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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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医疗服务规范

网络医疗服务规范

网络医疗服务规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医疗服务已经逐渐成为医疗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为患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方式,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患者能够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获得医疗咨询和诊断。

然而,网络医疗服务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如医疗质量难以保证、患者隐私泄露风险、医疗纠纷处理困难等。

为了保障网络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一套完善的网络医疗服务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络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网络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其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网络医疗服务。

医生应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完成注册和定期考核。

同时,医疗机构和医生还应当具备开展网络医疗服务所必需的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施,如稳定的网络环境、高清的视频设备、电子病历系统等。

此外,网络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对医生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还应当定期对医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网络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患者在享受网络医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

医疗机构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向患者充分告知网络医疗服务的流程、风险、费用等信息,让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选择。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记录。

患者在接受网络医疗服务时,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病情、遵守医嘱、支付费用等义务。

患者应当向医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病情信息,不得隐瞒或谎报病情。

同时,患者应当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治疗和康复,如果对治疗方案有疑问,应当及时与医生沟通。

三、网络医疗服务的流程和规范网络医疗服务的流程一般包括患者注册、预约挂号、在线问诊、诊断治疗、处方开具、药品配送、随访复诊等环节。

在每个环节,都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在患者注册环节,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进行实名认证。

为了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疗卫生

为了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疗卫生

为了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局,省级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我厅于2001年3月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办〔2001〕5号),并开始对申请开展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审核。

为了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关于集中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共同做好我省互联网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宜的函》(浙通信市函〔2005〕71号),经研究,决定对主体在浙江省境内并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全面审核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应向网站主体所在地的市卫生局领取或网上下载()审核表填写,并将其他有关材料送市卫生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核。

二、申请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经当地市卫生局初审并同意后的材料:(一)申请书。

内容包括:网站类别、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申办机构的性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审核表。

(三)申办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四)申办机构主要业务及技术支持人员资质证明。

(五)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六)申请开展网上预约挂号、预约出诊等医疗服务的网站除应提供上述1-5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当出示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开设的网站除外)。

(七)申请从事网上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等内容的网站,除应提供上述1-5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许可证。

三、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属于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范畴,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互联网+护理服务”提升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互联网+护理服务”提升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互联网+护理服务”提升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浙卫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互联网+护理服务”提升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的通知浙卫发〔2021〕2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要求,按照我省卫生健康数字化改革总体部署,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增加服务供给,加强服务监管,提升居家护理服务质量,推动“互联网+护理服务”数字化、一体化、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优质化的护理服务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按照《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加强事前准入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护士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开展服务的机构资质与人员审核进行严格把关,坚持“线上线下同质管理”的原则,确保有关服务规范开展,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快实现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建立数据接口,实现互联网护理服务数据的实时监管。

二、丰富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和内涵针对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等重点人群,增加护理服务项目,提升服务内涵。

将“互联网+护理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延续性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为群众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

医共体牵头单位要按照分级诊疗要求,结合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整合医共体内护理资源,统筹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

按照患者实际需求,增加一批适用于居家开展的护理服务项目(见附件),我委将根据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分批次推出适用于居家的护理服务项目,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护理服务需求。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doc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doc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二、申办条件和审批依据(一)申办条件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3.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4.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5.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二)审批依据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三、需提交材料(一)新办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提交下列材料,提交材料需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申请书和申请表登录北京卫生信息网(),进入“许可大厅”栏目,在“网上申报项目”下点击进入“北京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审核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书和申请表,网上提交确认后,打印出申请书和带有二维条码的申请表纸质版,盖章后随其余材料一起进行现场提交。

2.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原件经现场审核无误后即可带回) 3.与所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专业类别相关的本市两名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5年以上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经现场审核无误后即可带回)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提供1名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经现场审核无误后即可带回)申办机构为非医疗机构的,需提供与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有关服务或聘用协议。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浙卫发〔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9〕5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院: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科学开展。

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2019年11月5日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不断完善医院评审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统计学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和方法,对医院的党建工作、功能定位、执业行为、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清廉医院建设等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医院评审包括各级各类医院的评审(下同),医院评审以5年为一个评审周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医院评审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诊疗规范。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资源重组后实施一体化管理、同一法人的院区或分支机构作为总院的组成部分共同参加评审(医共体除外)。

第五条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或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浙医保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31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为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优化患者就医体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浙医保发〔2020〕29号)精神,现就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分类管理、鼓励创新、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体系进行统一管理,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项目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管理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在杭13家省级公立医院,由省医疗保障局受理并组织审核;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审核。

互联网医院牌照申请条件

互联网医院牌照申请条件

互联网医院牌照申请条件互联网医院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医疗机构,它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通过线上服务提供医疗服务。

互联网医院的出现为人们就医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然而,由于互联网医疗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各个国家都对互联网医院的管理和监管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在中国,正式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和审批手续,下面将介绍互联网医院牌照申请的条件。

