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1、合同成立的地点之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其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万的建材,甲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支付了30万元。
后乙公司毁约,法院判决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乙公司应该向甲公司支付的金额为:50万元。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多支付的10万归还,但无需双倍,20×2+10=50)4、混同是指债券和债务同为一人。
5、甲向乙借款5万,双方约年利率为10%,借期1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乙预先扣下0.5万元利息。
借款期满后,甲应返还已的金额是:4.95万。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所以实际借款额为4.5万,4.5×10%+4.5=4.95万元)6、因非法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最高的罚款额是20万元。
7、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8、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成为合同的转让。
9、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
(不按期取货是有风险的)10、租赁合同:出租人有维修义务。
当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时,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11、留置权只能为动产物权。
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2、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
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
民法上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目录一、法律基本概念 (3)1. 法律的定义与特征 (4)2.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5)3.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6)二、法律要素 (7)1. 法律规则 (8)2. 法律原则 (9)3. 法律概念 (11)三、法律渊源与效力 (12)1. 法律渊源的种类 (13)2. 法律效力的层次 (15)3. 法律适用的原则 (16)四、法律制定与实施 (18)1. 法律制定程序 (19)2. 法律适用条件 (19)3. 法律遵守与执行 (20)五、法律关系 (21)1. 法律关系的主体 (22)2. 法律关系的客体 (23)3. 法律关系的内容 (24)六、法律责任 (25)1. 法律责任种类 (26)2.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28)3. 法律救济途径 (29)七、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 (31)1. 法治国家的理念与原则 (32)2. 法治社会的建设与维护 (33)3. 全民守法与法治教育 (34)八、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35)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36)2. 国际私法的管辖与法律适用 (37)3. 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律制度 (39)九、常用法律法规解读 (40)1. 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2)2. 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3)3. 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5)4. 行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6)5. 经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8)6. 社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9)一、法律基本概念法律的定义:法律是一套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的规则体系,由国家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解决纠纷和促进公平正义。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它适用于所有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和组织,违反法律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法律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不同类型的法律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课件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说说你所知道的各种类型的法。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与法制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的特征及作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的制定和实施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
明确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及作用;
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特别
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及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1. 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2. 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3. 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 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 关系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 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理解(见图1-5)。
图1-5 法律制定的概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法律制定的特点: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 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的活动;
(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000年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一、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法律的概念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律有广狭两 层含义(见图1-1)。
图1-1 法律的两层含义
一、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律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 范; 4.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基础笔记知识点总结
法律基础笔记知识点总结一、法律的概念和特征1.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性规则,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性制度。
法律的基本特征包括普遍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完备性和统一性。
2. 法律的特征(1)普遍性: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不分贵贱、贫富、民族等因素。
(2)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规则必须得到强制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3)相对稳定性: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不会随意变更,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来变更。
(4)完备性:法律必须是一整套相互配套的规范,任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
(5)统一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统一实施的,不同地域应该有一致的法律规范。
二、国家法律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依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原则和根本任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 法律法律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和管理行政事务。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地方行政事务。
5.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各部门的行政事务。
6.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
三、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责任。
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侵害他人权益或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不当得利等。
(完整版)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01法律基础知识
有何区别?
第五页,共91页。
4、法律能否有〝良法〞与〝恶法〞之 分?可以举一个例子吗?
5、西方以为人有〞原罪(yuán zuì)〝 ,而西方以为〞人之初、性本善〝, 意义何在?差异何在?
