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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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序言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的制定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高速公路规划高速公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等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养护与经营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道路平整、设施完好、标志清晰。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车辆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的车道和速度行驶,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收费站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设置明显的收费标志和收费公示牌,收费人员应当文明收费、规范服务。
第十条应急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等待交通警察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工程施
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04.05
•【字号】桂交建管发〔 2016 〕 39 号
•【施行日期】2016.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广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交建管发〔2016 〕39 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通工程咨询公司,各在建公路BOT 公司: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保障施工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反馈我厅建设管理处。
2016年4月5日。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管理规定
广西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及联线、支线(以下统称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提高养护效益,为群众出行提供一个安全、畅通、舒适的行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运营中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应遵循“满足社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加强人性管理,提高养护效益,增强服务能力"的原则,逐步提高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四条高速公路应积极提倡科学化养护机械化养护、预防性养护,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第二章养护应急处理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及时做好高速公路应急处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高速公路应急处理包括交通气象灾害和公共事件。
其中交通气象灾害主要有台风、暴雨、雪灾、大雾、道路结(积)冰等;公共事件主要有计划性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和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及时对边坡塌方、路面坑洞、严重跳车等路段或因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和隐患进行抢修和消除,及时恢复高速公路的完好状态和原有的通行能力,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做好应急准备和隐患调查及排除工作。
(一)对高速公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对易发生灾害的高危边坡、重要构造物和重点路段等要重点观察,建立沿线重点监控路段档案,查找隐患,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二)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高速公路应急处理预案;成立高速公路应急处理队伍,配足配齐高速公路抢通设备及交通标志;建立应急处理值班制度。
(三)合理安排高速公路应急处理工作经费。
第八条根据“先通后善”的原则,先保障交通畅通,后改善路况,恢复毁坏的高速公路交通设施,做好高速公路抢修和尽快通车工作。
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吗,怎样上高速才合法
摩托车可以上⾼速吗,怎样上⾼速才合法摩托车是可以上⾼速的,但⼀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车道⾏驶,佩戴好头盔护具,不带⼈,不超速⾏驶。
毕竟⾼速公路上车速较快,万⼀出事后果将会很严重。
摩托车可以上⾼速吗,怎样上⾼速才合法?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为您解答。
⼀、摩托车可以上⾼速吗,怎样上⾼速才合法1.摩托车驾驶速度不得低于60公⾥/⼩时,并且最⾼速度不超过80公⾥/⼩时。
由于最低时速的限定,所以排⽓量50cc以下的摩托车被“拒之路外”。
2.驾驶摩托车在⾼速路⾏驶不得带⼈、必须佩带头盔。
3.除了国务院规定的节假⽇免费外,其他时间按7座以下⼩客车计费标准缴费。
4.根据⾼速公路不同车道的规定速度限制,摩托车应当在⾼速路最外侧车道⾏驶。
5.有关摩托车在⾼速路上⾏驶的其他规定参见《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例如:第五⼗五条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轻便摩托车不得载⼈。
(五)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六⼗⼆条(六)驾驶摩托车⼿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第七⼗七条(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具备合法的驾驶证照、机动车号牌以及其他相关⼿续。
因此只要符合以上驾驶条件,摩托车在⾼速路上⾏驶是合法⾏为。
⼆、当地⽅法规规定冲突国家法规,禁⽌摩托车上⾼速时怎么办?有部分省份是有地⽅法规,禁⽌摩托车上⾼速,如果你在上⾼速公路的时候没有禁⽌摩托车⾏驶的标志就应该可以上⾼速。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轮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是可以上⾼速公路的,起码国家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是明确准许上⾼速公路的,只是多数省、⾃治区、市的地⽅性法规禁⽌摩托车上⾼速公路⾏驶,于是便引发了国家法律与地⽅性法规的法律冲突现象。
具体表现分为如下四种形式:1.允许摩托车上⾼速公路的地⽅性法规《新疆维吾尔⾃治区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30⽇经新疆维吾尔⾃治区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0⽉1⽇起实施)第80条第12款指出:“载货汽车车厢载⼈及⼆轮摩托车载⼈的,处200元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条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已立项建设或者在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应当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县道、乡道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公路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公路路产管理制度
公路路产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路路产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职责和分工第三条管理处养护部1.负责所辖道路路基、路面、桥隧结构物、安全设施、绿化等路产登记造册;2.负责所辖道路路基、路面、桥隧结构物、安全设施、道路绿化、桥下堆积物日常巡查;3.负责道路路产修复计划编制、实施监督和结果考核;4.负责同路政部门联系,统计、核实路损情况,维护路产安全。
第四条收费稽查部1.负责所辖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及电力、照明系统、隧道通风系统等路产登记造册;2.负责收费系统、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及电力、照明系统、隧道通风系统巡查、维修和运行情况考核。
第五条其他单位1.路政部门负责公路路产安全管理信息统一发布和公路路权、路产维护的法律支持;负责所辖道路路基、路面、桥隧结构物、安全设施、道路绿化、桥下堆积物日常巡查;负责交通事故路产赔偿。
2.收费站、办公室、服务区等负责所管辖的收费设备、路灯、线路、灯杆、变压器、变电站、电缆井、隧道通风照明等高速公路路产设施日常巡检、维护和正常运行。
第四章内容和要求第六条高速公路路产是指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结构物及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电力、照明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七条各管理处应当建立高速公路路产登记制度,按规定对公路路产调查核实,并登记造册。
