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指南解读共72页共72页
湖南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
湖南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湖南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四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评价原则 (3)5 工作目的、内容和流程 (3)5.1工作目的 (3)5.2工作内容 (4)5.3工作流程 (5)6 评价单元和汇总单元 (5)第二部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7)一、单要素评价 (7)7 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评价 (7)7.1生态重要性评价 (7)7.1.1技术方法 (7)7.1.2生态重要性分级 (8)7.2生态敏感性评价 (9)7.2.1技术方法 (9)7.2.2生态敏感性分级 (10)8 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 (10)8.1农业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 (11)8.2建设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 (12)9 水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 (12)10 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 (14)10.1农业功能指向的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 (15)10.2建设功能指向的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 (16)二、集成评价 (16)11 生态保护等级评价 (16)12 农业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评价 (17)13 建设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评价 (17)第三部分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19)14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19)14.1生态保护重要性等级 (19)14.2评价方法 (19)15农业开发适宜性评价 (20)15.1农业开发适宜性等级 (20)15.2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 (20)16 建设开发适宜性评价 (24)16.1建设开发适宜性等级 (24)16.2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 (24)17 文态空间评价 (30)附录A 综合分析 (34)A.1 资源环境禀赋分析 (34)A.2 承载能力限制性因素解析 (34)A.3 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空间格局特征分析 (34)A.4 国土空间开发潜力分析 (35)A.5 风险识别及应对 (35)附录B 成果要求 (37)B.1 报告提纲(供参考) (37)B.2 图件和矢量数据 (38)附录C 空间分析方法 (41)C.1 属性值数值化参考 (41)C.2 聚类和异常值分析(Anselin Local Moran's I) (41) C.3 热点分析(Getis-Ord Gi*) (42)附录D 土壤质地分级 (44)附录E 基础数据 (45)第一部分总则1范围本指南给出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的基础条款、技术方法和要求。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2017.07内容框架一、既有政策法规梳理二、全省总体控制要求三、市县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四、工作流程与下发方案五、管理要求1既有政策法规梳理两办文件《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科学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地,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一的省级空间规划。
按照基础评价结果和开发强度控制要求,兼顾城镇布局和功能优化的弹性需要,从严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有效管控城镇空间。
1既有政策法规梳理《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乡规划的空间分类: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主要的职责:对各类建设行为实施规划管理,重点在建设1既有政策法规梳理《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国土的空间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既有政策法规梳理开发边界内涵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内,城镇建设用地布局调控的界限,包括现有建成区和未来城镇建设预留空间,是用于规范和引导城镇型开发和建设活动划定的地域,是城镇建设区可能形态的空间预留,是城镇基础设施保障的主要地区。
湖南省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
湖南省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目录1 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主要任务 (1)1.4编制依据 (1)1.5编制原则 (2)1.6规划期限 (2)1.7公众参与 (3)1.8规划公布 (3)1.9编制单位要求 (3)2术语 (4)3规划编制内容 (4)3.1规划内容 (4)3.2规划强制性内容 (11)4规划成果要求 (11)4.1总体要求 (11)4.2成果组成 (11)4.3规划图纸 (12)5附则 (13)1 总则1.1目的为规范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县(市)域城乡建设,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级市、县、自治县组织编制的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适用本导则。
1.3主要任务落实省、市(州)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要求;调控和优化区域城乡空间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镇乡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1.4编制依据编制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为依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并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
1.5编制原则编制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5.1 区域协作、城乡统筹。
以县(市)域为研究对象,根据自身发展条件、社会经济发展基础等情况,充分发挥规划的前瞻性、针对性和适用性,制定区域镇区(集镇)发展策略。
1.5.2 以人为本、协调发展。
构建以人为本的生产生活服务圈,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平等共享和高效利用,促进县(市)域内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5.3 因地制宜、尊重规律。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适用于编制市、州、县(含县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时的现行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市县空间规划评估范围主要基于《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的要求,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 规”)为主体,同时根据市县地方规划编制实际,可涵盖生态环 境保护、综合交通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林地保护等各专项 类空间规划内容。
5.3.1 基础图件 ................................. 14 5.3.2 评估成果图件 ............................. 14 5.4 附件 ............................................ 16 6 附则 ................................................. 16 附件 1 市县空间规划实施评估资料收集清单 .................. 17 附件 2 市县专项类空间规划参考名录 ........................ 20 附件 3 现行空间类规划实施评估指标表 ...................... 21
26新增基础设施市域县域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对比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公共服务设施市域县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情况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的土地开发综合整治复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中心城区综合交通对比图底图为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道路及交通设施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对比图底图为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市政公用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及用地中心城区住房建设对比图底图为中心城区总规居住用地规划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居住用地情况
湖南城总体规划制图规定
