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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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2013年本)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2013年本)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2013年本)--建材协会部分
一、推广应用的技术与产品部分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2013年本)--建材协会部分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2013年本)--建材协会部分
三、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部分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2013年本)--市建院部分
一、推广应用的技术与产品部分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2013年本)--市建院部分
二、限制使用的技术与产品部分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2013年本)--市建院部分
三、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部分。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建科教[2007]51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建科教[2007]51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建科教[2007]51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津政令(2006)10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节能效果,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对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5)及《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59-2006)进行了全面修订,合并修编为《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经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7)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自2007年6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原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5)及《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59-2006)自2007年6月1日起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特此通知二○○七年五月十日——结束——。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约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市容、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考核,培育建筑节能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

第六条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津建科〔2015〕522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消防管理正文市建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津建科〔2015〕52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防火管理,提高我市建筑保温防火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技术要求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活动适用本技术要求。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做法的系统外,民用建筑的其它各类保温系统所采用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1级。

采用B1级泡沫塑料类保温材料用于墙面保温时,其氧指数值应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的要求(即OI≥30%)。

2.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其建筑高度大于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当建筑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外墙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首层外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且采用不燃材料将保温材料表面完全包覆形成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7mm。

其他各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mm。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本)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本)

JC/T641-2008 JC/T698-1998 GB11968-2006
16 建
17 筑
18 材
19
料 产
20 品
墙体材料 板类
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泡沫混凝土砌块 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墙体保温用膨胀聚苯乙烯板胶粘剂
JC/T862-2008 JC/T1062-2007 GB/T23450-2009 GB15762-2008 JC/T992-2006
有防火要求的地下车库内的保温以及大空间建筑屋顶内保温
不脱落,粘结力≥0.1MPa。具有优良保温性能、降噪
性能和耐火性能。执行标准:《矿物棉喷涂绝热层》
JC/T909-2003
国家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 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部公 告第659号;天津市建交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外 墙保温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建质安 【2010】1039号)
保温性能差
本市行政区域内 居室分室墙 民用建筑 本市行政区域内 本市行政区域内
10
80以下系列塑料推拉窗和80以上滑轨高度≤25mm系列 气密、水密、保温性能要求差;滑轨高度≤25mm水密性能达不到3级
型材制作的推拉窗
ΔP≥250Pa的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
11
建筑门窗
塑料窗主型材可视面壁厚小于2.5mm;门主型材小于 2.8mm
芯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T29-135-2010
建 筑 节 能 技 术
第 1 页,共 5 页
依据
国家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 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部公 告第659号;天津市建交委《关于加强外墙保温 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建质安【2010 】103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津政发[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11吨标准煤下降到0.89吨标准煤,降低20%。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45吨标准煤下降到1.12吨标准煤,降低23%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4立方米下降到19.2立方米,降低20%左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2005年的90%提高到94%以上。

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6.5万吨减少到24万吨,下降9.4%,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3.13万吨以内。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14.6万吨减少到13.2万吨,下降9.6%。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做优增量,调优存量,突出重点,强力推进,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格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市建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台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二类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公示目录2016年6月4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使用各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及市管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具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区管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具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现场使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天津发布新版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限禁目录

天津发布新版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限禁目录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019.05>>> 更多行业资讯请关注本刊微信公众号INFORMATION REVIEW行业资讯本刊官网:/天津发布新版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限禁目录本刊讯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日前发布《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2019版)》(以下简称《目录》)。

根据天津市建筑节能工程需要,《目录》中增加了超低能耗建筑、建筑调适、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钢筋桁架混凝土复合墙体保温系统等相关节能技术,增加了保温装饰板、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等相关节能产品,将获得绿色建材(设备)评价标识的产品列入推广使用目录。

列入《目录》的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和产品163项,限制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30项,禁止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15项。

