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投资法有关的三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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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1目的:为补充和施行投资法,鼓励并管理柬埔寨籍或外籍实体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行为,制定本细则。

1.2适用:本细则适用于在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

第二条:投资领域投资活动:根据投资法第七条规定,不属于本细则附件一中规定投资活动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外国及柬埔寨投资3.1外国及柬埔寨投资:王国政府欢迎柬埔寨及外籍实体在各经济领域进行投资。

本细则第二条予以限制的除外。

3.2代理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公民控制的法人,不得为规避本细则有关限制或禁止外籍实体或外国人投资领域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代理或代表外籍实体。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细则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申请人是指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自然人或法人团体。

柬埔寨投资人是指身份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实体的投资人。

柬埔寨法人是指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注册并拥有经营场所,且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1%以上股份的公司。

守法证明是指投资法新十四条第二款及新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核发的履行义务证明。

有条件注册证书是指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三款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核发的文件。

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期或扩建过程中,在建造合格投资项目执行投资活动使用的设施时全部被转化或使用的建筑产品,包括设施之内或之上的固定附着物。

理事会是指依据投资法第三条成立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理事会次法令是指2001年7月27日颁布的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职责的70/ANK/BK号次法令,及之后的2002年11月12日112/ANK/BK号和2004年8月4日35/ANK/BK号修正案。

关税是指依据海关税则,在外贸货物进出关境时征收的赋税。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不以产品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柬埔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之探究

柬埔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之探究

柬埔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之探究内容提要自1993年新政府成立以来,由于柬埔寨深化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政策,努力完善外商投资法,改进投资环境,其外商直接投资不断发展。

随着国家间的投资来往越来越多,为了挑战日益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目前柬埔寨政府出台一套新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来柬埔寨投资。

本文对柬埔寨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之探究划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第一,柬埔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较优势;第二,柬埔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演变;第三,柬埔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实施的主要制约因素;第四,柬埔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的理性定位思考。

关键词柬埔寨,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制约因素一、引言柬埔寨是一个瞬息万变的国家。

在投资领域上,有着许多亟需投资的行业。

近十年来,虽然柬埔寨外商投资有所发展,但发展速度还很慢。

目前,柬埔寨政府不断完善国家外商投资政策,改进投资环境,为各个行业提供了一定的优势政策,以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来柬埔寨投资。

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变化,国际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为了保持经济利益,许多企业开始转向那些更有投资优势的国家进行跨国投资业务。

上个世纪80年代末,柬埔寨开始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

作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柬埔寨的外商投资政策经历了数次变迁。

总体来说,柬埔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已经越来越宽松,并且在过去的20年里,对外开放的投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

近年以来,柬埔寨政府一直对外商投资提供优惠政策,以鼓励外商前往柬埔寨进行投资。

二、柬埔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比较优势柬埔寨政府特别关注柬埔寨投资环境。

为了进步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者,2003年4月,柬埔寨政府对《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和《税法》进行了修改,并努力不懈地改善投资环境,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了较为优越的投资环境。

下面就柬埔寨吸引外商投资的比较优势进行分析政局相对稳定、政策相对宽松在联合国的支持下,柬埔寨走出了动荡的政权更替及内战时期。

柬埔寨投资手册 2020说明书

柬埔寨投资手册 2020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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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柬埔寨事务所持续回馈社会,从不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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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 Chew T eng林秋婷管理合伙人审计服务柬埔寨投资手册2020 02目录柬埔寨经济概况在柬埔寨成立企业须知关于KPMG02040931中英词汇对照表10会计与报告规定11其他遵循12柬埔寨税务指南03柬埔寨投资手册2020数据源:经济学人智库(Economic Intelligence Unit )柬埔寨经济概况市场概况经济柬埔寨实行利伯维尔场经济,拥有令人称羡的GDP增长率,吸引了不少外资进入并加大投资力度,而其中又以来自东盟和其他亚洲国家的投资居多。

外国在柬埔寨投资法

外国在柬埔寨投资法

作者: 谢辛;李琰文
作者机构: 国民议会主席
出版物刊名: 东南亚研究
页码: 108-111页
主题词: 柬埔寨;投资法;外国人;投资者;社会形势;有利的投资;平等互利;技术投资;住在国;合资企业
摘要: <正> 第一条 柬埔寨国欢迎并鼓励外国组织、外国人或居住在国外的柬埔寨侨民作为在柬投资者,在尊重柬埔寨的独立、主权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社会形势和发展,考虑平等互利的原则,表示在柬埔寨以资本或技术投资的意愿。

