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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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内蒙古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入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由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和华北电监局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内蒙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内蒙古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内蒙古电力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内发改价字[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10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07号)精神,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我们对近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办和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有关规定,以及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结合我区电力企业和用电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申和提出以下具体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电价的收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适当放宽限制条件,在蒙西电网自2016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以下政策。

(一)自备机组用网电量基本电价自备机组正常运行及因故障或计划检修期间用网电量基本电费按所对应的容量和时间收取。

(二)停产企业基本电价停产企业在恢复启动期间,由于用电负荷波动较大,收取基本电费时,按用电企业实际需量标准收取,期限为三个月。

(三)企业调试期、试生产期及其他电价执行装接容量在1万千伏安及以上的企业调试期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同时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调试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生产工艺复杂需延长调试期的企业,经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可最多延长三个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内政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确保完成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8%、8%、10%、10%以上。

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更加健全,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明显提升,重点行业能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由粗放高碳型向绿色低碳型转变、由分散低效型向集约高效型转变取得显著成效。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内蒙古西部电网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内蒙古西部电网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内蒙古西部电网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内经信电力字〔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内蒙古西部电网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有关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保证2016年蒙西地区电力工业平稳有序运行、供需有序衔接,确保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2016年蒙西地区工业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在对电力需求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编制了《2016年度内蒙古西部电网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一、总体安排根据对蒙西电网2016年经济发展和电力需求情况预测,发电量增速按5%测算,安排2016年度内蒙古西部电网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2240.8亿千瓦时,其中:火电发电量1718.33亿千瓦时,风力发电量281.5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量69.4亿千瓦时,水电发电量19.6亿千瓦时。

二、编制原则(一)坚持公平原则,安排网内所有公用燃煤机组的计划小时数相同。

(二)坚持市场化导向,进一步加大市场化力度,扩大直调火电多边交易规模,开展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试点)交易工作;通过市场交易促进电力工业节能、经济运行,提升能源利用效率,调节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期的电量需求。

(三)在确保电网安全的条件下,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网发电,做到风电、太阳能发电保障性上网和水电站不弃水。

(四)当年新投运机组,按容量和计划投运时间统一预留发电量。

(五)企业自备电厂坚持自发自用原则,根据企业自有负荷和用电量情况安排发电计划。

(六)已关停小火电机组按关停容量和计划比例逐年递减的原则安排补偿电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2007年9月5日)一、节能减排工作整体状况及具体目标2006年,我区全社会总能源消耗113565万吨标准煤,其中工业能源消耗8858万吨标准煤,占全区总能耗的78%;全区万元GDP能耗237吨标准煤,同比下降44%;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535吨,同比下降64%;万元GDP电耗18389千瓦时,同比上升28%;各项指标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

全区85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约占全区的45%,占工业的58%;全区年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的680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约占全区的59%,占工业耗能的75%;电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六大行业能源消费占全区的69%,占工业耗能的88%。

2006年,我区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57万吨,较2005年增加101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98万吨。

为完成国家与自治区签订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到2010年,全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140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277万吨。

2007年全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目标是: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8%以上,控制在1432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3%以上,控制在289万吨。

总体看,我区“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非常艰巨。

二、节能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一)加快结构调整,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结构调整,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达不到国家准入标准的小电厂(小发电机组)、小钢铁、小水泥、小炼焦、小有色等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淘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07]6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07]6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07〕66号2007年7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加快自治区电网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电网建设目标,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电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近年来,自治区电力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内蒙古电网运行的500千伏变电站有10座、220千伏变电站有82座,形成了西起阿拉善盟、北接巴彦淖尔市、南达鄂尔多斯市、东至锡林郭勒盟的500千伏主网架,实现了西起额济纳旗、东到满洲里市统一的电网,为满足生产生活用电和解决新增电厂的接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电力保证。

但是,随着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及能源基地建设对电网需求的不断加大,目前的电网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加快自治区电网建设势在必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协调性,努力为自治区电网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大力推进电网建设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电网建设项目协调机构,定期组织会议协调电网规划和建设的有关事宜,制定有力措施,加强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电力部门之间要加强情况和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2月17日附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电力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就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思路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细化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改革配套措施,确保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在我区落实到位,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我区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改革措施(一)政策实施安排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锡林郭勒盟中电投白音华自备电厂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锡林郭勒盟中电投白音华自备电厂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锡林郭勒盟中电投白音华自备电厂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内发改能源字[2016]1109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锡林郭勒盟中电投白音华自备电厂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内发改能源字[2016]1109号锡林郭勒盟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核准中电投白音华自备电厂2×35万千瓦机组的请示》(锡发改字[2016]19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度火电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电力[2015]184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度火电规划建设的补充意见》(国能电力[2015]324号)有关要求,为满足锡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工业园区“煤-电-铝-铝后加工”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集群用电、用汽及园区供热需求,充分利用当地褐煤资源,实现能源资源综合高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同意建设中电投白音华自备电厂项目。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工业园区。

