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
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
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一、公司法公司法是指对公司组织和运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法的目的是保护股东权益,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1. 公司的设立根据公司法,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公司名称的合法性、合适的注册资本、合适的公司类型等。
此外,公司的设立还需要进行工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2. 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督的机构。
公司法对这些机构的职权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公司资产分配、公司决策等权利,并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权、表决权等。
4.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权力关系和决策机制。
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高管人员的职责等。
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治理应当公正、透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5. 财务会计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会计。
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地披露财务信息,保证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企业法企业法是指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企业法主要涉及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者权益、劳动关系、经营者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法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1. 企业经营范围企业法规定了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范围。
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2. 企业经营方式企业法规定了企业的经营方式,包括个人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活动。
中国企业法
中国企业法摘要:一、中国企业法的概述二、中国企业法的发展历程1.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法2.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法三、中国企业法的主要内容1.企业法的基本原则2.企业的法律地位与组织形式3.企业的经营活动与管理4.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四、中国企业法的实施与监管1.政府部门的角色2.企业自律3.社会监督五、中国企业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2.维护市场秩序3.保障劳动者权益六、中国企业法面临的挑战与展望1.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2.强化法治建设3.提高企业竞争力正文:【中国企业法】中国企业法是我国规范企业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中国企业法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实施与监管以及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面临的挑战与展望进行探讨。
一、中国企业法的概述中国企业法是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旨在规范企业的组织、经营、管理等活动,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企业法的发展历程1.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法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企业法以国有企业法为主,主要涉及企业组织、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这一时期的企业法以国家所有制为主体,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国家的计划指标,缺乏活力和竞争力。
2.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法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企业法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一时期的企业法以公司法为主,包括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法逐步完善,形成了以公司法为核心的企业法律体系。
三、中国企业法的主要内容1.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中国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自主权原则、企业平等竞争原则、企业诚实信用原则、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等。
2.企业的法律地位与组织形式企业法规定了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企 业 法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立法概况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乡镇企业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一)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职责 (二)政府作为社会经济(行政)管理者的职责
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企业国有资产和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和责任 (四)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权及其对出资人的相关
责任
第三节 集体企业法(略讲)
二、我国企业法体系
1.改革开放初期,按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分别立法 2.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努力与国际接轨,按组织和责
任形式不同分别立法 目前为双轨制
三、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1、自由主义 2、许可主义 3、准则主义 4、严格准则主义 5、特许主义
(二)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和程序 (三)企业变更的主要情形 (四)企业终止的主要情形
三、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一)厂长负责制
1.含义:国有企业的厂长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全权负 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 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 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2.厂长的任职条件及产生、任期 3.厂长的职权(共6项)
第二章 企业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企业法概述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集体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国企业法
中国企业法
(原创版)
目录
1.中国企业法的概述
2.中国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3.中国企业法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中国企业法的概述】
中国企业法是我国调整企业组织和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法律,是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中国企业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1.企业的设立和组织
中国企业法规定了企业的设立条件、程序和组织结构。
企业设立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有合法的出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等。
2.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同时需承担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缴纳税收等义务。
3.企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
企业合并、分立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企业终止需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中国企业法的作用和意义】
1.规范企业行为
中国企业法明确了企业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有助于引导和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保护企业权益
中国企业法规定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中国企业法明确了企业的设立和终止条件,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止企业的违法设立和无序终止。
企业法的分类
企业法的分类
1. 独资企业法呀,就好比你自己一个人开个小店,所有事情你自己说了算!比如说你开个小小的文具店,从进货到销售,全是你自己一手包办,这就是独资企业啦。
2. 合伙企业法呢,就像是几个人一起搭伙做事。
比如你们几个好朋友一起开个餐厅,大家商量着怎么经营,怎么分配利益,这可很有讲究哦!
3. 公司制法,这可是大场面!就如同一个庞大的组织,有各种规章制度。
你看那些大公司,一层又一层的管理架构,可不就是公司制法在发挥作用嘛,它规范着一切呀!
4. 国有企业法,嘿,那可是国家主导的呀!就好像一个强大的后盾在支撑着。
像那些大型国企,为国家经济贡献力量,多牛气啊!
5. 外资企业法,这不就是外国资本来咱们这开公司嘛。
就像国外的品牌入驻我们这,带来新的活力和竞争,多有意思!
