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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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全体生产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文件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文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井上、下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三违”行为,均可向金源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科举报。

第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安全举报登记、处理、反馈、督查和报告制度。依照本办法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违章行为的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安全举报的范围

1、无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安全设施不完善、现场隐患不排除等安排作业的违章指挥行为;

2、瓦斯超限、风量不足、带电作业、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作业行为;

3、班中脱岗、睡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生产场所、机电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条件;

5、破坏通防设施、安全设施、机电设备等恶劣行为;

6、其他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或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认真进行确认,并根据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划分,确定调查处理部门。

第六条提倡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杜绝诬告和陷害。举报以电话、信件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严重“三违”行为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与50-200元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研究,按程序上报,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条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单位或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个人应为其保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矿安委会给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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