第八条所辖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凡涉及路产损坏、公路污染的,路政部门应当及时校对现场路损情况,争取足额赔偿,必要时与交警联系。
第九条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若发现有下列行为,路政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1.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2.堵塞水道,挖沟引水;3.取石、取土;4.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5.在高速公路桥涵下摆摊设点、搭建棚屋、堆放或者摊晒物品;6.利用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高速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高速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1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三条车辆、行人如遇《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章车辆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悬挂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和规定配挂的标志牌,悬挂、喷印其它牌、匾和标志,不得影响号牌和规定配挂标牌的辨认。
第九条货运机动车、大客车、出租车必须在车门外侧喷印单位名称、使用代号的,须报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备案;个体、联户机动车辆须喷印辖区名称及个体车辆编号;货车车厢后拦板和挂车车厢后拦板外侧喷印本车统一号牌的放大号码;小型出租汽车,须在车顶外部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在我区驻点六个月以上的外省机动车,也须按规定喷印。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与行驶证编号统一规定为:南宁市自广西01-00001至广西01-99999号;柳州市自广西02-00001至广西02-99999号;桂林市自广西03-00001至广西03-99999号;梧州市自广西04-00001至广西04-99999号;北海市自广西05-00001至广西05-99999号;南宁地区自广西30-00001至广西30-99999号;柳州地区自广西35-00001至广西35-99999号;桂林地区自广西40-00001至广西40-99999号;梧州地区自广西45-00001至广西45-99999号;玉林地区自广西50-00001至广西50-99999号;百色地区自广西55-00001至广西55-99999号;钦州地区自广西60-00001至广西60-99999号;河池地区自广西65-00001至广西65-99999号;防城港区自广西70-00001至广西70-99999号;公安系统:非专用车自广西10-00001至广西10-99999号;非专用汽车自GA45-0001至GA45-9999号;专用摩托车自GA45-00001至GA45-99999号;机动车号牌应逐步使用反光号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0.18•【字号】桂政发[1988]98号•【施行日期】198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1988年10月18日桂政发〔1988〕9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交通厅《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
现转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布置和交通部关于交通机构改革要实行“转变职能,下放权力,调整机构,精简人员”的指示精神,为深化我区交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条块结合,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广大群众建设养护公路的积极性,加速我区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市人民政府和各级交通部门的意见后,经我厅研究,认为改革我区现行公路管理体制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应抓紧实施。
现就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将现在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直接领导的八个公路总段(副处级事业单位)下放给所在地区行署领导,归口地区交通局管理;将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县的公路段划归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归口市交通局管理。
今后,各地区交通原设的公路管理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地区县乡道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五个自治区直辖市不再设立公路总段,由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负责管理其辖区内的县公路段,直接负责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地区公路总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地区各县公路段实行直接管理,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公路管理体制下放后,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平调公路部门的财产,不得向公路部门搞摊派,不准突破经自治区编委批准下达的编制定员指标,公路部门的领导班子应保持相对稳定,地区公路总段行政正职领导和养征所所长的变动,应征求区交通厅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桥梁)
1 总则1、目的及适用范围1.1.1 为规范高速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克服质量通病,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编制本指南。
1。
1。
2 本书适用于福建省所有新建、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含连接线)桥梁工程施工管理.1。
2 编制依据1.2.1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及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与桥梁工程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1.2。
2 福建省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
1.2.3 行业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3 章节划分本指南共5章,分为总则、施工准备、桥梁基础、下部构造、上部构造。
(1)桥梁基础分为钻孔灌注桩、挖孔灌注桩、明挖基础、承台4节.(2)下部构造分为墩柱、盖梁和桥台、高墩3节.(3)上部构造分为预制梁施工、预制梁安装、支架式现浇、悬臂式现浇、桥面铺装、护栏、伸缩缝、搭板和锥坡共8节.2 施工准备2.1一般规定2。
1。
1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中的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2。
1.2 每道施工工序应严格实行检验制度,每道工序应经检验合格、资料签证完整后,方能进入下道施工工序。
2.1.3 应积极推广使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
2.1。
4 应节约用地,少占用农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2。
1。
5 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对陆上和水上交通的影响,特别是应保证主航道和陆上主要交通干线不得中断.2。
1.6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小组,针对各工序特点,进行安全交底,坚持每天班前安全讲话制,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提醒、警告。
2.1.7 桥梁工程交工前,应及时对临时辅助设施、临时用地和弃土等进行处理,做到工完场清。
2。
2 技术准备2。
2。
1 在开工前,应组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审图和现场核对,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请设计单位解决,并做好设计技术交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建造房屋、设施的,责令拆除或封闭,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造成公路损失的,限期移出或停止利用;已造成公路损失的,责令赔偿。逾期不移出或未停止利用公路设施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按行政等级分为:国家干线公路(国道),省级干线公路(省道),县公路(县道),乡村公路(乡道)及专用公路。
公路按技术标准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第三条 公路管理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重点发展、科学管理、保证畅通的方针。
