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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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由中国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一项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提高企业金融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金融工具是指可以作为支付货币、股票、债券、衍生工具等形式进行交易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对于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首先,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金融工具时,应该根据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进行判断。

如果企业对某项金融工具具有实际控制权,则应该将其确认为资产;如果企业对金融工具具有实际应付义务,则应该将其确认为负债。

其次,准则对于金融工具的计量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企业应该根据公允价值或成本计量原则,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可以公允交易的价格,成本是指企业购买或发行金融工具时实际支付的金额。

此外,准则还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重分类做出了规定。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该按照其性质和企业的经营决策进行分类,并在必要时进行重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升金融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同时,准则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醒企业对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增强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企业金融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同时也提醒企业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四、融资租赁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承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不同情况,对未确认融《企业会计准则第圆员号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率:员援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租赁》应用指南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圆援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一、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本准则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猿援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始日。

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源援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分摊率。

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允价值相等的折现率。

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根据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1)(一)金融资产 (2)(二)金融负债 (3)(三)衍生工具 (4)三、关于适用范围 (5)(一)涉及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况 (6)(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7)(三)属于本准则范围的贷款承诺 (9)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9)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2)(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12)(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13)(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4)(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4)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6)(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6)(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20)(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27)(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29)(五)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 (31)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31)(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32)(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32)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33)(一)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34)(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35)(三)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38)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41)(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41)(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42)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45)(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45)(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46)(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61)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67)(一)概述 (68)(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69)(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85)(四)金融资产减值与利息收入的计算 (94)(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95)(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96)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102)(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02)(二)相关指定或撤销指定 (102)(三)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103)(四)衔接调整与计量 (104)附录二 (105)《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说明 (105)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05)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106)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07)(一)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108)(二)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108)(三)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0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各类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该指南共分为九个部分,分别是引言、范围、定义、确认、计量、终止确认、会计处理、披露和过渡规定。

下面对每个部分进行逐一介绍。

引言部分对该指南的背景和目的进行了说明,指出该指南的目的是为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解释和应用指导,以便企业能够正确地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

范围部分明确了该指南适用的范围,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金融工具的权益以及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和合同。

定义部分对一些关键术语进行了定义,如金融资产、金融负债、金融工具的权益、公允价值、摊余成本等。

确认部分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公允价值确认、摊余成本确认和终止确认等。

计量部分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说明,包括公允价值计量、摊余成本计量等。

终止确认部分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条件进行了解释,包括出售、赎回、到期和重分类等情况。

会计处理部分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说明,包括确认收益、计提减值准备、确认交易费用等。

披露部分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解释,包括披露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减值准备、风险管理策略等信息。

过渡规定部分对企业从以前的会计准则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说明。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是一
项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解释和应用指导的指南,对企业正确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在应用该指南时,应严格按照指南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但是,企业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当按照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

增量费用是指企业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通常指交易价格(即所收到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收到或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并非针对该金融工具,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估值技术进行估计。

例如,一项不带息的长期贷款或应收款项公允价值的估计数是以信用等级相当的类似金融工具(计价的币种、条款、利率类型和其他因素相类似)的当前市场利率,对所有未来现金收款额折现所得出的现值。

任何额外支付的金额应作为一项费用或收益的抵减项处理,除非其符合确认为其他类型资产的条件。

此外,还应注意,如果企业按低于市场利率发放一项贷款(例如,类似贷款市场利率为8%时,该贷款的利率为5%),并且直接收到一项费用作为补偿,该企业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这项贷款,即以发放的本金减去收到的费用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之后,企业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将相关折价计入损益。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点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形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专门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以后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点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职工薪酬打算的权益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五)债务重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六)因清偿估量负债获得补偿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七)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八)租赁的权益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九)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十)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十二)原保险合同的权益和义务,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会计分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准则22号”)是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准则。

准则22号规定了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本文将对准则22号中涉及的金融资产会计分录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准则22号对金融资产进行了分类。

根据准则22号的规定,金融资产分为两大类:可供交易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交易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以获取短期投资收益为目的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企业打算持有直至到期的金融资产。

对于这两类金融资产,企业需要分别确认和计量。

对于可供交易金融资产,企业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公允、开放的市场上交易的被认可的价格。

