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

合集下载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I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I

合营企业分类

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是指 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 体。这种类型的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合营者的出资分成股份,各方按照自己出资的比例 对企业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企业有 一定的管理机构,作为法人的代表。 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 同事业的经济组织。合营各方不是以股份形式出资, 也不按股份分担风险和盈亏,而是根据合营契约的 约定对企业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并 对其所出资产保留其合伙的权利。
(二)合作经营

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 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 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从法律性质上讲, 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或非股权式合营企业。国际 上通常是将它们作为一种无法人资格的合伙来对待, 在法律上,—般适用合伙法或有关合伙的规定。但 中国的法律实践则颇具特色,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 仅可以是一个经济实体,还可以是一个法律实体。
(四)在境外设立独资经营企业

独资子公司,又称独资企业,或外资企业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英文直译 为完全归外国人所有的企业。相对于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东道国法律 在东道国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 资本的企业。事实上,各国法律对一个企业中外资 构成比例达到多少才视为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认为,凡外资占大部分的企业,均是外资 企业;而有的国家则严格限定在全部资本由外国投 资者所有的才是外资企业,例如中国。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①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②吸收分并:又称兼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③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④保护伞条款:缔约方须遵守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⑤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⑥相对主义:⑦绝对主义:⑧外汇管制: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⑨稳定条款: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而收到不利影响。

⑩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主体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艰难条款简答: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际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⑤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提供了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

2.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主要内容: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依据理由主要是①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应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②一国既然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在其法庭能够公平裁判的前提下,当然有理由可以要求他国不予干涉;③侵害国政府必须获有机会按照其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害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④如果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所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或拒绝司法是该国家的故意行为,用尽当地救济是必要的;⑤即令是国家的故意行为,也有必要确认该国家不愿意纠正错误的事实。

国际投资法部分

国际投资法部分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学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1,资本的定义资本与分配密切相关。

《辞海》上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是指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指投于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价值形态;在会计学上,资本是指所有者权益。

2,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1)直接投资:区别于“官方投资”,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投资者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经营企业的活动;间接投资:金融投资,证券投资等。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专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2)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与外资合资经营;与外资合作经营;外资独资经营;国际合作开发;外资并购;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3,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接受资本进入的国家→东道国;输出资本的国家→投资国。

注:经济学上一般认为,一国人均收入超过3000美元,就有输出资本的基础与“蠢蠢欲动”。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主要的资本输入国;2011年吸收外资1160亿美元。

近年来,随着中国外汇储备和GDP的大量增长,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0年累计2588亿美元;至2012年累计5319、4亿美元、。

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5090家境外企业直接投资累计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同期吸收外国直接投资1175、86亿美元,同比增长5、25%。

2013年,中国GDP总额9、3万亿美元,人均GDP 6767亿美元。

(2010年,中国境内投资人向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2011年9月6日第15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新闻发布会在厦门召开,会上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中国2010年对外投资688、1亿美元,同比增长27、1%,占当年全球对外投资流量的5、2%,位居全球第五;截至2010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为3172、1亿美元,位居全球第十七位。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1.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资股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5.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6.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7.章程:规定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是企业的组织及活动章程。

8.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9.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者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并对企业的经营者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10.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跨国公司的概念: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12.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由于控制权常与股权联系在一起,因此拥有多少股 权才是控制,并因而构成直接投资,各国立法解释 不一。美国《1976年国际投资调查法》规定:直接 投资是指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定工商公司 10% 10%有表决权并能代表公司资本的股份(证券) 参阅余劲松《国际投资法》P1
(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1、大多数国家对外资进入设有审批规定; 2、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资鼓励较多,限制也较多; 3、从限制走向逐步开放。
第四节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一、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制 较为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 由于私人海外投资对其本国经济有利,如巨额海外 利润汇回,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开拓 国外市场;利用本国经济、技术上的优势来加强国际 竞争力。因此,各国都鼓励海外投资。 二、鼓励与保护措施 1)税收。①税收抵免:在东道国已缴纳的税款, 可在本国报税时从应纳税额中加以扣减。许多国家 都有此规定。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允许纳税人从 其在美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国对该海外企业已征 的税款。许多国家还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 协定实行税收抵免 。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调整跨国(国际间)私人直接投 国际投资法 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渊源 渊源:国内法与国际法渊源 渊源 ⑴ 国内立法: ①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②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⑵国际条约: ①双边条约; ②多边公约(区域性、世界性)。关于国际投 资的世界性多边公约目前有:《解决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6) 、《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1988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协定》(1994)。国ຫໍສະໝຸດ 经济法学叶才勇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课程框架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二、国际投资的分类三、国际投资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分类四、国际投资政治风险的担保制度五、国际投资协定六、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6年外资在中国固定资产的投资额仅为1 211.97亿,而在2011年,这一数字还高达3 269.81亿;五年时间,下跌了62.94%。

