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东道主国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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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公司公民义务

----基于中国经验的考察肖宇

[摘要]跨国公司以公司公民身份在东道国履行社会责任,其恪守的全球性规则与本土价值是相互吸收和借鉴的过程;以跨国公司在我国履行社会责任的经验考察,有善行也有恶为,这既有制度因素也有文化冲突;对跨国公司在我国履行公司公民义务的制度构建应通过从公司自我约束、社会约束、国际规则的软规制以及法律制度的硬规制得以实现。[关键词]跨国公司;公司公民;软规则;硬规则中

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发展相互促进,形成跨国公司强大的势力,在权力与影响扩张的同时,其对社会特别是东道国所尽的责任越来越受到关注。跨国公司在我国公司公民义务的履行曾是我国企业行为的标杆,但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环境污染、血汗工厂和商业贿赂事件使我们不得不反思跨国公司义务的理论基础和制度环境,以探寻跨国公司在我国做好公民的治理之道。

一、公司公民:跨国公司义务履行的理论基础

(一) 对等:跨国公司权力与责任的双向考察全球化是当前世界经济的显著特征,越来越多的跨国界的问题开始出现,很多在各国政府的框架下难以解决,国际组织也不能提供方案。20世纪末期以来,自由经济理念使跨国公司的发展更加合法化和自由化,跨国公司的权力得到很大扩展,而国家权力却相对受到削弱,按照国民总产值和公司营业额来衡量全世界最大的100个经济实体中,跨国公司要占到一半。在这种背景下,需要重新考虑跨国公司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权力的扩大,若跨国公司单边行使权力会引起抵制,要使强大的权力长久下去,必须要学会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于是根据“责任与权力形影相随”的观点,产生了“责任的铁律”[ 1 ],结合企业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该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责任与权力联系在一起,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公平的前提,在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处理上适用这个基本的原则。二是责任越少,权力越小。如果能摆脱社会责任,企业的压力就会变小。但随着就是社会权力的逐渐丧失,政府或劳工组织就会削弱他的权力,由其他组织代替。“越来越明显的看出,如果没有社会责任的前提,商人的选择自由和代表的权力将不可能得以继续。”三是企业的非经济价值。实践证明,“经济人”假设不完备,因为人类并不单纯是计算市场价值的经济工具,人们作为劳动者、消费者或社区公民在与企业交道时不仅仅是为了从企业得到直接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还应考虑满足人类的其他需求,承担“社会-人类”责任。在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公司作为最直接的受益人,权力与义务对等,更是应当承担起全球化的社会责任,以尽量消除全球化的不良影响,否则跨国公司的长远利益也难得到保障。在这个过程中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受益更多,应该更多的承担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责任。

(二)公司公民的义务发展源流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产生于20世纪初期,直到到20世纪40年代仍然以公司慈善为主要内容,随后出现了狭义的社会责任概念,其主体是现代大公司,实施者是公司管理者,原则是自愿[ 2 ]。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将社会责任定义为三个同心圆:内层是范围清晰的有效履行经济功能的基本责任,包括产品、就业机会以及经济增长;中间一层将履行经济功能的责任与变化中的社会价值观和主要问题的敏感相结合,例如:环境问题,与员工的关系问题,顾客对信息的更高要求等等;外层是新近出现但还不是很清晰的责任,要求公司更广泛地积极介入到改善社会环境的活动中去。[ 3 ]70年代该理论演化为社会回应, 80年代形成了社会表现理论,后来又与相关利益者理论全面融合。进入全球化时代以后,公司公民理念开始盛行,根据该理念公司公民和个人公民一样,应负起

四种责任,每种责任就是一个“面”,即经济面、法律面、道德面和慈善面。从经济面来讲,“一个好公民的首要责任是能够并且愿意尽自己的本分”,对公司而言,获取利润是其目标;从法律层面来讲,公司公民必须遵守法律;从道德层面来讲,公司公民应该区别道德理想和道德实践,做应该做且有能力做的事情;从慈善层面来讲,公司公民应富有慈善意识,在改善自己生活

