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1 0.002 0.0005
0.3 0.003
1.0 0.05
5 0.4 0.001 0.0001 0.017 5 300
不小于 6.5 且不大于 9.5 1500 550 5 0.5 0.3 300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GB 3838 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GB/T 14848 要求。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表 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和)
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 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是指用于日常生活、饮用和烹饪等用途的水源。
为了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和卫生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外观和气味:饮用水应该清澈透明,没有悬浮物和浑浊现象,没有异味和臭味。
2. pH值:饮用水的pH值在6.5-8.5之间,过低或过高都可能
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3. 氨氮和亚硝酸盐:氨氮和亚硝酸盐是常见的水质指标,它们的含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4. 总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这些微生物指标是评价水源卫生状况的重要指标,饮用水中它们的含量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5. 重金属和有机物:不同的重金属和有机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不同,饮用水中它们的含量也有相应的限制。
6.溶解氧和余氯:溶解氧是衡量水体富氧程度的指标,余氯是
消毒效果的一个指标,饮用水中它们的含量也应符合标准。
7. 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是一种有害物质,饮用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仅仅是对水质的要求,还包括供水设施、供水管网等方面的要求。
供水设施应该符合卫生要求,供水管网应该保持卫生和洁净。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和卫生安全,相关部门需要对水源、供水设施和管网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
如果发现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水质,保证人们的健康。
总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保证人们生活饮用水质量和卫生安全的重要标准,相关部门和人们都应该积极关注和遵守这些标准,共同维护好饮用水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最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最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而制定的,它规定了自来水的生产、输送和供应的标准和要求。
最新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于2020年6月1日实施,下面是其中主要内容的简述。
一、基本标准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自来水的水质应符合以下标准:1.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CFU/mL。
2.大肠菌群数量不得检出。
3.氧化还原电位应在-50mV至-200mV范围内。
4.余氯含量不得低于0.2mg/L。
5.PH值应在6.5至8.5之间。
6.异味和异色物质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7.生活饮用水不得出现臭味、味道和色泽的异常现象。
二、感官要求自来水的感官要求包括外观、色泽、味道和气味等。
通过人的五感进行鉴别,了解自来水的品质情况。
三、微生物指标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国家对自来水中的微生物指标做了明确的要求:3.致病菌和有害物质的含量应该在安全范围内。
四、化学指标生活饮用水中的化学物质对人的健康也有很大的影响。
国家规定了自来水中化学指标的安全标准和最大限量,我们需要注意生活饮用水中的以下指标:1.氟化物:不得超过1.5mg/L。
4.重金属:不得超过安全最大限量。
五、放射性指标水中的放射性物质会对人类产生致癌和基因突变的影响,因此生活饮用水标准也对水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做了监管和控制。
六、相关标准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对于水生产、输送、储存和供应等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
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1.生活饮用水中氯代烃和溴代烃类含量的限制标准。
2.自来水中少量有机物含量的检测标准。
3.水龙头材料和接头的规格和标准。
总之,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施是为了确保人们饮用安全的自来水。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标准和指标,加强对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的监管,从而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为三个级别:一类、二类、三类。
以下是各项指标的标准:一类水(直接供人饮用):1. 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2. 水中臭味、异味:无异味、无臭味;3. PH值:6.5~8.5;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300mg/L;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1000mg/L;6. 氨氮:不大于0.15mg/L;7. 铅:不大于0.01mg/L;8. 汞:不大于0.001mg/L;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10. 氰化物:不大于0.05mg/L;11. 氟化物:不大于1.0mg/L;12. 硒:不大于0.01mg/L;13. 砷:不大于0.01mg/L;14. 氯离子:不大于350mg/L。
二类水(经过煮沸、净化后可供人饮用):1. 总大肠菌群:不大于100个/L;2. 水中臭味、异味:无异味、无臭味;3. PH值:6.0~9.0;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450mg/L;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1500mg/L;6. 氨氮:不大于0.5mg/L;7. 铅:不大于0.05mg/L;8. 汞:不大于0.001mg/L;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10. 氰化物:不大于0.05mg/L;11. 氟化物:不大于1.5mg/L;12. 硒:不大于0.01mg/L;13. 砷:不大于0.05mg/L;14. 氯离子:不大于450mg/L。
