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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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的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服务机构负责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等服务、协助企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二、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一)已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企业,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所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定期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七条: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第八条: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每年提出初选名单,上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核确定后,抄送省发改委。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省、市环保局分别在省级和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企业名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3•【文号】环发[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颁布日期:20040816实施日期:200410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一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与法律法规

一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与法律法规


第一条
总 第二条
第三条 一
第四条 则

第五条
内容摘要 立法目的 清洁生产审核的定义 适用范围 管理体制
清洁生产审核遵循原则
序号和标题
第清 洁

二产 审 核 范
章围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序号和标题
内容摘要 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 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 促进区域性清洁生产
建立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与政策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 谢锋
2011年1月13日
一、清洁生产的提出 二、 清洁生产的内涵、作用 三、推行清洁生产的主要途径 四、清洁生产与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 五、清洁生产政策、法规
一、清洁生产的提出
1、环境问题 2、资源问题 3、单纯依赖末端治理的弊端
二、 清洁生产的内涵、作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1、清洁生产审核定义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 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 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 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 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 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1015
733 602 438 273809
0 机制纸及纸板产量(万吨)
273.4 202.9 147.1 162.8 121.865.3 111.1966.1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一家企业的转型途径
• 一个县办小厂,一跃成为综合实力居全国造 纸行业第八位、山东造纸行业第四位,2009年 销售收入达76亿的全国大型集团化企业;从接 受COD500mg/l都很被动,到COD常年控制 在60mg/l以下;从“黒液大户”到利用农业废 弃物实现“一草三用”,生产流程循环利用; 从自主研发技术攻克麦草造纸的世界难题,变 加氯漂白为本色环保,带来造纸生产理念和消 费理念的巨大变革……在科研和环保累计投入8 个多亿的同时,技术源头上的突破,为泉林带 来全新的成长空间,而这一切都发自于企业对 于绿色责任的主动追求。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以及在清洁生产中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0年颁布,规定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清洁生产的规划、标准、审 核、监督和考核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上海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该条例于2011年颁布,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促进资源的节约和综合 利用,减少污染和废弃物的排放。
审核内容
能源与资源利用
审查能源利用状况,如消耗量、利 用率等,以及资源利用是否合理。
生产过程控制
检查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环保法规, 如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使 用等。
产品与废物处理
评估产品是否符合环保标准,以及 废物产生和处理是否合理。
环境管理
审查企业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性, 如环境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审核目的
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和不足,提出清洁生产方案和改进 措施。
审核范围
包括企业的各个部门和生产环节, 如原材料采购、加工制造、产品包 装、物流运输等。
审核方法
采用系统分析方法,对企业的生产 过程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找出潜 在的问题和瓶颈。
审核结果
根据审核结果,制定清洁生产实施 方案,包括改进措施、投资预算和 实施期限等,并推动方案的实施。
行业标准与规范
《清洁生产标准体系》
该标准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包括30多 个行业的清洁生产标准,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了依据。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该指南由原环境保护部发布,指导企业如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包括审核程序、 审核内容、审核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介绍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介绍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 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 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第 二类重点企业”,又称“双有”企业)。 (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 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 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
列入公布名单的第一类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 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 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 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 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 费缴纳情况等。
9.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回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 废物、余热,或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或个人利用。 (第二 十六条)
10. 生产、销售了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 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二十七 条)
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
11.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产生情况 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上述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 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第二类重点企业每隔五年至少应实 施一次审核。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的实践与案例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案例
案例一
某化工厂清洁生产审核
案例二
某钢铁公司清洁生产审核
案例三
某制药厂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案例
01
02
03
案例一
某造纸厂废水处理技术改 造
案例二
某水泥厂粉尘治理技术改 造
案例三
某印染厂节能减排技术改 造
区域清洁生产推进案例
案例一
某市工业园区清洁生产示 范区建设
洁生产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中国清洁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清洁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层级,涵 盖了清洁生产各个方面。
主要内容
中国清洁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清洁生产促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标准制 定等方面。
社会公众对清洁生产的参与与监督
提供公众参与渠道
政府建立清洁生产信息平台, 向社会公众提供清洁生产相关 信息,并鼓励公众通过平台提 供对清洁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社会公众可以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工 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 或媒体举报,促使企业更加重视清 洁生产。
促进信息共享
政府定期发布清洁生产相关信息和 企业清洁生产状况评价结果,以便 公众了解企业清洁生产情况和政府 对清洁生产的监管情况。
05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的未来发展与挑战
国际清洁生产合作与交流
全球清洁生产伙伴关系
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分享最佳实践和技术,推动清洁生产的发展。
国际清洁生产会议
为各国提供交流和讨论的平台,共同探讨清洁生产的未来发展方向。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我国清洁生产法律法规

