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处14.0106)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直管学校外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招生、入学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
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____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
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
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
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三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是指学校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所拥有的身份和信息。
学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学籍登记制度:学校需建立完善的学籍登记制度,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违纪记录等,确保学生学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的学习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奖惩记录等信息,以备查阅和管理。
3.转学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转学管理制度,包括转入学生的报到手续、学籍转移手续等,确保转入学生的学籍得到正常迁移。
4.休学、退学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休学、退学管理制度,对学生的休学、退学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学籍变更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籍变更管理制度,包括学生的姓名变更、户籍变更等情况的处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6.学生迁出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迁出管理制度,包括迁出学生的学籍移交手续、档案移交手续等,确保迁出学生的学籍顺利转移。
7.学生复学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复学管理制度,对休学、退学学生的复学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二)是指对中小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是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旨在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习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籍登记:学校必须对每个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资格、家庭联系方式等。
学籍登记是确保学生合法身份与学籍的重要手段。
2. 转学办理: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学生的转学也有明确规定,包括手续、时间和条件等。
学生转学时,学校必须如实提供学生的转学材料,并及时将学籍转移至新学校。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河南省教育厅日前出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加强高中学生档案管理,以配合高考招生不仅看高考成绩,还要参考学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等日常表现的改革。
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希望能帮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县(市、区)和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宏观管理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制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式样,直接负责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直接负责市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所属普通高中学籍。
普通高中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与学生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
第四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档案应实事求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学分修习等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
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招生规定,根据学生本人志愿,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录取。
第六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一、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的入学、转学、调入、休学、退学等行为进行管理和记录的制度。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学校对学生的招收和解除招收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学籍报名和录取学籍报名是指家长或监护人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提交给学校,申请录取的过程。
学校应当向学生提供报名方式、时间、条件和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确保报名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报名材料,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学生和家长录取结果,并进行学籍登记。
三、学籍的转学和调入学籍的转学是指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就读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原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学手续,将学籍材料及时转交给新学校,新学校及时接收并办理调入手续,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顺利传递。
学籍的调入是指学校之间相互调整学生就读的行为。
学校之间应当进行协商,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能够顺利调入,学生可以继续接受教育。
学生和家长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供所需材料,配合学校办理调入手续。
四、学籍的休学和复学学籍的休学是指学生因特殊情况暂时停止学习一段时间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休学期满后,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复学相关信息。
学籍的复学是指休学学生重新回到学校继续学习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复学的具体安排。
五、学籍的退学学籍的退学是指学生主动或者被学校解除招收关系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并按照学校要求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应及时处理退学申请,告知学生和家长办理退学手续的具体流程。
六、学籍的变更和补充学籍的变更是指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对学籍信息进行修改的行为。
办人民满意学校汇报材料
办人民满意学校汇报材料2009年8月,许昌实验中学调整了新一届的领导班子。
新的学期。
实验中学站在一个承前启后的历史交接点上。
社会各界期待她能成为优质精品学校,新组成的领导班子,决心不负众望,卧薪尝胆,发愤图强,续写又一个辉煌。
领导班子深入学校第一线,细致了解校情,调查研究影响学校发展的问题和漏洞,对问题进行梳理,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本着继承昨日精华,开创未来辉煌的指导思想,及时规划了许昌实验中学创建名校品牌的总体战略:以新起点、新形象、新目标、新举措为开端,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动力,以强化学校管理为重点,积极营造学校发展新的增长点;以“两整顿一加强”为切入点,树立学校崭新形象。
使学校逐步形成设施优势、生源优势、师资优势和管理优势;立足于让学生成才、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的办学宗旨,牢固树立和谐意识和质量意识,努力发挥出学校的市级普通高中示范作用,争创省级一流学校。
因此,学校制定有切合学校实际的许昌实验中学2009-2012教师三年发展规划教师发展规划;㈠总体目标1.在职教师100%达到本科学历,15%以上达到研究生学历;培养3-5名在河南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教师;培养10-15名市级教学能手或学科带头人;建设2-3个强势学科;学校核心课题立项为省级或市级课题。
2.培养一批在课程、教学、科研、德育、科技、艺术、体育等方面有专长的特色老师。
3.以先进教育管理理念和教育教学理论为指导,通过教师队伍的发展,保障学校办成一个“保证基础、发展和谐、善于创新、质量一流”在市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优秀学校。
为了落实这个目标学校制定了校本计划和外出学习培训计划。
建立“校长决策调控—教研室具体负责—教师群体开展实施”的校本科研工作运行机制。
校本科研工作由校长牵头。
作为学校工作的大事来抓。
教研室重点负责,制定教研制度,指导各教研组(或年级组)制定教研计划,督促和评价学校教研工作,认真发挥领导带头作用。
