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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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篇一: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制度

营城子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掌握我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现状,推动《甘井子区儿童发展规划》的落实,研究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中主要死因的分布及主要社会、医学问题,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障儿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监测对象

1、凡在我区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新生儿死亡:出生后至未满28天者死亡。

婴儿死亡:出生后至未满周岁者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后至未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往出生时间即为实在足年龄。5岁以下儿童

死亡是指刚出生至差1天满5周岁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3、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三、监测管理

1、在区卫生局领导下,由区妇幼院负责对本制度的管理。

2、区妇幼院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核查、统计分析、和评审及人员培训工作,并接受市级妇幼保健院对区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

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3、建立完善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专人负责。

四、上报程序

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及时按上报流程报告,一律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死亡报告卡及死亡登记薄。

1、各医疗保健单位,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由经治医生交死亡报告卡填写完整后,报本单位预防保健科,由预防保健科填写死亡登记簿后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死亡者

报区保健院儿保科。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月5日前,将

上月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填写完整,由儿保专干统一登记后报区保健院儿保科。

3、区保健院儿童保健科每月及时将市保健院反馈的5

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通知居住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调查落实。

4、区保健院设专人负责收取、核实,录入大连市妇幼信息系统,并于每季度15日前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报大连市妇幼保健院。并及时将辖区外的或无法追踪的儿童情况或资料反馈到市妇幼保健院。

五、漏报调查:

1、各医疗机构每月进行一次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自查。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补漏、活产儿补漏和质控工作贯串于日常工作中,做到有记录可查。

3、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对辖区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一次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检查。质控重点是流动人口中活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同时对监测的表、卡、册进行质量检查。

六、死亡评审

每半年组织一次死亡评审工作,责任单位负有向区妇幼保健院履行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接受核实调查、提供病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为适应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需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标准,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2)一次性造成职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与应急防范管理 伤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等,目的是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的内容、程序、负责部门或人员及及其职责,做好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报告统计:(1)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保护好现场;(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企业应当以快速的办法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最迟不超过24小时;(3)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等;(4)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按月、年定期报送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 (三)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组成: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的有关人员组织;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2.事故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的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的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并由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在当日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部门。 2、发生重任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事故后(即四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企业主管部委和建设部。发生重死亡事故(即一、二、三级事故)也照此办理。 二、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各级组织抢救伤者,想方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挡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厂址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保护原样,不准移动和冲刷擦试。 3、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成立3-5人的事故调查小组,按“四不放过”原则,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对发生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实施情况。 在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要根据《只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民检察院处理。 感谢您的阅读!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诊断不明、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时了解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依据《全国死因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本院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填写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及根本死因。 4、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联、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5、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6、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严格事故管理,掌握事故发生情况,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2010】》国务院令第586号 3、适用范围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总则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将上述一般事故具体细分为五级:

1.一般事故A级(公司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公司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公司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D级(公司级较小事故),是指造成1人轻伤,或者3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一般事故E级(公司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5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1)、本条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因果关系造成设施的破坏、原材料的浪费、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或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第二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及企业特点,伤害程度的界定如下: 1、轻微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低于7日的失能伤害。 2、轻伤:损失工作日高于7日且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或者急性工业中毒不留任何后遗症的。 3、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者急性工业中毒病留有后遗症的。 4、死亡 第三条事故分类及责任 1、生产事故: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因非外力原因导致的停产称为生产事故;生产事故由车间内人员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导致的,由违章指挥人员或违章操作人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一、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健康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幼 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当地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内容,从政策、经费、 人员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决策 提供科学依据。 ,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健 康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等 工作。建立妇幼健康信息管理科,选派懂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统计分析的人员 充实到工作岗位,信息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定,原则上县级1,2人。信息管理科要 配备专用计算机,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对相关数据按国家保密规 定处置。 ,三,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 完善各机构妇幼健康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时限将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县妇幼 健康服务机构。 二、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内容,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均要启用全省统一的妇 幼健康信息登记表卡册和妇幼健康年报调查表,表卡册由各级自行印制。“三网监测”及各类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信息由信息管理按照项目要求,完成信息的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及考核等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