三类水(不宜直接饮用):1. 总大肠菌群:不大于1000个/L;2. 水中臭味、异味:无剧烈异味、无臭味;3. PH值:6.0~9.0;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550mg/L;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2000mg/L;6. 氨氮:不大于1.5mg/L;7. 铅:不大于0.10mg/L;8. 汞:不大于0.001mg/L;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10. 氰化物:不大于0.10mg/L;11. 氟化物:不大于1.5mg/L;12. 硒:不大于0.01mg/L;13. 砷:不大于0.05mg/L;14. 氯离子:不大于600mg/L。
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了防止人们饮用水的污染和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饮用水水质要求(一)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各项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细菌总数不得超过25个/mL(4)浑浊度不得超过5度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个/mL3、一般地面水源水中菌落总数不得超过200个/mL4、有自然保护区的城镇,地面水源水中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00个/mL5、游泳池水、工业企业的废水等的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0个/mL6、公共场所浴池水的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00个/mL7、海水浴场、淡水浴场水的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mL8、直接从江河、湖、库或地下取水的集中式供水的水源地,其周围200m内,无铁、锰、铬、铜等可溶性剧毒元素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物品,并经常处于良好的卫生状态。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按功能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和分散式供水水源两类。
集中式供水水源是指取水点位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水源;分散式供水水源是指取水点位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取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供水水源。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环保部门确定。
集中式供水水源,凡是水质能够满足卫生要求者,均应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供给。
对远离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独立取水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源,应根据供水人口数量和水质要求确定水源的供水方式和规模,并应建设相应的净水设施。
分散式供水水源,应根据供水人口数量和水质要求确定水源的供水方式和规模,并宜优先采用深井或管井供水。
二、饮用水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和供水单位水质检验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生活饮用水在输送管道内运行时,输送水中的微生物含量不得超过每升水中0.1个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
3、水质监测
• 2022版标准删除了“9水质监测”的内容,(包括9.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9.1.1~9.1.5和9.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9.2.1~9.2.3。原因是,作为技术标 准, 不宜涉及行政管理的内容。但是,水质监测工作不会缺失。 • 3.1 卫生行政部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1705 等规范规定了卫生监督监测的水质指标和监测频次。 • 3.2住建行政部门 •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规定了供水单位水质采样点设置、检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会
1、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 2、删除了水质监测的内容。
设计日供水量在1000m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 下的渠中式供水。
水质卫生要求
4.1.7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表4执行,…… 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指标和一般 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1985年首次发布,200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2022)替代《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于
2022年3月15日发布;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 供水水质和卫生安全评判的技术标准
★ 各级政府卫生执法、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行政部门对饮用水卫生与质量监督
• 在实际操作中,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须注意——谁来作风险评估? 谁 批准?是卫生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还是人民政府? 例如,当发生原水水质突发性污染时,经水质应急处理技术和措施处置后, 嗅和味仍然不能符合标准规定。嗅和味虽然对人体健康不存在严重的直接 危害,但对广大用户、媒体舆论、社会稳定及城市形象均有较大的负面影 响。这个责任和担当不是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的。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1.引言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们平时日常饮用、烹饪和洗漱等用途的水源。
水质安全是保障人们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
饮用水的质量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状况。
因此,制定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是确保人们饮用水安全的基本措施之一。
2.国际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各自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这一标准主要基于饮用水中的化学物质和微生物的浓度。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食品及农业组织(FAO)联合制定了《世界饮用水指南》,该指南提供了全球范围内的饮用水质量标准建议,以保障人民的健康。
