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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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意义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

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____管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____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

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在____死亡的大陆居民、台____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

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

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____、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孕产妇、围产儿医疗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

一、报告对象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或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

(2)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孕次、产次、分娩方式、分娩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围产儿。

(2)内容:围产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3. 出生缺陷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

(2)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出生缺陷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单位等。

二、报告程序和时间1. 孕产妇死亡报告(1)程序:科室负责人得知孕产妇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科室负责人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程序: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得知围产儿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应在围产儿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3. 出生缺陷报告(1)程序: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得知出生缺陷情况后,应在7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应在出生缺陷诊断后7天内报告医务科。

三、报告要求和质控1. 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报告应及时,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3)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报告人签字。

2. 质控措施(1)医务科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医务科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

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

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

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

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5篇)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5篇)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意义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

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____管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____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

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在____死亡的大陆居民、台____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

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

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____、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是影响我国儿童健康的重要问题。

据统计,每年我国约有数十万婴儿死亡,其中许多是由于可预防的原因造成的。

为了降低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我国儿童健康水平,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1. 及时汇报:孕产妇死亡、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等情况,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 填写报告卡:科室应如实填写孕产妇、新生儿死亡报告卡,经医院审核后上报。

3. 专人负责:孕产妇、新生儿死亡报告卡由专人负责填写和管理。

4. 定期分析:医院应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情况,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调整医院工作。

三、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1. 建立登记簿: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簿,如实填写围产儿出生缺陷登记表。

2. 及时报告:分娩室发现出生缺陷儿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科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并做好原始登记。

3. 收集病例信息:一旦发现并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应注意收集出生缺陷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

4. 会诊和诊断:无法确诊的报告科负责人,在24小时内组织上报医院妇产医师及新生儿医师会诊,确保确诊。

5. 告知家属:已经确诊的出生缺陷儿,应告知家属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或治疗纠正。

6. 加强培训:加强相关科室医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做到不错报、漏报或迟报。

四、制度实施的意义1. 提高儿童健康水平:通过及时报告和分析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有助于发现和解决影响儿童健康的问题,提高我国儿童健康水平。

2. 预防和控制新生儿出生缺陷:通过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制度和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可以提高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早期发现和诊断能力,从而预防和控制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

3. 保障母婴安全:通过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

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死因登记报告行为,提高死因监测水平,预防和控制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个人负责和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死因登记报告工作。

二、死因登记报告第五条死因登记报告范围包括:(一)医疗机构死亡的病人;(二)家庭死亡的病人;(三)其他需要进行死因登记报告的病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按照规定将死亡信息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死亡信息进行登记、核实和分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将死因信息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实现死因信息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报告。

三、死因调查与核实第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死因信息,并对异常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报告。

第十条对于疑似传染病病人死亡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死因,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对于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查明死因,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资料保存与利用第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死因登记报告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死因登记报告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为预防控制疾病提供科学依据。

五、培训与宣传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生活稳定,减少员工家庭更改对企业的影响,提高企业对新生儿和流动儿童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新生儿和流动儿童的报告登记要求和管理标准,加强对员工各类家庭更改情况的统一管理和服务支持,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以及外包人员等。

三、报告登记要求1. 新生儿报告登记要求1.1 当员工有新生儿降生时(包含员工本人和配偶的子女),应在新生儿降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1.2 相关证明料子包含:新生儿降生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颁发的降生医学证明和员工自述申报表。

1.3 申报表中应包含新生儿的姓名、性别、降生日期、降生地方、户籍所在地以及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和职务等信息。

1.4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相关证明料子后,将及时进行登记,并将新生儿相关信息通知公司的相关部门。

1.5 公司将依据新生儿的情况,供应相关福利政策和服务支持。

2. 流动儿童报告登记要求2.1 当员工的子女由流动儿童转入公司服务范围时,员工应在子女入职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2.2 相关证明料子包含:流动儿童户口迁移证明、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流动儿童离职证明、流动儿童学校转学证明和员工自述申报表。

2.3 申报表中应包含流动儿童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流动前工作单位和学校等信息。

2.4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相关证明料子后,将及时进行登记,并将流动儿童的相关信息通知公司的相关部门。

2.5 公司将依据流动儿童的情况,供应相关政策和服务支持,帮助员工解决子女教育和生活等问题。

四、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1. 管理标准1.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新生儿和流动儿童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1.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订立相关登记表格,建立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档案,及时更新和调整信息。

