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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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1995年修正)

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1995年修正)

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199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17•【字号】•【施行日期】1990.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

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除需要个别变动外,本届内可不再重新选举。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七人组成,人口特多的乡、镇不超过九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四条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下列工作:(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2020年修正)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2020年修正)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进行民主选举,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其成员的具体数额和职位设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法规类别】组织法【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0.12.29【实施日期】1990.12.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1996)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四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设专职常务主席。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八)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宪法学题库

宪法学题库

宪法学题库第一部分单项选择题单元一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B.国家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与国外宗教组织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C.宗教和教育实行分离制度,不得在学校开设宗教课程D.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领导或机关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B.中央军委主席C.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D.中共中央委员会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在补选以前,应由( )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A.中共中央总书记B.国务院总理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D.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4.某村有选举权的村民600人,其中有150个村民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主任。

在召开村民会议时,其中310人参加了投票表决,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规定的罢免通过的最低人数要求的是( )。

A.156人同意B.155人同意C.301人同意D.300人同意5.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负责召集的机构是( )。

A.本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B.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D.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根本制度是( )。

A.社会主义制度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7.在某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具有选举资格的是( )。

A.精神病患者王某B.户籍已经迁往外地求学的大学生李某C.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管制的刘某D.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的孙某8.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是( )。

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中央军事委员会D.国家主席9.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第二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代表的职责,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的意志,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工人、农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妇女、少数民族、科技界、教育界、文艺界等都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八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选举委员会确定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选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便于生产、便于选举工作、便于选民活动的原则,以村民小组、街道居民组织和机关、厂矿企事业的科、室、车间、班组为单位成立选民小组,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民活动。
农村、街道居民应以户口为依据进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职工名册进行登记。登记前应对照户口底卡、居民身份证或者职工名册进行预登。登记时,应坚持边宣传、边登记、边核对的工作方法;登记后要认真复查,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保证每一个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本细则没作规定的,按《选举法》规定执行。
第二条 选举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调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加强政权建设,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二十条 选民资格审查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不使一个应该有选举权利的人被错误地剥夺选举权利;也不使一个不应该有选举权利的人取得选举权利。

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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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2021修正)(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代表名额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资格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投票选举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解放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法律硕士宪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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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 )后才能生效。

A.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B.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C.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2.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 )。

A.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B.特别行政区政府C.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D.特别行政区立法会3.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 )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 )的选票即为当选。

A.过半数 2/3以上B.过半数 过半数C.2/3以上 过半数D.2/3以上 2/3以上4.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 )投票人数的无效,( )投票人数的有效。

A.多于 多于B.少于 少于C.多于 少于D.少于 多于5.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 )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A.多于 多于B.少于 少于C.多于 少于D.少于 多于6.我国的( )只能为国家所有。

A.矿藏B.森林C.草原D.山岭7.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司法机关不包括( )。

A.裁判署法庭B.行政法院C.终审法院D.检察院8.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 )范围内设立。

A.100户至500户B.200户至700户C.100户至700户D.200户至500户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政策是( )。

A.鼓励、支持和监督B.鼓励、支持和引导C.鼓励、指导和引导D.鼓励、支持和帮助10.政权组织形式表现为( )。

A.由生产关系决定的社会生产组织形式B.国家权力的阶级归属C.代表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的组织D.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是( )。

A.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B.组织本地方维持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C.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D.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12.2016年12月,湖北省荆州市拟对下辖县实行撤县设市(区)。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权利是由人民赋予的,故而其需要对人民负责。

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各级的人大代表。

乡镇人大代表也即基层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的直接选举产生的,由于其代表着人民的利益,故而需要按照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国家机关的权利是由人民赋予的,故而其需要对人民负责。

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各级的人大代表。

乡镇人大代表也即基层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的直接选举产生的,由于其代表着人民的利益,故而需要按照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程序:▲一、选民登记(一)选民登记单位。

乡镇人大选举选民登记是按选区进行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实践中选民登记一般以户籍为准,若户籍不在该选区也可以登记为该选区选民。