三、本工程新建2台35万千瓦超临界直接空冷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和除尘装置。

该项目采用高度节水技术,年取水量约169.3万立方米,生产用水采用高勒罕水库地表水。

项目投产后,年燃用褐煤约378万吨,主要由白音华二号露天矿提供,皮带运输进厂。

电厂所排灰渣全部综合利用,厂址西北约3.7公里处露天矿弃土场作为事故周转灰场。

电厂以220kV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四、本工程动态总投资31.31亿元。

其中项目资本金约占动态总投资的20%,由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关于加强企业自备电厂和电力大用户技术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自备电厂和电力大用户技术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自备电厂和电力大用户技术监督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企业自备电厂和电力大用户:由于近年来接入内X古电网的部分自备电厂和电力大用户从基建投产到运行维护,不按照自治区有关电力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故频繁发生,有的自备电厂甚至接连发生五起生产事故,对电网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威胁。

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切实加强自备电厂和电力大用户技术监督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对于接入电网的单机容量在12MW及以上的企业自备电厂、110千伏及以上或用电负荷达100MW(及以上)的电力大用户,必须按照有关技术监督工作规定与内蒙古电力技术监督检测中心签订技术监督合同,统一纳入技术监督体系,接受监督。

二、为了强化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企业自备电厂、电力大用户必须按照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开展“从设计、设备质量、安装、调试、技改大修、运行维护”的全过程技术监督,特别要加强接入电网的主设备监造、入网设备材料检测、变压器局放和中性点耐压等特项试验、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机网协调的相关试验以及发电厂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等技术监督工作。

三、对新建、扩建的企业自备电厂、电力大用户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基建过程技术监督有关规定签订相关技术监督协议并开展监督工作,同时作为电网公司审核工程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对已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电力大用户应按照其生产过程技术监督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定期接受内X古电力技术监督检测中心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电力大用户要重点做好电气设备性能监督、继电保护和控制系统监督、无功电压和谐波监督、自动化与电力通信监督、电测监督等项内容的技术监督工作。

六、内X古电力技术监督检测中心要严格按照各项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对影响电网安全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我委。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内政办发〔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2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精神,加快全区新型化工基地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质增效为中心,坚持创新驱动,改善发展环境,着力去产能、降消耗、减排放,补短板、调布局、促安全、拓市场,提升石化产业整体竞争力;坚持调整存量,做大做强增量,着力改造提升传统化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和精细化工,构建新型化工体系;坚持科学布局,集聚发展,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高水平化工园区,推动自治区石化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产业结构逐步优化。

到2020年,规模以上化工行业增加值年均增速7%左右,传统化工行业增加值比重降低到70%,精细化工及新材料等高附加值比重达到3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强化稳增长促改革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强化稳增长促改革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强化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鄂府发[2015]122号【发布部门】鄂尔多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1【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强化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5〕122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见》(内政发〔2015〕62号)精神,促进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进一步激活市场、释放动力,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企业生产经营(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将2015年6月底到期的电力多边交易财政补贴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争取将接近准入标准的电力用户全部纳入电力多边交易范围,启动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电力多边交易。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56号)规定标准,减收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加快推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组建供电公司。

(牵头领导:市委常委、副市长赵文亮;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加强企业运行调度。

定期调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经营效益及煤电油运气保障等情况,保障大型骨干企业稳定生产。

建立中小微企业分类统计监测信息数据库,强化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实和运行服务。

成立工作组,逐户走访停产半停产企业,研究制定“一企一策”特殊解困政策,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

允许停产半停产企业和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半年的社会保险费,对特殊情况需缓缴半年以上的及时报请自治区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内政发〔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性政策(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先进技术标准和我区产业布局的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铝、铜、铅、锌)、氯碱化工(烧碱、金属钠)、煤化工(甲醇、二甲醚、烯烃、合成氨)、天然气化工(甲醇、合成氨、液化天然气)、多(单)晶硅及工业硅、生物发酵等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0.01元/千瓦时。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先进技术标准和我区产业布局的铁合金、电解锰、金属镁、化成箔、石墨(含碳素、电极)、电石以及聚氯乙烯、PVA、1,4-丁二醇等电石下游产品生产临时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0.02元/千瓦时。