与此同时,中国的对外投资却在迅猛增加。

2011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仅为600.7亿美元,2016年已达到1 701.1亿美元,较国内实际使用外资的规模高出440亿美元,这是中国首次出现投入到国外的资金规模超过国内利用外资的规模。

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投资“投资”这个概念,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实际上它包括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中两个是作为名词的解释,另一个是作为动词的解释,指为获取收益而取得财产或其他资产所付出的花费,这是投资的第一层含义。

第二层含义是由于这个代价所获得的资产。

第三层含义指将资本或金钱投入某种打算,确保从其利润当中获取收入或利润的途径或活动,主要体现为一种行为。

所以,在国际投资的条约当中通常谈到对国际投资相关的待遇,比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等。

在这些方面它至少涉及三个概念,一是界定投资者,谁是投资者,通常是以他的国籍以及居所作为判断的因素。

在投资者身份认定之后,就要认定什么是投资,主要指财产形态。

接下来还会涉及到投资活动。

3.国际投资——资本的盛宴超越国境,通常可以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国籍因素,投资者本身具有与其他投资所在地不同的国籍。

因此,他的投资被看作外资或国际投资。

其次,就是资本跨越国境的流动,就是我们刚才在投资概念中提到的两个层面,不管是花费还是资产,都是跨越国境的。

尤其是花费的环节,它是跨越国境实现的。

因此,在一定场合,当一个投资者在他的本国,即他的国籍所在国,进行投资时,如果他所做的这个投资来自于境外,那么这个投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被认定为是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4、从法的渊源看,国际投资法包括国内立法,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 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也包括国际 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处理投资争 议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等。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1版第282—307页
国际投资法是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它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保护外国投 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表现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订立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 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多变协定以及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范。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0—210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调整 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广义的国际投资关系,包括各国政府之间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也 包括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即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限于后者。(2)调整国际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简介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 券法等调整。(3)不仅调整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也调整外购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或海外投 资者与其母国的关系。
国际投资法
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01 对象和特点
03 资本输出国 05 图书
目录
02 资本输入国 04 法律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 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 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 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 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 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案例一:“玛芬兹尼诉西班牙”(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
阿根廷Maffezini
西班牙
投 资
西班牙:化工厂
受理争端
ICSID中心
1991年西-阿BIT:“投资争端必须先寻求当地救济,只有在当地法院 作出裁决后或18个月仍没作出裁决时方可向ICSID提起仲裁。”
主张管辖:(1)西-智利BIT:“争端方经过 6个月的磋商无果后,缔约 一方投资者即可将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诸 ICSID”;(2)西-阿BIT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本条约项下的所有事项,……”
A.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 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 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
表现:我国“三资企业法” 采用的“审批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 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 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课堂笔记郭栋22100703第一章、投资与投资条约(ICSID)一、投资与投资者的定义(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形式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

它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

前者是指一国私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BOT(即“建设一运营一转让”)合作方式等。

后者是指将借贷资本输出到国外,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债券或股票的投资等。

双边条约[中国与新西兰投资贸易协定11章(FTA)]1、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形式的参与和利益。

3、金钱请求权和其他与投资有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不包括货物买卖中的债券,货物买卖不是投资而是贸易】4、知识产权。

【作价投资也受到保护】5、自然资源或者公用设施的特许权利。

在实践中,一般纯粹的买卖合同被排除在外,银行保函被排除在外,而在特定语境下,政府本票、装船前检验服务、与投资有关的仲裁裁决利益被认为是投资。

ICSID公约第25条认定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1、资本投入2、持续一定期限3、面临一定的风险4、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利润回报5、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有贡献。

注意:双边条约中投资包括了直接或间接投入的各种财产。

但ICSID25条规定,调整的是一个缔约国和ICSID公约另一缔约国或国民之间的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BIT双边投资条约和ICSID中关于投资的定义的关系:在实践操作中:一般除BIT投资定义条款外,还结合ICSID公约第25条认定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现状:双重测试标准。