3.中国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也制定了生活饮用水的质量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是中国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pH值:6.5-8.5•总大肠菌群:不能检出•铜:≤1.0mg/L•锌:≤5.0mg/L•总砷:≤0.05mg/L•六价铬:≤0.05mg/L •高锰酸盐指数:≤2.0mg/L •氟化物:≤1.0mg/L•氰化物:≤0.05mg/L •挥发性酚:≤0.001mg/L •硝酸盐:≤10mg/L•亚硝酸盐:≤0.1mg/L •氨氮:≤0.50mg/L•氯化物:≤250mg/L •铁:≤0.3mg/L•锰:≤0.1mg/L•氯酸盐:≤100mg/L•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氯化亚砷:≤0.01mg/L•硫酸盐:≤300mg/L•可溶性铝:≤0.2mg/L4.分类标准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将水质分为五个等级:•一级:适用于直接饮用水源,如自来水厂供水;•二级:适用于通过简单处理后饮用的水源;•三级:适用于通过常规处理后饮用的水源;•四级:适用于通过特殊处理后饮用的水源;•五级:仅适用于非直接饮用水源。
5.水质监测和治理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水质监测和治理非常重要。
水质监测通常包括定期对水源、供水管道和水处理设备等进行检测,以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如果发现水质超标,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如增加水处理设备或改善水源质量等。
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国的《生活饮用水标准》(GB 5749-2006)是一套全面、严格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旨在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1. 水的感官性状:要求水质清澈、透明,无异味,无肉眼可见的异物。
2. 水的化学卫生质量:规定了水的pH值、浑浊度、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氨氮、耗氧量、挥发性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铅、汞、镉、砷、硒、氰化物、亚硝酸盐等20多项指标。
3. 微生物指标:规定了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阿拉鲍氏菌等微生物指标。
4. 放射性指标:规定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放射性指标。
5. 消毒副产物:规定了氯仿、二氯乙酸、三氯乙酸等消毒副产物的限量。
以上标准是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任何生活饮用水的水质都不应超过这些标准。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
根据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以下
是5750-2023年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一、微生物指标
1.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2. 霉菌和酵母菌:每100毫升不得超过100个。
3. 大肠菌群和总大肠菌群共指标:不得检出。
二、化学指标
1. pH值:6.5-8.5
2. 氨氮:不得超过0.50毫克/升。
3. 总硬度:不得超过450毫克/升。
4. 铅:不得超过0.01毫克/升。
5. 汞:不得超过0.001毫克/升。
6. 镉:不得超过0.005毫克/升。
7. 镉加铬(以Cr计):不得超过0.05毫克/升。
8. 氟化物:不得超过1.0毫克/升。
9. 氰化物:不得超过0.05毫克/升。
10. 砷:不得超过0.01毫克/升。
11. 六价铬:不得超过0.05毫克/升。
三、放射性指标
1. γ射线总剂量当量率:不得超过0.1微希/小时。
四、其他指标
除上述指标外,还包括臭味、浊度、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等指标。
请注意,以上仅列出了一部分主要指标,具体的标准要求可能还
包括其他指标,请参考最新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获取准确
信息。
饮用水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健康饮用水标准(1)不含有害人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污染;(2)含有适量的有益于人体健康,并呈离子状态的矿物质(钾、镁、钙等含量在100mg/L);(3)水的分子团小,溶解力和渗透力强;(4)应呈现弱碱性(PH值为8-9);(5)水中含有溶解氧(6mg/L左右),含有碳酸根离子;(6)可以迅速、有效的清除体内的酸性代谢产物和各种有害物质;(7)水的硬度适度,介于50--200mg/L(以碳酸钙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标准1、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原GB 5749-85标准废止)2、《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6版)(原《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废止)3、GB/T 5750.1~13-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原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废止)4、GB/T 17219-1998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就是国标现行版本》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6、《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评价规范》(2001)家庭水终端硬水:指水里面钙镁离子含量很高的水,泉水、深井水、海水都是硬水。
当水流过土地和岩石时,它会溶解少量的矿物质成分,钙和镁就是其中最常见的两种成分,它们使水质变硬。
水中含钙、镁等矿物质成分越多,水的硬度越大。
长期食用会造成肝胆或肾结石;洗衣服不起泡;异地饮水水土不服的症状;用水设备内结水垢;等。
软水:不含或含较少可溶性钙、镁化合物的水叫做软水(soft water)。
天然软水一般指雨、雪水、江、河、湖水都是软水。
经软化处理的硬水指钙盐和镁盐含量降为 1.0~50 毫克/升后得到的软化水。
我们通常把水中钙、镁离子的含量用“硬度”这个指标来表示。
硬度1度相当于每升水中含有10毫克氧化钙。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一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概述生活饮用水是指用于日常生活饮用、烹调、洗漱、清洗等各种用途的水。
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国家对生活饮用水制定了一系列的卫生标准。
本文将从生活饮用水的基本要求、水质指标、卫生监测、管道网络等多个方面,全面介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生活饮用水的基本要求生活饮用水是人体最重要的资源,其基本要求是安全、洁净、透明、甘美、无异味。
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应该经过除铁、除锰、软化、过滤、消毒等工艺处理,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生活饮用水中不应含有任何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水质应稳定,且水温应适宜。
此外,要求供水部门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指标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指标主要包括有机物、无机物、微生物、放射性物质等方面。
以下是主要指标的详细介绍:1、化学需氧量(COD):COD反映水中有机物的含量,一般应不超过15 mg/L。