其中,有关墙体材料和外墙保温方面的内容摘录如下。

推广应用的墙体材料:以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江河湖(渠)海淤泥、污泥、为建设用地平整土丘荒坡土等为原料生产的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承重混凝土多孔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空心);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复合保温砖和复合保温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

推广应用的保温材料及配套材料: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模塑石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建筑防火隔离带用岩棉制品;泡沫玻璃绝热制品;保温装饰板;硬泡聚氨酯复合板;矿物棉喷涂绝热层;耐碱玻璃纤维网布;外墙保温用锚栓;屋面金属扣板;可拆装式隔断墙;屋面和外墙用防水隔汽膜;屋面和外墙用防水透气膜。

推广应用的外墙外保温技术:岩棉外墙外保温系统、EPS板(或G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硬泡聚氨酯复合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推广应用的墙体保温技术: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外墙保温系统、脲醛发泡保温夹心复合墙体保温系统、钢筋桁架混凝土复合墙体保温系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建材[2007]46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2007]463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的规定,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一、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依据《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办理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以下简称节能备案)。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内容之一,与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报告书一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供。

四、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和统计工作。

市管项目及市内六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筑工程由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办理节能备案。

其他区(县)管理的建筑工程由所在地的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节能备案。

五、节能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可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取《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也可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填写《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建科〔2010〕972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节约资源和建筑节能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改善我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公共建筑能耗,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0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二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10]553号)的要求,对《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05)进行了全面修订。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其中,第3.1.2、3.2.1、3.2.2、3.2.4、3.2.9、3.2.10、4.1.1、4.1.6、4.4.2、4.4.6、4.4.7、4.4.9、4.4.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05)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津建质安[2014]211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4〕21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规划建设管理处、各区(县)质安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1日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发布2013年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发布2013年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发布2013年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建科[2013]46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6.08【实施日期】2013.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发布2013年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津建科〔2013〕460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建设工程的科技含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结合我市建设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和现场实际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2013年天津市建设领域20项推广技术(产品)。

经专家审查,并报天津市建设科技发展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批准,现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附件:2013年天津市建设领域20项推广技术(产品)目录2013年6月8日附件2013年天津市建设领域20项推广技术(产品)目录1泥浆循环系统施工技术地下连续墙工程设备拆装便利,泥浆性能稳定,可循环使用、无污染。

节水、节材、节省泥浆搅拌费用。

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2劲性钢结构塔吊基础技术施工作业面狭小的基坑优先选用单台塔吊基础比传统工艺节省投资,并有效缩短土方开挖工期。

3防水水泥地下结构防水工程提高混凝土抗渗性、可灌入性、防腐性,有利于混凝土强度、抗裂、耐腐蚀等性能的改善,可较大程度提高混凝土的防水性能。

4围护结构电流场与渗流场联合渗漏探测分析及探测方法技术风险较大的深基坑渗漏检测在基坑开挖前和盾构进出洞前捕捉渗漏风险点,掌握安全管理的主动权。

由事后危机处理向风险控制转型,消除由承压水引起的地质灾害。

5双轮铣深层搅拌技术环境复杂、保护要求高的基坑止水帷幕工程对现场原土层和水泥浆进行搅拌,抗渗性能很好,最大深度48.5m,满足施工开挖深度25m以上的工程。

6。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水路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水路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水路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津交发〔2022〕245号•【施行日期】202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水路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22〕245号委机关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路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相关部署,我委编制了《天津市公路水路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重点任务落实委内分工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2年11月24日天津市公路水路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实施方案》、《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相关目标任务要求,扎实推进天津市公路水路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全面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实现绿色低碳,以交通运输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交通运输用能结构优化为关键,加快形成运输装备清洁化、出行方式绿色化、运输组织高效化、基础设施低碳化的发展格局,努力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助力本市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二)工作原则——系统推进、重点突破。

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统筹谋划政策措施和发展路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津政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6日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有力有序推动本市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紧密对接、高效匹配供给侧与需求侧,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大规模消费品以旧换新、大规模回收循环利用,促进消费升级,拉动有效投资,催生更多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新模式新业态。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实行备案制度。