二者都要满足。

发展趋势:不考虑ICSID公约,只考虑BIT双边投资条约。

(二)投资者的定义1、自然人。

绝对排除具有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

【如果有双重国籍,只要有东道国国籍即排除:具有A国国籍,资产在B国,投资A国国际法不保护。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 按能量的传递方式, 还可分为能量控制型传感器和能量转换型传感器 两大类。能量控制型传感器的输出能量由外部供给, 但受被测输入量 的控制, 如电阻应变式传感器、电感式传感器、电容式传感器等。能 量转换型传感器的输出量直接由被测量能量转换而得, 如压电式传感 器等。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1 传感器的基本概念
性曲线) 偏离直线的程度, 又称为非线性误差, 静特性曲线可通过实际 测量获得。在实际应用中,大多数传感器为非线性的, 为了得到线性关 系, 常引入各种非线性补偿环节。如采用非线性补偿电路或计算机软 件进行线性化处理。但如果传感器非线性的次方不高, 输入量变化范 围较小时, 可用一条直线(切线或割线) 近似地代表实际曲线的一段, 如 图2.1 - 2 所示, 使传感器输出—输入线性化, 所采用的直线称为拟合 直线。实际特性曲线与拟合直线之间的偏差称为传感器的非线性误差 (或线性度), 通常用相对误差γL表示, 即
• 1.传感器的静态特性 • 传感器的静态特性是指被测量的值处于稳定状态时的输出—输入关系
。衡量静态特性的重要指标是线性度、灵敏度、迟滞、重复性、分辨 率、稳定性和漂移等。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1 传感器的基本概念
• 1) 线性度 • 传感器的线性度是指其输出量与输入量之间的实际关系曲线(即静特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11.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综观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结构, 外国投资体系主要是由这四类法规 组成。
• 1.外国投资法律 • 许多国家, 如韩国, 新加坡, 印度尼西亚, 德国, 加拿大, 俄罗
斯, 都制定有专门的外资立法来吸引、鼓励和调整外国私人投资。 然而, 各国专门外资立法的名称并不一致。还有些国家和地区, 如 法国、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地区, 并不制定专门的外 资法规, 而仅仅通过其他特殊法规来调整有关外国投资问题, 不管 采用任何立法形式或名称, 各国有关外国投资法律的主要内容一般 都大致包括外国投资政策、投资审批程序、投资鼓励和优惠措施、货 币和外汇管理, 对外资的政府管理、投资保护等内容。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二、国际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
(一)概念 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 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 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并共同承担亏损。 (二)特征 1、投资者至少来自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2、由外国合营者与东道国合营者共同投资设立。 3、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由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并共负盈亏。
五、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一)国内法规范 一个国家关于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方面的法律规范。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入国调整外国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 2、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资本输出国为了维护本国经 济利益,保护私人海外投资,制定的对外投资的法律。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时立法 侧重点不同
长期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和短期投资 (short-term investment)——前者常指为期5年以 上的国际投资;后者则常指5年以下的国际投资。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或拥有公司、企业法人或 非法人团体,或者以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为直接目的国际 投资;后者则是指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形式的资本增殖 为直接目的的国际投资。
第十一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定的未 来收益,将其某种形式的资产投入一定经济过程 的行为。 (趋利性和风险性)
国际投资:资本的跨国流动
• 怎么样来规范国际投资行为? 目的: 1.要把投资行为纳入自己的法律轨道。 2.要给投资者以适当的保护。
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 (一)国家是否有权对外资实行征收和国有 化 (二)补偿 全部赔偿 不予赔偿 适当赔偿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案例1
美国华盛顿国际银行在多米尼加境内投资组建了一家 木材公司,运营伐木、制材、出口等业务。尔后不久, 美洲国度组织的专家们对多米尼加自然资源的概略停 止了三次调查研讨,在此基础上撰写的专题报告指出: 由于林业管理松弛,伐木商乱砍滥伐,多米尼加国际 的森林资源日益锐减,并危及国际的水土坚持。如不 及时采取护林弥补措施,临时以往,结果不堪想象。 多米尼加政府十分注重该项意见,于是公布法则,对 木材的砍伐和出口实行定量的容许证控制,由此形成 华盛顿国际银行投资的木材公司几度停产、运营困难 而盈余累累。1968年9月,投保人华盛顿国际银行向 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海外公家投资公司的前身〕索 赔。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则的,当保 险风险实践发作时,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赔偿的最高金额。在海外投资保险 中,保险金额普通并不是作为保险的 投资的全额,而只是它的一局部,通 常是80%一95%。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 金和保险期限
保险金是当保险风险实践发作时,保 险人向被保险人实践赔偿的金额。保 险金除与保险金额直接相关外,还与 保险标的的实践损失水平直接相关。 因此,保险金能够等于或小于保险金 额,但不能大于保险金额。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2〕保险标的必需是为东道国所接纳 的投资。只要关于为东道国所接纳的 投资,其在东道国所接受的非商业风 险才是能够的风险,因此可以成为保 险风险。而假设投资不为东道国所接 纳,那么该投资在东道国所接受的非 商业风险就曾经不是能够的风险,而 是理想的风险了,——东道国对该投 资采取某种不利措施已应在预料之中, 因此不能成为保险风险。
一、双边投资法律制度 二、多边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双边投资法律制度
双边投资条约是一个通称;其详细的称 号常因其内容的不同而不同,比拟罕见 的有«双边投资保证协议»和«双边相互 促进〔或鼓舞,下同〕和维护投资协议 »。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摘要】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领域中的重要分支,其规定了跨国投资活动的相关法律规范和保护措施。

