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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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1、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生、妇幼卫生人

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2、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

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3、凡出生婴儿,在各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

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4、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

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5、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

时内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6、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将辖区内出生婴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

情况每月底向区计生行政部门如实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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