(三)蒙西、蒙东执行相同补贴行业范围和标准,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部分不予补贴。

具体扶持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实施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领导小组确定。

按国家要求已列入自治区淘汰名单的落后产能不在此列。

二、战略性新兴特色优势产业用电充分竞价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多(单)晶硅、云计算、大数据、蓝宝石、碳纤维、碳化硅系列、石墨电极以及稀土终端应用产品(永磁体、储氢材料、稀土催化材料、稀土抛光粉、稀土助剂、稀土发热材料、稀土储热材料、磁制冷材料、稀土颜料、稀土热稳定剂等产品)等行业生产用电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供热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同时通过自治区电价调节资金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0.03元/千瓦时),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

强化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见

强化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见

索引号01151201X/2015-00068 信息分类宏观经济运行\ 意见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文字号内政发〔2015〕62号成文日期2015-06-0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见内政发〔2015〕6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对经济运行的分析调度,及时出台有针对性政策措施,强化督促落实,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发展态势,重点领域改革扎实推进,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民生社会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

但是,受市场需求不足及结构性因素影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为促进中央和自治区各项重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充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激活市场、释放动力,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企业生产经营(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用电成本。

继续执行原定于今年6月份到期的电力多边交易财政补贴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

进一步扩大东部盟市大用户直供电规模,由去年30亿度提高到50亿度以上。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56号)规定标准,减收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二)支持停产半停产企业恢复生产。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市要立即对此类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逐户分析原因,研究对策。

一是对产品有市场,但是环保、安全不达标的停产整顿企业,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帮助整改,达标验收后立即恢复生产。

二是允许停产半停产企业和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半年的社会保险费,特殊情况需缓缴半年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07]1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07]1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07]19号2007年3月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为实现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目标,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加快关停我区小火电机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关停方案(一)关停原则及范围根据《通知》精神,“十一五”期间我区将关停以下两类机组:1.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上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上明确了“十一五”期间我区小火电机组的关停规模和具体项目。

关停规模为10万千瓦及以下小火电机组68台,容量137.5万千瓦。

具体项目分布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和乌海市等盟市。

主要项目业主为华能北方电力公司、神华准能公司、明天科技公司及一些地方企业。

2.属于《通知》关停范围内的机组。

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逐步关停以下燃煤(油)机组(含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趸售电网机组):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自治区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内政办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73号2008年11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产运行的下列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机组的火力发电厂;(二)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大型化工企业。

第三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消防工作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逐级防火责任制和职工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二章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工程方案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阶段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初步设计消防审查,明确设计依据、建(构)筑物及生产装置平面布置、消防设施系统类型、消防队(站)的规划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4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盟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盟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盟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相关规定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负责组织。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及自治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拟定盟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基固本、依法治安为目标,坚持日常工作考核与年终现场考核相结合,突出日常工作考核,推进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全面落实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二)坚持依法治理。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号)精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监会、工商行政总局和华北电网公司印发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特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一章企业自备电厂性质的审定第一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企业建设自备电厂(机组,以下同)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或者“热电联产”条件,并按审批权限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第二条根据原自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内经贸资源发[2003]60号),利用本企业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中煤、农林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沼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电厂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其发电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内经贸资源发[2003]60号文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范围及认定条件。

建设热电联产电厂应符合原国家发改委、经贸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文)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文)规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热定电”原则,以供热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应坚持“自发自用"原则(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发电装机总容量不应超过本企业内部电力需求的30%,单机容量一般不得低于2.5兆瓦(见原电力部电计[1997]431号文)。

如果需要并入电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并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第四条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该企业(集团)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自备电厂与用电企业“同为一个企业集团、同在一个工业园区、同在一个生产厂区、同为工业生产用电”(以下简称“四同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第三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第三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第三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0.07.29
•【字号】内工信节综字〔2020〕211号
•【施行日期】2020.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第三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工信节综字〔2020〕211号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为落实我区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5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内工信节综字〔2020〕202号),工信厅组织开展自治区第三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申报工作,请各盟市工信局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内工信节综字〔2020〕202号)要求,组织相关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报送申报材料并对企业进行初审。

各盟市工信局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对照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认真核实企业情况和申报材料,定期跟踪调度减免政策落实的工作进度,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如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工信厅。

