起,暂停征收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房地产评估
根据杭州市物价局浙价服[2005]0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为:
标的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
100以下(含100)0.42
100以上至500(含500)0.3
500以上至2000(含2000)0.12
2000以上至5000(含5000)0.06
5000以上0.012
白蚁防治
白蚁防治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向市场物价局备案,按以下标准收取:
1、普通住宅
户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
小套50㎡以下200.00元
中套50-80㎡300.00元
大套
80-100㎡400.00元100-150㎡500.00元
特大套150㎡以上600.00元2、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别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缴纳。
注:普通住宅以户为最小单位
房产物业维修基金
不带电梯建筑:按房屋建筑总造价5%的比例,(即35元平方米)缴纳。
带电梯建筑、别墅、排屋:按房屋建筑总造价5%的比例(即分别为6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缴交确认:
办公用房:按所建造房屋的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缴纳。
商品用房:按所建造房屋的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缴纳。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物业维修基金》第48条规定按房屋总造价5%的比例向购房人代收。
房改
审批通过后转至各区建设(房管)局,由各区建设(房管)局通知申请人与其签订购房协议和缴费。
物业管理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物业维修基金》第48条规定按房屋总造价5%的比例向购房人代收。
不带电梯建筑:按房屋建筑总造价5%的比例,(即35元平方米)缴纳。
带电梯建筑、别墅、排屋:按房屋建筑总造价5%的比例(即分别为6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缴交确认:
办公用房:按所建造房屋的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缴纳。
商品用房:按所建造房屋的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