企业需要根据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可观察到的市场变动,及时调整可供交易金融资产的价值,并将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下面是可供交易金融资产的会计分录示例:借:可供交易金融资产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账户)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需要按照摊余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摊余成本是指在确认和计量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方法将金融资产成本分摊到期限内,计算出的期末持有成本。

企业通过摊余成本法,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一定的折现率计算后,确认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

下面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分录示例:借:持有至到期投资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账户)此外,准则22号还对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根据资产减值测试的结果,当计提的减值损失超过之前计提的减值准备时,应及时计入当期损益。

下面是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会计分录示例:借:资产减值损失(损益类科目)贷: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类科目)准则22号对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应按照准则22号的要求,及时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市场变动和实际情况,定期对金融资产进行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的调整,并及时计提相关的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首先,企业会计准则22号对金融工具的范围做出了明确定义。

金融
工具是指一些实体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持有或发行的具有金融特性的合同。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存款、债权、股权等。

企业会计准则22号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分类。

根据金融
资产的性质和企业的业务模式,金融工具可被分类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工具、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和按公允价值计量、但有明确证据表
明其无法单独中间停止使用的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企业对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要求进行定期重估,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而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可以选择以摊余成本计量,也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

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22号强调了披露的重要性。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
表中详细披露金融工具的种类、公允价值和计量方法、计量基准、评估参
数和假设等信息,以便用户能够对企业的金融风险有一个准确的理解。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22号为企业提供了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详细指引。

它对于企业在使用金融工具进行交易和管理金融风险时起
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强投资者对
企业的信任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准则,主要规定了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时的相关原则和方法。

本文将对该准则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准则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定义和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能够产生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合同,包括现金、存款、股票、债券、衍生工具等。

根据其性质和特点,金融工具被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三类。

其次,准则规定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原则。

企业应当在合同达到的时点确认金融工具,即确认其对经济利益的控制权。

对于货币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日期确认。

对于非货币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根据其合同规定的日期确认。

准则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计量原则。

金融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可以获取的交易价格。

对于无法获取市场价格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采用估计值进行计量。

准则还规定了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计量方法,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此外,准则还对金融工具的重分类和终止进行了规定。

金融工具的重分类是指将其从一种类别转为另一种类别,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的变化和经济实质来决定是否进行重分类。

金融工具的终止是指合同到期、实现权益或者企业不再持有该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终止的时间点。

最后,准则还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金融工具的种类、金额、计量方法、公允价值变动等信息,以便用户了解企业的金融风险和财务状况。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一个对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定义和分类,规定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以及重分类和终止的规定,并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目录一、总体要求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三、关于适用范围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五、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六、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七、关于公允价值选择权八、关于衍生工具与嵌入衍生工具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十、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十二、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各类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分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范。

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金融工具的列报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范。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类。

同时,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对金融负债进行合理的分类。

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金融负债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时,通常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与分类密切相关。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考虑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的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及时、足额地计提减值准备,更加有效反映和防控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

二、关于金融工具的定义1.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注】金融工具的本质是一项合同,合同产生的现金流量会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这个特征决定了金融工具和传统的“以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不同,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并不能反映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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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对于取得或承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分别不同类别进行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本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

比如,企业准备运用衍生工具对某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进行套期保值,但由于套期有效性未能达到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运用套期会计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将该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当今全球经济环境下,金融市场的价格变动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都极为普遍,从而导致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受到更多的重视。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IFRS)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出台,被视为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它是企业会计准则的一项重要规定,强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重要性,并给出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针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细化规定。

具体来说,它强调了在金融工具发行、识别和初始计量时,企业应当审慎考虑所应当计量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等,同时,它还对金融工具的交换和处置以及能否形成实质性不同提出了理解要求。

其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针对金融工具的计量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企业在将金融工具初始记录为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历史成本法将其计量为固定资产,并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增值;在记录为贷款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原则进行计量;在记录为应收账款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在记录为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变动原则计量。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还规定了在各种不同情况下金融工具应当按照什么原则计量,包括当企业持有金融工具用作减记负债时,应当按照有形净值计量,对持有金融工具用于交换或发行新金融工具时,应当按照建议价格计量等。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还规定,企业在处理一些较为复杂的金融工具时,应当按照其价值重新计量的原则实行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确认。

