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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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剖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25 条第4 款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本案的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授权行政主体。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授权行政主体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的时候,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具体而言,在我国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案例二:应管与不应管

校长是市教育学会的理事长,又是区政协委员。他经常参加校外社交活动,不可能每天都在校,但学校工作搞得井然有序。

在校时,他经常到办公室同教师谈这谈那,也不拘形式地与学生接触,问这问那。交流中,难免会遇到许多具体的要求。例如,物理教研组长提出,实验器材不足,要求学校解决;一个班主任反映,学生课外作业负担过重,望学校采取措施;会计谈到学校基建中的矛盾,请求仲裁。对这些,李校长总是说:“我知道了,这个问题副校长在管,你去问他,让他决定。”“我同教务处谈谈,让他们处理。”“我给总务主任说一下,让他解决。”

一次教职工大会上,李校长念了一份给他的条子:“你是校长,为什么遇到问题不表态,是权不在手,还是处理不了?”念完条子,李校长先感谢写条子的老师对他的关心,然后明确表示:“我是有职有权的。学校里重大事情的决定,都是由我主持作出的,这就是权嘛!至于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和细节的处理,领导成员有明确分工。因此,我不能随意表态。”李校长的解释,一些教职工仍不赞同,他们认为,领导成员多,应是校长说了算。若两位领导对一个问题表态不同,应该听校长的。由于有这样一些议论,李校长不在校时,个别领导成员把一些能处理的事也搁了下来。

面对这些情况,李校长除了在领导班子统一认识外,又在教职工中通过各种方式,谈了他的看法:校长负责制,不是按校长个人的意志办事。不按章办事,校长说的也不能算数。有的事无章可循,特别是有关改革的事,更不能由校长一人决定。学校中大大小小的事,都由校长决定,都要通过校长,这不叫有职有权,而是个人专权。集体决定的事,校长随意变更,或者对那些有人分管的事,校长出面表态处理,不但不能调动每个人的积极主动性,发挥才干,而且会养成一些同志的依赖性。

李校长的看法得到领导成员的赞同,但有的教职工还向他提出问题:“这样说,校长不是‘无为而治’了吗?”他回答说:“校长应该为他所应管,而不为他所不应管。样样抓在自己手

中,看似权力大,实质是放掉了大权。不把权授给分管的领导,自己成为光杆司令,那才会真正的失权。”

分析

管理,要识大体弃细务。正如案例中李校长所说的:“校长应该为他所应管,而不为他所不应管。”应管与不应管,是管理上的对应与统一,是阴阳的交合。校长善于“应管与不应管”,才是一个会管的高明校长。

在学校管理中,以权力集散为变量的领导方式有三类:一是集权式,即将权力定位于领导个人。二是放权式,即将权力定位于群体每个成员。三是民主式,即将权力定位于群体,实行多数裁决原则。

集权式的特征是权力高度集中,突出一把手的中心地位。表现为下属诸事躬亲,否则无效。其长处是组织严整,指挥统一,行动一致,效率显著。其弊端是容易束缚同级副手或下级的手脚,造成下属被动依赖,压抑下属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容易造成上下级的不睦和对立。

放权式的特征是全权悉数下授,一把手虽仍有干预权,但藏而不用。这种方式虽有利于某些事业心强、成就欲高、富有创造性的下级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创造性。但这种方式使用不当,易出现组织涣散,各自为政,自行其事等弊病。

民主式的特征是大权独揽,小权分散。表现为一把手握有重大问题的处置权。其余权力则按职责范围分授他人,但保留协调权、指导权、干预权和最后否决权。其好处是集中了集权式和放权式之长而避其之短。

集权式和放权式,属于校长不善于“应管与不应管”的表现。民主式,属于校长善于“应管与不应管”的表现。显而易见,案例中的李校长的管理方式应属于民主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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