2、氨氮:氨氮是衡量有机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其标准为0.15 mg/L。
3、总磷、总氮:总磷和总氮作为富营养化水体的主要指标,其标准分别为0.5 mg/L和1.5 mg/L。
4、PH值:PH值反映水体的酸碱程度,其范围为6.5-8.5。
5、微生物指标:包括大肠杆菌、菌落总数、耐热菌群等,其数量均不得超过规定限值。
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为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水源地、水厂、管道网络等各个环节均需建立监测系统,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水源地水质、加药后水质、出厂水质、管网水质等。
针对大众关心的问题,如“水中是否含有重金属”、“水中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等都需要进行监测。
一旦发现水源污染或加药不当等问题,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水源污染对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四、生活饮用水的管道网络生活饮用水经过处理后,通过供水管道网络输送到千家万户。
为了保障水质,管道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管道材质应采用无毒、不锈蚀的材料,检查所用严格把关,使管道无水渗漏、无沉淀、无污染。
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外观和组织特征:生活饮用水应具有清澈透明、无异味、无悬浮物等特征,外观应符合卫生要求。
2. pH值:生活饮用水的pH值应在6.5-8.5之间,接近中性。
3. 水温:生活饮用水的水温应符合人体舒适的要求。
4. 致病微生物和细菌:生活饮用水中不应含有致病微生物和细菌,如大肠杆菌、霍乱弧菌等。
5. 总大肠菌群:生活饮用水中总大肠菌群的数量不应超过100个/100毫升。
6. 水中化学物质:生活饮用水中各类化学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营养物质(如钙、镁、钠等)等。
7. 放射性物质: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保证人体健康。
8. 氯和二氧化氯:生活饮用水中氯和二氧化氯的残留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保证水的卫生安全。
9. 防腐剂和农药残留:生活饮用水中不得检出禁用的防腐剂和农药残留。
10. 放射性核素: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相
关标准,以保护人体健康。
以上是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这些标准旨在保证人们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保护公众健康。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用途的饮用水可能有额外的标准要求,因此在具体应用中应遵守当地相关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
年份
标准/规范
项目 数量
197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TJ20-76)
23
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35
2001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 范》
96
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106
颁布部门
国家建设委员会 卫生部 卫生部 卫生部
卫生部 国标委
5
标准修订的基本原则
6
一、和谐性原则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重要的
是解决人的基本需求。 为了达到人人享有卫生安全饮水,推进建立
和谐社会进程,体现社会平等的目标,新的 饮水标准应适用于各类人群的各类生活饮用 水。不应将饮水标准分为城市人使用的标准 与农村饮水标准。只要生活在960万平方公里 上的人饮用的水都应达到同一标准
—
如加氯, 总氯
≥0.05
0.8 ≥0.1 ≥0.0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47
水质要求
关于紫外线消毒饮用水的问题在本 标准中没有提及,这是因为至今没有 报道现用的紫外线消毒饮用水后会产 生什么有害副产物,无法设定限制条 件和设定限值。 本标准没有提及紫外线消毒并不妨 碍它在饮用水消毒中的正确使用。
48
水质要求
本标准文本中4.1.7 规定“小型集中式供水 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 按照表4执行……”。
8
三、科学性原则
水质指标是饮水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 确定水质指标安全限值时,要考虑对 水质能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物质,这 些物质对饮水安全的影响资料齐全; 要具有足够能确定限值的科学基准资 料;并经水质调查或监测资料表明在 水体中含有一定浓度,且经常检出; 同时实验室具有可行的检测方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CD 613.3 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曲供水单位和会见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硏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111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续表水试行标准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乖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务地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的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欺欺人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现任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时性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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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5-08-16发布1986-10-01实施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的限量。
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见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16•【文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完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GB 5749-851985-08-05批准 1985-08-06实施1 总则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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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计生委?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5.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