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制图规定(试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2018年1月目录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依据- 1 -2 数学基础- 2 -3 AUTO CAD制图规范- 3 -3.1 文件组织- 3 -3.2 图层管理- 3 -3.3 图层规范- 4 -3.4 图形规范- 10 -3.5 扩展属性..................................................................................................................................... - 11 -4 空间数据建库规范 ......................................................................... - 14 - 4.1 数据建库内容 ........................................................................................................................... - 14 -4.2 图层组织与命名规范 ............................................................................................................... - 14 -4.3 空间数据图层构成 ................................................................................................................... - 14 -4.3 GIS图层属性结构...................................................................................................................... - 18 -1 总则1.1 编制目的1.1.1为保证规划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规划业务审批效率,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结合《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
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
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
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湘政办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湖南省“十四五”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现实基础和发展形势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取得的重大成效第二节面临的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强化建设现代化新湖南资源要素保障第一节保障实施“三高四新”战略用地需求第二节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第三节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第四章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第一节编制实施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第二节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第三节全程监管新增耕地开发第四节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第五节加强耕地保护督察执法第五章建立优势互补的空间格局第一节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第二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第三节以村庄规划助推乡村振兴第四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强化监督实施第六章加强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第一节统筹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第二节常态化开展自然资源监测第三节加强监测结果分析评价共享应用第四节健全调查监测支撑体系第七章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第一节健全以所有权委托代理为核心的资产管理制度第二节推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第三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第四节显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第八章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第一节健全生态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第二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修复第三节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第四节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第九章推动矿业转型发展第一节强化矿产资源源头管控第二节规范矿业权管理第三节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第四节推进优势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第十章增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第一节建立地质灾害隐患库第二节提升群专结合监测预警能力第三节加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力度第四节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体制机制第十一章推动测绘地理信息全面转型升级第一节夯实测绘地理信息发展基础第二节拓展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服务第三节创新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第十二章构建“数字赋能”的基础支撑体系第一节推进“六化”“数字政府”建设第二节打造用地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体系第三节打造自然资源监测保护体系第四节打造自然资源督察执法体系第五节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章实施保障第一节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第二节健全重大战略实施保障机制第三节深入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第四节持续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第五节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第六节加强规划计划衔接与实施湖南省“十四五”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本规划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主要明确“十四五”时期湖南省自然资源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谋划重大举措,部署重大任务,是指导未来五年全省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提升全省自然资源治理能力的行动指南。
湖南城市规划审查技术细则
湖南省城市规划审查技术规则【 】【添加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国发[1996]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模论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一并按本规定进行审查。
由专业部门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查将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专业部门另行行文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及开发小区的规划,根据其规划阶段,建设总体规划比照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详细规划按城市规划的详细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住宅试点小区的规划审查工作,比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第一节审查工作的组织第六条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计划、国土、经贸、公安、铁路、交通、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进行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以上有关部门负责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
第七条市(州)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及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分级审批。
长沙市及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城市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会同计划、国土、经贸、科技、公安部、环保、铁路、交通、民航、水利、旅游、文物、军事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2•【字号】州政办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日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湘西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城镇个人居住用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指南
