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弥补问题(中税网)
销售费用问题(中税网)
销售费用问题
我公司2012年会计上预计销售费用,在2013年5月30日之前未取得发票,2012年申报时纳税调增,2013年7月取得发票,发票日期为2013年7月,请问老师,在2013年纳税调整时是否能调减,相关支持文件是什么.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合法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但不包括当年未实际发生而在次年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比例中,工资总额数是按照当年的工资总额数吗(中税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比例中,工资总额数是
按照当年的工资总额数吗?
如题?比如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住房公积金扣除比例12%,是用2013年的工资总额(按照税法,税务局认可的数)乘以12%,还是用2012年的,谢谢!
专家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专家分析: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06]10号第二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免税问题(中税网)
免税问题超市进货的蔬菜和肉类销售所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免征吗?如果一个企业涉及种植蔬菜,开设是连锁超市销售自己种植的蔬菜,还种植苗木,这种情况下该用农业会计核算办法还是零售业会计核算办法?该企业涉及交什么税,税率各是多少。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些业务的收入是不是都可以调减,政府补助种植蔬菜或是树苗,补助创业,受灾补助等都是免企业所得税收入吗?回复如下:超市进货的蔬菜和肉类销售所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不免征的。
但是超市要是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执行。
如果一个企业涉及种植蔬菜,开设是连锁超市销售自己种植的蔬菜,还种植苗木,同时在超市设置对外销售窗口,销售的蔬菜是免增值税的。
至于用什么会计制度,如果种植业和流通业是分开核算的,就执行两种不同的会计制度,生物资产和商品流通核算两种,无论直接从事生产后销售,还是经过流通环节销售,都是免增值税的。
所得税不免。
汇算时这部分收入不能算作不征税收入而调减。
政府补助种植蔬菜或是树苗,补助创业,受灾补助等,要根据税法中有关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中税网)
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请问,免税期完了,在减半征收时还需要备案么?还有,免税期的亏损额可以在减半征收期抵免所得税么?税务局说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不可以抵免。
但是我查了该文件规定,是针对不同项目所得,不知道是不是有冲突。
请专家帮忙解答,谢谢!专家回复:依据国税发〔2008〕111号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专家分析:依据您的描述,由于是按照项目备案的,所以不需要每年备案;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所得税扣除问题 (中税网)
所得税扣除问题
老师您好:请问每月给职工的手机话费补贴在300元以内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要不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计入职工福利费吗?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你公司每月给职工的发放的补贴在所属地区税务局备案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货币化与工资一起支付时应该计入工资总额核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发票报销列支计入职工福利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中税网)
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请问:我公司受让了一家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方为自然人,按税法规定自然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须由股权受让方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我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近期税务稽查查账时要求我公司代为缴纳转让方(自然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罚款。
我公司认为我们虽有代扣代缴义务但我们并不是该项业务的纳税义务人,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我公司进行罚款可以,但不应由我们代为缴纳应由转让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们的理解对吗?税法是怎么规定的?谢谢!专家回复:请贵公司结合具体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原因和实际情况,结合以下税法不同的规定来判断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行为应接受何种处罚。
政策依据: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个税问题(中税网)
个税问题
老师好!我单位组织的职工考察费用报销进福利费还是差旅费,需缴个税吗?发票收旅行社开的考察费。
谢谢
您好!
对您的提问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1、如果出国考察是为了增加员工的知识、技能或深造而进行的支出,应记入职工教育经费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贷:现金(其他应收款)
2、如果出国考察是为了考察国外的投资环境或建立合作意向,则应记入管理费用—差旅费
3、如果出国考察是为了旅游,应记入福利费
借:应付福利费
贷:现金(其他应收款)
计入福利费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计入差旅费对企业更加有利。
所得税分配表 (中税网)
所得税分配表你好,我们现在申报所得税需要填写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需要给分支机构分配税额,麻烦请问一下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填写的数据是2013年的累计数字吗?还是有其他要求!回复如下:专家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专家分析: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作者:赵伟莉冯春梅来源:《中国经贸》2011年第10期摘要: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
由于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而且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
因此详细解析亏损弥补税收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分析一、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
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
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
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
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股东出资房产评估增值部分验资后确认实收资本涉税问题(中税网)
股东出资房产评估增值部分验资后确认实收资本涉税问题老师:你好!我单位在4月份股东以房产实际购买价出资确认实收资本500万,认缴出资2000万。
现7月我单位想要通过评估房产为1000万后,验资确认实际收资本为1000万,认缴1500万。
这个构成中我的房产增值了500万,那么我要交纳什么税费吗??专家回复: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交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之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投资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则需要交纳。
你公司投资入股的房产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缴纳税金,在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清算(中税网)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清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清算专家回复: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销售过程中包装物的账务、税务处理问题(中税网)
销售过程中包装物的账务、税务处理问题业务举例:销售2瓶酒,用盒子和袋子包装,酒每瓶售价200元,收客户400元。
发票开具酒2瓶。
成本组成:每瓶酒100元,盒子10元,袋子2元。
请问:盒子和袋子应该视同销售吗?我认为不应该,因为是销售酒品的包装物,可是不视同销售又没有收取费用,如果不希望视同销售,如何更好地处理此类业务才能避免税务风险?回复如下:专家回复:我国消费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人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笔者现就包装物的不同处理的节税核算筹划分述如下:1、采取"押金"的方式处理包装物。
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
包装物的押金对企业纳税有着一定的影响:若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未归还,押金按17%交纳增值税且作为企业增加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
若包装物押金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予以归还,则一方面,作自用的包装物,进项税可抵扣;另一方面,包装物可进入成本,减少所得额,少交所得税。
企业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可采取收取"押金"、并且将押金单独开具发票和计账的方式,而不是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
关于员工差旅费补贴收入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中税网)
关于员工差旅费补贴收入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请教专家:
依据目前我国现行各项涉税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支付员工的差旅费补贴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所属天津北辰,不知道天津当地是否有相关政策支持,关于差旅费补贴支出是否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一定标准区间,标准内准予列支,超标准缴税?同时,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另:公司差旅费执行过程中如何操作可以避免相关税收风险?凭发票据实报销入账?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餐费补贴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通讯补贴,如果所在省的地方税务局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没有查到天津当地的规定,一般来说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出差补助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一般以国家机关的出差补助标准作为参考。
一天的补助标准为80元。
专家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2009年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年15号第三条关于“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中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目前关于差旅费的报销很多地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年313号的规定,在标准范围内的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率变化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中税网)
税率变化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老师您好:还是上次的问题. 我公司2010年以前使用25%的税率,2011年1月1日以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税率为15%.
