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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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是指对山东省内各类绿化进行养护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绿化养护工作是保障城市绿化景观质量、提升城市形象、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绿化养护标准,对于推动山东省绿化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绿化养护的基本原则。

1. 生态原则,绿化养护工作要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恢复、生态保护的原则,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2. 科学原则,绿化养护工作要科学规划、科学施工、科学管理,注重科技创新,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效益原则,绿化养护工作要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实现绿化养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化养护的内容和要求。

1. 植物养护,对绿化区内的各类植物进行定期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保持植物的健康生长,确保景观效果。

2. 绿地养护,对绿地进行清洁、修剪、喷灌、杂草清除等工作,保持绿地整洁美观,提升城市绿化品质。

3. 绿化设施养护,对各类绿化设施如花坛、假山、喷泉等进行定期清洁、维护、修缮,确保绿化设施的完好和功能正常。

4. 绿化景观养护,对各类绿化景观如林荫道、景观道路、花境景观等进行定期养护,保持景观的美观和安全。

三、绿化养护的管理和监督。

1. 绿化养护责任,明确各部门的绿化养护责任,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位。

2. 绿化养护监督,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监督机制,加强对养护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绿化养护宣传,加强对绿化养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绿化养护的积极性。

四、绿化养护的保障措施。

1. 技术保障,加强对绿化养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养护技能和水平。

2. 资金保障,加大对绿化养护工作的投入,保障养护经费的到位和使用。

3. 物资保障,保障绿化养护所需的工具、设备、种苗等物资的供应和保障。

总之,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城市绿化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山东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
一、概述。

山东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绿化工作一直备受重视。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品质,制定了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以规范和指导绿化养护工作的开展。

二、绿地养护标准。

1. 绿地的日常养护应保持地面整洁,清除杂草和垃圾,修剪树木和灌木,保持绿地景观的整体美观。

2. 绿地的浇水养护应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合理安排浇水次数和水量,确保植物的生长需要。

3. 绿地的施肥养护应选择合适的肥料种类和施肥时间,避免过量施肥和施肥浪费。

4. 绿地的病虫害防治应加强监测,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保护植物健康生长。

三、道路绿化养护标准。

1. 道路绿化的修剪养护应保持植物整洁有序,合理修剪树木和灌木,确保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2. 道路绿化的绿化带养护应保持绿化带内植物的健康生长,及时清除杂草和垃圾,保持绿化带的整洁美观。

3. 道路绿化的景观照明养护应定期检查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更换损坏的灯具,保证道路绿化的夜间照明效果。

四、园林景观养护标准。

1. 园林景观的植物养护应根据不同植物的生长习性,制定合理的修剪和管理方案,保持植物的生长健康。

2. 园林景观的水体养护应保持水质清澈,定期清理水体底泥和水草,确保水体的生态平衡。

3. 园林景观的草坪养护应定期修剪和施肥,保持草坪的整洁和草色的翠绿。

五、结语。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为推动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各地绿化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认真履行养护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美好的生活空间。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泰政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0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为目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与民同心,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整体策划、协同推进的总体要求,在巩固近年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已有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广泛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并实现向长效管理的转变,着力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乡环境,促进城市现代化、环境生态化,推进城乡建设协同发展,确保全市城乡环境面貌有更大的改观。

二、整治活动范围整治活动范围:泰安市市区、新泰市市区、肥城市市区、东平县县城、宁阳县县城,4个国家重点镇(宁阳镇、翟镇、华丰镇、石横镇),11个中心镇(省庄镇、山口镇、汶口镇、满庄镇、楼德镇、汶南镇、汶阳镇、安驾镇、磁窑镇、州城镇、银山镇),城市近郊村镇,高速公路、铁路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村镇。

三、整治活动内容(一)完善城乡规划,加强规划执法。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8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2月28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突出泰安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建设美丽泰安,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城郊融合的原则,合理配置植物,确保城市绿量,实现城市绿化生态、景观、游憩、防灾等功能协调发展。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20年2月28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将第十九条增加一项:“(三)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八、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由管线管理单位会同绿地管理单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城市绿化养护服务质量规范