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儿童死亡情况,预防和控制儿童死亡原因,提高儿童生存率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儿童死亡的报告、统计、分析和通报等工作。

第三条儿童死亡的定义本制度所称儿童死亡,是指年龄在0-14岁之间儿童的死亡。

第四条报告主体(一)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儿童死亡情况,包括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和婴儿、幼儿、儿童的死亡。

(二)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内的儿童死亡情况。

(三)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死亡情况。

第五条报告内容儿童死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儿童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出生情况、家庭情况等。

(二)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称和报告人。

第六条报告时限(一)医疗机构应当在儿童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乡镇(街道)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七条报告方式(一)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儿童死亡报告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儿童死亡情况。

(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儿童死亡报告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八条数据分析与利用(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儿童死亡情况,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儿童健康。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儿童死亡数据,开展儿童死亡原因、趋势、特点等方面的研究,为政策制定和卫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儿童死亡情况通报给教育、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

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引言新生儿死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新生儿死亡个案也是一个十分敏感和重要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高效的报告制度来对这些案例进行记录和管理。

因此,建立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对预防和管理新生儿死亡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是指对新生儿死亡事件及原因进行统一收集、研究和评估的体系。

该制度依托于全国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设立的管理机构,通过建立完善的档案和数据库,对新生儿死亡事件进行记录、分析、研究和管理。

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的意义1.对于全面了解新生儿死亡事件的汇总、分布、病因、防控和科学评估有重要的作用,进而提高新生儿死亡的预防和管理水平。

2.有利于当局及时制定和调整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针对新生儿死亡事件的教育、宣传和指导。

3.方便医疗机构总结和借鉴前人经验,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探索有效的诊疗模式,更好地保障新生儿健康。

4.提升广大民众对新生儿健康保健知识和技巧的了解和应用,满足大众对婴幼儿医疗健康的多样需求。

如何建立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1.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和办法,即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计生系统或新生儿医疗保健系统的医疗统计管理系统进行汇总,以三级医院为主,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信息汇编。

2.确保信息的迅速性和真实自然性,保持申报的信息深度和细节的清晰度,同时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性和保密性,较好地解决了信息管理和信息保密问题。

3.通过培训和演习,提高医务人员的数据申报能力,保持信息录入的迅速性和准确性。

4.各级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爱婴医院等单位应以规范统计、及时上报的方式,保证新生儿死亡个案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全力提升新生儿死亡事件的管理和预防水平。

结论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新生儿的健康保障和全民健康事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一项非常有价值和有意义的工作,建立全面、及时、科学的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是保障广大新生儿健康和预防新生儿死亡的重要措施,可以从根本上降低新生儿死亡率,让每一个宝宝都能够安康的成长。

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背景新生儿死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

针对新生儿死亡问题,国家当局采取了多项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建立起了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目的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掌握和统计新生儿死亡的数量、属性和原因。

依据这些统计数据,制定预防和减少新生儿死亡的措施,促进婴儿保健事业的发展。

实施范围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出生的婴儿,包括在家出生和在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

实施程序死亡登记当新生儿死亡发生时,家庭或医疗机构应该按照以下步骤登记死亡:1.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死亡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

2.在死亡证明上填写相关信息,如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家庭住址等。

3.主管部门根据登记信息,进行相关统计和分析工作。

报告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新生儿死亡的统计情况报告到国家卫生计生委。

具体要求包括:1.按照区域、性别、年龄等属性统计新生儿死亡数量。

2.按照死亡原因统计新生儿死亡数量。

3.对新生儿死亡数量和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信息公开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将新生儿死亡信息及其统计情况进行公开。

公开形式包括官方网站、报刊媒体等,其中应当包括以下信息:1.新生儿死亡数量和比例。

2.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以及这些原因的比例。

3.新生儿死亡的地域和人口属性情况。

效果评估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实施后,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1.按照新生儿死亡数量的下降情况,评估制度实施的效果。

2.按照公众对制度信息公开的满意度、参与度等情况,评估制度的社会效应。

总结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促进卫生计生工作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众参与,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其实施效果。

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最新

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最新

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最新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新生儿死亡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新生儿死亡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的内容、目的、实施步骤和意义。

