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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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意义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

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____管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____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

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在____死亡的大陆居民、台____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

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

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____、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组织架构
全市实行市、区、医院三级评审制度。

各产科医院应成立院内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市区两级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评审小组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下设办公室。

市、区两级围产儿死亡评审分别由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作职责
(一)专家职责
1、各级评审小组负责同级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2、研究发生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3、研究发生围产儿死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死因,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审前准备工作。

2、对基层上报的疑难或特殊病例进行现场调查。

3、完成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评审原则。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一、在医院、保健部领导下,承担临汾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

二、有专人负责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级及市级方案。

四、按时完成监测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包括季报表、年报表、质控调查表、死亡报告卡等,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更正。

五、做好监测数据的统计与分析,按时完成监测工作的年度《分析报告》、《质量控制报告》和《反馈报告》,及时上报。

六、督促县级做好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级质量控制,给予监督评估。

七、每季度进行一次院内监测漏报调查,检查各类表卡填写正确与否,并做出调查小结。

八、定期收集院内儿童死亡报告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表、危重儿自动出院登记表,及时反馈给各县市。

九、做好网络安全维护与信息管理,纸质资料及时归档,注重数据安全和保密工作。

1。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

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

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

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

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开展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 开展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4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 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6. 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7. 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8. 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9.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 按照妇女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妇女保健各项工作;开展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 认真做好辖区内妇女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等妇女保健工作。

3. 严格遵守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4. 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

认真进行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营养咨询、医学指导等工作,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5篇)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5篇)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意义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

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____管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____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

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在____死亡的大陆居民、台____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

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

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____、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做好我院的死亡病例登记报告管理工作。

公共卫生科负责对全院死因监测工作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我院医师出具医学死亡证明文件的规定,非在我院诊疗活动中的死亡患者,我院医师不得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熟悉病情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填报。

二、临床科室须对每一例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并进行传染病排查。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孕产妇死亡个案除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四、各科室医务人员需在本科室发生死亡病例7日内,根据要求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共卫生科专人审核后,7日内完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网络直报。

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要求项目完整、内容准确,死亡原因用中文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以症状及体征代替诊断名称;如死因不明者,必须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诊治经过以及相尖慢性病史;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六、公共卫生科定期下载死亡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直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移动存储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确保报告信息数据安全。

七、监管:医务部、公共卫生科、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定期汇总监管结果,分析、反馈、整改,检查结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

漏报、迟报1例扣1分其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者一次(处)扣0.1分;其他违规行为按医院相会规定处理。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目的为了获得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1. 孕产妇死亡:指在孕期、分娩期、产后期(产后42天内)以及在孕产期并发症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死亡。

2. 围产儿死亡:指在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婴儿,包括死胎、死产和活产新生儿死亡。

三、报告时间及流程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科室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医院医务科。

2. 医院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3.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死亡案例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报告报送至相应级别人文社科。

四、报告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死亡前治疗情况:住院时间、手术史、药物使用史、并发症等。

(5)死亡后处理:尸检情况、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母亲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围产儿情况:出生体重、身长、Apgar评分等。

五、调查与分析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医院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采集病史,分析死亡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

2. 医院应定期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3. 医院应将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参与相关科研、培训等活动,提高保健工作水平。

六、管理与监督1. 医院应设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报告流程。

2. 医院应加强对死亡报告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制度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制度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掌握儿童死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加强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领导,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监测对象与内容第五条监测对象为出生后不满5岁的儿童。

第六条监测内容应包括:儿童出生情况、生长发育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疾病状况、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

第七条各级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应按照监测内容,对5岁以下儿童进行定期随访和调查。

第三章监测方法与程序第八条各级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应建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档案,对监测对象进行长期随访和记录。

第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应在儿童死亡后及时进行死亡报告,并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数据,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测数据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数据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监测数据,制定和调整儿童保健政策,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发布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罚则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不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虚报、瞒报、拒报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数据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泄露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数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

掌握新生儿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

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

一、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黔西县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聘请县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外科、产科、保健等专家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

2、县直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工作3、各单位均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对象1、凡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

三、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程序1、城市:由各医疗保健单位报→县级妇幼保健所。

四、新生儿死亡报告内容1、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填报,一式二份,县妇幼保健所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2、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3、新生儿死亡总结报告,各县妇幼保健机构填写,一式二份,留存一份,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市。

五、新生儿死亡报告时间对发生在本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7天内),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县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7天内)。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每季度评审一次,分别在每年的10月、4月前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后2周内各2份上报给毕节市妇幼保健院。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儿童死亡情况,预防和控制儿童死亡原因,提高儿童生存率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儿童死亡的报告、统计、分析和通报等工作。

第三条儿童死亡的定义本制度所称儿童死亡,是指年龄在0-14岁之间儿童的死亡。

第四条报告主体(一)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儿童死亡情况,包括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和婴儿、幼儿、儿童的死亡。

(二)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内的儿童死亡情况。

(三)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死亡情况。

第五条报告内容儿童死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儿童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出生情况、家庭情况等。