第六页,共91页。
二、法律规范 〔一〕含义 由国度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度意志,详细
第十五页,共91页。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首先,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
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并且判例法的位置 比制定法更重要。 其次,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征引 (zhēngyǐ)法律,不能发明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可征 引(zhēngyǐ)成文法、法律或判例,在一定范围内发明 法律。 第三,诉讼顺序不同。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顺序 ;英美法系以诉讼参与人为中心的统一式(或诉辩式)顺 序。
(jīngguò)自己的行为取得权益和承当 义务的才干
第二十页,共91页。
就自然人而言,«民法通那么»规那么: 〔1〕完全行为才干人〔18周岁以上
(yǐshàng);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某些 公民〕 〔2〕限制行为才干人〔10周岁以上 (yǐshàng)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识别自 己行为的肉体病人〕
第十六页,共91页。
四、法律体系〔法律部门〕 〔一〕宪法(xiànfǎ)及宪法(xiànfǎ)相关法 〔二〕刑法 〔三〕行政法 〔四〕民商法 〔五〕经济法 〔六〕社会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顺序法
第十七页,共91页。
五、法律关系 〔一〕概述 概念:指依据法律规范发作的,以主体之
间的权益义务(yìwù)关系的方式表现出 来的社会关系。 3个特征
法学基础知识
•
政治职能 社会职能
三、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 • • • • • • 1.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经济根源:根本动因 阶级根源:直接原因 2.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随着阶 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 亡。 3 .发展的形态: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 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4 .最终趋势: 法律最终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七、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 • • • • • • • • • 1、法律责任概念与种类 (1)概念:法律责任即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2)种类: 民事责任 (10种如排除妨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刑事责任(3附5主如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没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 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罚款等) 2、法律制裁概念与种类 (1)概念: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 罚措施。 (2)种类: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3)原则:特定机关;罚责相应
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 • • • • • • 1、宪法:国家基本大法,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基本任务及一系列基本制度, 反映推定国家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2、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及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总称和。 4、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 的总称。 5、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 称。 7、军事法: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8、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理学1. 法的特征是:(1)意志性,法体现的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国家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权力的体现;(3)规范性,法以权利和义务确定人们的行为规则,以确立、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予以国家名义的制裁。
2. 成文法是指国家立法机构按照既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和实施的法律,一般都以法典和单行法规文件形式出现。
3. 不成文法是指不经过正式的立法机构的立法程序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加以确认、因而不具有法典和单行法规文件的存在形式的法律,主要由习惯法和判例构成。
4. 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
5.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6. 法与政治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可以归纳为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治。
7. 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等方面。
8.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划分为:(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5)国家赔偿责任。
9. 法律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与法律责任的种类相对应,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10.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新16字方针确立了我国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四大目标。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并未全部达成,实现政治文明的征程仍在路上,需要我们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克服法治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基础知识是指人们在法律领域中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对于每个公民来说,了解法律基础知识不仅能够使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够使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做出明智的决策。
下面是我为您总结的一些法律基础知识:1.法律概念及分类:法律是规范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制度化的规则。
根据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不同类型的法律。
2.法律文本:法律文本是指体现法律规则的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法律文本对于解释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司法解释,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具有指导作用。
3.立法:立法是制定法律的过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的。
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审议、通过等步骤,法律的颁布实施需要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
4.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对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违法者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两种形式。
5.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后果和承担的责任。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类型。
6.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社会对法律纠纷进行审理和解决的机制和程序。
司法制度的核心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和公正的审判程序。
7.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在实际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特定事实进行判断和处理。
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
8.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需要遵循的法定程序。
合法的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9.法律权益:法律权益是指个人或组织按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基于法律规定的保护和法律责任匹配。
10.法律援助:11.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补偿和修复。
法律救济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12.合同法:合同法是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是民事法律的基础。
13.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基础知识
▪ A.法系 B.法律体系 C.法律渊源 D.法的形式 ▪ 3.法律如果未经正式公布,则 ▪ A.有效 B.部分有效 C.效力待定 D.不生效
▪ 4.法的制定主体是: ▪ A.中国共产党 B.全体人民 C.国家 D.党和国家 ▪ 5.在我国,立法的基本依据是: ▪ A.党的政策 B.客观实际 C.宪法 D.国际准则 ▪ 6.在我国负责公布法律的机关是:
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
系统、守法系统、法制监督系统等。由这些系统组合而
成的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
立法体系是指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的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是法的效力等级系统。
▪
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
▪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