6. 集体企业法,就类似一个集体的大家庭一起搞事业。
比如说村里的集体企业,大家共同努力,共同受益,多棒呀!
7. 乡镇企业法,这在乡镇地区可是很重要的呢。
好比乡镇里的那些小工厂小作坊,让当地经济发展起来,给大家带来就业机会,多重要啊!
我觉得企业法的分类真的很重要,它规范了不同形式企业的发展和运行,让经济活动能够有序、公平地进行,是保障我们社会经济良好运转的重要基石啊!。
企业法
第 六 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 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 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第 六 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 产经营条件;
3.对合伙人权利的限制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 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 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 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 利益的活动。
4、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和承担: 协议、协商、实际出资比例、 平均分配。 注意:不得将损益分给部分人。
第 五 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特征: 1).契约式企业
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按合作企业 合同约定
2).法人或非法人企业 3).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方式多样化
企业 不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 责任公司,各方以投资比 例对公司承担责任 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 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等折成股金,货币形式示 现各方投资比例 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型企业 各方区别不同情况对公司承担 责任 除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还可 以其他财产权作为出资,也无 需折成股金计算各方投资比例 依据各方的合同约定确定 允许外方依法在合作期限内先 行收回投资
3、私营企业是赢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 四 节 私 营 制 企 业 法
分类:
1.私营独资企业 2.私营合伙企业 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第 四 节 私 营 制 企 业 法
企业法
二、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契约式合作经营 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
法人式: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的规定:≥25%
2、企业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 法人式:设立董事会 非法人式: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 亏损
可以与投资份额完全没有关系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报主管部门审批(提交相关文件) 2、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解散事由 合伙期限届满 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其他原因
2、清算 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投资人的出资 注意:登记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权属、 出资数额、是否实际缴付等情况不予审查, 由投资人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 任。 3、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自行管理
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责任承担: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 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 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 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 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 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 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 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 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分别找甲、乙、 丙、丁要求清偿全部贷款。
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 织形式
二、合营企业的法律特征——股权式合作经营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外方投资者出资 ≥25% 3、合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由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法全文2023
企业法全文2023
本文旨在介绍2023年颁布的《企业法》全文,为方便读者参考阅读,不做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依法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
...
第七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规定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许可
的特种设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第七十一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的义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境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
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法所称特别规定,是指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中
外合作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
简述企业法的特征
简述企业法的特征
企业法是指规范和调整企业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主要涉及到企业的组织、运营和治理等方面。
以下是企业法的一些特征:
1. 法律规范性:企业法是基于法律的,它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制度来规范和调整企业活动,确保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合法、公平、有序地运营。
2. 基于市场经济原则:企业法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原则,包括自由经营、契约自由、竞争自由等,旨在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
3. 维护企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企业法既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又要确保企业的活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如环境保护、劳动权益保护等。
4. 强调规范和制度的重要性:企业法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范和制度,如注册登记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合同法规等,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行为,保证企业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 强调法治原则:企业法强调依法经营和依法解决争议,强调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并接受法律的制裁和监督。
6. 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企业法需要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制度,以适应新
的经济业态和企业形态的出现。
总之,企业法的特征包括法律性、市场性、维护利益平衡、规范制度、法治原则和适应性。
这些特征为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也为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创造了条件。
简述企业法特征
简述企业法特征
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组织、运营和管理等活动的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包括:
1. 民事法律关系:企业法是以民法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特殊领域法律,涉及到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企业法主要通过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 法人地位:企业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具有权利和义务。
法人地位使企业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开展经营活动,并为其内部员工和外部交易伙伴提供法律保护。
3. 法律主导:企业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企业法还包括国际上的一些国际法规和国际商事惯例,以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需求。
4. 自主权与限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具有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等。
但同时,也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例如要遵守劳动法、环保法等相关法规,保护员工权益和环境利益。
5. 公平竞争:企业法主张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设立反垄断机构和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企业法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保护企业权益、规范企业行为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
它具有法人地位、法律主导、自主权与限制以及公平竞争等特征。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企业法
司资金按协议到位并注册后不再以任何名义把投
入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转让给中国大陆的第三方 。其余六家公司保证全部投资资金在协议签字后 两个月内到位。协议还就注册公司的经营管理机 构、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如果各发 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资金或产品未到位,将被视 为自动退出公司。任何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 司投入部分资金或产品,将被视为放弃应投入而 未投入到公司资金或产品的股本。公司可以出售 该放弃的股本,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 一个月,违约方缴付其出资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 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 付应缴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外,守约方 有权终止协议 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封闭型公司 – 按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
实例演练:
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某证券公司保定市营业 部拒不履行与其签订的《国债买卖委托协议书》合同义务 事宜,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该营业部和某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被告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管辖权异议,称:保定营业部属于非法人单位,对外无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且不具备委托理财的业务资格, 从而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才是法律上 适格的被告。故请求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适格被告某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设立失败,
设立费用及债务由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在运通科技公司设立失败后,设 立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发起运通科技公司的7家 发起人共同承担。由于运通科技公司的开办 费用实际是由正科公司向网技公司主张返还 150万元开办费用。而正科公司的这一诉讼请 求就引出了以下的问题:150万元中已经花费 的部分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是与运通科技公司 设立有关的费用而需要由全体发起人来承担? 正科公司是否能够要求全额返还150万元?