,一,建立原始登记,包括分娩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孕产妇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登记、孕产妇传染病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等。 ,二,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按月上报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三,配合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死亡孕产妇调查,提供死亡孕产妇病历、抢救记录等医疗保健资料,做好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及评审工作。 三、做好妇幼健康台帐管理及质量控制 ,一,村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全村,社区,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妇幼保健工作台帐,按月实施质量控制后,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二,乡卫生院要建立全乡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等管理台帐,按季度开展信息质量控制,上报湖南省孕产妇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湖南省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到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三,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建立全县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儿童死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台帐,每季度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篇一: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法库县中心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订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写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死亡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盖本人印章,加盖我院预防科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3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长期保存,第二联由预防科网报后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期保存,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

馆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和管理,协助市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预防科对每张报告卡片都要进行先审核后登记而后录入,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每月对网络直报和登记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分别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在网络直报后应报交我县妇幼保健站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 二○一二年二月二九日修订 篇二: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是指我院根据国家死亡病例必须进行网络直报的规定,在患者临床死亡后,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相关规章制度。 1、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 成立以医院医务科科长为组长、急诊科和各病区主任、医务科职能人员为组员的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负责具体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 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及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3.4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4管理规定 4.1 公司安全部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事项的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

处理意见。 4.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 4.4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团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4 事故报告 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质部及主管安全经理报告,主管安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报告至集团安全安委办。 特别是发生较大人员伤亡或被困、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规定向公司报告外,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安委办和市安监局(电话)口头报告,在拨打110、119报警时,应同时拨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监局应急中心报告。 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事故发生单位除按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报告外,还应按照以上规定报告公司安质部。 4.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单位全称、隶属关系、行业类型、经济类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领用发放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疗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医疗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录。 三、各临床科室由各科医师领用,进行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四、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使用登记制度 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该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三、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四、医疗科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辖区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及网络报告工作等。 二、乡、镇卫生院要明确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流程,按要求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实行网络报告: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30天内完成报告(原始信息如实录入、网络报告包括查重、补报)镇卫生院在7天内通过网络审核确认,并进行死因信息的审核、订正。 三、对收集的死亡信息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四、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上交到区疾控中心。 死亡信息核实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对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认真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二、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门人员及时收集院内死亡的信息,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三、乡、镇卫生院负责死亡报告工作的医生,对在家中死亡,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实调查或入户调查,并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及网络报告卡中填写调查记录。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定期与当地派出所、计生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二、乡村医生(个体医)要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个案数据),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疾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 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 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 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2、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 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不能错项或漏项。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缩写 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 1. 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 2. 死亡病例编码(报告)负责人在接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

书后,应在7天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死亡病例编码 3.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 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 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 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 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更好的开展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组建立和人员资格审查;同时负责评审结果的反馈;协调解决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专家组成员开展定期的培训;如果专家组成员有变动应及时补充,保证评审工作如期进行;对评审工作进监督指导。 三、全市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主要针对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 四、市、县两级要定期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县级每季度一次,市级每半年一次。每次召开评审会时参会的专家要在7人以上,其中新生儿科/儿科专家和妇科专家各不少于2人。县级开展评审工作时至少聘请市级产、儿科专家各一名,必要时聘请引起新生儿死亡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五、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新生儿死亡事件后7天内,应当组织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并完整填写《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相应的妇幼保健机构。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原则。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支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时,要求有关医院为专家组提供隐去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原始病历复印件,以便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新生儿死亡病例、《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定期提交到新生儿死亡评审会进行死亡评审。 八、各级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九、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除完成金川区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死亡新生儿的评审外,还应选派专家参加县级评审工作。同时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疑难、典型或有共性的死亡病例评审及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质量。收集省级评审要求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资料后,上报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并选派专家参加省级评审。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并监督指导辖区内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的改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典型意义的评审结果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督查相关工作改进情况。

安全事故汇报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汇报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事故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研究、报告、处理、统计和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为了使事故得到高效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要求,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发生死亡事故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1、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跟班区长是当班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当班出现的安全或机电设备等方面的事故,必须及时向工区和矿调度汇报。凡是谎报、隐瞒不报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由班长、跟班区长承担。 2、凡是人身伤害事故,不论轻重、不论内外伤、不论出血与否,只要影响工作的,班长或跟班区长必须向工区和矿调度及时汇报。伤害较重的,由矿调度安排救护和治疗;一般轻微伤,经班长同意,上井后必须到工区经值班人员初步观察,然后到井口保健站或医院诊断,最后由工区决定休息天数。凡是回家休息的,必须按规定时间返矿上班,超过规定天数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出现顶板事故的,除及时处理外,凡是影响生产时间超过1小时的,班长或跟班区长必须向工区和矿调度及时汇报。如出现大的冒顶事故,必须汇报清楚冒顶范围、高度和处理冒顶所需要的材料、人员、时间等。出现谎报、隐瞒不报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