▪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的原则:宪法至上
原则;等差顺序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实体法 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新法优先原则。
▪ 法的效力范围:
▪ 3、法律体系
▪
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
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
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
法制体系: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
▪ 二、多选
▪ 1、法的基本特征有: ▪ A.技术规范而非行为规范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 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有的法有普遍约束力 ▪ 2、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 A.指引 B.评价 C.预测 D.执行社会事物 ▪ 3、法的社会作用的具体表现: ▪ A.组织和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化大生产 ▪ B.推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 C.维护社会的正常生产与产品交换秩序 ▪ D.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和条件
《法律基础知识》
整理课件
29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整理课件
30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 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自 然物,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 各种产品。
整理课件
12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四、法律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 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 干而形成的法律体系。
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这是由经 济的社会化和政府对经济的全方位管理和参与的 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 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等。
整理课件
8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整理课件
15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二)刑法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 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 调整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不论哪一方面的社会 关系,只要发生了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受刑法调 整。二是强制性最突出。所有法律都有强制性, 但刑法的强制性最为突出。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 有效实施的后盾。
整理课件
法律基础必学知识点
法律基础必学知识点
以下是法律基础中需要掌握的必学知识点:
1. 法律的定义和分类:了解法律的基本定义以及法律的分类,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2. 法律的来源和形式:了解法律的来源和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解释等。
3.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了解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适用性原则等。
4. 法律主体和客体:了解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和客体,如公民、法人、国家等。
5. 法律权利和义务:了解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如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合同义务等。
6. 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了解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如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审判程序等。
7. 法律责任和制裁:了解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如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法律保护和救济:了解法律保护和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如诉讼、仲裁、行政救济等。
9. 法律伦理和道德观念:了解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和界限,如法律
道德化、道德约束力等。
10. 法律文书和法律解释:了解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和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如判决书、决定书、司法解释等。
以上是法律基础必学的知识点,通过系统学习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和应用法律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一个基础的框架,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学习。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精品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2、法律权利的表现形式:
A 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 B 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 C 当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请 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二、法律义务
1、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 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2、法律义务的表现形式 A有作为的义务,即按权利主体的要求为 一定的行为; B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为一定的行为。
法与道德的关系
周某
2000年6月1日
2000元人民币 “清新”牌空调机
某商场
商场收款后开好发票,并将空调送到周某家中 为其免费安装好,承诺保修一年。
2000年6月8日,空调不能启动
检查后称未发现 问题,答应为周 某联系厂方的维 修人员为其上门 检查
后周某被公司派到外地工作,将维修空 调之事忘记,厂方也未派人来维修。 2003年1月,周某回家,想起空调尚未 维修,于是再度联系商场,商场却以保 修期已过为由拒绝再次上门维修,也拒 绝为其联系厂方。周某多次找商场协商 未果,将该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商场为 其免费维修空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 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民法通则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刑法
无行为能力人
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的公民。
民法通则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的精神病人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人
CD
ABD
错
5.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是()。 A、经济法律规范 B、经济法主体 A C、经济法律行为 D、经济法律事件 6.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 A、经济法律规范 ABC B、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C、经济法律事实 D、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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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基础知识
(4)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 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一般主动:从轻或者减轻; 重大立功:减轻或者免除; 自首又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5)数罪并罚:指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
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 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 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 罚的制度。
(拘役:2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 期徒刑:1年 以上,5年以下。累犯不适用。)
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 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加 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 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 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无期 徒刑的不得假释)
(3)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的,或者被采 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从宽) 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 A、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重要条件、本质
特征)。 注意:共同犯罪除了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