而村委会选举选民登记是按村进行,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

(二)选民资格确认。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具体到某个村村民选举权的确认与选区选民的确认有所不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认以户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居住为准;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若本人表示参加选举也应当列入;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三)选举资格申诉。

对于确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异议的,选举法规定,“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乡镇每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都必须重新选举主席团吗

乡镇每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都必须重新选举主席团吗

乡镇每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都必须重新选举主席团吗作者:滕修福尚娟段莎武春王鸿任崔厚元马力德翟峰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1期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有人认为,就是每次召开乡镇人代会都必须选举主席团;也有人认为,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代会“每次”会议都要选举会议主席团,而对乡镇人代会并没有“每次”的要求,只要乡镇第一次人代会选举主席团就可以了,不必每次人代会都要选举主席团,只是需要变动时再重新选举。

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由本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除需要个别变动外本届内可不再重新选举。

乡镇人大主席团选举可以尝试变革□文/滕修福笔者认为,乡镇人代会每次选举主席团依法应该,但地方性法规可以尝试变革。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虽然不像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那样有“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的表述,但是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的表述,其立法本意也应该是每次乡镇人代会要选举主席团的。

“人大三法”修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能地位发生变化,明确了乡镇一级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有关职权(职能)。

乡镇人大主席团也不仅仅是乡镇人代会期间的临时机构(大会法定召集者和主持者),而且已成为了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准常设机关(机构)。

乡镇人大主席团的选举,地方性法规可以尝试变革。

“人大三法”修改实现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准常设”后,各地重新修改制定的诸如“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否每次人代会选举,规定不尽一致。

如安徽、陕西等大多数地方性法规规定,每次都选;但也有诸如四川、重庆等少数地方性法规规定,每届只选一次;还有诸如贵州等地方性法规规定,每年只选一次。

实践中,乡镇人大主席团(包括县级以上各级)成员一般都具有相对稳定性,非特殊情况人事变动,主席团成员一般不会调整。

乡镇人大换届工作

乡镇人大换届工作

乡镇人大换届工作第二阶段确定名额和选区划分第三阶段选民登记第四阶段提名推荐酝酿协商和确定代表候选人第五阶段投票选举第六阶段召开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七阶段选举工作总结第一阶段准备工作一、召开人大常委会党组会或主任会议根据自治区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各州(市)设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及选举办公室,加强对县乡换届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同时,成立由各县乡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县乡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领导换届选举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乡换届选举工作。

学习传达中发〔2 011〕4号、中办发〔2015〕14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文件,认真学习修改后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明确此次换届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方法步骤。

之后,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报同级党委研究批准后下发。

二、建立选举工作机构(一)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1、县选举委员会。

(1)组成人员:由11—15人组成(个别县可视情增加),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由党委、人大、纪委、组织、宣传、统-战、财政、公安、司法、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面负责人组成。

(2)任命方式: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选举委员会初步人选名单。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经县委同意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并下发通知。

(3)县选举委员会的职责:见《选举法》第十条。

2、乡选举委员会。

(1)组成人员:由5—9人组成(个别乡可视情增加),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

组成人员参照县级选举委员会构成。

(2)任命方式:乡人大主席商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名单,经乡党委同意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3)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同县选举委员会职责)。

(二)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起草选举工作文稿、掌握选举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做好选举宣传、联络等具体事务。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知识问答100问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知识问答100问

县乡⼈⼤换届选举知识问答100问(⼀)县乡⼈⼤换届选举知识问答100问(⼀)1、乡镇⾏政区划调整后,换届选举⼯作由谁主持?代表资格由谁审查?⼈⼤会议由谁召集?由谁作⼯作报告?答:(1)《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治县、乡、民族乡、镇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民代表⼤会代表的选举”。

新建⽴乡镇⼈⼤换届选举⼯作由县级⼈⼤常委会任命的选举委员会主持;(2)《地⽅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每届⼈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使职权⾄本届⼈民代表⼤会任期届满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新建⽴乡镇⼈⼤代表资格由任期内的新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民代表⼤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牵头审查为宜;也可以由新建⽴乡镇⼈⼤⼀届⼀次会议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