城市绿化养护服务质量规范

青岛市城市绿化养护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前言本标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目录1 范围2 规范性文件引用3 术语和定义3.1城市绿化3.2养护服务4 养护服务标准4.1 园林植物4.1.1乔木4.1.2灌木4.1.3 地被植物4.1.4 整形植物4.1.5 草坪、草地4.1.6花卉4.1.7 水生植物4.1.8古树名木4.1.9绿地内各类设施4.1.10绿地内环境4.2 服务时限要求4.3 安全与文明作业4.4 监督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养护行为所服务的客观事物—绿地及其附属物,通过养护行为的实施要达到怎样的效果和如何规范保证此服务行为的有效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建成区内园林绿地的养护服务。

2规范性文件引用《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DB37/T1174-2009《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DB3702/T071-2005《青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青岛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青岛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3.1城市绿化养护对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进行维护管理的行为。

3.2养护服务对城市绿化采取修剪、灌溉、病虫害防治等措施,以期城市绿化发挥最好的功能。

4 养护服务标准4.1 园林植物树形合理,植株健壮、美观,植物生长势适中。

不同植物的生物习性、生态景观效果得以充分展示。

开花植物花朵分布均匀,花朵大小、数量正常。

各种树木种间、株间生长协调,层次处理得当,整体观赏效果好。

植物叶片大小、颜色正常,无枯枝、死树、败花、败果。

病虫害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无大型、恶性、缠绕性杂草;无明显影响景观面貌的杂草。

4.1.1乔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支点合理,主侧枝分布匀称。

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兰祥2023年12月20日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满足公众休闲、文化、娱乐、健身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政府建设和管理的,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环境和相应配套设施,具备生态景观、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功能的城市公共活动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政府建设和管理的,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工程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纪念、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城市开放性空间。

第三条公园、广场的管理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一规划、彰显特色、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园、广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公园广场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公园广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广场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公园绿化设施维护保养计划

城市公园绿化设施维护保养计划

城市公园绿化设施维护保养计划第1章绿化设施维护保养总则 (3)1.1 绿化设施维护保养的意义与目的 (4)1.1.1 意义 (4)1.1.2 目的 (4)1.2 绿化设施维护保养的基本原则 (4)1.2.1 科学性原则 (4)1.2.2 系统性原则 (4)1.2.3 预防性原则 (4)1.2.4 连续性原则 (4)1.2.5 经济性原则 (4)1.2.6 社会参与原则 (4)1.2.7 环保原则 (5)第2章绿化植物养护管理 (5)2.1 绿化植物种类及分布 (5)2.2 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要点 (5)2.3 病虫害防治与绿化植物保护 (5)第3章土壤管理与改良 (6)3.1 土壤质量评价与监测 (6)3.1.1 土壤样品采集 (6)3.1.2 土壤物理性质分析 (6)3.1.3 土壤化学性质分析 (6)3.1.4 土壤生物性质评价 (6)3.2 土壤改良措施及实施 (6)3.2.1 物理改良 (6)3.2.2 化学改良 (6)3.2.3 生物改良 (6)3.3 土壤施肥与养分管理 (7)3.3.1 施肥原则 (7)3.3.2 施肥方法 (7)3.3.3 养分管理 (7)3.3.4 有机肥施用 (7)第4章水源管理与节水灌溉 (7)4.1 水源现状分析 (7)4.1.1 水源概况 (7)4.1.2 水质状况 (7)4.1.3 水源供需平衡分析 (7)4.2 节水灌溉设施的选择与布局 (7)4.2.1 灌溉设施选型 (7)4.2.2 灌溉设施布局 (8)4.2.3 灌溉设施安装与施工 (8)4.3 灌溉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8)4.3.2 灌溉制度调整 (8)4.3.3 灌溉设备维护与管理 (8)4.3.4 节水灌溉技术创新与应用 (8)第5章公园绿化景观设施维护 (8)5.1 绿化景观设施种类与功能 (8)5.2 绿化景观设施维护保养要点 (9)5.3 创意绿化景观设施的设计与施工 (9)第6章公园道路及铺装设施维护 (10)6.1 道路及铺装设施现状分析 (10)6.1.1 混凝土路面 (10)6.1.2 沥青路面 (10)6.1.3 石材铺装 (10)6.1.4 木质铺装 (10)6.2 道路及铺装设施的维护保养方法 (11)6.2.1 定期检查 (11)6.2.2 清洁保养 (11)6.2.3 裂缝修补 (11)6.2.4 松动铺装修复 (11)6.2.5 防护措施 (11)6.3 突发道路及铺装设施损坏的应急处理 (11)6.3.1 立即上报 (11)6.3.2 设置警示标志 (11)6.3.3 快速修复 (11)6.3.4 跟踪监测 (11)第7章公园照明设施维护 (11)7.1 照明设施种类及功能要求 (12)7.1.1 灯具选型:应选择高效、节能、环保、安全的灯具,保证光照效果及使用寿命。