假设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各种预提费用余额为800万元(时间性差异),税率为25%,2011年各种预提费用余额为600万元(时间性差异),适用税率15%.
请问老师:1,2011年度的会计如何处理(会计分录)?
2,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各是多少?
3,政策依据是什么?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1、2011年末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1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10
2、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
根据您给出的情况,2011年递延所得税费用为110万。
您并未给出2011年会计利润以及是否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故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我们无法计算确定。
3、政策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税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期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中税网财税专家税务热点问题答疑汇总(2013年09月)
目录1. 专用发票发票联遗失后的税款抵扣 (4)2. 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所支付费用的全额抵减 (5)3. 为公司安全购入的物品可否抵 (6)4. 公司迁移前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继续抵扣 (8)5. 免费维修服务所更换配件的涉税处 (9)6. 对进口软件产品汉字化处理的增值税政策 (11)7.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会计处理 (13)8.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数据准确性 (14)9. 未在当年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 (15)10. 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企业应进行汇算清缴 (17)11. 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在退税时可否加算利息 (18)12. 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票分红不是免税收入 (20)13. 财务软件的最低折旧年限 (21)14. 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的法律责 (22)15. 叉车是否需要交车辆购置税 (23)16. 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不一致时按什么处理 (24)1.专用发票发票联遗失后的税款抵扣【问题陈述】因工作失误,遗失了销售方开具的尚未认证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怎样办理税款抵扣?【政策链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汇算清缴(中税网)
汇算清缴
在建工程转固后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对应的折旧是否做纳税调整?若调整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时是否应调回?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需要做纳税调增,待以后取得发票再做纳税调减。
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仍可以作为所属年度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当年多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以下是广州地税的规定,可供参考:穗地税发[2005]276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纳税人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关于查出以前年度的所得的税务处理问题:
税务检查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1、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或汇缴结束后进行检查被查企业补税的税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国税发[1994]132号税务部门在所得税汇缴期间查出的汇缴年度内的应税所得,税务机关查增的企业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与企业同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后,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补缴税款。
若合并计算后,符合两档照顾税率的条件,可适用两档优惠税率。
2、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所指“规定”可理解为按照减征幅度征税。
如某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所查补的税款,可按减半补税。
3、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国税函{1996}653号现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按征管法六十三条偷税的规定处理?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中税网)
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
某公司现有A\B2个子公司。
现对外转让,A公司股权转让增值了,B公司股权转让损失了。
请问:所得税怎么计算?是不是2个股权转让收益(损失)合在一起汇算清缴时进行缴纳计算?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损失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是应该按规定履行资产损失的申报程序后才能够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企业应当就股权投资损失到税务机关备案认定后才能扣除,即经过备案后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权转让损失才能相抵。
专家分析: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双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中税网)
双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我们公司是双软企业,处于所得税两免期间,这段时间的所得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免征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帐务处理。
不免税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时,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结转到本年利润,最终结转到所有者权益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其帐务处理如下:
计提企业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XX元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XX元
结转费用科目时:借:本年利润XX元贷:所得税费用XX 元
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XX元贷:本年利润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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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弥补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现在的经营状况为亏损,公司因为搬迁,政府给一块地,我公司准备开发房产,想用房产的产生的利润弥补亏损。
我公司应该怎么处理?是成立分公司,子公司,还是直接改成房地产公司,但如果直接改成房地产公司,公司涉及的短期借款,就要先还清,但公司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的流资来还款。
怎么做税收最省,而且还能弥补公司现在的亏损。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如果直接改变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短期借款影响的话,建议成立分公司,只有成立分公司才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才可以用分公司利润弥补总公司亏损,而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不能直接弥补母公司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