(3)《地⽅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举⾏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次的本级⼈民代表⼤会会议”。

以由新建⽴乡镇政府所在地乡镇⼈⼤为主,选举产⽣主席团召集会议为宜。

(4)以先完成⼤会选举任务,由新选出的乡镇长作政府⼯作报告;⼈⼤主席或副主席作⼈⼤⼯作报告为宜。

2、选民10⼈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是否包括被推荐者本⼈?答:不包括被推荐者本⼈。

3、未被提名为代表候选⼈的选民,在采⽤征求意见票的形式确定正式候选⼈时,得票符合正式代表候选⼈要求,可否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答:应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

4、本选区选民联合提名别的选区选民为代表候选⼈是否有效?答:只要是本⾏政区域的选民,提名就有效。

5、在另选他⼈时,选区选民选出别的选区选民为代表,其结果是否有效?答: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政区域的选民为代表,结果有效。

但同⼀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个选区当选。

6、当选代表违反计划⽣育政策,可否由选举委员会或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宣布其不具备代表素质?答:不可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5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9月26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6.04•【字号】•【施行日期】1987.02.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3月5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县级人民武装部,参加地方的选举。

第四条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选举。

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原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选举。

第五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支出。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三人至十七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四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五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和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每次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等重要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悦来镇人大换届选举实施意见

悦来镇人大换届选举实施意见

悦选发…2012‟1号关于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大邑县委转发†中共大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发…2012‟8 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悦来镇县、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悦来镇人大的换届选举从 2012年 2月1日开始,2012 年 3月30日结束。

整个工作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2 年2 月1 日至2012 年2月5 日)(一)成立选举工作机构悦来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换届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任由余松林同志担任;副主任由顾嘉德同志担任;朱崇文、杨建林、何开慧、鲜俊超、何刚建同志为成员。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换届选举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由朱崇文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何开慧同志担任,赵蓬陈珂党燕燕窦金华张强同志为成员。

各选区成立选区工作领导小组,县级选区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2-7人,镇级选区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成员2-4人,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按县代表选区划分负责含镇代表选区的整体选举工作。

各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按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以利工作开展。

(二)设立选区选举工作指导办公室为加强对整个选举工作的指导与服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设立选区选举工作指导办公室,作为镇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各选区县、镇人大换届选举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指导办公室设立如下:(三)选区划分及代表名额分配根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关于各区(市)县新一届人大代表名额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通知‣(成选办…2011‟3号)精神,我镇第十七届县人大代表总名额为11名。

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仍为56名。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2021年)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2021年)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24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四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设专职常务主席。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八)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1999)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1999)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1999)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9.14
【实施日期】199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即将届满,应当依法进行换届选举,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新的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1999年年底以前选出。

新的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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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主席及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是否需要通过选举

人大主席及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是否需要通过选举

人大主席及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是否需要通过选举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有的观点认为,主席、副主席为法定主席团成员,无需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再次进行选举(表决通过);也有的观点认为,法律规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仍需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进行选举(表决通过)。

黎启海: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无需通过再次选举。

一些地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时,将主席、副主席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表决通过)。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黎启海认为,此举做法甚为不妥。

主席、副主席为法定主席团成员,无需再次通过大会选举(表决通过)程序来进行重复确认。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由此可见,主席、副主席一旦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即为当然的主席团成员,这是地方组织法作出的特别规定。

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还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此可见,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般情况为五年;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选举的主席团虽然不是法定的常设机构,但其任期却始于本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之时,止于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之时,一般情况为一年。

在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需要举行多次会议,每次会议都需要选举主席团。

对主席、副主席在每次会议主席团中的成员职务,依法无需再次通过大会选举(表决通过)程序来进行重复确认。

从各省、区、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来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5至9人组成。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年修正)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年修正)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3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修正,根据1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修正,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根据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选举程序第八章代表的补选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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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即将届满,应当依法进行换届选举,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新的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1999年年底以前选出。

新的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1996年换届选举时确定的代表名额执行,一般不再变动。

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确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怀柔县长哨营满族乡,延庆县香营乡、珍珠泉乡,因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三、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本辖区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设立北京市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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