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泰安市政府令第97号【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5.19【实施日期】2004.05.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泰安市政府令第97号 2004年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综合执法、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合理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以种植树木为主,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法履行全民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城市绿化建设。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七条定期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对破坏绿地和绿化设施以及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城市绿地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还能够起到调节气候、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因此,城市绿地的养护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环境。

为了规范城市绿地的养护工作,制定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势在必行。

一、绿地基本情况调查。

在制定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时,首先需要对绿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包括绿地的面积、植被种类、地形地貌等情况的调查,以便为后续的养护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二、养护工作要求。

1. 植被养护,对绿地内的植被进行定期修剪、浇水、施肥等工作,保持植被的健康生长,同时及时清除病虫害,确保植被的绿化效果。

2. 土壤养护,对绿地土壤进行定期的松土、施肥、修剪等工作,保持土壤的肥力和透气性,为植物的生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3. 设施养护,对绿地内的各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性,为市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环境。

4. 绿地卫生,定期清理绿地内的垃圾和落叶,保持绿地的整洁和美观。

5. 绿地安全,加强对绿地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市民在绿地内的安全。

三、养护质量评价。

制定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的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对养护工作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考核。

评价指标包括绿地植被覆盖率、设施完好率、绿地卫生状况等,通过科学的评价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养护责任部门。

为了保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的有效实施,需要明确养护责任部门,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各自的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城市绿地养护工作的开展。

总之,城市绿地是城市的宝贵资源,其养护工作关系到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制定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明确养护责任部门,是保障城市绿地养护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手段。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城市绿地的养护质量提升贡献自己的力量。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8.09.21【发布部门】泰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21【实施日期】2018.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已于2018年8月29日经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21日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8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突出泰安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建设美丽泰安,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城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4〕2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城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4〕2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城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城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加强泰城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结合泰城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属地为主、部门联动,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业主自治、综合施策的原则,着力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体系,着力深化体制机制创新,着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努力开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体系,实现社区物业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监管体制健全、职责明确、衔接顺畅;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各职能部门履职到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的基础上,推行以专业化物业服务为主,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物业服务站管理为辅的多种物业管理服务模式。

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物业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有较大幅度提高。

力争在“十三五”末,形成10家品牌美誉度高、经营规模大的骨干企业,实现泰城物业服务的全覆盖。

二、积极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创新(一)进一步明确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物业管理监管体制,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工作中,确保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城市养护内容及标准

城市养护内容及标准

日常养护内容及标准1、卫生保洁保持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发现鼠洞要随时堵塞。

及时清除“树挂”等白色污染物及绿地内水面上的杂物。

2、除杂草、绿地平整(1)人工建植的草坪要及时清除杂草,保持草坪纯度。

(2)使用除草剂必须慎重,应先试验,经批准后再应用。

(3)对被破坏或其他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草应及时更换补植,使草坪保持完整,无裸露地面。