一、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的内容1.成立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新生儿或儿科、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与管理人员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负责新生儿死亡相关资料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2.确定新生儿死亡评审对象:凡发生在本辖区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

辖区医疗机构在新生儿死亡后的7天内组织院内死亡新生儿病例讨论,由产、新生儿或儿科医生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并报至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3.新生儿死亡评审时间:新生儿死亡评审原则上每季度评审一次,或根据辖区内新生儿死亡的数量来确定。

分别在每年的7月、10月、1月、4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后2周内各1份上报给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4.县级评审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进行新生儿死亡评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提出有效的干预措施,评审过程中,应遵循严格保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的目的1.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生儿死亡的情况,为制定新生儿死亡预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新生儿救治水平。

3.提高医务人员对新生儿死亡的警惕性,加强新生儿救治工作。

4.促进家庭、社会和政府对新生儿健康的关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的实施步骤1.成立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2.制定新生儿死亡报告表格和填写规范,培训相关人员。

3.实施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在新生儿死亡后7天内将死亡信息报至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4.妇幼保健机构对新生儿死亡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干预措施。

5.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生儿死亡情况,反馈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死胎死产管理制度

死胎死产管理制度

死胎死产管理制度一、建立死胎死产登记制度为了有效管理死胎死产的情况,首先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登记制度。

医院应对每一例死胎死产情况进行登记,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必要信息。

通过建立这样的登记制度,可以不仅可以及时了解死胎死产的情况,也可以为家庭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明确死胎死产处理流程对于每一例死胎死产情况,医院应建立一套明确的处理流程。

从患者到医院的报到、到医生的检查诊断、再到家庭的心理疏导,都应该有详细的流程和规定。

在这一过程中,医院应尽可能为家庭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能够尽快从痛苦中走出来。

三、建立心理疏导制度对于家庭来说,失去孩子是一种无法言喻的痛苦,他们需要更多的心理支持和疏导。

因此,医院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心理疏导团队,为家庭提供有效的心理支持。

同时,医院也可以进行相关的心理健康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和理解死胎死产对家庭的影响。

四、加强医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对于死胎死产的原因和预防措施,医学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和需求。

医院应积极开展相关的医学研究,寻找更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方法。

同时,医院也可以通过举办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死胎死产的了解,提高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

五、建立合理的纪念活动对于家庭来说,失去孩子就像失去了一部分生活的意义。

为了帮助他们能够更好地面对这一现实,医院可以开展各种纪念活动,让家庭能够在心理上得到一些安慰。

同时,这样的活动也可以帮助更多的人了解并关注死胎死产的问题。

六、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完善的死胎死产管理制度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医院应定期对死胎死产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加以改进。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医院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医院能够严格按照制度来进行管理。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完善的死胎死产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这不仅可以有效管理死胎死产的情况,也可以给家庭和医院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帮助。

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1. 背景新生儿死亡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2019年,我国新生儿死亡率为4.5‰,而发达国家的新生儿死亡率在1‰以下。

为了降低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卫生质量,各级医疗机构逐渐建立了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2. 定义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是指对新生儿死亡案例进行系统的评估、分析和总结,以达到提高诊疗质量和降低死亡率的目的。

3. 目的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的目的在于:1.促进新生儿医疗质量的提高;2.发现新生儿医疗事故及时纠正和处理;3.探索新生儿医疗质量改进的方法。

4. 实施步骤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的实施步骤包括:1.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归纳当期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历资料;2.案例评审:由专家小组对每一例死亡病历进行逐级评审,包括对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评估;3.分析总结:将每一例死亡病历的评审结果进行总结和归纳,分析每起死亡案例的原因和处理方法;4.提出建议:针对每一起死亡案例,提出改进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的建议;5.实施改进:各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的建议,及时开展针对性的医疗质量提升计划和技能培训,促进诊疗质量的提高。

5. 实施效果实施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能够及时发现新生儿医疗事故,纠正和处理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医生的诊疗能力和护理水平,使新生儿死亡率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降低。

6. 结论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新生儿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新生儿死亡病历的评估、分析和总结,能够及时改进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为新生命的健康和幸福保驾护航。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制度,旨在收集、分析、报告和利用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以促进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本文从制度概述、报告流程、数据分析、利用和改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概述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我国母婴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

二、报告流程1. 孕产妇死亡报告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2. 新生儿死亡报告(1)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 婴儿死亡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数据分析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信息,掌握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和完善母婴保健政策、措施,提高母婴健康水平。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改进母婴保健工作。