教研室主任要督查并参与经常性的集体教研活动,及时发现典型经验,提出问题并帮助解决。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生的入学、在校和离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学校学籍管理的主体为学校,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招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第三条学校学籍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入学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变更、学籍调动、学籍注销等。
第四条学生入学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交入学申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材料并按时缴纳学费。
学校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录取。
第五条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档案完整、保密和真实。
第六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可以进行学籍信息的变更。
第七条学生因转学、跨学科和跨专业等原因需要调动学籍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调动。
第八条学生完成学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进行注销,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手册。
第九条学生有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学生的学籍状态进行更新。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学籍信息泄露和被篡改的情况发生。
以上规定仅为学校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籍登记1.学籍登记是指学校对新生和转学生进行的学籍录取工作。
学生入学时,需要提供本人出生证、户籍证明和住址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将这些资料进行审核后完成学籍登记。
2.学籍登记应准确、及时,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等内容,为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学业发展提供依据。
二、学籍变动1.学籍变动包括转学、退学、复学等情况。
学生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学籍变动。
2.学生转学时需提前告知学校,由学校进行转学手续。
学生退学时需要填写退学申请表,并获取学校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复学时需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过学校审核。
三、学籍管理1.学校通过学生学籍管理,运用考试成绩、学业表现等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
学校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在学籍档案中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课程表、学习计划等信息,为学生的学习跟踪提供依据。
2.学校要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学生的优秀表现进行奖励,对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学校应公正、公平对待学生的奖惩,不得有偏袒或歧视行为。
四、学籍调动1.学生学籍调动是指学生在学业旅程中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学籍调整。
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学校的内部组织与管理安排,对学生的学籍进行调动。
2.学生学籍调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要向学生及其家长说明调动的原因、方案和具体操作步骤,并经学生和家长的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五、各环节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学校要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六、家长参与2.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情况,与学校共同关心学生的学籍管理事宜。
七、违纪处理1.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如有违纪行为,学校要进行严肃处理,根据学校的纪律处分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处罚。
中小学教学管理规程对学籍管理的规定
中小学教学管理规程对学籍管理的规定关键信息项:1、学籍注册的条件和流程2、学籍信息的变更与更正要求3、转学的相关规定4、休学与复学的程序和条件5、退学的情形和处理方式6、学籍档案的管理与保存7、毕业与结业的标准和证书颁发11 学籍注册111 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照规定为其注册学籍。
112 注册学籍时,需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113 学校应严格审核入学资格,确保学籍注册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12 学籍信息的变更与更正121 学生的学籍信息如有变更,如家庭住址、监护人信息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
122 学校需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变更,并在学籍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123 对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的更正,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正。
13 转学131 学生因家庭搬迁、户籍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
132 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并提供学生的学籍档案。
133 转入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转入学生的资格和学籍档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并办理转入手续。
134 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定时间内办理,不得随意转学。
14 休学与复学14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143 休学期满,学生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安排复学。
144 复学后,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班级和课程。
15 退学15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1511 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151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
1513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152 退学处理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评估指标
坚持以德育为首,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利用升旗仪式对学 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深入开展“信心、养成、感恩”三项教育 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和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引导学生开展 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师生参加各项德育活动,安 排一定的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劳动实践场所或社区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参观、访问、训练, 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对品行有缺陷的学生帮助措施落实, 德育工作特色突出。活动要有计划和记录,要制度化、系列化。 组织学生参加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学生创新 意识、实践能力和团体协作能力,张扬学生个性,学生参与面达 80%以上。
认真完成上级党委和学校党组织提出的各项任务,按时组织和带 领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活动,负责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配合学 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项 规章制度的落实。 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校长任期制、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教师全员聘 任(用)等管理体制。建立学校领导阅文和批办制度,认真落实 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B7 廉政建设情况
(20分)
领导班子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纪律、接受监督,制定预警机制、 认真查处案件。班子成员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廉洁奉公,自觉 接受监能发挥
(5分)
B10 管理机制
(5分) B11
校务公开 (5分)
B12 三风建设
(5分)
