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绿色建筑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农委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农委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津建村镇[2013]525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建村镇〔2013〕525号)各有关区县政府:《天津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已于2013年7月6日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区县政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天津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2.天津市六区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及实施进度表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2013年7月30日附件1天津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做好我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以下简称“危改”)工作,现根据2012年全国农村危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我市农村危改实施方案。
一、健全责任机制成立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落实建设资金,搞好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交委。
相关区县政府负主要责任,要成立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县长任组长,明确办事部门(区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落实好区县配套资金,组织各部门、各乡镇、落实本区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实施中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定期组织检查考评,认真做好竣工验收。
要充分考虑农民特别是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的意愿和生产生活习惯,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把好事办好,让农民满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1.01•【文号】国办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1日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十一五”以来,我国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超额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但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规模轻效率、重外观轻品质、重建设轻管理,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等。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就明确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廉租住房(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分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
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符合条件家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政府按规定给予租金等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费或者住房等价款,也可以将原住房上交区房管局代管。
配租住房腾退后,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本金或者原住房退还原申请家庭。
2.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助其自行租赁住房或者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3.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是指对已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家庭,按规定的优惠标准收取公有住房租金,租金差额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对产权(经营)单位予以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对象,纳入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管理范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5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第三条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
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第四条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第五条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一)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区域性指标体系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地方标准。
第七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质量。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建材[2010]634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2010〕634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监管机制,促进我市民用建筑能效市场发展,现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健全我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监管机制,促进我市民用建筑能效市场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2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制度。
本市行政区内民用建筑产权人、供热单位、能源合同服务公司、物业公司、租赁人等法人单位使用建筑的实际运行能耗低于本市民用建筑用能指标或定额时,其节约的能耗折算成碳当量可进行民用建筑能效交易。
参与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的法人单位应办理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未办理注册的,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条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工作。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参与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的法人单位在实行交易前应持下列文件到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209号政协大厦806室)办理注册:(一)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二)与建筑产权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与建筑产权人签署的关于建筑能效交易收益的协议等法律文件;(三)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该表格可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http://)或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网站下载(http://);(四)建筑竣工图纸,包括新建或改造后的建筑部分、电气部分及采暖、通风和空调部分;(五)近两年内的建筑用能情况报告(见附件2)。
天津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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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下达2013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二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3〕883号)要求,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修订完成了《天津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T29-200-2019,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原《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技术规程》DB29-200-2010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019年10月14日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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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1号)
二、《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02号)
三、《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67号)
四、《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7号)
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6号)
六、《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6号)
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
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2号)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结束——。
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津政发〔2011〕6号)20110201
津政发〔2011〕6号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计计〔1978〕23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具体包括:(一)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国债和中央专项补贴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融资,利用政府资源贷款、政策性贷款等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特定目的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和赠款安排的建设项目。
(如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第三条建设成本包括:(一)工程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二)工程建设其他费,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招标代理等标准取费及征地拆迁、配套迁改、环评等费用;(三)预备费;(四)建设期贷款利息。
第四条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现行管理职能,对项目建设成本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审计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拆迁等单位负责各自环节的建设成本控制。
各相关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津政办发[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巩固我市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以下简称旧楼区提升改造)成果,依法建立和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范围对列入市人民政府旧楼区提升改造计划、综合提升改造后符合接管标准的小区,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模式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立和完善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在总结原有旧楼区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旧楼区管理服务模式。
主要管理模式如下:(一)社会化服务公司实施管理的模式。
(二)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模式。
(三)居委会牵头组织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模式。
三、职责分工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旧楼区管理的指导和推动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社区环境,具体职责如下:(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旧楼区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旧楼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指导本辖区内旧楼区提升改造后管理模式的确定;落实区财政日常补贴资金等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及经费来源;协调处理旧楼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管理服务情况列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中心城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指挥部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中心城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津政办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中心城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指挥部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中心城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指挥部。
现将市指挥部和各区分指挥部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市指挥部总指挥:熊建平副市长副总指挥:舒长云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窦华港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吴延龙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常务指挥:王莙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指挥:穆怀国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李汕源市市容园林委副主任成员:龚建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光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苗宏伟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庆和市财政局副局长郑嘉轩市规划局副局长曲孝丽市民政局副局长杨振林市质监局副局长刘树华市体育局副局长吴秉军市市政公路局副局长陈敏市邮政局副局长李路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杨红杰广电集团总工程师市指挥部成员同时包括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制定中心城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政策措施;下达年度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各区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工程验收和接管工作,指导推动各区做好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王莙兼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市指挥部的工作要求,负责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检查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设综合服务组、资金监管组、管道节能改造组、房屋综合修缮组、外部环境组、综合配套组、接管验收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津政办发[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5日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管理规定(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使用和科学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充分发挥校舍的使用功能,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努力实现校舍管理与维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我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校舍,是指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土地、道路、运动场地等。