例如,当企业持有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时,应当将发生的价值变动记入净利润,并定期重新计量记录,以确保金融工具实时反映其价值变动。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它强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重要性,并给出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一般要求,包括金融工具的发行、识别、初始计量、处置、价值变动等内容,从而为企业提供了完善的规范,有助于保证金融工具按照公正原则确认和计量,从而提高企业会计准则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文号:财会[2006]1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发文日期:2006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分别不同类别进行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

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本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

3.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1)(一)金融资产 (2)(二)金融负债 (3)(三)衍生工具 (4)三、关于适用范围 (5)(一)涉及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况 (6)(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7)(三)属于本准则范围的贷款承诺 (9)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9)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2)(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12)(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13)(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4)(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4)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6)(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6)(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20)(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27)(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29)(五)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 (31)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31)(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32)(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32)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33)(一)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34)(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35)(三)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38)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41)(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41)(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42)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45)(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45)(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46)(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61)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67)(一)概述 (68)(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69)(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85)(四)金融资产减值与利息收入的计算 (94)(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95)(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96)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102)(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02)(二)相关指定或撤销指定 (102)(三)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103)(四)衔接调整与计量 (104)附录二 (105)《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说明 (105)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05)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106)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07)(一)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108)(二)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108)(三)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0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各类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2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了企业在确定、计量、计价、报告金融工具时应遵守的准则和要求,以保证其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保证决策者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

一、金融工具的确认1、企业在确认金融工具时,应建立金融工具确认准则,确认金融工具具有金融工具特征、反映现金流量和价值变动,并框定确认时限。

2、企业发行、收到、购买或出售的金融工具,应在发生变动的时点确认一次,无论其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3、若金融工具以实物形式存在,企业应建立物流程序,对金融工具的控制权的变动进行确认,确认它的存在。

1、企业应将金融工具计量为其期末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测量价值。

2、若金融工具处于交易状态,企业可以以当期市场价格计量。

3、若金融工具不处于交易状态,企业应采用其他可测量价值,如可靠评估报告到期20xx年6月30日附后(计量日)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有效市场价格,尽最大努力采用最新价格。

4、企业当期相关金融工具的损益和返回的计算,可用金融工具的购买价格加上其他成本再减去期末价格。

企业可以以金融工具的购买价格或者最新市场价格计价。

1、以购买价格计价的,应在计量日后在相关权益总额上做计价调整。

2、以市场价格计价的,在计量日后应在每期末定期调整账面价值,将金融账面价值调整到当期市场价格或可靠市场价格。

金融工具应在财务报表和利润表中反映,但在金融工具的返回披露时只反映最大计量值,不披露具体金融工具的单账,而是把金融账户中全部金融工具进行统计。

五、注意事项1、企业需要充分考虑报告币种、报告有效期、报告要素、利率定价等因素。

2、每次报告时,企业应当对金融工具进行期末计量,并不断优化其内部金融工具确认到计价的程序和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准则22”)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方面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原则。

准则22的发布旨在规范企业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

首先,准则22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定义。

金融工具是指能够创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合同,或者同时创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合同。

准则22将金融工具分为两大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应收款项、股权证券等;金融负债包括应付款项、借款等。

准则22要求企业在确认金融工具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能够对金融工具进行控制;二是能够获得与金融工具相关的经济利益。

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企业就可以确认金融工具。

在计量金融工具方面,准则22主要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两种方法。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上能够公平交易的价格,它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对金融工具的评估。

准则22要求企业在公允价值可观测的情况下,使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

如果公允价值不可观测,或者计量公允价值过于困难,企业可以使用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

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准则22规定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可以使用市场报价、最近交易价格、估计技术等方法来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准则22要求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工具的成本作为初始计量金额,并通过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准则22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重分类。

分类是指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债权工具、权益工具等。

重分类是指将金融工具从一种类别转移至另一种类别。

准则22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重分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条件,并对重分类后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

