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电机车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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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电机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蓄电池电机车(以下简称电机车)的运行、检修、检测等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确保电机车的运输安全,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1条运行规定

1.电机车、充电机按照“谁使用、谁安装、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电机车的使用实行“运行许可证”管理,无证严禁使用。单位需用蓄电池电机车时,必须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经机电运输科专业队包保人员、机电运输科分管运输副科长批准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否则不得领用。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后,由机电运输科专业队、资产办、使用单位联合验收,签发入井证明,否则,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入井。

2.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机车使用台账,对在用的蓄电池电机车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蓄电池电机车入井后应做制动距离测定,并把测定报告报机电运输科资料室存档,制定距离测定符合要求的由机电运输科专业队发放运行许可证。

4.充电机应合理布置,放置在专用充电硐室内,其外侧距轨道不小于500mm;电机车在充电或停用期间必须进入充电硐室内,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过。充电硐室必须设置在新鲜风流中;电机车充电时,

并必须施闸制动。充电前必须检查蓄电池、充电插头、闭锁装置、充电机及其仪表等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蓄电池插头、充电机插头的插入与拔出,必须在负荷断开后进行;充电插头插入插座后必须闭锁牢靠,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操作;充电过程中必须随时观察充电过程中蓄电池温度、端电压和充电电流的变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电处理合格后再行充电。充电完毕后,必须将充电机开关停电闭锁,充电插头上架安放整齐。

5.电机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规范电机车电源装置的充放电作业。

6.每班开车前,电机车司机必须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电源装置、甲烷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失爆,停止使用该电机车。

7.电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要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牵引,确需推车时,必须连车,并有专人在前方指挥。井下使用电机车停止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扳紧车闸,且不得关闭车灯,但停放在专用电机车停车场内、不影响主轨道正常运输的电机车不受此限。

8.电机车应装备容量指示器、红尾灯,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应装备甲烷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

9.正常运行中电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在调车线、车场确需顶车时严禁摘掉列车间的连接装置,上部平车场在外端道岔外端至变坡

点之间禁止使用电机车顶车。

10.电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经过检测检验的连接器连车,严禁使用绳批子或其它代用品。

11.电机车运输时严禁司机在车内站立、身体探出车外或在车下操作。

12.电机车不得进入采区上车场以里进行调车工作,掘进单位使用的电机车不得进入耙装机后50m以内的车场内作业。

13.电机车必须按规定悬挂电机车运行许可证,充电机设备张贴设备标志牌。电机车、充电机现场应悬挂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管理制度牌板,建立健全电机车充放电记录、检查维护记录,使用单位要建立电机车事故及追查处理记录。

14.同一区域多家单位共同施工,需借用非本单位电机车时,借用单位要向电机车主体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电机车主管单位负责安排司机配合驾驶。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1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按矿规定的材料、配件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16.电机车、充电机等设备变更使用管理单位时,原使用单位必须向机电运输科、资产办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机电运输科、资产办负责进行相关变更管理手续。

第2条检修规定

1.电机车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每

天组织维修工按照电机车完好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的电机车进行检查、维护及检修工作。电机车具体完好标准见后附《蓄电池电机车完好标准表》。

2.电机车司机应每班接班时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司机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工区处理。闸、灯、铃、连接装置、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完好时,严禁使用该机车。

3.使用单位包机人员(维修工)应每天对在用机车进行一次检查,重点做好闸、灯、警铃、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等安全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维修记录。

4.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

第3条检测规定

1.每次新电机车投用前,由机电运输科牵头,安监处、资产办、使用单位配合,对新投用的电机车进行一次制动距离测试,测试完毕后制定完整的制动距离测试报告并存档。

2.机电运输科牵头,安监处机电运输科、资产办、使用单位配合,每年对电机车进行一次年审。年审工作要对在用或备用(不含库

存)电机车逐台审检,进行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制动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并做好相应的试验记录,试验完毕后要有完整的制动距离测试报告并存档。

第4条考核办法

1.未经验收私自投入使用电机车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司机“三违”登记。

2.不按规定停放电机车的,对电机车司机“三违”登记处理。

3.严禁将电机车私自借于他人使用,如若发现,每次罚借用单位500元,主体管理单位1000元,责任人违章登记。

4.电机车灯、闸、铃、警铃、撒沙装置和甲烷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未安设各罚款200元,不完好的每项罚责任单位100元。任何一项不正常仍继续使用的,对责任司机违章登记。

5.蓄电池电机车在车场顶车速度大于0.5m/s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蓄电池电机车未连环顶车运行及顶车时前方不按设人员开路的一律“三违”登记。

6.不按规定日常检查检修,作相应记录的罚相关责任人50元;处于病态运转的,罚相关责任人50元。

7.电机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牌板未悬挂的处罚责任单位50元/块。

8.机车运输用的销子或连接装置不合格的,罚责任人50元。

蓄电池电机车完好标准表序号主要检查项目检查、维修标准备注1整车状况,主要受力机件及齿轮箱。车架无明显变形,无严重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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