(4)补植时应补种与原草坪相同的草种;适当密植,并加强管理养护,尽快与周围草坪一致。

(5)三年生以上草坪应采取打孔透气、疏草等措施。

3、做养护穴、养护沟树木都要做养护穴、养护沟。

行道树做与栽植穴一样大的养护穴,其他乔木做直径100cm以上的养护穴;花灌木做直径100cm的养护穴;球类做与球径一样大的养护穴;绿篱和花卉与草坪分界处做30cm宽的养护沟;养护穴、养护沟要经常松土平整,每月不少于2次。

养护穴要做到穴圆、穴边深、轮廓清晰、穴内土碎无杂物;养护沟要做到沟宽适宜、沟边深合理、轮廓流畅、沟内土碎无杂物4、树木扶正、萌蘖枝修剪及时做好树木扶正压实工作,保证树木生长整齐一致;风倒树木12小时内必须扶正;在树木生长期要进行剥芽、去蘖、疏枝等工作。

5、死树(不包括乔木)杂树清理、垃圾清运死树(不包括乔木)杂树每周清理一次,清理前必须办理树木清理审批手续。

及时清除垃圾杂物,严禁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

6、绿篱平台局部修剪在二次绿篱平台全面修剪之空隙,剪去局部超出绿篱平台5cm以上的枯枝,使绿篱平台的形状常年保持一致。

7、花灌木、绿篱平台局部治虫20株以内花灌木、50平方米以内的绿篱平台的病虫害,养护单位要立即落实人工摘除或喷药防治,把病虫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8、抗台防汛要有详细的绿地防汛抗台预案,落实相应人员、机械,在雨季可采用开沟、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对绿地和树池排涝,防止植物因涝至死。

绿地和树穴内积水不得超过24小时;宿根花卉种植地积水不得超过12小时。

在风雨后4小时内,倾斜、倒伏的树木要立即进行扶正、压实,做好支撑。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B37/T938-200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等级及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CJJ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JGJ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3.2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是指以保持城市道路功能为目的而进行的修复、加固等施工作业。

4养护维修等级根据各类道路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分三个等级:一等养护的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

二等养护的城市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三等养护的城市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等级由各城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5养护维修要求5.1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无沉陷,无坑槽,无松散,无破损,无错台,不影响交通。

5.2道路养护单位应当按照道路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和定期检测制度,对路面状况进行评价,提出养护对策。

5.3城市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

5.4道路养护维修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5.5沥青、砂土等结构的人行道维修应符合相同材质车行道的要求。

DB11T 213-2014 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

DB11T 213-2014 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
4 植物养护
2
DB11/T 213—2014
4.1 树木
4.1.1 修剪
4.1.1.1 应根据树木生物学特性,依据园林绿化功能和设计的要求,在顺应和满足树种分枝方式、干 性、层性、顶端优势、萌芽力、发枝力等生长习性基础上,通过修剪改善通风透光条件,满足生理需要, 符合并保持观赏要求。 4.1.1.2 根据树木生长状况和立地环境条件,通过修剪确保人员、车辆和临近附属设施安全。 4.1.1.3 同一树龄和品种的林带,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位于林带边缘的树木分枝点可稍低于林内 树木。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不得低于 2.8m;在交通路口 30m 范围内的 树冠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灯,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按 CJJ 75— 1997 中第 1.0.3.3 条和第 6.1 条执行。 4.1.1.4 树木与原有架空线发生矛盾时,应及时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树木与架空 线的安全距离按 DB11/T 839—2011 中第 5.3 条执行。 4.1.1.5 修剪树木前应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认真贯彻后方可进行操作,做到 因地制宜,因树修剪,因时修剪。对修剪量大、技术要求高、工期长的修剪任务,应制定详细的修剪计 划,包括修剪时间、人员安排、工具准备、施工进度、枝条处理、现场安全等。 4.1.1.6 作业人员应选择适用的工具、器械,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消毒和保养,树上操作时应采取 必要的劳动保护。 4.1.1.7 行道树等需高空作业的修剪应封闭工作区域,设置现场专职安全员,设立明显的路障和安全 警示标志。在供电电缆及各类管线设施附近作业时,应划定保护区域,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障作业 人员安全,防止损坏管线及设施。 4.1.1.8 修剪应选择适宜的修剪时期,具体情况如下:

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及验收要求

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及验收要求

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及验收要求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绿化养护规范及验收要求的制定和执行,是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绿化养护规范1.种植材料的选择: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品种,注意选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的植物。

2.种植技术规范:合理选择种植的密度和间距,确保植物的生长空间;合理施肥和浇水,保证植物养分和水分的供应;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定时修剪、修整植物,保持整洁美观。

3.病虫害防治:建立健全的病虫害监测和防治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病虫害问题;采取合理的防治措施,如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等,选择对环境友好、对人体无害的防治方法;定期对植物进行病虫害防治。

4.绿地草坪养护:定期修剪草坪,保持草地整洁、平坦;合理施肥和浇水,保证草坪的生长和营养供应;定期除草和除虫,防止杂草生长和病虫害的发生;定期疏松土壤,提高土壤的透气性和保水性。

5.树木养护:定期修剪树冠和枝条,保持树木整齐美观;定期修剪树根,保持树木稳固生长;合理施肥和浇水,保证树木的生长和营养供应;定期除虫和防治病害,保持树木的健康生长。

6.绿化景观的养护:定期修剪修整绿化景观,保持其整洁美观;定期清理绿化垃圾,保持环境的卫生;定期检查和维修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定期检查灌溉系统和照明系统,保证其正常运转。

二、绿化养护验收要求1.植物种植情况:要求种植的植物株型饱满、枝叶茂密,无病虫害和枯死现象;种植密度和间距符合设计要求,没有出现满天飞的情况;种植材料的选择合理,适合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

2.绿地草坪养护情况:要求草坪整洁、平坦,没有杂草和病虫害的发生;草坪的颜色鲜绿、生长均匀,没有枯黄和松散现象;定期修剪、除草、浇水和施肥的情况符合规定要求。

3.树木养护情况:要求树木根系稳固,树冠饱满、枝叶茂密;树木没有病虫害和枯死现象;定期修剪、修整、施肥和浇水的情况符合规定要求。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城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泰政发〔2015〕2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城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泰政发〔2015〕2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城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城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泰政发〔2015〕20号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加快构建科学规范、运作高效、责任明晰、管理精细的城市长效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城市运行质量和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秩序、美化环境”为主题,以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成果、全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为抓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总体布局,创新城市管理理念,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加强城市管理源头治理,严格城市管理执法,优化城市管理程序,提升城市管理效能,改善城市环境和人居环境,着力构建高效规范的城市管理工作新格局,努力实现城市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长效化,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综合竞争力,建设生态文明宜居城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职责明晰、重心下移。

明晰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和具体管辖范围,落实各区政府(管委会)、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2.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长效。

在持续深化整治的同时,更加注重长效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形成“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新体系。

3.坚持科学管理、精细高效。

集中优势管理力量,创新完善管理手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整合资源、提高效能,形成“责任网格化、管理数字化、服务规范化、运行现代化”的协调发展新局面。

城绿地养护服务规范-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绿地养护服务规范-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ICS 03.080.01A 2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1174-2009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前言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园林管理局、青岛市城市园林局、济南市泉城公园管理处、济南百合园林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波、苏先春、宋希英、张书博、安吉磊、张保全、王科春、陈青、窦忠晓、张亮。

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绿地养护服务的定义、养护要求、城市绿地环境要求、质量要求、服务时限及监督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建成区内园林绿地的养护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T 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90-200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城市绿地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

本规范所指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不含生产绿地。

3.2绿地养护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除草、施肥、更新种植等抚育性技术措施的过程。