(二)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称和报告人。

第六条报告时限(一)医疗机构应当在儿童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乡镇(街道)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七条报告方式(一)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儿童死亡报告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儿童死亡情况。

(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儿童死亡报告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八条数据分析与利用(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儿童死亡情况,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儿童健康。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儿童死亡数据,开展儿童死亡原因、趋势、特点等方面的研究,为政策制定和卫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儿童死亡情况通报给教育、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

医疗机构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制度

**医院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制度
一、按照《合肥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院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工作。

二、成立院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急诊科、新生儿科、儿科、产科、病案室和医务科等科长任成员,确定由医院病案室或院感办负责。

(要具体)
三、急诊科、新生儿科、儿科、产科等科室配备“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本”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在上述等科室发生任意一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并登记在“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本”上,不能缺项、漏项。

四、急诊科、新生儿科、儿科、产科等科室每月将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上报医院病案室或院感办。

(医院具体规定)
五、医院病案室或院感办将各科室上报的“儿童死亡报告卡”信息登记在全院“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本”上。

六、医院在每季度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三网监测”例会时,将全院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原件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复印件留存。

***医院。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3篇)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3篇)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意义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

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____管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____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

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在____死亡的大陆居民、台____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

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

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____、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院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院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院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加强儿童死亡原因的监测和分析,制定本报告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的报告、分析和管理工作。

二、报告范围1. 本院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案件。

2. 在本院出生的5岁以下儿童,在外发生死亡案件。

三、报告责任单位1. 5岁以下儿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该医疗保健机构为上报的责任单位。

2. 5岁以下儿童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所在地承担地段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报告责任单位。

四、报告程序1. 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报辖区内的妇幼保健院。

2. 辖区内的妇幼保健院收到儿童死亡报告卡后,进行审核、汇总,每季度第一周将报告卡报区级妇幼保健院。

3. 区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卡进行审核、汇总,每季度第一周将报告卡报市级妇幼保健院。

4. 市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卡进行审核、汇总,每年将报告卡报省级妇幼保健院。

五、报告内容1. 儿童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年龄、死亡地点等。

2. 儿童死亡原因:包括直接死亡原因和间接死亡原因。

3. 儿童疾病诊断:包括死亡前主要疾病、死亡前治疗情况等。

4. 儿童出生情况:包括出生体重、出生时Apgar 评分等。

5. 儿童家庭情况:包括父母年龄、职业、家庭经济状况等。

六、报告要求1.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工作,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报告责任单位要按时填写并上报儿童死亡报告卡,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3. 各级妇幼保健院要加强对儿童死亡报告卡的审核、汇总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各级妇幼保健院要定期对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妇幼保健院报告。

七、奖惩措施1. 对按时、准确、完整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迟报、漏报、谎报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XX市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我市孕产妇死亡情况,为政府提供制定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广西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XX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XX市妇幼保健院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

主要是收集、统计、审核、分析和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

并组织对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设产科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对本院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提供病例资料和协助调查。

四、建立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制度(一)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情况电话上报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3日内组织院内孕产妇死亡病案讨论,并将死亡病案讨论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7天内报XX市妇幼保健院,15天内由XX市妇幼保健院上报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二)市妇幼保健院组织专业人员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于死亡后15天内上交至贵港市级妇幼保健院。

(三)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孕产妇,乡镇卫生院应协助市妇幼保健院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合XX市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人员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按时上报相关调查资料,及时进行分析。

五、XX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孕产妇进行死亡评审。

XX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上报的原始资料档案保存。

XX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一、按自然年分行政村建立儿童花名册。

二、监测单位填写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30日前上报上一个月的活产数及5岁儿童死亡数至XX市妇幼保健院。

三、XX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经审核、汇总后填报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一)及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的2日前报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

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

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第一篇: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一、持《生育服务证》的产妇应到获准施行分娩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分娩。

二、分娩手术施术机构应建立分娩手术档案并按要求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

三、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施术机构要出具死亡证明并于24小时内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生部门接通知后要立即调查核实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

同时死亡婴儿父母应持证明在48小时内向乡计生办报告。

四、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其父母或家人应在48小时内向乡镇、社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同时计生部门要到婴儿死亡地点核实认定并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

第二篇: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孕产妇死亡由医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按照市区卫生局有关规定,科室如实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3、出生缺陷由科室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4、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卡由专人负责。

5、医院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第三篇:新生儿、婴儿死亡制度临沂市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一、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据实出具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

出具证明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签名,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将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向同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通报,死亡一人,及时通报一人。

二、新生儿、婴儿父母应当在孩子死亡48小时内申报,农村居民向所在行政村申报,由村计生主任负责在2小时内上报乡镇计生办;城镇居民,向所在单位或社区申报,被报告单位在当日报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意义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

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____管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____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

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在____死亡的大陆居民、台____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

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

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____、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一、成立以市卫生局为领导,妇幼院为业务指导的永济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协作组。