第四条 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自建自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是公路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公安、司法、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部门对公路实施管理。
第二章 公路修建
第六条 修建公路必须本着近期需要与远期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制定规划,并根据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保证修建质量,按期完成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60830(颁布时间)
19861101(实施时间)
19970924(失效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1986年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路修建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交通厅根据本条例可制定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机动车、机动车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要求。
高速公路知识
第一章高速公路知识一、高速公路介绍(一)公路的分类:按类型分为高速公路、一般公路(二)高速公路概念:高速公路属于高等级公路。
其建设情况反映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发达程度、乃至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
世界各国的高速公路没有统一的标准,命名也不尽相同。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把高速公路命名为freeway,美国的州际和国防公路网,德国命名为autobahn,法国命名为autoroute,英国命名为motorway。
各国尽管对高速公路的命名不同,但都是专指有4车道以上、两向分隔行驶、完全控制出入口、全部采用立体交叉的公路。
此外,有不少国家对部分控制出入口、非全部采用立体交叉的直达干线也称为高速公路。
国际道路联合会在历年的统计年报中,把直达干线也列入高速公路范畴。
我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高速公路是指“能适应年平均昼夜小客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一般能适应120公里/小时或者更高的速度,要求路线顺畅,纵坡平缓,路面有4个以上车道的宽度。
中间设置分隔带,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高级路面,为保证行车安全设有齐全的标志、标线、信号及照明装置;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在路上行走,与其他线路采用立体交叉、行人跨线桥或地道通过。
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分向、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高速公路包括中央分隔带、行车道、路肩、匝道、入口和出口等组成部分;行车道又分为内侧车道(亦称超车道)和外侧车道。
(三)高速公路服务:为车辆收费服务(收费站)、路政服务(处理交通事故、保障路上畅通)、清障服务、休息加油服务。
服务区:提供加油、餐饮、修理、住宿休息等服务。
(四)收费站环境设施介绍:收费亭:收费系统、电脑、打印机、收费台收费车道:电动栏杆、手动栏杆、费显牌、通行红绿灯、雾灯、监控摄像(五)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比的特点:1.通行能力大:单车道每小时能通行一千多辆车,是普通公路通行能力的4-5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2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1996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高速公路的建设,保障高速公路高效、安全和畅通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高速公路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内从事行政管理和其他作业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主管机关,负责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路政、收费、通讯监控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高速公路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主管机关,负责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自治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除依法缉查犯罪嫌疑人外,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六条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高速公路主管机关或者经营者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八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干线公路规划和本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高速公路发展规划,经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021年广西普法考试
2021年广西普法考试单选题1.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为宗旨。
A人民安全B政治安全C经济安全D社会安全【答案】A2.每年()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A4月17日B4月15日C4月20日D4月25日【答案】B3.()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A国防部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中央军事委员会D国家主席【答案】C4.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公民和组织拥有的权利不包括()。
A起诉权B控告权C批评建议的权利D检举权【答案】A5.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下列不负有此项义务的是()。
A台湾公民张某B香港某科技公司C美籍华人李某D在美留学生刘某【答案】C6.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
A恐怖主义、霸权主义B霸权主义、民族主义C恐怖主义、极端主义D民族主义、极端主义【答案】C7.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
A资金B协助C资助D以上全是【答案】D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B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C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D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答案】C9.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上空或者地下范围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A10000B20000C30000D50000【答案】C10.根据《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的是:()A注册制B报备制C审批制D核准制【答案】C1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A消防执法B反恐演练C消防宣传【答案】C12.A省烟机生产企业拟将一批国产烟草专用机械整机运至B省,需由()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和使用,保证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维护广西交通运输的良好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自治区范围内的高速公路的管理与运营。
广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本办法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维护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高速公路的建设与管理第四条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广西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网的完善。
第五条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广西自治区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广西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规范化管理,加强维护。
第七条广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进行检测、检查、评估和维护,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
