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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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地方交易市场发布的建设项目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六条招标计划审批部门对是否具备招标条件、交易场所、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招标文件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评委抽取、评标过程实施驻场监管。
第七条招标人应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向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条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招标情况报告。
第三章招标规模范围
第八条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符合下列标准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施工、监理,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章公开招标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基建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件,执行《总公司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设〔2015〕146号)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划执行单位已确定;
(二)项目计划已下达;
(三)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已批复;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划执行单位已确定;
(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方式,基建大中型项目执行《总公司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设〔2015〕146号)规定,集团公司管理的更新改造及小型基建工程一般采用资格后审。
第十二条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应向招标计划审批部门上报招标计划及签字背书资料。
招标计划包括:项目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基建大中型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其它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计划,报建设管理处审批。
第十三条招标计划报批手续完成后,招标人办理《四项经济活动表》。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查询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
第十四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按照《总公司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的通知》(建设〔2015〕200号),《总公司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设〔2015〕317号)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应载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1种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有关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涉及犯罪记录查询、增值税发票开具、质量保证金、转包及违法分包、质量安全红线、廉政要求等内容,必须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于招标公告发布2日前将编制好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印刷版(或电子版)报建设管理处。
经建设管理处审核后,
按照交易市场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开标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采用施工总价承包方式的,总承包风险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数额。
投标人对总承包风险费自主报价,但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载明数额。
招标人应按国家规定在招标文件内载明安全生产费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费用进行安全生产费报价。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且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一致。
投标保证金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并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六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参照本文第三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比例不得大于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具体数量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中专业专家从专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用专业专家从地方专家库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形成独立的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
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同时,应查询所有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和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前,招标人提供履约银行保函。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限额以下项目发包管理
第三十二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的限额以下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监理项目,由计划执行单位进行发包。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下、
监理50万元(含)以下的,计划执行单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可直接进行发包。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不含)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的、监理5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计划执行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发包,也可按照各专业系统段管工程委外管理指导意见进行。
(一)计划执行单位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组成工程发包组,组织开展项目发包工作,择优选择施工、监理单位。
(二)工程发包组首先编制发包计划,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发包范围、承包方式、时间安排、资格要求、评审委员会组成方案、公告发布场所等。
(三)发包计划需经计划执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并签字背书。
(四)工程发包组根据批准后的发包计划编制发包公告及发包文件,发包公告在计划执行单位办公网站或公示栏公开发布,也可在《招标公告和公式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规定的发布媒介发布。
发包文件参照国家发布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项目实际进行编制。
(五)发包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自发包文件截止发售之日起至提交评审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六)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为评审时间,计划执行
单位应按照发包文件载明的时间、地点准时接收评审文件,开展评审。
(七)评审委员会由计划执行单位组建,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与工程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八)评审工作应由评审委员会独立进行。
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发包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和标准等内容进行评审。
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向计划执行单位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审报告内容为:递交评审文件基本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承包候选人名单等。
(九)计划执行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公告所发布媒介公示承包候选人,并告知所有递交评审文件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十)公示无异议后,计划执行单位确定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
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有放弃承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承包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计划执行单位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承包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
(十一)计划执行单位和承包人依照发包文件载明的合同内容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计划执行单位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二)发包文件、评审文件以及评审过程资料由计划
执行单位工程发包组纳入工程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基建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同时执行《总公司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设〔2015〕146号)及《总公司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设〔2014〕54号)。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