二、保健部负责制定《永济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员培训、资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三、各乡镇卫生院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到人员、任务、工作质量以及责、权、利落实,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四、严格要求各监测点实事求是,坚持科学、客观态度,认真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和《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并及时上报。

五、儿保科和信息科要认真审核每一张卡片,发现问题及时退回更正,或亲自下基层调查,并按时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

六、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层层把好质量关,乡级每季进行一次质控,县级每年质控一次。

七、建立例会制度,进行年度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结果反馈各乡镇卫生院。

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制度

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儿童健康,降低儿童死亡率,及时发现和解决儿童死亡问题,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从事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

以下情况需报告:1. 5岁以下儿童死亡;2. 孕产妇死亡;3. 出生缺陷;4. 新生儿死亡;5. 其他儿童死亡情况。

三、报告程序1. 发现儿童死亡情况的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 报告内容包括:(1)死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等;(2)死亡原因:疾病、意外、其他等;(3)救治情况:救治措施、救治时间、救治结果等;(4)死亡时间、地点;(5)其他相关情况。

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调查。

4. 初步审查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通报死者家属,并告知后续处理流程。

5. 专家调查结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报告机构,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

四、报告时限1. 5岁以下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新生儿死亡等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告。

2. 其他儿童死亡情况,应在48小时内报告。

五、报告责任1.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工作。

2. 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从事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儿童死亡情况。

3. 报告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工作,确保报告及时、准确。

六、监督检查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告的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2. 报告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报告工作规范、有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儿童死亡监测检查制度

儿童死亡监测检查制度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检查制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衡量国家发展和国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

我国政府制定的《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把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列为国家保护儿童的重要指标。

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也将其用于衡量和评价儿童健康状况。

全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被国家统计局、国家人口计生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广泛采用,为我国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了详实的依据,为“纲要”的落实也提供了科学的评估依据。

我区自2006年起进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

**社区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的抽样地区。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质量控制,现制定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检查制度:一.自查由甘泉社区卫生中心每季度一次进行一次自查。

内容:1. 儿童活产上报数与出生登记册的记录是否一致。

2. 儿童死亡上报数是否漏报1)儿童死亡数与户籍管理部门的记录是否一致。

2)到各居委会进行访谈,了解儿童死亡线索3)查看“儿童住院基金结算证明单”存根,了解重大疾病患儿的存活情况。

4)查阅儿童预防接种卡和儿童保健系统观察登记册,对预防接种或系统观察长期中断的儿童进行随访。

5)查阅社区管辖的托幼机构儿童意外事故报告卡,了解发生事故儿童的存活情况。

3. 死亡个案是否已经做好现场调查,是否及时上报区妇幼保健所。

4. 死亡卡的登记是否有缺项,登记内容是否正确。

5. 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是否填写正确,是否及时上报区妇幼保健所。

二.常规检查由普陀区妇幼保健所每年两次对儿童死亡监测街道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漏报调查、完整性检查和正确性检查。

1.漏报调查:可采取多种形式,如查询医院原始记录和出生登记、公安部门登记、预防接种登记、医疗机构死亡个案登记等,相互核对、相互补漏。

2.完整性检查:检查各种数据资料,包括原始表卡和计算机录入的各个环节的完整性,和每一份表卡中各项目填写的完整性。

3.正确性检查:检查死因诊断、死因分类的正确性,各种表卡填写方法的正确性,以及各项目数据范围和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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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篇一: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制度
营城子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掌握我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现状,推动《甘井子区儿童发展规划》的落实,研究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中主要死因的分布及主要社会、医学问题,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障儿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对象
1、凡在我区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

新生儿死亡:出生后至未满28天者死亡。

婴儿死亡:出生后至未满周岁者死亡。

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后至未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往出生时间即为实在足年龄。

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刚出生至差1天满5周岁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3、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三、监测管理
1、在区卫生局领导下,由区妇幼院负责对本制度的管理。

2、区妇幼院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核查、统计分析、和评审及人员培训工作,并接受市级妇幼保健院对区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
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

3、建立完善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专人负责。

四、上报程序
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及时按上报流程报告,一律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死亡报告卡及死亡登记薄。

1、各医疗保健单位,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由经治医生交死亡报告卡填写完整后,报本单位预防保健科,由预防保健科填写死亡登记簿后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死亡者
报区保健院儿保科。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月5日前,将上月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填写完整,由儿保专干统一登记后报区保健院儿保科。

3、区保健院儿童保健科每月及时将市保健院反馈的5
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通知居住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调查落实。

4、区保健院设专人负责收取、核实,录入大连市妇幼信息系统,并于每季度15日前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报大连市妇幼保健院。

并及时将辖区外的或无法追踪的儿童情况或资料反馈到市妇幼保健院。

五、漏报调查:
1、各医疗机构每月进行一次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自查。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补漏、活产儿补漏和质控工作贯串于日常工作中,做到有记录可查。

3、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对辖区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一次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检查。

质控重点是流动人口中活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同时对监测的表、卡、册进行质量检查。

六、死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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