的同时改善他人的生活。[ 4 ]公民权的传统意义是与国家疆域联系在一起的,而全球化使很多活动超出了疆域,国家难以担当公民权的唯一担保人,

跨国公司担当一部分公民权的管理权能,承担“全球公司公民义务”,在全球化时代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实现提供一种新的指引。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为跨国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标准和行为指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76年通过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该准则规定了在环境、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防止腐败、劳工关系等多个领域的的原则和标准,目前许多跨国公司的行为标准是以此准则为框架的;国际劳工组织1997年通过了《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 1999年联合国宣布了《沙利文全球原则》,倡导者沙利文教士提出该原则是“对社会负责的公司,无论大小,都可以作为目标来调整内部政策和惯例的参照标准”;2002年联合国推出《联合国全球契约》,在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腐败方面为各企业提供的行为框架。[ 5 ]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数以千家企业参加,是世界上最大的全球企业公民行动倡议。国际标准化组织在2005着手制定ISO26000,旨在协助组织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并提供可行指引,提升社会责任报告和声明的可信度。该规则与全球契约十项原则相互支持,互为补充,与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指导纲领也保持一致。在该规则中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解释为企业如何将其价值观、文化、决策、战略和运营包含对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关注,并在组织内部建立更优秀的规范,以创造财富和改善社会环境。社会责任须符合社会、环境和经济的法例法规要求,在符合法规要求的基础上,社会责任还包括以下的各项承诺和活动:公

司管治与道德操守、健康与安全、环境管理、人权(包括劳工权益)、

人力资源管理、社区参与、发展和投资、对种族人士的参与及尊重、企业慈善事业和员工志愿服务、客户满意度和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反贿赂和反腐败措施、问责、透明度和绩效报告、供应商关系等。[ 6 ]

(三)全球性规则的本土化路径上述由国际组织制定的全球性公司规则是建立在普世价值基础上的“超规则”,这是跨国公司在全球信奉的理念,但对于东道国有其民族性地域性的文化风俗,跨国公司应该在不违反基本规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尊重当地的习俗,进行合理变通;下一步跨国公司应该总结其在不同文化和环境中的经验,将那些在各种制度和文化下都能适应和发挥有效作用的政策和做法制度化,并进行持续的反馈、监控和评价,不断的更新该规则体系。根据该过程洛格斯登将全球公司公民界定为一套政策和行为,它使得企业可以遵守一些超规则,尊重与超规则一致的当地文化,尝试将超规则与当地做法协调,然后为了企业、当地利益相关者以及全球社会的利益进行系统学习。[ 7 ]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履行公司公民义务的考察跨国公司在我国近30年的发展中,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引入我国,他们每年编写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将社会责任纳入工作目标、预算经费,为中国企业树立了良好的楷模。随着我国企业的发展,视野的开阔,跨国公司已经渡过其神秘的“信任我”(trust me)阶段,进入了“告诉我”(tellme)和“给我看”(show me)阶段。对跨国公司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和反腐败等领域社会责任、公民义务的履行也得到了从所未有的关注。

(一)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良行在我国传统的观念中,跨国公司通常是管理理念先进、管理水平高、社会责任表现出色的企业,也一直被许多国人和中国企业视为学习的榜样,社会对跨国公司的期待非常高。在零点调查所发布的《2007年中国最具影响跨国企业评选研究报告》显示,跨国公司积极的社会责任履行能赢得公众好感,在跨国公司的行为中,“员工福利好薪水高”排在首位;其他的行为还包括“招聘大量中国员工”、“为中国培养人才”、“对中国进行技术转让”和“企业捐赠等慈善行为”等。[ 8 ]

(二)跨国公司的恶为:公民义务的缺失在上述的研究报告中同样也指出,在跨国企业令人产生反感的行为时,把污染转移到中国、抢走中国高级人才、抢注中国商标、侵犯知识产权等都在公众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还有近三成人士对跨国企业的垄断经营形成的潜在威胁表示担忧。近几年在华跨国企业的负面新闻“此起彼伏”,肯德基的苏丹红事件、地震后的“铁公鸡”名单、多家外企被指违反中国环保法规、力拓间谍案事件等等,使得消费者对跨国公司原有的光辉形象在降低让中国公众对跨国企业的信心一点点地消磨殆尽。而且有些跨国公司在母国制定和执行了非常严格的道德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标准,而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却实行另一套标准,这种“国别性选择”的双重标准值得重视。国家环保总局在2008年对外公布了130家曾经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跨国企业名单,是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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