加强工会、共青团、教代会建设,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及民主 党派的作用,办事程序清楚,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坚持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教职工、学生、家长、社会监督。
学校校训、校风、学风、教风富有寓意,有明显的导向和引领作 用。教师、学生理解“三风”内容,落实“三风”精神。
中小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登记、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确保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中小学(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三)以人为本,服务学生;(四)科学合理,便于实施。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
第五条学籍登记内容包括:(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二)入学信息:入学日期、入学方式、入学类别、学制、年级等;(三)学业信息:所学专业、课程设置、成绩、奖惩等;(四)学籍变动信息: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注册时,学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入学通知书;(三)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在就读期间,因故需要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转学: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申请复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四)退学:学生因故需要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机构:学校设立学籍管理机构,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2. 学籍注册:学生在入学时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册,包括提供必要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入学材料。
3. 学籍信息管理: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和学籍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管理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业情况等。
4. 学籍异动处理: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包括入学、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情况,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学籍评定: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评定,包括学期成绩评定、学年评定、学位评定等,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6. 学籍保密:学校要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7. 学籍管理纪律:学校要制定学籍管理纪律,明确学生在学籍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8. 学籍管理监督:学校要建立学籍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籍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以上是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要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二)是指学校为了管理学生的学籍而制定的临时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学生的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并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奖助学金、学籍证明等方面进行管理。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入学和注册:规定学生入学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包括报名、考试、录取等相关事项。
2. 学生转学:规定学生转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转学申请、审核、批准等流程。
3. 学生休学和复学:规定学生休学和复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休学申请、复学审核等流程。
4. 学生退学:规定学生退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退学申请、退学审核等流程。
5. 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成绩查询等相关事项。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学生学习、生活秩序的重要工作,也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定如下规定:一、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起多种方式的学籍管理,如建立健全常规学籍管理、完善学籍异动管理、细致入校审核等管理体制;2、鼓励学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学校学籍电子化管理系统,管理规范化;3、规范各类学籍异动。
学校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学籍转出、转入及其他学籍变更管理程序。
二、学校要严格审核。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学生入学审核规范,严格按照学生入学审核程序进行,确保审核质量。
特别是对来自港澳台以及外籍学生的审核,学校应当提供可靠的真实信息,建立有效的审核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籍安全。
三、开展学籍宣教活动。
1、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安全和学籍管理知识宣教活动,教育学生明确学籍管理规定;2、学校要提高学生和监护人对学籍安全的重视程度,努力建立学生自觉保护学籍的意识;3、学校除要给予学生与学籍安全有关的教育,也要给予监护人和家长正确引导,正确使用和管理学籍;4、发挥学校家长会作用,多开展有关学籍安全和学籍管理宣教活动。
四、加强学籍安全工作。
1、加强学籍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学籍信息机密、保密和保险制度,推行新学籍制度;2、建立数据库,加强报表管理,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减少学籍信息的失真,减少学籍的造假;3、提高学籍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对负责学籍管理的教职工进行安全培训;4、加强巡查检查,对发现有学籍违规行为和学籍管理工作严重不规范的学校应当给予适当处罚。
五、建立学籍管理考评机制。
1、完善学籍考核评估管理制度,通过实施学籍考核来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的水平;2、定期对学校学籍管理进行抽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3、推行标准化管理,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登录及考核;4、开展学籍管理市场化考核,以社会评价为基础,通过综合服务性评估方式识别优秀学校,促进学校学籍管理服务能力提升。
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中小学学生。
三、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学籍注册、变动、毕业、结业、肄业等手续的办理。
2. 各年级班主任负责本年级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协助教务处完成学籍相关手续。
3. 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负责提供真实、准确的学籍信息。
四、学籍注册1. 学生入学时,由家长(监护人)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填写《普通中小学学籍登记表》。
2. 教务处对学生的入学信息进行审核,并在《普通中小学学籍登记表》上予以登记。
3. 学生注册成功后,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五、学籍变动1.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须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普通中小学学籍变动申请表》。
2. 班主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普通中小学学籍变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 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六、学籍档案管理1.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普通中小学学籍登记表》、《普通中小学学籍变动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 教务处负责学籍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3. 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有权查阅本人学籍档案,查阅时需填写《普通中小学学籍档案查阅申请表》。
七、毕业、结业、肄业1. 学生完成规定学段的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2.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手续由教务处办理。
八、奖惩制度1. 学生在学期间,如有优秀表现,可获得学校表彰和奖励。