第二条 柬埔寨国保障在柬埔寨投资者的资产及其他权利,并为他们创造有利的投资条件。

中柬投资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中柬投资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与柬埔寨的经济合作日益密切,投资领域不断扩大。

柬埔寨作为中国重要的投资目的地之一,其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投资安全、促进投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中柬投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投资风险与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企业”)计划在柬埔寨投资建设一个大型农业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约5亿美元,占地面积约1000公顷,涉及种植、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

在项目前期筹备阶段,中方企业遇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问题,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三、案例具体分析1. 土地使用权问题在柬埔寨,土地所有权分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转让。

根据柬埔寨相关法律法规,中方企业在投资前需取得土地使用权。

(1)案例中,中方企业在土地租赁方面遇到了困难。

柬埔寨政府规定,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50年,且在租赁期满后,土地将无偿收归国家所有。

考虑到项目投资周期较长,中方企业希望获得更长期限的土地使用权。

(2)应对策略: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中方企业应与柬埔寨政府或土地所有者协商,争取更长期限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可考虑将土地租赁与项目投资相结合,通过增加投资额、提高土地利用率等方式,争取获得更优惠的土地租赁政策。

2. 投资审批问题柬埔寨对投资实行审批制度,投资前需向柬埔寨投资委员会(CIB)提交申请。

根据柬埔寨相关法律法规,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等条件。

(1)案例中,中方企业在投资审批过程中遇到了障碍。

柬埔寨投资委员会以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由,拒绝审批。

(2)应对策略:在项目策划阶段,中方企业应充分了解柬埔寨国家产业政策,确保项目符合政策导向。

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应提供详细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以证明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柬埔寨政府为吸引外资,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3年1期南洋资料译丛 No.1 2023 (总第229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29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21年9月9日,柬埔寨王国第六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1年9月20日,第四届参议院第七次全体会议审核通过投资法框架与内容。

2021年9月29日,柬埔寨王国宪法委员会在215/002/2021号决议中申明,本法符合宪法规定。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通过以下方式,设立一个开放、透明、可预测和有利于投资的法律框架,吸引和激励柬埔寨籍公民或外籍公民优质、有效投资,推动柬埔寨王国社会经济发展:1. 提升柬埔寨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多元化,抵御全球与区域危机;2. 加大资本流入、技术转移和知识流动,提高国内现代化水平与工业生产力,加强与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的联系;3. 建立一个透明、可预测、非歧视、具有竞争性且支持社会经济政策的投资优惠制度;4. 建立全面均衡且符合国家利益的法律框架,保障柬埔寨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所有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且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过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法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投资项目:指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指获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产业支持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供应至出口产业的合格投资项目。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指不以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强化项目:指通过某种方式做大做强的合格投资项目,例如提高现有生产力、类似产品多元化、借助可提高生产力及保护环境的新科技、加强基础通信设施建设,或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指已经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但未获得所有税种优惠的投资项目。

柬埔寨产业投资指南

柬埔寨产业投资指南

柬埔寨产业投资指南一、柬埔寨主要产业发展目标1.工业(1)对中小企业实施私有化,对大型企业引进外资入股;(2)吸引外资参与工业项目的改造和新建;(3)重点扶持能源、建材、纺织、成衣、食品加工及化工等行业;(4)为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政府积极鼓励和扶持劳动力密集型工业的发展;(5)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加强矿产的开发和利用,推行发展电力战略计划;(6)有计划的设立工业开发区和农产品加工区,生产可供出口的产品,对出口产品达到80%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全免出口税。

2.农业(1)加强和扩大农村基础设施和水利工程建设,使用和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机械设备,加强对农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优选良种,提高产量和推动农业现代化;(2)重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3)继续推行渔业改革,对渔区进行规划并加强管理,使该资源能为渔民服务。

3.旅游业把发展旅游业与保护国家文化遗产、民族文化和自然环境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文化与旅游事业的发展,并在旅游领域鼓励私人投资,重点加强公共设施方面的建设,使旅游业成为国家外汇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二、柬埔寨优先发展产业领域1.能源、建材、纺织、成衣、食品加工及化工等行业。