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当及时加强维修。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高速公路上从事非法建设,搭建供人停留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非法停车、倒车、调头、逆行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第九条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由有关部门公布。
第十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规范运作,收费员应当认真执行收费标准,依照规定开具票据。
收费站应当安装计重设备和收费设备,对货车、客车等车辆进行检测、计重、计费。
第十一条收费站应当规范设置,符合民众出行需求,收费站与高速公路的距离应当适当,不得过远,但也不得过近,不污染环境,不占用耕地和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的收费工作应当加强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收费监管人员的检查。
对收费人员和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应当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应当考虑到环境、气象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74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2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交通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广西高速公路事业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养护、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确保质量、安全畅通、高效便民、保护环境的原则,坚持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并重,坚持设施建设与服务质量均衡协同提升,推动交通运输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速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等重大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公路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高速公路建设、联网收费、经营、服务、养护等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安全生产和应急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实施意见
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为便于各相关单位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为便于车辆出入高速公路,提高沿线普通公路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在高速公路建设时,项目业主需同步建设一些高速公路的连接线。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高速公路项目业主修建的连接线一般由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成立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并承担相应养护管理费用。
高速公路连接线中,有的连接线直接服务于高速公路,作为车辆出入高速公路的专用通道;有的连接线是新建或对原有公路进行改扩建,但不直接服务于高速公路,而更多地是承担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等。
为解决高速公路连接线的责权利相统一问题,进一步理顺公路管理关系,加强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管理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区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五)《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共分为六条,分别为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定义、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养护管理移交条件、养护管理移交内容、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费用及养护管理要求。
(一)第一条是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定义。
(二)第二条是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
1.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管理的高速公路连接线。
一是已折算为高速公路收费里程或已纳入收费标准测算的高速公路连接线;二是尚未确定公路行政等级的高速公路公路连接线。
公路行政等级未确定前,视为高速公路项目业主修建的专用公路,由相应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管理。
广西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广西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规范养护施工安全生产的行为,推进养护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我区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C H30-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业主单位(一)日常管理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
2.按要求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培训,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的有关资料。
3.项目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内部各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明确归口部门和责任人。
4.建立安全会议、检查、隐患整改及事故报告等制度。
5.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
(二)合同管理1.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
从事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A类和B类证书)。
2.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施工单位工程安全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
3.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4.单列安全专项经费并明确经费使用规定。
(三)检查和培训1.根据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后形成检查通报。
2.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及防范措施。
3.对施工队伍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高速公路施工安全作业培训和考试,出具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对作业安全设施(含施工车辆、机械)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5.对施工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进行奖优罚劣。
(四)专项工作1.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演练。
2.按要求及时支付安全专项经费。
3.按要求报送事故信息,协助处置事故的善后工作和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养护施工单位(一)施工单位资质要求1.从事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一类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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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评价。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防护、排水、安全设施,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营房、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等专用场所、设施,以及经营服务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场所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避免损坏其他公路和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和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其他公路用地的,其他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 __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十六条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收费活动,完善服务区功能以及交通安全、环保、监控、收费等设施。
