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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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2.16
•【文号】证监机构字[2005]22号
•【施行日期】2005.0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诚信经营承诺书》的通知
(2005年2月16日证监机构字〔2005〕22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规定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人员)的任职备案制度,要求有关证券公司自作出高管人员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选聘高管人员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有关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等有关任职备案材料。
为规范诚信经营承诺书的内容,强化高管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高管人员职务的不同,现分别制定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诚信经营承诺书,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29号)附件一《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察谈话工作底稿》中关于拟任董事长诚信经营承诺书、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的要
求同时废止。
附件: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
重要提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制订《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填表人必须如实填写本表,如出现虚假、隐瞒、遗漏等问题,填表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填表人
单位
填表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1月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高管职务任职备案的所有人员。
二、本表应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所填内容可用电脑打印,但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电脑打印签名或由他人代签。
三、对于表格中明确要求填写的栏目,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不存在所列事项,必须注明“无”,不得留有空白。表内空白不够,可加附页。
四、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五、照片用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六、申请人的联系电话须填写办公电话、家庭电话及移动电话。
(一)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活动,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资
产的安全性承担第一责任。
(二)基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1主持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并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
4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尊重独立董事的职权,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七、如本人在证券公司担任高管人员期间,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自愿辞去在证券公司所担任职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罚。
八、本人离任时将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离任审计,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
担个人相应的责任。
签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