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指南(试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二O一八年四月目录1 总则 (7)1.1评估目的 (7)1.2适用范围 (7)1.3评估原则 (7)1.4评估组织 (7)2 工作流程 (8)2.1工作准备 (8)2.2现状调查与分析 (8)2.3成果编制 (8)2.4成果论证与公示 (8)2.5成果报批 (8)3 评估主要内容 (9)3.1规划实施绩效评估 (9)3.1.1现状概况 (9)3.1.2规划回顾 (9)3.1.3城市定位与发展战略评估 (9)3.1.4发展目标评估 (9)3.1.5人口和用地评估 (10)3.1.6市域城镇体系评估 (10)3.1.7空间格局评估 (10)3.1.8用地布局与结构评估 (10)3.1.9空间管控评估 (10)3.1.10要素配置评估 (10)3.1.11强制性内容评估 (10)3.1.12体制机制建设评估 (11)3.1.13其他 (11)3.2城市发展条件评估 (11)3.2.1总规实施影响因素分析 (11)3.2.2外部发展环境评估 (11)3.2.3小康社会建成情况评估 (11)3.2.4五大理念目标适应性评估 (12)3.2.5“多规合一”评估 (12)3.2.6发展诉求评估 (12)3.3评估结论 (12)4 技术要点 (13)4.1基础资料收集 (13)4.2“多规合一”处理 (13)5 规划成果要求 (14)5.1成果构成 (14)5.2评估报告 (14)5.3评估图纸 (14)6 附则 (16)附件1:总规实施评估相关表格 (17)表1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资料收集清单 (17)表2小康社会建设目标体系 (20)表3五大发展理念指标体系 (22)附件2:“多规合一”差异图斑消除措施 (24)附件3:总规实施评估报告框架 (26)1.总则1.1评估目的为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总体规划改革的思路和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提升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做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南。
重点关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
重点关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1 基本概念及说明1.1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空间关系详见图1)。
城市、建制镇应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1.2城镇集中建设区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1.3城镇弹性发展区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在不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可在城镇弹性发展范围内进行调整,同时相应核减城镇集中建设区用地规模。
1.4特别用途区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管理需划入开发边界内的重点地区,主要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地域空间。
特别用途区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集中建设行为,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新增除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生态修复工程、必要的配套及游憩设施外的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图1 空间关系示意图2 总体要求2.1 划定原则一是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安全优先,以“双评价”为基础,优先划定森林、河流、湖泊、山川等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范围,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二是城镇开发边界形态尽可能完整,充分利用现状各类边界;三是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强化城镇开发边界对开发建设行为的刚性约束作用,同时也要考虑城镇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适当增加布局弹性;四是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水平和阶段特征,兼顾近期和长远发展。
2.2 划定层次市级总规应依照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定位、规模指标等控制性要求,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划定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统筹提出县人民政府所在镇(街道)、各类开发区的城镇开发边界指导方案。
2030湖南省的城市规划
2030湖南省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通过开发控制的方式,协调特定的建设项目与周边建设和使用之间的利益关系。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30湖南城市规划,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30湖南省的城市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27【实施日期】1992.10.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是指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交通、电力、电讯、市政公用等设施的控制地段。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行划定镇的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确需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其中市辖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公安、环保、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参与城市勘测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湘政办发〔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市县指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央改革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区域均衡、财力协调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强的自然资源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将全省性、跨区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全省性基础测绘、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湖南省城市设计技术指南
湖南省城市设计技术指南(试行)目录一、总则 (6)1.1、制定指南的目的 (6)1.2、指南适用范围 (6)1.3、编制原则 (6)1.4、主要内容 (6)二、总体城市设计 (7)2.1、主要任务 (7)2.2、资料收集与分析 (7)2.3、编制内容 (9)2.4、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10)2.5、成果要求 (11)三、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12)3.1、主要任务 (12)3.2、资料收集 (12)3.3、重点地区的类型 (13)3.4、重点地区的共性要求 (14)3.5、重点地区的特性要求 (16)3.6、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 (21)3.7、成果要求 (24)四、其他类型城市设计 (26)五、附则 (26)一、总则1.1、制定指南的目的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城市设计编制内容,依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5号令)、《湖南省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细则》,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1.2、指南适用范围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开展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可参用本指南,县以下建制镇确需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可参用。
1.3、编制原则1.3.1 重视人的需求。
从人的需求出发,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空间实用、安全、舒适的要求,创造舒适宜人的城市空间。
1.3.2突出城市特色。
尊重城市自然人文特征,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总结提炼,打造富有特色的城市风貌。
1.3.3 鼓励新技术、新方法。
鼓励运用三维仿真技术、BIM 等新技术手段,在城市设计编制中应运用新的方法和技术。
1.3.4 强调可实施性。
应充分考虑当地发展条件,让城市设计成果与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充分衔接,保证城市设计的可实施性。
1.4、主要内容本指南主要对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提出技术意见。
二、总体城市设计2.1、主要任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空间形态,明确公共空间体系。
湖南省政府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政府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4年11月2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政府法制办经济立法处杨柳电话:*************传真:*************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邮箱:*****************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10月29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规划体系]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开发建设与保护管制活动的综合统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村镇布局规划、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
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达到详细规划深度的,不再另行制定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集镇规划。
集镇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