我国清洁生产法律法规
识别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和类型,以及确定企业效率 低的“瓶颈”部位、能量浪费的部位和管理不善的 部位;确定节能、废弃物削减的目标,制定经济有 效地节能、削减废弃物产生量的对策;
提高企业对由削减废弃物获得效益的认识;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1.强制性要求
• 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的要求和责任 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 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不公 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1.强制性要求
• 对建筑和装修材料的要求和责任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 装修材料。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 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 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 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 洁生产。
所有一二三产业。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1.强制性要求(5条) 2.自愿性要求 3.指导性要求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1.强制性要求
• 注明产品材料成分的要求和责任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 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 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制度范本

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制度范本

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清洁生产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清洁生产,是指通过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资源和治理污染,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条公司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和任务,保证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应当成立清洁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司的清洁生产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清洁生产审核小组,负责对公司生产过程进行审核,提出清洁生产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公司应当制定清洁生产工作计划,明确清洁生产的任务、目标和责任,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清洁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清洁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审核与评估第八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等情况。

第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按照筹划与组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与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制定清洁生产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章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将清洁生产方案纳入公司生产计划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方案的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五章激励与责任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未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或者未达到清洁生产目标的情况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7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 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 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 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5
清洁生产促进法对经营者的要求

自愿性要求
2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9
总 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 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 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 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 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 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 审核与国家强制性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 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13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8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 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 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2004年8 月16日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 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GDCP
清洁生产促进法
26、企业对废物、余热等的回收利用(第 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 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 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 业和个人利用。
GDCP
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 施,具体规定了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职 责和义务。规定了工业生产企业的新改扩项目、 产品包装和余热回收方面的清洁生产要求,建筑 业、矿产业、机电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 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该法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 生产审核要求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类型。本 法中关于指导性的要求比重较大,强制性规范比 重较小,这样的设计体现了“促进法”的特点。
清洁生产促进法
7、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
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 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8、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 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 推行规划。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 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 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GDCP
清洁生产促进法
22、在农业生产中实施清洁生产(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
GDCP
清洁生产促进法

我国清洁生产法律法规

我国清洁生产法律法规

我国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我国清洁生产法律法规1. 引言清洁生产作为一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推动清洁生产的实施和监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的清洁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综合介绍。

2.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清洁生产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根据该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资源综合利用法为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综合利用法》。

该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对资源浪费行为提出了惩罚性措施,以推动企业转向清洁生产。

4. 废弃物处置法废弃物是制约清洁生产的重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废弃物的排放、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5.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是影响清洁生产的主要问题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减少排放、提高燃烧效率、使用清洁能源等。

该法对大气污染的监测、评估和控制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6.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推动清洁生产,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企业对水污染的控制要求,包括限制污水排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

7.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法为了加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法》。

该法规定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8.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以上介绍的法律法规之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清洁生产标准、政策法规