由班长、跟班区长承担。 4、出现机电设备方面的事故时,班长必须安排有经验的人员配合跟班维护员及时处理。凡影响时间超过半小时以上的,班长或跟班区长必须向工区和矿调度及时汇报。如当班处理不了或急需领用新设备下井的,必须汇报清楚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工区值班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设备下井。凡是缓报、谎报、隐瞒不报的每次罚款200元,影响下一班生产造成的损失由班长、跟班区长承担。 三、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且必须在4小时内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填表、登记台帐,上报至安监局。 1、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同时必须在1小时内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将事故概况报安监局。同时,局领导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值班人员要继续跟踪了解事故抢救及处理情况,随时向局领导汇报。 2、凡是发生非伤亡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3、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要详细了解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等。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 6)接到举报事故的信息、重特大险情信息,应立即向局领导汇报,

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篇一: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制度 营城子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掌握我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现状,推动《甘井子区儿童发展规划》的落实,研究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中主要死因的分布及主要社会、医学问题,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障儿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监测对象 1、凡在我区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新生儿死亡:出生后至未满28天者死亡。 婴儿死亡:出生后至未满周岁者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后至未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往出生时间即为实在足年龄。5岁以下儿童

死亡是指刚出生至差1天满5周岁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3、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三、监测管理 1、在区卫生局领导下,由区妇幼院负责对本制度的管理。 2、区妇幼院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核查、统计分析、和评审及人员培训工作,并接受市级妇幼保健院对区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 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3、建立完善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专人负责。 四、上报程序 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及时按上报流程报告,一律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死亡报告卡及死亡登记薄。 1、各医疗保健单位,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由经治医生交死亡报告卡填写完整后,报本单位预防保健科,由预防保健科填写死亡登记簿后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死亡者 报区保健院儿保科。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月5日前,将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一般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 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33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233 2 / 2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不满八小时由安全、资料员根据伤者伤情做好记录,每月底将工伤事故登记表报公司。 2、轻伤事故(休假八小时以上)向现场负责人汇报,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处汇报,填写《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处。 3、发生伤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事故,经济损失重大,应用快速方法向上逐级报告。 4、保护好事故现场和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5、公司接到报告成立事故抽查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处理结论和改进措施。 6、对事故的处理,应查明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者、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其向上级报告,等待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2、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单位、急指挥部总指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负责人,同时(于1小时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并立即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相关人员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事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发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情况确认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钟内),向负责人简要报告事故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抢险救援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1、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某些器官轻度损伤,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 3、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划分。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到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2、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街、乡办事处,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人员的姓名、性别、国别、身份证或户照号码及其接待单位;初步原因分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 (四)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1、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事故后,安保部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抢救组及时抢救伤员,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安保部做出标记、拍照、书面记录等,并妥善保存现场有关证据。

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制度 一、报告内容 1、《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见附表1)填写项目包括: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2)、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部分。 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2、填报要求 《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由出证单位保存,用于网络报告。第二联由中心保存,使用第二联进行网络代报。第三、四联由死者家属交给户籍管理部门,其中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由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印鉴,交死者家属作为殡葬火化凭据,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 对有疑问的卡片应及时通知报卡人核实。 二、信息管理 1、每年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死因报告专管员、临床医生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并做好与学习记录。 2、不得将网络直报的用户名、密码、地区编码上墙或放到明显位置。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密码,发现密码泄露,随时修改密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入其他子系统或进入其他单位的用户、网络直报上出现问题。随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不私自找电脑高手处理。 4、网络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变动,须有单位提出申请。 5、每月对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文件、卡片,文档文件进行备份,确保报告数据的安全。 三、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3年。 2. 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新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下面红色为工作计划模板,不需要的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工作计划 一、近期 今年是在新的工作岗位工作的年,是熟悉工作,履职,方法,积累经验的一年,年中“转变,”,即转变工作角色,工作职责。 转变工作角色:参加工作近十年了,从事的工作一直都单一,以至于对行业的工作所知甚少,以至陌生,县办公室全县的核心机构,工作涉及到全县各行各业,对此,在思考问题,事情时,跳出以前在的思维,摆正的位置,全局意识,转变工作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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