企业法1
第二章企业法第一节国有企业法一、企业和企业法概述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概念: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 1)是社会经济组织。
它必须是一定的人员和一定的物的结合,有自己的机构及工作程序,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2)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财产所有制不同,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 (2)按企业的所属行业,可将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各种服务性企业等。
• (3)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等。
• (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 (5)按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员工人数,可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
凡员工在3000人以下,资产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践中一般认为是中小企业。
反之为大型企业。
3.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企业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三类:1)企业主体关系。
包括企业主体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方式等。
2)企业经营管理关系。
包括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企业法主体对企业的基本权利,大体可分为财产权和管理权两类,具体可分为人、财、物、产、供、销权。
3)企业财产经营关系。
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权和经营责任方面的关系。
二、我国的企业法律体系• 企业法律体系,是指关于企业的设立、组织和活动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构成的系统。
• 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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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只有划分公司,从法条内容上来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这两种。
而企业这个法律概念是包括公司的,这个概念不止是《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而其实你要弄懂公司、企业,其实还有个法人的概念要理解。
(一)法人的概念与有限责任
一、法人的法律人格的形成。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百度百科
民商法给社会中的“组织团体”以法律人格赋予,并视之为与自然人等价的主体。
二、有限责任制度在法人制度中的确认。
法人实际上是在法律在对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进行总结、抽象出来的结果。
自然人财产的失去使其卖身为奴,不再被视为“人”(或者“公民”)。
而在法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也可以被认定为“死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人死亡后,其债务由其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为限进行承担;而“法人”破产后,在清理其剩余财产偿还债务后,也可以不再对剩余债务由其关联的自然人或团体(即原有的股东)予以清偿。
因此,在各国的商法中,形成了对法人的经典三要素定义: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把握好这三点,就非常容易理解法人的法律内核。
(二)法人、企业、公司之间的关系
法律概念只在各国法律体系下才有意义。
对于此三者的概念,只在中国大陆区域的法域下进行讨论:
法人,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它是社会组织;第二,必须有独立的财产;第三,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四,要能够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够独立地进行起诉或应诉。
法人可以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团体法人、事业法人和捐献法人。
所以,机关团体法人(政府机关、军队等)、事业法人(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捐献法人(红十字会等),这三类都是非企业法人。
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已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公司必然是法人,而且是企业法人的一种。
企业,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包括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或者“企业非法人”)。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称之为企业法人。
这一概念的另一含义就是存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换句话讲,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
企业法人,按照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
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
其中,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
非法人企业,即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总公司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分公司。
以上三者可以用以下图形来进行说明互相间的关联关系:
(接近圆形的大圈是表示法人,椭圆形的是表示企业。
)
结合第(一)点中对法人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法人以其自有资产独自对外承担责任,非法人由其出资方为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对于法人组织,考虑其风险责任能力主要应依据对其法人组织本身来进行考察,而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主要考虑其背后的出资人的责任能力来进行考察。
关于非法人企业的范围、民事诉讼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问题:非法人企业并非只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两种,实际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各大商业银行、各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都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
这些单位可以从它们的营业执照上看出来:
企业法人的执照抬头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领导人叫法定代表人;
非企业法人的执照抬头是:营业执照;它的领导人是:负责人。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分公司、分行(支行)、保险公司分公司,在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其总公司、总行等承担连带责任。
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换言之,在出现非法人组织与我司存在经济纠纷时,我司的诉讼主体依旧是对方企业(如XX公司北京分公司),但诉讼后,可执行对该
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的财产(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