本文围绕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发展历程、主要原则、法律体系、争议议题和未来发展展开讨论。

国际投资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促进跨国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解决投资争端方面。

该领域的发展趋势包括加强国际投资合作、完善投资法律体系和处理投资争端的机制。

国际投资法的意义在于维护国际投资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共赢局面。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法将继续扮演重要角色,为促进各国经济合作、提高投资效率和推动全球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关键词】国际投资法、法律制度、发展历程、主要原则、法律体系、争议议题、未来发展、必要性、趋势、意义。

1. 引言1.1 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和促进跨国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维护国际投资秩序稳定等方面。

国际投资法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安全感,促进了跨国投资的流动和发展。

国际投资法还有助于解决投资争端,提高了国际投资的预测性和稳定性,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推动全球化进程,促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国际投资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国际投资秩序、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2 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投资活动关系的一系列国际规则和法律制度。

这些规则和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投资环境稳定和可预测,促进跨境投资的发展。

国际投资法也可以理解为规范国家之间投资活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这些规则通常由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定、投资条约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法律框架构成,旨在协调国家间的投资政策和行为,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国际投资法的定义涵盖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投资活动和协调国家投资政策等方面,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日本:通产省的企业局
第二种立法体制是以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
关系为代表。其特点是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 设置采用分离制,即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分 别建制。 德国: 联邦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 的部际委员会 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 司”
3、投保人
即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
的正副理事各一人组成; ②董事会,为执行机构,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 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无 投票权; ③总裁,为日常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经主席提 名任命。
2、担保的险别
①货币汇兑险(汇兑、转移)
②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③违约险:用尽当地救济 ④战乱险:
3、投保条件

三、投资者母国:海外投资保险 制度
也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
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 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与本国投资 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后,若保险事故发生, 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 偿其损失,并且该保险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 的制度。
1、 运行机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汉城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 MIGA为世界银行下属分支机构,但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 宗旨
1、组织机构
三级: ①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指派
2)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成员国的国民
法人成为合格的投资者的条件: ① 该法人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
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 某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 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 商业基础上经营;

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剖析

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剖析

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剖析
关于国际投资法,即外国投资者在法律上获得的权利和义务,有许多基本原则值得分析。

第一,国家有权制定国家利益的立法,但不得对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差异实施任何不同的待遇,也就是“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国应享受完全和总体公平地对待,这是“平等待遇”原则。

第三,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国应享受最惠国待遇,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第四,外国投资者应得到法律上的公平和公正对待,这是“公平正义”原则。

第五,外国投资者如遇到不良措施,有权获得特别补偿或报复性救济,这是“报复性救济”原则。

此外,还有其他的国际投资法原则,如“投资自治”和“外汇收入免税”原则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投资法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
The government of country A gives an individual corporation of country A or other countries special rights to do business with time limitation.Let the company build and operate particular public basic facilities.
政府给企业特许经营权,建造公共设施。

When the time is up,the management of facilities should be transferred to government of country A freely.The facilities are usually harbor,airport,railway, tunnel etc.
It is widely used from the late20th century.When the economy in many countries increases quickly and they have a great demand for basic constructions.But when the government doesn’t have enough funds,they can try the BOT way.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the form of enterprise in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Joint venture合资经营企业—is the corporation invested by the investors from different countries.The investors are usually consisted of one or more foreign investor and the government of host country.
Cooperative enterprise合作经营企业—not a company,but a cooperation based on contract.It is more flexible and fit for different types of investment projects.
Foreign-capital Enterprise外资企业—the company settled in the host country,whose capital is totally or mainly from the foreign investors.It is a form of direct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The host country does not need invest and take risks,at the same time the foreign investors can control the technique of their companies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management.
How to solve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roblem
--consult with each other and negotiation协商或谈判
--Local remedy:find and request for remedies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host country 东道国当地救济
--commence a lawsuit in the foreign court of host country in order to get result that is advantageous to them外国法院诉讼
--diplomatic protection外交保护
The government of investor can request for international aid to the host country.The governments of both sides can adopt the measure of negotiation or arbitration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国际仲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