2.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3. 学生受到处分,影响学籍的,由教务处办理相应手续。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学籍真实、准确、完整;(二)公正公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三)规范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四)注重实效,服务教育教学。
第二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注销等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三)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查阅、利用等工作;(四)负责学籍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实施等工作;(五)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协助学籍管理办公室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更新、维护、公布等工作;(三)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整理、归档、查阅等工作;(四)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等工作。
第七条各年级、班级负责人负责本年级、班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等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查阅等工作;(三)负责学生学籍变动、休学、复学等手续的办理;(四)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八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入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政策,办理入学手续,建立学籍档案;(二)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三)学籍注销: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四)学籍恢复:因特殊情况,申请恢复学籍;(五)学籍查询:学生、家长、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可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生入学手续:(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二)学校审核材料,核实信息,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三)学校将新生名单及学籍信息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一、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学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校教育质量和学生的权益。
2. 学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
3. 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违规干预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学生入学管理1. 学生报名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
2. 学生入学时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等。
学校有权对这些证件和资料进行验证,并妥善保管。
3. 学生入学时,需支付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确保学校的经济运行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学生信息管理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等。
2. 学校应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严禁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3. 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的信息,保证学生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学生学籍管理1.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期学历要求修读课程,完成学业。
2.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评价和考核,确保学校对学生学业的准确评估。
3. 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记录在学生的学籍管理档案中。
五、学生毕业和离校管理1. 学生完成学业并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按照规定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书。
2. 学生主动申请离校的,应提前向学校提交离校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3. 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应按照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教育主管部门。
六、学生档案管理1. 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学生档案的建立、保存、查阅和使用。
2. 学生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或损毁。
3. 学校有权依法使用学生档案,但必须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七、学生权益保护1. 学校应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2.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投诉和申诉制度,及时处理学生的投诉和申诉。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对中小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学籍的建立和变动:
1. 学籍的建立:学校通过对学生进行招生录取,对获得录取资格的学生建立学籍。
2. 学籍的变动: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
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二、学籍的使用和维护:
1. 学籍的使用:学校应以学籍为基础,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学习跟踪,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问题。
2. 学籍的维护: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护学生隐私。
三、学籍的管理要求:
1. 学籍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个人信息录入学籍系统,并根据学生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2. 学籍的查询和证明:学校应提供学生学籍的查询和证明服务,以帮助学生和家长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务。
3. 学籍的保密性: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信息,严禁将学生的学籍信息泄露给他人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四、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1. 学籍管理的监督: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和合法性。
2. 学籍管理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综上所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涉及学籍的建立和变动、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以及监督和评估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学生学籍的准确性、权益的保护和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有效。
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一、办学方向二、校务管理三、教育教学管理四、教职工队伍管理五、学生管理六、校园管理七、财务与后勤管理八、安全管理九、附则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特制定《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一、办学方向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3、坚持“三个面向”,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更新办学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校务管理4、坚持依法治校,落实校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党团组织、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并能切实履行职能。
6、完善校务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职责明确,考核和奖惩制度完善。
三、教育教学管理7、切实加强德育工作。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不断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健全德育工作队伍,完善德育工作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机制。
8、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积极开发和实施学校课程。
