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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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
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发[2001]4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8.23
【实施日期】2001.08.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1〕47号2001年8月23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建设旅游经济强省,促进湖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发展为主题、结构调整为主线、改革开放为动力,坚持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着眼大区域,营造
大环境,开发大市场,建设大产业,努力塑造和提升湖北鲜明的旅游产业形象。使旅游业在结构调整、扩大内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对外开放和保护环境等方面,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使旅游业在新的时期发挥更好、更快、更大的作用。
坚持“大旅游”观念,加强部门协同和地区合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整合“行、游、食、住、购、娱”等要素,进一步延伸、扩展和完善旅游产业体系,提高产业素质,促进相关产业共同发展。坚持“举市场之力”发展旅游业的观念,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广泛吸引外资、港澳台资和社会资金兴办旅游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政府主导就是营造环境”的观念,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着力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良好的投资环境、完备的体制环境、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谐的人文环境,推动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坚持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努力建设和推出一批形象突出、功能完善、管理先进、服务优良、效益显著、且层次多样的旅游城市、景区、节庆会展和企业品牌,使之成为我省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坚持把发展旅游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旅游活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促进国际经济文化交流。
二、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旅游规划管理,科学指导旅游开发建设。要高起点、高标准地抓好《湖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推动重点县市和景区的规划编制进程,加快建立由省到市、州、县、重点景区和从总规到控规、详规及项目设计的多层次的旅游规划管理体系。加强跨区域的旅游综合开发,以项目为载体,推动旅游业大发展。加强项目管理和规划的实施监督。各市州、重点旅游县市(区)、重点景区、跨行政区的旅游片区发展规划,需报经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星级宾馆饭店(游船)、大型度
假村、人造景观和重点旅游景区的建设项目,需报经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报批立项。
(二)突出重点,加快旅游综合开发和品牌建设。重点抓好“一江(长江及其三峡)两山(神农架、武当山)”的区域综合开发,使之尽快成为我省旅游业的国际知名品牌。突出武汉在全省旅游发展中的龙头地位,使之尽快成为华中地区的旅游中心;抓住三峡工程建设的机遇,把宜昌培育成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城市;突出文化特色,把荆州建设成为新兴的旅游文化名城;突出名人名山名寺名泉特色,把黄冈、鄂州、咸宁、荆门培育成区域旅游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充分发挥襄樊在鄂西北旅游发展中的集散作用,重点抓好十堰旅游城市配套服务功能建设,实现与重庆、陕西旅游网络线路的对接,促进鄂渝陕区域旅游经济的发展。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机遇,推动恩施等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为旅游业的大发展创造条件。规划建设好一批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扶贫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
(三)加快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丰富和优化旅游产品。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