清洁生产标准、政策法规

定性评价
定性评价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 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 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选取,用于定性考核企业对 有关政策法规的符合性及其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情 况。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 标。一级指标为普遍性、概括性的指标;二级指 标为反映行业清洁生产各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易 于评价考核的指标。
清洁生产标准的制定(详见后面PPT)
目前,清洁生产已经成为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国家在审批新建和改扩建 项目时,将清洁生产标准作为依据之一。有些
01
省环境保护局已经将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 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达到国内先 进水平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02 清洁生产已成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城市清洁生产工作水平与城市工业生 产污染物排放水平、城市采用清洁生 产先进工艺和技术水平、城市经济发 展质量、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状况、 城市有关清洁生产的政策法规制定和 执行情况以及城市有关清洁生产知识 的全民教育和民众意识水平等 6个因 素有关。我国的太原市 (2003年) 和 上海市(2005年 )分别进行了城市清洁 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探索性研究, 并 基于此,对城市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 趋势作了预测。
33 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工业( HJ/T 467-2009 )
34 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铁合金) (HJ/T 470-2009)
35 清洁生产标准 氧化铝业( HJ /T473-2009 )
二、清洁生产标准
指标体系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
01
标的可度量性, 分为定量评价和定性评 价两部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颁布的清洁
谢 谢 大 家
表2 我国现有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清洁生产审核编制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编制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编制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最新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2018年1月1日起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3年4月修订,2023年9月1日起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2018年12月29日起实施;(9)《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3年3月1日实施);二、国家政策及部门规章(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3 年“月2日;(1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3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3年9月22日);(13)《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23号;(14)《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4号);(15)《“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发改环资(2023)1524号);(16)《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3)4号);(17)《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3)45号);(18)《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2016年7月1日;(19)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环办科技(2018)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8年4月12日;(20)《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3)27号);三、标准、技术标准导则(21)《危险废物储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I8597-2001)及2013年修订单;(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I8599-2023);(23)《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手册》(国家环保局编中国环科出版社);(24)《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定技术导则》(HJ469-2009);(25)《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2013年6月5日发布);(2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2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1)《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18);(3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3)(33)《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34)《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工信部公告2012年第14号);(35)《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工信部公告2014年第16号);(36)《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四批)》(工信部公告2016年2月);(38)《陶瓷行业清洁生产指标评价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24号公告);四、地方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标准(补充)五、企业内部资料(43)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44)大气、水及噪声污染物监测数据;(45)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46)排污许可证及其副本。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将进一步完善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法规的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执法力度
我国政府将加大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 行为。
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我国将出台更多政策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和改造 ,推动产业升级和绿色转型。
限制与禁止
对于严重违反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 企业,政府可能采取限制或禁止其 从事某些生产活动的措施。
企业如何遵守清洁生产法律法规
建立环保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体系,明 确各级管理人员在环保方面的职责和 权限。
加强污染物监测与控制
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监测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建立清洁生产制度
企业应建立清洁生产管理 制度,明确清洁生产的目 标、措施和考核标准。
开展清洁生产培训
企业应定期开展清洁生产 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 识和清洁生产技能。
企业违反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后果
罚款与行政处罚
企业如违反清洁生产法律法规, 将被处以罚款,严重者可能面临
行政处罚。
声誉损失
企业因违反环保法规而受到处罚, 将对其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影响企 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通过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可以促 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制定过程
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经 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和广泛征 求意见等环节,以确保法律法规
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实施方式
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依 靠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监管、宣传培训和推 广示范等手段,推动企业实施清
引入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新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新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新)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2016.5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2016.5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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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清洁生产审核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54号,2012年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08年8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
第31号,2015年8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
日,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77号,1996年10月2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
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10.《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2010年11月19日)
11.《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环保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16日)
12.《苏州市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
13.《苏州市推进清洁生产指导意见》
17. GB/T15587-2008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18. GB/T7119-2006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19. GB/T3485-1998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20. GB/T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21. GB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22.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3.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4.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6.《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1~3批)
27.《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三、四批)
28. 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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