拘留分为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三种: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保证侦查、 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 件过程中,按照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 妨害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采取的在一定期 限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是国家特定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 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惩罚和教 育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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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法的本体【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1.法的可诉性;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一法的本质(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森等人。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代表的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流派不同的地方在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仅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一个方面,而是认为法的本质有三个层次:法的正式性、法的阶级性、法的物质制约性。
1.法的正式性。
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法的正式性体现在: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这也被称为法律的形式主义。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
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
③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
人类社会早期曾经是秘密法,法律不公布,因为“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到了一定历史阶段则进行了成文法的公布。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理解这一命题应该注意:①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根本意志。
②在一定情况下,法还同时反应被统治阶级或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③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故法律也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法的物质制约性①法律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立法者是把由一个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规则表述出来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
”②考生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律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但是并不是说法律完全处于从属地位,相反法律无论是对经济基础还是政治都有一定的反作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二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规范性的意思是:(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2.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思想、灵魂。
而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不但调整人的行为,更多地调整人的内心世界。
3.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交互行为。
4.法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1)法不同于自然法则。
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其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不具有文化意蕴;与此相比,法律规范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
(3)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是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而习惯、宗教、道德、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和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23:20第二讲(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1.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政权,其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是国家。
2.由公共权力机构来创制法,这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法具有普遍性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特殊强制性,其它社会规范往往由某一宗教组织、社会团体制定,不具有社会普遍性。
3.法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主要以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且法律规范内部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
4.制定或认可是创制法的两种重要方式。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2.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
这里所讲的“法的普遍性”主要是指第一种。
但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1.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
2.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仅为社会主体设定义务,也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权利紧密相连,正是通过这种设定,法才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具有既关注权利也关注义务的两面性。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1.国家强制力只是保证法得以实现的后盾,即法的实现并不都要动用国家强制力,只有在行为人拒绝履行法所设定的义务时,国家强制力才会体现出来,很多情况下,它只是一种潜在的力量,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
2.国家强制力的使用必须要合法,合法意味着国家强制力的使用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无程序即无正义,因而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必须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1.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从广义而言,法律规范包括规则、原则和立法意图)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2. 法的可诉性有两层含义:(1)可争讼性。
即: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
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依此,缺乏可裁判性(可适用性)的法律仅仅是一些具有象征意义、宣示意义或叙述意义的法律,其即使不是完全无用的法律或“死的法律”,至少也是不符合法律之形式完整性和功能健全性之要求的法律。
我们径直可以把这样的法律称为“有缺损的、有瑕疵的法律”。
它们减损甚至歪曲了法律的本性。
3.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
52:45第三讲三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凡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当然也具有规范作用,而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即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指引作用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注意】根据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其中,义务模式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指引,而权利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有选择的指引即不确定的指引。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
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法律虽然具有不容低估的作用,但同时必须要认识到,法律不是无所不能的,法的作用也有局限性,法的作用的发挥受制于人的因素、社会因素和法律自身因素三个方面。
(1)人的因素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面前,除了采用法律手段之外,还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比如政策、纪律、习俗、道德等加以综合使用,甚至在有些时候,法律并非首选的方式和手段。
②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首先,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并且只能是外在的行为。
因此法律无法作用到人的行为的背后,即无法对人之所以作出该行为的动机、思想、观念、认识、信仰等发生作用,这些内在的东西往往只能依靠其他的手段加以调控。
第二,法理作用所能够调控的人的行为,只是人的所有行为中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全部,有些行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调整。
③从人对法律的认识和利用的角度来看,法律的作用也是有局限性。
法律是为人制定的,而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并且是通过人来实施的,因此,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立法有良、恶之分,取决于立法者认识水准的高低,司法有公正偏私之别,有赖于司法者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好坏。
(2)社会因素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创制形成依赖于客观经济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
②同样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中,法律发挥作用的程度是不同的。
(3)法律的自身因素①法律是一种概括性规范,关注的人的行为的共性,而法律所用调整的行为却是多姿多态的,把概括性的规范适用于多姿多态的行为,有时候会出现合法而不合理的情况,即个案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