4 养护要求4.1 修剪4.1.1 园林植物修剪应依据功能需要,在不违背植物生长规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树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并根据树种、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剪。

4.1.2 修剪前必须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并对工人进行培训。

4.1.3 落叶和常绿针叶树种宜在休眠期修剪,常绿阔叶树种宜在生长期修剪,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应避开生长期和发芽前伤流期修剪,耐寒性差的树种宜于早春修剪。

4.1.4 乔木修剪4.1.4.1 主干明显的树种,修剪时要保护好中央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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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暂行)泰安市园林管理局二0一三年八月1泰安市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泰安市城市绿地养护服务的定义、质量标准、养护要求,城市绿地环境要求、服务时限、安全及文明作业要求和监督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泰安市城市建成区内园林绿地的养护服务。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同时,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T 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91-200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城市公园服务规范DB37/T 1172-2009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DB37/T 1174-2009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城市绿地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

本规范所指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不含生产绿地)。

(二)绿地养护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风、防寒、除草、施肥、防治病虫、更新种植等抚育性技术措施的过程。

四、质量标准根据城市绿地所处位置及重要程度将养护管理分成以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一)一级管理标准城市综合性公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的绿地养护,全市性公园、广场绿地的养护,以及城市主干道绿地的养护应达到一3级管理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整体效果:植物群落稳定,结构合理;植株疏密得当,层次分明,林冠线和林缘线基本整齐或合理错落;植物生长势良好,土壤无裸露,整体观赏效果好。

2、植物养护2.1乔木树木生长健壮,树形美观自然。

2.1.1 树木正常养护保有率≥98%。

2.1.2树干规整,无空洞或裸露疤痕;无非整形性歪斜,树冠丰满,枝条年生长量增长明显,叶色亮润。

2.1.3修剪方案合理,留枝均匀,疏密有致,剪口平滑,愈伤良好;无干枯树枝,无残树桩,无萌蘖条;正确处理与架空线缆、交通设施等之间的关系。

42.1.4行道树树冠完整,规格一致,树干挺直。

无死树,如有缺株适时补植,补植树有牢固的扶架支撑。

支护整齐牢靠树冠丰满、规格一致2.1.5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设置维护设施并建立保护标志;古树有完整的复壮技术措施,应保持相应的萌芽力。