请各盟市工信局于
2020年8月24日前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工信厅。

此通知。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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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30
•【字号】内政办发[2012]123号
•【施行日期】2012.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123号2012年10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的运行管理,促进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用电、用热需要或利用余热、余压、废气、煤矸石等建设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
包括按自备接入方式并网直接向所属企业供电和按公用接入方式通过电网向所属企业供电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区自备电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内自备电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配合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所有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第二章并网管理
第五条自备电厂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行业的技术标准及所并入电网的规程规范,应具备满足电网要求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第六条申请并网的自备电厂,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电网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经审查合格后批准并网。

上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自备电厂并网申请及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初审意见;
(二)自备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报告;
(三)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查意见;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其他项目相关资料。

第七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备电厂的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自备电厂并网前必须通过安全性评价。

第八条电网企业负责自备电厂并网前的技术审查工作,提出并网审查意见。

自备电厂应按要求向电网企业相关部门提供技术监督报告等并网相关技术资料。

第九条电网企业在自备电厂机组并网前,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自备电厂或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电力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如停止发电,应向电网企业报告;停止发电连续超过1年以上,如须再度启动要求并入电网,应重新办理并网手续。

第三章调度管理
第十一条自备电厂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规范和反事故措施等均应满足《并网调度协议》和电网调度运行、管理的相关规程、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应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编制的机组运行方式、负荷曲线、电压曲线。

第十三条自备电厂应按照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报送次日企业用电负荷计划曲线、自备电厂发电负荷计划曲线。

第十四条自备电厂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管理规定,按要求提供设备(装置)参数。

第十五条自备电厂在下列情况下,依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定的调峰容量标准和要求参与电网调峰:
(一)因电网线路检修需要或事故情况下危及电网安全时;
(二)冬季供热期低谷时段,运行公用机组调峰能力难以满足电网供需平衡时;
(三)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接纳可再生能源规定应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按照自备电厂的机组类型组织核定机组调峰容量,作为自备电厂参与调峰的依据。

第十七条自备电厂应按照所属电网企业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
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保厂用电方案及其它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当电网发生安全事故时,自备电厂应按调度指令配合事故处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网调度机构应及时向自备电厂通报与自备电厂有关的电网事故情况,自备电厂应配合电网调度机构开展事故调查。

第四章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自备电厂发电量计划纳入自治区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计划管理。

电网企业应按照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的《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根据企业自有负荷合理安排机组运行方式,满足企业用电需要。

第二十条自备电厂要严格按照“自发自用”原则,根据所属企业负荷情况组织生产,下列需要上网的情况除外:
(一)因网架结构约束、电网检修、事故处理的;
(二)城镇供热、废气利用的;
(三)企业生产调试、突发性故障的;
(四)电网电力平衡需要的。

第二十一条自备电厂应在企业自有负荷功率波动时,迅速进行功率调整并报告电网调度机构。

因自身原因影响的发电量不纳入“自发自用”电量平衡。

第二十二条自备电厂因参与调峰导致基本电费增加部分,经相关方确认后,电网企业在电费结算中予以剔除。

第二十三条自备电厂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认真维护、检修和试验,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自备电厂应认真开展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技术监督机构提供电力技术监督服务。

第二十五条自备电厂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定期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进行
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自备电厂应加强生产统计工作,每月5日前向所在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发电、供热等主要指标情况,并抄报当地电网企业。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电网企业、自备电厂有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自备电厂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对于取得相关认定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和煤矸石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免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二十九条对于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要按相关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未达相关规定的取消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第三十条自备电厂通过公用电网为企业供电,应按电网平均输配电成本测算输电费,并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企业支付输电费。

第三十一条自备电厂不得擅自变更电压等级、转供和发展自供区。

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对所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自备电厂公平开放电网,并为自备电厂系统接入等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满足自备电厂并网要求。

第三十三条电网企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自备电厂进行调度管理: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差别对待自备电厂;
(二)不得随意限制自备电厂出力;
(三)不得随意提高系统备用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输电费的征收标准或扩大征收范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电力监管部门负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自备电厂运行情况、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等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自备电厂违反调度命令、并网调度协议和调度规程规范及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时,电网企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改的,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电网调度机构可对其解网;在严重威胁电网运行安全情况下,调度机构可对其先行解网,并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三十六条对拖欠或不按规定缴纳系统备用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自备电厂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要求参与调峰的自备电厂,电网调度机构负责统计违约电量,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电网企业在运行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并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电网企业要加强对自备电厂运行管理的考核,定期通报运行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并及时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报相关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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