最后,准则22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披露。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进行详细的披露,包括金融工具的种类、分类、计量方法、公允价值、摊余成本等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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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1)(一)金融资产 (2)(二)金融负债 (4)(三)衍生工具 (4)三、关于适用范围 (6)(一)涉及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况 (6)(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8)(三)属于本准则范围的贷款承诺 (9)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10)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3)(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13)(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14)(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4)(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5)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7)(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7)(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21)(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29)(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31)(五)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 (33)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33)(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33)(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34)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35)(一)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35)(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36)(三)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40)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43)(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43)(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44)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47)(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47)(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48)(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66)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73)(一)概述 (73)(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75)(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93)(四)金融资产减值与利息收入的计算 (104)(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105)(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105)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112)(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12)(二)相关指定或撤销指定 (113)(三)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114)(四)衔接调整与计量 (114)附录二 (115)《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说明 (115)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15)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116)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18)(一)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118)(二)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118)(三)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19)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各类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分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范。

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范。

企业所取得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且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要求进行列报。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类。

同时,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对金融负债进行合理的分类。

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金融负债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应当根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和终止确认条件,对其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时,通常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与分类密切相关。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考虑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的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及时、足额地计提减值准备,更加有效反映和防控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

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实务中的金融工具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非合同的资产和负债不属于金融工具。

例如,应交所得税是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承担的义务,不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义务,因此不符合金融工具定义。

一般来说,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也可能包括一些尚未确认的项目。

(一)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例如,企业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发放的贷款等均属于金融资产。

而预付账款不是金融资产,因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商品或服务,不是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例如,企业购入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等衍生工具。

【例1】2×17 年1 月31 日,丙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为113 元。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6 个月后结算的期权合同。

合同规定:甲企业以每股4 元的期权费买入6 个月后执行价格为115 元的丙公司股票的看涨期权。

2×17 年7 月31 日,如果丙公司股票的价格高于115 元,则行权对甲企业有利,甲企业将选择执行该期权。

本例中,甲企业享有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乙企业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应当确认一项衍生金融资产。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例2】2×18 年2 月1 日,甲企业为上市公司,为回购其普通股股份,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并向其支付100 万现金。

根据合同,乙企业将于2×18 年6 月30日向甲企业交付与100 万元等值的甲企业普通股。

甲企业可获取的普通股的具体数量以2×18 年6 月30 日甲企业的股价确定。

本例中,甲企业收到的自身普通股的数量随着其普通股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

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例3】甲企业于2×17 年2 月1 日向乙企业支付5 000 元购入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

根据该期权合同,甲企业有权以每股100 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购入甲企业普通股1 000 股,行权日为2×18 年6 月30 日。

在行权日,期权将以甲企业普通股净额结算。

假设行权日甲企业普通股的每股市价为125 元,则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5000 元,则甲企业会收到200 股(25 000/125)自身普通股对看涨期权进行净额结算。

本例中,期权合同属于将来须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由于合同约定以甲企业的普通股净额结算期权的公允价值,而非按照每股100 元的价格全额结算1 000 股甲企业股票,因此不属于“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

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将该看涨期权确认为一项衍生金融资产。

(二)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例如,企业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应付债券等均属于金融负债。

而预收账款不是金融负债,因其导致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出是商品或服务,不是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例如,企业签出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等。

沿用例1资料,乙企业承担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甲企业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应当确认一项衍生金融负债。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范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三)衍生工具衍生工具,是指属于本准则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比如特定区域的地震损失指数、特定城市的气温指数等)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变化。

例如,甲国内金融企业与乙境外金融企业签订了一份1年期利率互换合约,每半年末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美元固定利息、从乙企业收取以6个月美元LIBOR(浮动利率)计算确定的浮动利息,合约名义金额为1亿美元。

合约签订时,其公允价值为零。

假定合约签订半年后,浮动利率(6个月美元LIBOR)与合约签订时不同,甲企业将根据未来可收取的浮动利息现值扣除将支付的固定利息现值确定该合约的公允价值。

这里的合约的公允价值因浮动利率的变化而改变。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企业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不要求初始净投资,通常指签订某项衍生工具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现金。

例如,某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一项将来买入债券的远期合同,就不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将来购买债券所需的现金。

但是,不要求初始净投资,并不排除企业按照约定的交易惯例或规则相应缴纳一笔保证金,比如企业进行期货交易时要求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不构成一项企业解除负债的现时支付,因为保证金仅具有“保证”性质。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也会遇到要求进行现金支付的情况,但该现金支付只是相对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例如,从市场上购入备兑认股权证,就需要先支付一笔款项。

但相对于行权时购入相应股份所需支付的款项,此项支付往往是很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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