四、利用和改进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信息,为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017)新生儿出生实名登记、死亡报告制度

(017)新生儿出生实名登记、死亡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实名登记、死亡报告制度1、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

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应查验住院分娩的孕妇的身份证、生育证等相关证明,对新生婴儿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

新生儿出生后,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发现无生育证而要求生育的孕妇,应于发现当日向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共同做好本辖区非住院分娩婴儿的出生统计工作。

2、新生儿出生后,其父母应在当月内持《出生婴儿医学证明》将新生儿姓名、出生时间、性别、分娩地点报村计划生育管理员。

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应在一月内对新生儿访视一次,准确填报《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单》,逐月逐级汇总上报到县级人口计生委。

3、新生儿在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由两名以上医生签发的死亡证明。

新生儿父(母)应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4、新生儿在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外(家庭、个体诊所)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三天内向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对新生儿死亡予以核查,并出具由2名以上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签字的死亡证明文字材料。

5、凡政策内出生婴儿死亡的,所持生育证作废,根据有关证明和调查材料,重新申报生育证,凡弄虚作假的,生育证作废,并限期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6、医务人员为产妇出具假《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的,每发现一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规定处有关责任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国家职工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7、如实上报新生儿出生、死亡情况、严禁谎报、瞒报。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登记簿,如实登记并上报。

二、进行出生缺陷监测知识培训,提高监测能力。

三、对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如实填表上报。

四、注意产妇住址、电话的登记,保证准确可靠,便于随访。

五、大力宣传“两筛”工作重要性,提高婴幼儿“两筛率”,对个别拒检者,要求签字留存,拒检单长期保存备查。

污物处理制度
污物分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两大类,应分类处理。

一、生活垃圾每日集中送垃圾箱,由城市管理部门清运处理。

二、医疗废弃物应放置在指定的容器内,一次性输液器、针筒等应先毁形,然后集中无害化处理。

三、医疗废弃物数量应逐日认真登记。

四、产房的污物流程要合理,不得污染清洁区。

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制度

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儿童健康,降低儿童死亡率,及时发现和解决儿童死亡问题,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从事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

以下情况需报告:1. 5岁以下儿童死亡;2. 孕产妇死亡;3. 出生缺陷;4. 新生儿死亡;5. 其他儿童死亡情况。

三、报告程序1. 发现儿童死亡情况的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 报告内容包括:(1)死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等;(2)死亡原因:疾病、意外、其他等;(3)救治情况:救治措施、救治时间、救治结果等;(4)死亡时间、地点;(5)其他相关情况。

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调查。

4. 初步审查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通报死者家属,并告知后续处理流程。

5. 专家调查结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报告机构,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

四、报告时限1. 5岁以下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新生儿死亡等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告。

2. 其他儿童死亡情况,应在48小时内报告。

五、报告责任1.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工作。

2. 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从事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儿童死亡情况。

3. 报告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工作,确保报告及时、准确。

六、监督检查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告的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2. 报告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报告工作规范、有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新生儿畸形、死亡处理报告制度

新生儿畸形、死亡处理报告制度

新生儿畸形、死亡处理报告制度
1、新生儿出生后发现畸形及时告知产妇或家属认真查看,医务人员在病历中描述准确,清楚,严禁涂改,同时在《出生分娩登记薄》《引产登记薄》上做好相关登记。

若活产畸形儿,还应在婴儿护理记录单畸形一栏注明畸形情况。

2、建立死胎、死婴处理告知登记本,详细记录新生儿死亡时间、原因、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新生儿死亡后去向,确认家属自行处理或委托他人处理,并实行经办医务人员与家属确认双签字。

3、新生儿死亡应由上级医师、经管医师及经办医务人员三人以上确认死亡才能处理,严禁医务人员以任何理由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畸形儿。

4、认真及时填写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每月进行登记统计报表交予我院公共卫生科。

做到专人负责管理。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1、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生、妇幼卫生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2、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3、凡出生婴儿,在各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

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4、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5、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6、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将辖区内出生婴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每月底向区计生行政部门如实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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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1、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生、妇幼卫生人
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2、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
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3、凡出生婴儿,在各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
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

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4、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
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5、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
时内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6、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将辖区内出生婴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
情况每月底向区计生行政部门如实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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