9、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效率。
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创新和实践能力。
10、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许昌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校管理规范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初中、小学。
第三条初中、小学学籍由市、乡、校三级共同管理。
教体局负责制订全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在籍学生进行管理;及时、准确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提供学籍信息;审查确定毕业生名单,发放毕业证书。
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负责及时准确统计、审查、上报本辖区初中、小学学籍信息,对本辖区学籍管理负总责。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各校要设立专(兼)职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各初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辖区或由教体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条学校应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照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教体局审核、备案。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册、学生证、电子和纸质信息档案。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号,严禁为在校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假学籍。
第六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第三章转学第八条初中、小学学生在本辖区内不准转学。
市直、市区学校之间不准转学。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监护人工作变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可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
许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许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许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我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学籍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指导下,按照全省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系统要求,实行省、市、县、学校分级管理。
市教育局制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宏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籍,直接管理普通高中学籍,负责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汇集上报本辖区中小学学籍信息。
县区教育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制定学籍具体实施办法,直接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学籍,按照要求采集学籍信息、建立管理系统、监控管理过程、落实管理制度、汇集并上报学籍管理信息。
颁发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系统,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的学籍信息采集、学业成绩的考核、综合素质的评定及毕业资格的认定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学籍相关资料按照年度,统一归档。
中小学学籍有变更者,要在每学期始业后第一月内按有关规定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第四条学籍是学生取得相应受教育阶段学习资格的证明,是学生在相应学习阶段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记载资料。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同区域内校际之间的学额控制和办学行为的监督。
学籍管理应有利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办学管理和区域内正常的教育秩序,有利于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健康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凭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通知书到分配学校入学,学校凭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入学审批表注册学籍。
民办初中、小学(含已批准改制的学校和分校,下同),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收新生,凭符合招生规定的新生名单注册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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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许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我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学籍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指导下,按照全省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系统要求,实行省、市、县、学校分级管理。
市教育局制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宏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籍,直接管理普通高中学籍,负责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汇集上报本辖区中小学学籍信息。
县区教育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制定学籍具体实施办法,直接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学籍,按照要求采集学籍信息、建立管理系统、监控管理过程、落实管理制度、汇集并上报学籍管理信息。
颁发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系统,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的学籍信息采集、学业成绩的考核、综合素质的评定及毕业资格的认定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学籍相关资料按照年度,统一归档。
中小学学籍有变更者,要在每学期始业后第一月内按有关规定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第四条学籍是学生取得相应受教育阶段学习资格的证明,是学生在相应学习阶段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记载资料。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同区域内校际之间的学额控制和办学行为的监督。
学籍管理应有利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办学管理和区域内正常的教育秩序,有利于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健康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凭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通知书到分配学校入学,学校凭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入学审批表注册学籍。
民办初中、小学(含已批准改制的学校和分校,下同),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收新生,凭符合招生规定的新生名单注册学籍。
第六条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评定,且参加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学校予以录取,学生方可入学。
注册学籍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凭当年参加招生考试的考号和入学通知书,采集学籍电子管理信息。
第七条进城务工子女申请在城区就近接受义务教育者,凭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户口本和社区居委会出示的介绍信及监护人身份证,由暂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分配入学。
需接受普通高中教育者,回户口所在地按照普通高中招生有关规定入学。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严禁举办复读班和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者,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民办学校按照批准的招生时间和范围招收学生。
中小学校均不得异地办学和招生。
违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九条中小学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实行主号和输号。
主号即学生户口薄上规定的身份证号(小学生除外)。
各地各校学籍号编制代码附后,学籍号代码变更时需报上一级备案。