2.2灌木灌木生长健壮,株型美观,展现品种特有的花型与花色,叶色润泽光亮。

52.2.1 植物正常养护保有率≥98%。

2.2.2枝干结构合理,疏密得当,株型丰满。

冠面饱满轮廓清晰2.2.3修剪合理及时。

花灌木能按时开花,开花结果部位合理,开花繁茂,观果类果多色艳。

2.2.4球类、绿篱、模纹等造型修剪合理及时,冠面及修剪面完整饱满,轮廓清晰,线条流畅。

模纹及球类植物线条流畅、园路整洁62.2.5竹林疏密适宜,景观应与环境协调,植株生长健壮,新竹生长明显,竹鞭无裸露。

2.2.6藤本植物生长旺盛,开花适时,牵引得当、及时,覆盖率≥90%。

生长旺盛、开花实时2.3草坪正常气候条件下,冷季型草绿期>300天,暖季型草绿期>180天。

2.3.1草坪覆盖率≥98%,无大于10cm×10cm的裸露斑秃。

2.3.2 草坪草生长茂盛,叶色绿润均一;无明显干枯株丛,无杂草,无非季节性枯黄。

72.3.3 草坪草修剪及时,生长均匀整齐,生长季修剪高度控制在8cm以下,修剪后基本无残留草屑,剪口无焦口、撕裂现象,草坪地边缘线清晰。

2.3.4坪地平整,无人为踩踏,无冲刷沟穴。

2.3.5 土壤墒情良好,无板结。

2.4地被、草花花坛、花境生长季无裸露,花卉栽植、更换及时,三季有花,无杂草。

花卉生长旺盛,株行距适度,图案清晰美观,色彩艳丽。

2.4.1 花木正常养护保有率≥98%。

2.4.2植株生长健壮,植株整齐,花期适时,生长期内无萎蔫现象,无枯枝,无倒伏,残花清除及时。

2.4.3栽植地平整,墒情良好,及时浇水、排水,无旱、涝现象。

2.4.4 水生植物生长旺盛,开花适时,8生长范围符合景观要求;生长季节无明显倒伏和枯叶,无杂生植物;密度合理。

栽植与环境协调、美观3、病虫害防治基本无病、虫危害状。

蛀干性害虫危害率≤3%,单株植物黄叶、焦叶、花叶等其他危害损害率≤5%。

4、环境卫生4.1及时冲洗绿化植物表面浮尘污物。

4.2绿地内整齐整洁,无石块砖砾,无纸屑,果壳、塑料袋等垃圾污物,无焚烧垃圾现象。

4.3无干枯枝叶,无卫生死角,及时清除鼠洞和蚊蝇等孳生物。

4.4树木无缠绕物和“倒挂”现象。

94.5水面无漂浮物,水池无杂物,水质纯净。

水面、路面整齐整洁4.6厕所无臭味,无尿垢、无蚊蝇。

4.7园路、广场及园林设施构筑物等清洁美观,无乱贴、乱画现象。

104.8绿地内无明显杂草。

5、园林设施和绿地管理维护绿地灌溉系统、护栏、支撑、廊架、园路、指示牌、坐凳、卫生箱、假山、雕塑、水池等各项设施和园林小品完好无损并运转正常,维护及时,无安全隐患,满足景观要求。

5.1保护绿地不被侵占,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如有违反,须立即上报,及时劝阻、制止侵占和破坏绿地行为。

5.2绿地内无乱堆乱放现象;无各种车辆驶入和停放,无摆摊设点;无有损花草树木的活动;树木及设施上无张挂标语、晾晒衣物现象。

5.3树穴、花池和沿路绿地低于围挡5cm-10cm左右,行道树树池不小于1.5m×1.5m,新建绿地养护期内植物树穴规范齐整(雨季常绿树不宜留树穴)。

5.4无其他影响绿地养护和景观形象的现象。

(二)二级管理标准11区域性公园绿地的养护,儿童乐园、植物园、游乐公园以及其他专类公园绿地的养护,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城市次干道绿地的养护应达到二级管理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整体效果植物群落稳定,结构合理;植株疏密得当,层次分明;林冠线和林缘线基本整齐或合理错落;植物生长势良好,土壤无裸露,整体观赏效果好。

2、植物养护2.1乔木树木生长良好,树形符合其自然特征。

2.1.1 树木正常养护保有率≥97%。

2.1.2树干规整,无空洞或裸露疤痕;无非整形性歪斜,树冠丰满,枝条年生长量增长正常。

2.1.3修剪及时合理,疏密得当,形态符合要求;无干枯树枝,无残树桩,主干无杂生蘖条;处理好与架空线缆、交通设施等之间的关系。

2.1.4行道树树冠基本完整,规格整齐一12致,树干挺直。

如有缺株及时补植、补植树有牢固的扶架支撑。

2.1.5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设置维护设施并建立保护标志;古树有完整的复壮技术措施,应保持相应的萌芽力。