生产、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

建筑节能技术持有人在应用该技术前,应当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

第三条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统计工作及监督检查.第四条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一)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含幕墙);(二)节能门窗及玻璃幕墙(含空气幕墙);(三)太阳能、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和设备;(四)集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六)建筑遮阳技术和产品;(七)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五条生产、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在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代理销售企业商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合同复印件;(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三)执行标准及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复印件;(四)取得相应资质的本市或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五)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以及质量承诺、售后服务、三包等管理制度资料;(六)检化验人员职称证书(至少三个以上)复印件;(七)使用说明书;(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九)新产品应提供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使用评估证书》复印件;(十)执行企业标准的外地进津产品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产品评估(鉴定)资料及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使用评估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建筑节能技术持有人在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代理销售企业商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合同;(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三)技术持有人的证明文件及技术使用说明;(四)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的文件;(五)新技术应提供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评估资料;(六)外省市的技术持有人(含新技术)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评估(鉴定)资料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评估资料.第七条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和技术持有人在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窗口(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二楼)领取《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表》,或者通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的通知-建材[2006]43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的通知-建材[2006]43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的通知(建材[2006]43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专家在我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工作的决策与咨询作用,提高节能工程质量和水平。

市建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天津市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专家组,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专家组主要任务1.协助我委制订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发展政策、规划;2.对推行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提供咨询;3.协助制订节能工程建设和新技术应用技术标准。

为制订鼓励、推广、限制、淘汰的节能技术及产品目录提供咨询服务;4.对节能标准贯彻实施和实际工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解决措施。

二、专家组组织形式1.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咨询专家组是专业技术咨询组织,成员受聘于市建委。

按照有关专家咨询组织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专家组采取定期召开会议,接受咨询课题等方式开展工作。

3.专家组成员由市建委颁发聘书,并定期公布名单。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第一批)名单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咨询专家组第一批名单序号职务姓名单位专业职称职务备注1首席专家王殿池中怡设计院建筑学正高工顾问总工标准编制人2首席专家伍晓亭建筑设计院暖通正高工总工标准编制人3首席专家胡德钧建工集团工程施工正高工总工标准审查人4首席专家陈敖宜建筑设计院结构正高工总工标准编制人5首席专家尹秀伟建筑设计院弱电正高工副总工标准编制人6专家顾放建筑设计院建筑学正高工副总工标准编制人7专家李宝瑜建筑设计院建筑学高工科技质量部部长标准编制人8专家安学义一建建筑施工高工顾问总工9专家付金栋二建工程施工正高工总工10专家杨少元三建工程施工正高工副总工11专家杜家林住宅研究所暖通正高工总工标准编制人12专家吕强房屋鉴定勘测院暖通高工副总工13专家杜春礼建材设计院结构高工标准编制人专家李福江质量监督站采暖通风正高工副总工标准编制人15专家沈勤龙翔建设开发工程施工高工标准编制人专家王向东仕敏监理公司工程监理高工标准编制人——结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有关规定的通知-建材[2006]195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有关规定的通知-建材[2006]195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有关规定的
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有关规定的通知
(建材[2006]195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各有关单位: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中关于“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适合本地区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产品及技术目录”的要求,为把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实现节约能源和资源,提高建筑使用功能。

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作如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禁止使用推拉窗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的外窗(包括:居室、起居厅、厅、厨房、卫生间)禁止使用推拉窗;
三、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的封闭阳台、非采暖公共间可采用推拉窗(采用88mm以上系列型材,采用硅化加片型毛条,传热系数应符合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凡在2006年8月1日起,主体工程尚未竣工和新开工程,应执行本规定。

以上规定,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六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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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津建科[2013]44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6.06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
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建科〔2013〕449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加快我市建筑节能新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高云,联系电话:23301853
2013年6月6日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的管理工作,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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