第三章转学与退学第十条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原因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但接收转入学生的学校必须是班额不超出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己联系转入学校,接收学校持学生个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家庭迁移户口、父母一方的工作调动手续和学生在原学校的学籍号及学籍档案材料,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备案注册,到学校办理入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跨省转学的普通高中学生,须持转出学校的转学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是否同意”并加章),转入地学生户口薄、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学籍的联系函,原学籍号和学籍册,经省辖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
第十三条中小学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起始年级上学期无特殊情况不予转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不予转学;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的乡镇内或县城城区内,普通高中的县域内,中心城区内)不得相互转学;A类以上与B、C类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普通学校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
所有中小学不得以接受转学学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和插班生。
第十四条未受为九年义务教育而退学者,学校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可依照《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强制学生返校。
对有退学情况不同时上报或变相驱赶差生的教师、校长,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成年学生要求退学,必须由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可准予退学。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五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学生和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历证明,由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其学籍。
患有传染病的学生,学校应令其休学治疗。
第十六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和监护人须在第一次休学期满之间,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但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和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者,应持休学证明及有关材料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符合条件应按时复学,可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第十八条义务教育为普及教育,且为年限教育。
学生每学年综合素质考评达到C级以上等级、学科学习成绩测试合格,均符合升级条件应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它方面有特长者,即使部分学科成绩不合格,本人要求升级的,可准予升级。
轻度残疾少儿随班就读能坚持学习,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升入初中就读者,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义务教育和A类以上普通高中,原则上取消留级制度。
普通高中中的B、C类学校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在同学年内经学校补考后必修科目中有三科不及格,且必修科目会考有三科以上不及格者,可准予留级,但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中小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得留级。
第六章插班与借读第二十一条所有中小学一律不准招收插班生,以确保区域内正常的办学秩序,确保推进区域性均衡发展。
因父母工作调动确需随父母或监护人就读者,应持有关转学手续按转学有关规定办理入学。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原则上不得招收借读生。
若学校班额允许,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
父母双方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其它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父母双方支援边疆者;父母双方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者;学生无监护人投亲就读者。
第二十三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同意到外借读证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者,应持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同意到外借读介绍信、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注册学籍号),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报借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方可借读入学。
第二十四条借读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正式学籍。
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所在学校保留,且普通高中学生应回到学籍注册学校参加毕业会考。
经批准的借读生毕业时,应持借读学校的综合素质评定、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到学籍注册学校办理毕业有关手续,在户口所在地按有关招生规定升入高一级学校。
第七章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全面评价。
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
学生成绩考核按照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每学科学习情况进行考试或考查,成绩实行等级制或百分制。
考试或考查成绩及时记入学籍档案。
综合素质评定根据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与实践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每学期进行一次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实行等级制。
毕业时根据重过程的原则,六个学期评定结果分别按1:1:1:2:2:3的权重由学校进行合成,及时记入学籍档案,并报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成绩考核与评价应坚持“立足过程,促进发展”的考核评价原则,严禁用单纯笔记成绩或一张考卷概全的做法,纠正过分强调量化,严禁用分数排名次的做法等。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八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凡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均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干部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分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对违反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必要时适其情节进行适当的批评和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校长公布。
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处分不得开除学籍,普通高中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基础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对学生的处分学校需告知家长。
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撤出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对于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收容教养应允许其继续复学。
成年学生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自动丧失学籍,但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和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帮教和挽救工作。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均应视其毕业升入初中就读。
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若语、数、外三科经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或操行不合格,或体育不合格,或综合素质综合评定等级为D级者,应在义务教育证书中注明肄业或发给初中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参加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有一科以上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者,均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许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