第二章校舍的权属第四条凡是建国后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人力社保部门接管的学校校舍,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街道办事处调拨给学校使用的公房和其他房屋,各级人民政府拨款建设、购买、征收的校舍,社会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调拨、赠予、捐资建设或改造的公立校舍,公立学校勤工俭学、自筹资金建造的校舍等,应当确定为国有资产,学校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3〕2号)及我市公用公房管理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自-天津市非经营性公建办法津政办发201229号
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绿色
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1.05
•【字号】建科〔2010〕96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绿色建筑评
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天津市绿色建筑的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由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细则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细则由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细则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及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网络,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只升华副市长副主任:王敬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XXX 市公安局局长成员:刘春雷市精神文明办副主任于立军市教委副主任王春珍市监察局副局长赵德勤市民政局副局长宗连学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兰强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李爱国市市容园林委副主任马超英市农委副巡视员宋国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张连选市交通港口局副局长王树行市市政公路局副局长丁福东市公安交管局局长杨劲松市综治办副主任武岱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郝承强公交集团副总经理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治理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二、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标,向各区县、各系统分解量化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标,并逐级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制定全市道路整体规划,确定交通堵点、秩序乱点、事故黑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治理。
四、定期对全市交通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每季度汇总检查情况,并进行通报。
五、将各区县年度本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标超标情况和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考核体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津政办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的监督管理,防止抛洒污染,维护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有渣土运输活动的,纳入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范围。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建设工程渣土,是指在上述建设工程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二、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目录管理制度。
市建设交通委根据全市工程规模和企业运输能力,确定从事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目录,并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渣土委托目录之外的企业进行装运。
三、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应当从国家公布的车辆产品目录中选购运输车辆,并加装统一密闭装置。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相关检测单位对企业改装的密闭装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密闭改装的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年检。
渣土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应当具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通行证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许可证件,并按指定的时间、区域或路线行驶。
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出口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一)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门禁,并派专人职守,对不符合出场标准的车辆严禁放行;(二)施工现场出口内侧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使用功能完好,对驶出场区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冲洗;(三)施工现场出口外50米范围内应保持地面清洁,并派专人进行日常清扫;(四)施工现场出口应当设置摄像头,与文明施工监管系统实时保持连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郊野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郊野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津政办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郊野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2011-2015年天津市造林绿化规划》,全面推动郊野公园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郊野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现将指挥部成员名单通知如下:总指挥:熊建平副市长XXX副市长副总指挥:于忠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袁树谦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国庆市农委主任陶润立市林业局党委书记张宗启市林业局局长成员:侯一民市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李伟桥市财政局副局长秦川市规划局总建筑师张凤和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刘翠乔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温武瑞市环保局副局长郭喜东市市容园林委副主任张志颇市水务局副局长佟景正市旅游局副局长刘树华市体育局副局长吴秉军市市政公路局副局长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参照建立本辖区的分指挥部,推动郊野公园建设。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郊野公园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负责审定郊野公园建设规划,组织推动工程实施,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推动各分指挥部、各项目单位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张宗启兼任。
办公室设综合、规划设计和组织推动三个工作组。
综合组由市林业局副局长齐龙云任组长,负责郊野公园建设有关情况的综合、文秘、信息、宣传、督查、资料档案整理、相关活动组织及政策研究等具体事务。
规划设计组由秦川任组长(兼),负责组织制定郊野公园规划、设计导则,审查郊野公园规划设计方案,推动各分指挥部和各项目单位高水平编制项目方案,协调规划设计与实施的衔接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
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17(0)10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2页(P18-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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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
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4]5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天津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市建设交通委)
为促进我市生态城市建设,实现建筑节能减排目标,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的意义
发展绿色建筑是转变我市城市建设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工作,是促进城乡建设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由重规模向重效率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建筑品质和使用寿命、节约能源资源、改善环境、加快我市生态城市建设的必由之路。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发展规模化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动建设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于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我市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从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标准规范、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筑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管理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我市生态城市和美丽天津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范围,整体推进。
新建示范小城镇、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我市绿色建筑标准;以中新天津生态城、新梅江居住区、于
家堡低碳城区为示范区,重点推动我市区域性绿色建筑发展。
2.政策引导,市场推动。
以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手段,规范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的主体行为。
综合运用财政奖励、金融和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鼓励绿色建筑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3.正确认识,科学发展。
提倡对绿色建筑进行精细化设计和建造,树立建筑全寿命期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理念,提高区域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合理选择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降低绿色建筑建造和运营成本,切实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4.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按照总体规划,结合地区建筑风貌、历史文化和资源条件,搞好建设规划布局,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环境、发展绿色产业,创建具有文化底蕴、体现绿色理念的城市建设模式。
(三)行动目标。
1.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2014年开始,凡我市新建示范小城镇、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我市绿色建筑标准。
"十二五"期间,我市建设绿色建筑360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 10个建筑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的规模化绿色建筑项目。
到2014年底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当年新开工建筑面积的20%,到2015年底达到30%。
2.提高建筑节能标准。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市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率达到100%。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加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供热热源及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到2017年底完成我市4400万平方米具有改造价值的非节能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其中到2015年底完成200万平方米大板楼改造,到2017年底完成4200万平方米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
到2015年底,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发展浅层地热能、太阳能、污水能、深层地热梯级利用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到2015年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4500万平方米,占同期建设的30%以上。
5.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到2015年底,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超过全市集中供热总面积的30%。
6.绿色农房建设。
到2015年底,新建、改建绿色农房30万平方米。
三、重点行动
(一)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截至2014年7月1日,我市新建示范小城镇、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