第十七条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
高速公路权益的转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单独转让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或者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
载货类汽车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计重收费的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经营管理者用于计重收费的计量衡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检定合格,定期维护、校核,保证其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收费高速公路实行全区联网收费,推广使用电子不停车等智能收费系统。
不联网不得收费。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方案,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联网收费方案的要求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通信、监控等设施,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测试合格后并入全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联网收费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调度联网系统中的路网通信资源。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路况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管理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需要调度使用路网通信资源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区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进行清分结算。
通行费清分结算所需经费由经营管理者共同承担,按照当年通行费清分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提比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协商确定,并由经营管理者拨付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经营管理者公开前款规定的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不得有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下列行为:(一)强行冲卡;(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三)刁难、侮辱、威胁、殴打收费人员;(四)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二)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三)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车辆交费优惠证明;(四)假冒法定通行车辆;(五)假冒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通行车辆;(六)采用其他手段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五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的需要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必要时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
第二十六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诚实服务,公开服务标准和收费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场所、设施的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经营管理者不得随意关、停服务区、停车区等经营服务设施。
因维修作业需要关闭服务区、停车区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服务区以及重要路段设置电子信息牌、公告栏或者以其他方式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
第三十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对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等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从业知识,熟悉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商务、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自高速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向外80米范围内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三十三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 __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并做好高速公路绿化、美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养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有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力量修复;对三类以上桥梁、a 类隧道、危涵,应当及时采取维修加固、大修等措施排除险情,并报告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及时清理路面杂物等交通障碍,排除积水等行车不安全因素,保持高速公路路面整洁和畅通。
第三十五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保持交通标志和标线清晰、准确、完好。
因高速公路路网结构变化或者交通管理需要,经营管理者对标志、标线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将养护计划报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及时处理因养护施工作业造成的交通堵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加强监督检查,维护高速公路正常的养护施工秩序和交通安全。
养护施工作业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施工产生的垃圾、杂物等废弃物应当在路面以外统一堆置,并做好弃置场所的环保工作。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公路损毁、交通流量等互联互通养护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运行养护信息。
第三十九条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实行养护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四十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等行为,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保障高速公路正常通行,依法维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辖区高速公路上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统一标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用地的范围,以征地界线为准。
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给予支持和协助,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征地标准为: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不少于1米;高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为高速公路缘石或者无截水沟上边坡坡顶以外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按照水平方向进行测算,其划定标准为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属于互通立交或者特大型桥梁的,为其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高速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确定。
第四十四条新建、改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划定并公告。
高速公路经营者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划定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设置界桩、标桩。
第四十五条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上空或者地下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