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新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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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故意杀人案

2002年12月27日下午2点钟左右,白发苍苍的黄少良老人和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姚秀荣以及河南省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十余人,开车赶到河南省郑州市第一看守所--那天,法官在看守所宣判黄新(黄少良之子)无罪。不料,刚宣判无罪,黄新却在看守所直接被公安人员带走了……

逮捕入狱

1970年,黄新出生于郑州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家庭,父亲黄少良是新华社河南分社记者,母亲李解放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主管法纪工作的正处级干部。黄新还有一个姐姐,在郑州一家保险公司做管理工作。1992年,黄新从上海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系毕业后,被北京一家中日合资的软件公司高薪聘用。

1997年秋的一个周末,黄新回郑州探亲时,与鑫子花园“红土地置业”售楼处漂亮的售楼小姐刘燕一见钟情。两人很快深深相爱。在京上班的黄新不顾路途遥远,几乎每个周末都乘火车回郑州和刘燕约会。家住市郊都市村的刘燕是独生女,父亲已退休,和母亲在家照看5层楼的租赁房。

一年后,黄新被加拿大一家大公司看中。经过和双方父母商量,他和刘燕决定,由黄新先移民去加拿大,随后再将刘燕移民过去,两人到加拿大后再结婚。1998年10月24日,星期六。就是这个没有任何征兆的一天,彻底改变了黄新的命运,而此时,离黄新移民加拿大只有不到半个月的时间。

10月23日晚,黄新、刘燕及刘燕的两个朋友在邻居家打“双升”,黄新和刘燕是对家。其间,刘燕出错了几次牌,黄新嘟囔着埋怨她:“你笨得像头猪,我恨不得杀了你。”刘燕撇了撇嘴,没说话。四人继续打牌,一直到11点半左右才结束。黄新随刘燕回到李家,两人上了刘燕所住的三楼。24日早上8点40分左右,黄新起床穿好衣服,吻了吻仍躺在床上的刘燕,准备出门。他要趁自己出国前给姐姐的电脑买一个用来上网的调制解调器。

刘燕叮嘱他说,“你顺便取点钱,把煤气罐拿下楼去,中午回来吃鱼。”黄新应允,拿了存折,提着煤气罐下楼。赵母再次叮嘱黄新中午一定要回来吃鱼。然后,黄新开着刘家的小车走了。

时近中午,刘燕的父亲到楼上刘燕的房间去检查电话线路时发现:女儿赤裸裸地躺在地板上,已经被人杀死了!赵父随即报警……

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认定刘燕死亡时间在“1998年10月24日1时许”,而这个时间刘燕正好与黄新在一起。1998年10月26日,黄新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宣判无罪后被公安带走

2002年4月10日,郑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黄新的辩护人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顾永忠律师当庭从“处于热恋中并已论及婚娶的黄新没有故意杀害刘燕的犯罪动机”、“刘燕的父母发现刘燕被害时间的认定与事实不符”、“起诉书对被害人死亡时间的认定与案件客观事实明显不符”等6个方面为黄新作了无罪辩护,指出了案件中存在的诸多疑点,并特别强调本案死者体内存有他人“大量的新鲜精子”以及死者体外存在生前其与他人作过搏斗的痕迹和其他有关证据充分表明,此案明显有他人强奸杀人的重大嫌疑。因此,认定黄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书如下:

(2001)郑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转运,男,193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关虎屯村一组农民,住郑州市胜岗中街151号,系被害人刘燕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素勉,女,194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关虎屯村一组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燕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李莹,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新,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世纪智能软件公司职员,住郑州市东明路26号院8号楼70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顾永忠,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锡庆,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起诉(20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付海庆、刘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转运、任素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李莹,被告人黄新及其辩护人顾永忠、王锡庆,鉴定人王自强、田川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0月23日夜1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新与其女友刘燕在同村的王三梅家因打牌发生口角,后一同回到胜岗村151号二人住处。第二天早上9时许黄新离开住处回其父母家。10时30分左右,刘燕父亲刘转运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燕被害。经法医鉴定:刘燕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时间约在1998年10月24日1时许。公安机关经过现场调查以及讯问被告人黄新,同时根据法医对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证实:刘燕被害时黄新始终在犯罪现场,实施了杀害刘燕的行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刘转运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以及有关查证情况的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新的刑事责任,并赔偿丧葬费、停尸费、赡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2635元。

被告人黄新辩解称:其没有杀害刘燕。其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仅依据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这一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间接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新构成故意杀人罪,严重不符合“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1)被告人黄新没有故意杀害刘燕的犯罪动机;(2)起诉书认定的刘燕死亡时间与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刘燕尸体的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明显不符;(3)从死者体内检出并非黄新所留的“大量精子”说明,刘燕有可能是在从黄新离开刘燕到刘转运发现刘燕被害之间的2个多小时内被他人所害;(4)刘燕被害一案应定性为强奸杀人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了质证。现查明:

1、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黄新的所有供述材料、刘转运、任素勉、王三梅等证人证言以及黄新当庭供述,证明了案发前一天晚上,黄新和刘燕在王三梅家打牌时发生口角、案发当天黄新离开家时与刘燕之母任素勉的对话、离开家后帮其姐买电脑配件以及刘转运发现其女儿刘燕被害死亡等事实,黄新供称没有杀害刘燕,自案发的当天夜里直至次日上午9时许,其和刘燕始终在一起,且离开家时刘燕还活着。

辩护人辩护称:黄新供述证明,黄新离开时刘燕还活着;黄新与刘燕发生口角之事不能证明黄新具有杀害刘燕的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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