一、医疗机构的资质要求成立互联网医院,首先需要拥有相应的医疗机构资质。

根据中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互联网医院可以由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充当申请主体。

这意味着,只有具备上述医疗机构资质的单位,才有资格申请互联网医院牌照。

二、医疗服务能力要求除了拥有合法的医疗机构资质,申请互联网医院牌照的机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医疗服务能力。

具体而言,申请机构需要能提供线上医疗诊断和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在线问诊、线上咨询、远程会诊、在线药店等服务。

申请机构还需要有相应的医疗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三、信息技术支撑要求作为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需要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支撑能力。

申请机构需要拥有完备的信息系统,包括线上问诊系统、患者管理系统、电子病历系统等,确保医疗服务的顺畅进行。

此外,申请机构还需要具备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患者隐私不被泄露。

四、法律法规遵循要求申请互联网医院牌照的机构需要严格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机构需要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不得违规从事医疗活动。

其次,机构需要遵守医疗广告的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宣传。

此外,申请机构还需要遵守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保障患者信息的安全。

五、医疗质量控制要求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种新型医疗机构,其医疗质量控制至关重要。

申请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品质管理规范和指南,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

申请机构还需要积极参与相关的医疗质量评估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互联网医院资质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资质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资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互联网医院的资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院业务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相关资质,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运营。

第四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互联网医院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落实责任,保障互联网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医疗服务承诺,保障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六条: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自查自纠,保障医院运营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和取得第七条:互联网医院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第八条:互联网医院在取得资质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规模进行运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

第九条:互联网医院在运营过程中,如有需要进行资质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互联网医院在运营过程中,如有需要进行资质注销,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章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第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法聘任合格医疗人员,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保障患者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医疗事故,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及时更新和公布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互联网医院资质的监督和检查,落实责任,确保互联网医院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浙医保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浙医保发〔2020〕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9号),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统筹推动医保数字技术应用和制度创新,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提升医保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现代政府理念,强化数字赋能,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着力创新医保服务模式,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培育医药服务新业态,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政府引导,促进社会参与,坚持市场化导向与政府调节监管相结合,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形成开放包容、协同参与的发展格局。

坚持融合创新,加快推动互联网与医保领域深度融合,坚持以创新驱动服务模式转变,满足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需求。

坚持安全有序,规范“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管理,依法维护信息安全,实现数据有序共享。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进一步深化互联网与医保领域的融合发展,基本建成医保服务标准化体系,互联网成为提供医保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医保服务线上线下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近年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医疗保健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运而生,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医疗保健途径。

然而,伴随着这种便利性和效率的提升,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十分重要,以确保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一、审核的目的和意义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审核旨在保障用户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防止虚假、误导性或低质量的信息对公众产生伤害。

通过审核,可以筛选出真实、准确、可靠的医疗保健信息,提高公众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信任度和依赖度。

同时,审核也有助于规范医疗保健市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审核原则和方法在进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1. 信息准确性:审核要求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可靠,不能有虚假宣传或歧义性的表述。

2. 内容合法性:审核需要确保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涉及侵犯他人权益或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

3. 医疗专业性:审核应注重医学专业性,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的内容应基于科学研究和权威医疗机构的指导。

4. 平台安全性:审核也需要关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平台的安全性,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受侵犯。

三、审核内容和要求审核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时,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1. 医疗资质:提供者应具备相关的医疗资质和从业许可,确保其具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2. 内容真实性:审核要求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真实的医疗案例、用户评价等信息,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3. 信息格式:审核需要关注信息的格式和表达是否清晰明了,以及是否易于理解和操作。

4. 信息分类:审核还需要确保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内容分类准确,便于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5. 用户体验:审核不仅关注信息本身的准确性,还要考虑用户体验,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可访问性。

四、审核流程和责任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审核应建立完善的流程和责任体系,包括:1. 审核机构: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审核工作,要求审核人员具备相关医学、法律等专业背景。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9〕28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9〕28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9〕2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疗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医疗卫生领域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领域许可事项审批效率(一)精简申请材料。

全面清理各类审批申请材料和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加快不同业务信息系统间的融合对接,凡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一律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由申请人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积极探索“容缺受理”制度,凡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

(二)下放审批权限。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和护理中心等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外合资合作、港澳独资医疗机构除外)。

(三)推广网上审批。

全面实施并持续深化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实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等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无纸化、零次跑。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非行政许可项目)日期:2010-03-0516:24:33一、审核内容:对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医疗保健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其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前置审核。

二、审核的法律依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部令第66号)三、数量与方式: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类型新办复核变更五、审核条件:《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部令第66号)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申请表。

内容包括:网站类别、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申请书:包括申请网站名称、服务内容及申请材料附录等。

