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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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廉政文化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廉洁自律问题,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中心(室)、各区域公司、以及***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制度;
(二)与***公司利益紧密相关的供应商、承包商等外部公司或个人。
第二章廉政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条管理方针
着力源头预防,德治法治并举。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禁止利用工作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社会、公司和他人利益。
第五条廉政预防及管理
(一)廉政预防从源头抓起,对重点岗位,如经营、物业、出租、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相关岗位,应着重品德素质及个人经历考察,考察不合格一律不准录用。新到岗员工,应加强廉洁自律方面的训导,自觉接受全方位的监督;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杜绝在招标、拨付工程款、工程质量检查中徇私舞弊;
(三)不定期和供应商、客户等相关方开展廉政相关的活动调查,收集证据;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实,违者予以处罚:
1.思想道德廉政风险
①不注重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
②严禁搞自由主义,发表有悖于公司重大决策和有损于公司形象的言论;
③不上交礼金等不正当费用。
2.岗位职责廉政风险
①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如:应当公开招标而不招标的;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的;以虚假形式招标的;不按定标成果另行签约的;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增加工程量的;虚报高报工程量的;虚报项目或工程
量等手段套取工程款的;虚报谎报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虚假验收等情形的;
②严禁以任何形式泄漏公司重要商业秘密,随意透漏企业重要信息,如:泄露标底的或其他应当保密的资料文件等情形的;
③接听电话、收发信息、收发邮件不及时,可能导致本单位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④对单位档案管理不严格、更新不及时,可能造成档案资料不完善或遗失;
⑤不执行上级工作指令的。
3.业务流程廉政风险
①在物资采购、出租过程等重要环节禁止进行利益输送;
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如: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承接公司相关业务;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形;
③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如: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不准“私存私放公款”;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情形;
④禁止违反规定谋取工作职位,如: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亲属入职等情形;
⑤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如: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等情形;
⑥在单位公章管理中容易出现私自出具不合法文件、函件、证明,徇私办理不符合规定业务方面的证明、文件等;
⑦禁止私自处理任何废旧物资。
4.制度机制廉政风险
①不按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纪律要求审批的情形;
②禁止在规章制度监管处罚上徇私情,存有好恶恩怨,有失公平;
③机要文件收发、传阅、保管、流转等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丢失或泄密。
5.外部环境廉政风险
①擅自接受关联或合作单位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
②擅自向外协或合作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信息费等不正当费用等;
③擅自利用工作为家人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
利条件;
④擅自要求、暗示和接受下属员工烟酒、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物品、礼品或收取好处费、信息费、保护费、关照费等不正当费用;
⑤禁止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从事任何谋取私利的活动,不得借招标、付款、工程管理之机搞权钱交易,不得把行政权力及应尽的职责直接或间接地变为有偿服务;
⑥在单位公章管理中容易出现私自出具不合法文件、函件、证明,徇私办理不符合规定业务方面的证明、文件等;
⑦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⑧禁止利用工作之便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⑨不得向施工单位提出不适当的要求,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以娱乐形式赠送的钱和物。
6.其他给***公司或企业造成损失(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察方式主要分为全面随机监察、部分随机监察和重点监察三种方式。
第三章处罚
第六条损失认定原则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损失划分为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
(一)一般损失是指直接损失金额在1至10万元(不含),或者给企业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损失是指直接损失金额在10至50万元(不含),或者给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损失是指直接损失金额在50至100万元,或者给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特大重大损失是指直接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或者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处罚措施
(一)违反上述规定者,造成公司出现一般损失的,处以1000元-30000元的经济处罚及相应行政处分;
(二)违反上述规定者,造成公司出现较大损失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5000元-50000元的经济处罚及相应行政处分并调离岗位;
(三)违反上述规定者,造成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予以赔偿,处以10000元-100000元的经济处罚及相应行政处分并辞退;
(四)违反上述规定者,造成公司出现特大重大损失的,退回违规所得,赔偿经济损失,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后除名,同时劝退公司内工作的直系亲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和附件
第八条附则
(一)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二)***公司以及企业做出的处罚,需经审计部门、董事长审批。
(三)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审计部。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附件
附件BGT-审-01《岗位廉政风险点查找和防控措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