2.2灌木灌木生长旺盛,造型自然,特征明显,冠面及修剪平面完整无损,无缺株断垄。

2.2.1 植物正常养护保有率≥97%。

2.2.2枝干结构合理,疏密得当,株型自然美观。

2.2.3修剪合理及时。

花灌木能正常开花、结果,开花结果部位基本合理。

2.2.4球类、绿篱、模纹修剪合理及时,灌面及修剪面比较完整。

2.2.5竹林疏密适宜,景观应与环境协调,植株生长健壮,新竹生长正常。

2.2.6藤本植物生长良好,开花适时,牵引得当、及时,覆盖率≥85%。

2.3草坪正常气候条件下,冷季型草绿期>280天,暖季型草绿期>160天。

132.3.1草坪覆盖率≥97%。

2.3.2草坪草生长良好,生长基本整齐;无明显干枯株丛,无明显色差,无明显杂草。

2.3.3草坪草修剪及时,修剪高度控制在8cm以下,修剪后基本无残留草屑,剪口无明显撕裂现象;草坪地边缘线清晰。

2.3.4坪地平整,无人为踩踏,无明显空秃,无冲刷沟穴。

2.3.5 土壤无板结。

2.4地被、草花花坛、花境生长季无裸露,三季或四季有花,花期整齐,生长健壮,色彩鲜丽,无明显残缺株。

2.4.1 花木正常养护保有率≥97%。

2.4.2植株生长良好,花期一致,生长期内无明显枯枝、无倒伏。

2.4.3 墒情良好,无板结;及时浇水、排水,无旱、涝现象。

2.4.4 水生植物生长旺盛,开花适时,生长范围符合景观要求;生长季节无明显倒伏和枯叶,无杂生植物。

3、病虫害防治14无明显病、虫危害状。

蛀干性害虫危害率≤5%,单株植物黄叶、焦叶、花叶等其他危害损害率≤10%。

4、环境卫生4.1绿化植物表面无明显覆尘污物。

4.2绿地内整洁,无明显砖瓦石块和纸屑果袋,无焚烧垃圾现象。

4.3无干枯枝叶,无卫生死角,及时清除鼠洞和蚊蝇孳生物。

4.4树木无缠绕物和“倒挂”现象。

4.5水面基本无漂浮物,水池无杂物,水质基本纯净。

4.6厕所无臭味,无尿垢、无蚊蝇。

4.7园路、广场及园林设施构筑物等清洁美观,无乱贴、乱画现象。

4.8绿地内无明显杂草。

5、园林设施和绿地管理维护绿地灌溉系统、护栏、支撑、廊架、园路、指示牌、坐凳、卫生箱、假山、雕塑、水池等各项设施和园林小品完好无损并运转正常,维护及时,无安全隐患,满足景观要求。

155.1保护绿地不被侵占,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如有违反,须立即上报,及时劝阻、制止侵占和破坏绿地行为。

5.2绿地内无乱堆乱放现象;无各种车辆驶入和停放,无摆摊设点;无有损花草树木的活动;树木及设施上无张挂标语、晾晒衣物现象。

5.3树穴、花池和沿路绿地低于围挡5cm-10cm左右,行道树树池不小于1.5m×1.5m,新建绿地养护期内植物树穴规范齐整(雨季常绿树不宜留树穴)。

5.4无其他影响绿地养护和景观形象的现象。

(三)三级管理标准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绿地养护以及防护绿地养护应达到三级管理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整体效果:植物群落稳定,结构基本合理;植物生长势正常,土壤基本无裸露,能够达到景观效果要求。

162、植物养护2.1乔木树木生长正常,树形自然。

2.1.1 树木正常养护保有率≥95%。

2.1.2树干规整,基本无空洞或裸露疤痕;无非整形性歪斜。

2.1.3修剪基本合理,无明显干枯树枝和杂生蘖条;较好处理与架空线缆、交通设施等之间的关系。

2.1.4行道树树冠基本完整,无倾斜,如有缺株及时补植、补植树有牢固的扶架支撑。

2.1.5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设置维护设施并建立保护标志;古树有完整的复壮技术措施,应保持相应的萌芽力。

2.2灌木灌木生长正常,基本达到景观要求。

2.2.1 植物正常养护保有率≥95%。

2.2.2 枝干结构基本合理,株型自然。

2.2.3植株正常修剪。

花灌木能正常开花、结果。

2.2.4球类、绿篱、模纹正常修剪,冠面及修剪面比较完整。

172.2.5竹林景观与环境基本协调,植株生长正常,无退化。

2.2.6藤本植物生长正常,牵引得当、及时,覆盖率≥80%。

2.3草坪正常气候条件下,冷季型草绿期>260天,暖季型草绿期>1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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