(三)申办机构资质证明文件:1.机构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并查验原件);2.域名注册证明(复印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科学研研究内容的需提供)(提交复印件并查验原件);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提供)(提交复印件并查验原件);5.网站业务及技术支持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包括:网站技术人员简历、职责、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复印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至少2名)简历、职责、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等复印件)6.网站栏目设置说明7.网站信息发布、备份、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8.卫生行政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10.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注:申请材料均要求盖公章,一式2份。

七、申请表格《广东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表》。

该申请表格可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免费下载。

附表:1.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表2.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书八、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办证大厅(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设在广东省卫生监督所)九、审核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十、审核流程:新办和变更流程如下:十一、审核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浙卫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26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际,促进护理服务安全、规范、科学、健康发展,探索互联网护理服务新模式,现将《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2019年4月30日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拓展护理服务模式,发挥护理队伍价值,提升护理服务能力,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规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探索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探索护理服务新模式,依托互联网更好地将护理服务延伸到社区和家庭,为群众提供老年护理、母婴教育、慢病管理、康复护理、长期照护等服务,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结合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建设,建立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为群众提供连续性护理服务;不断优化护理服务资源配置,充分调动护理人员积极性,培养复合型护理人才,增强护理队伍职业自豪感。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开展,规范服务。

“互联网+护理服务”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基础,坚持“线上线下,同质管理”的原则,确保有关服务规范开展,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疗服务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为用户提供医疗健康咨询、在线问诊、预约挂号、药品购买配送等服务的一种新兴医疗模式。

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资源获取途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挑战和风险。

因此,制定一套规范的十分重要。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是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在线医疗咨询平台、在线问诊平台、预约挂号平台等。

针对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设置准入门槛:对于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规模、技术实力和人员配备等条件。

2. 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向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服务信息,包括机构的资质认证、医护人员的资质证书等。

3. 责任追究机制:针对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误导用户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4. 合作伙伴监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对于合作伙伴的选择应当谨慎,与药品供应商、第三方医保服务机构等合作时,要求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二、医疗信息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核心是医疗信息的流通和管理,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用户隐私保护: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明确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获得用户明确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数据收集和使用,合理限制医疗信息的泄露风险。

2. 信息安全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可控的信息存储和传输机制,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保障医疗信息的安全性。

3. 信息利用和分享:指导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合理利用医疗信息,开展大数据分析和研究,推动医疗科学发展。

但同时需要遵守相关隐私保护规定,仅在用户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信息分享。

三、在线问诊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线问诊和远程医疗服务,针对这一领域的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医师资质认证:对参与在线问诊和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师进行资质认证,要求其具备相关的执业证书和培训经历,确保医师的专业素质。

浙江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医疗器械)办事指南2020

浙江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医疗器械)办事指南2020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医疗器械)一、主管处室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二、改革内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对“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医疗器械)”,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申请人申请办理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证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2.压缩审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

三、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四、许可条件(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四)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五、材料要求(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新办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3份。

2、《营业执照》(数据共享自动获取)。

3、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1份。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1份(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1份。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1份。

7、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各1份。

8、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9、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网站负责人简历1份。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浙医保联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9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精神,创新医保服务模式,优化参保人就医体验,切实保障群众的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互联网+医保”发展通知如下:一、加快扩大“互联网+医保”定点范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数字化改革优势,依托全省“智慧医保”系统,及时将纳入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监管并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互联网+医保”定点范围。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开通互联网医保结算。

按照自愿原则,医药机构与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互联网+医保”补充协议,升级信息系统,优化结算流程,创新协同方式,开展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互联网+医保”结算服务。

二、大力推进医保线上支付积极构建在线诊疗、在线支付、线下配送的医药服务生态圈。

对接全省“智慧医保”处方流转平台,实现电子处方网上流转。

优先将治疗发热、咳嗽等医药费用及慢性病治疗费用纳入“互联网+医保”直接结算范围。

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落实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常见慢性病的长处方制度,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最长可达12周。

“互联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与物流企业合作,支持药品配送到家服务。

三、全面支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建立健全以参保人为中心的医疗数据共享方式和制度,促进定点医疗机构间影像检查和检验数据结果共享互认机制,简化就医环节,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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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相关事项申请,根据情形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见附件2,下同);
2. 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5.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二、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审批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
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拟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受理部门: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
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件精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要求,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1.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2)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3)申请书(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的原因和理由,其他医疗机构可缺项);
(4)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
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受理部门: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申请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拟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受理部门: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
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件精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要求,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
称的,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1.提交材料
(1)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或与平台协议;
(2)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3)申请书(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其他医疗机构可缺项);
(4)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受理部门: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五、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申请阶段
1.提交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4)协议书(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
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

(5)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2.受理部门: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

3.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2.受理部门: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

3.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六、互联网医院的命名
互联网医院名称按照医疗机构名称核定办理,其命名规则如下: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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