2.石油天然气及矿产勘探开发。

3.加工贸易。

4.农产品加工。

5.渔业。

6.旅游开发。

7.信息通讯。

8.人力资源开发。

三、柬埔寨重点发展区域及相关产业1.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纺织服装、鞋袜类及相关配套产业、五金机械电子类、家具、木制品、造纸、食品、酿酒、日用品及建筑材料、橡胶轮胎。

2.曼哈顿柴桢经济特区:纺织、机械加工制造。

四、柬埔寨对外资行业准入规定1.鼓励投资的领域《投资法》十二条规定,柬埔寨政府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出口导向型;旅游业;农工业及加工业;基础设施及能源;各省及农村发展;环境保护;在依法设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投资优惠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关税和赋税。

2.限制投资的领域《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列出了禁止柬埔寨和外籍实体从事的投资活动,包括: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柬埔寨法律制度基本概况

柬埔寨法律制度基本概况

一、近现代柬埔寨法律发展简史柬埔寨王国自1954年从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地获得独立以后至今,政治、经济和法律在国家主导的自由主义(1954-1970,1970-1975)、红色高棉的农业共产主义(1975-1979)、越南式“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1979-1993,1993-2003)和全球化之中不断发生剧烈的变化。

以下是对各个阶段柬埔寨法律的主要特征之概括。

(一)1954年-1975年:甫获独立的柬埔寨,采纳了其原殖民者法兰西共和国风格的大陆法体系。

巨细弥遗的民法典规定了民商事交易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各种商业活动得以自由进行。

加之西哈努克国王在越南战争中保持了绝对的中立政策,保证了柬埔寨王国在1970年以前有了较长时间的和平时间用来发展经济。

但在60年代中后期,西哈努克国王开始了强有力的国有化政策,大力扩张政府和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受到波及的外国企业开始大量撤出柬埔寨,使其经济大受影响。

1970年,通过政变上台的朗诺政权开始采纳全新的民主政体,但是常年的战乱,使其无暇顾及法律体系的发展。

(二)1975年-1979年:取得政权的红色高棉废除了所有的前柬埔寨王国的法律、条约和法律相关的文件,并宣布完全废除私有制,采取了极端的农业共产主义政策。

司法机构被完全撤销,大部分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被杀害,死亡或逃离了柬埔寨。

据统计,在1979年,柬埔寨仅存不到10人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1979年-1993年:在越南支持下成立的新政权(该政权一直没有得到中国和美国的承认)在1979年到1989年间开始了对柬埔寨的缓慢恢复和重建工作。

越南风格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也开始运作,虽然农业集体经济得到了否认(仅在1979-1985年间试验性推广),但是私营经济不被许可,政府拥有和管理所有企业并控制所有国内和国际贸易。

在此期间的突出立法就是1988年制定的关于合同和其他责任的法律(该法律至今仍然有效)。

投资柬埔寨基本材料

投资柬埔寨基本材料
双方政府推动
2006年11月,柬埔寨第一副首相宋安与江苏省副 省长张卫国出席中柬联合开发建设西港特区签约仪
三、西港经济特区概况
双方政府推动
2008年2月23日柬埔寨总理洪森和江苏省委常委 无锡市委书记杨卫泽出席西港特区奠基典礼
三、西港经济特区概况
双方政府推动
2009年7月无锡市与西港市缔结友城 洪森总理会见杨卫泽书记
我们必须在失败中寻找胜利,在绝望中寻求希望

9、
。上 午3时40 分23秒 上午3 时40分0 3:40:23 20.8.30
• 10、一个人的梦想也许不值钱,但一个人的努力很值 钱。8/30/2020 3:40:23 AM03:40:232020/8/30
• 11、在真实的生命里,每桩伟业都由信心开始,并由 信心跨出第一步。8/30/2020 3:40 AM8/30/2020 3:40 A
三、西港经济特区概况
建设现状
入口标志建设完成
建设中的特区行政商务中心
三、西港经济特区概况
建设现状
10栋6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及临时生活区用房
三、西港经济特区概况
部分入园企业名单
入区企业招工现场
南国制衣厂生产现场
美国Royal Crowntex International Inc. 生产现场
中正公司生产培训现场
Agriculture 6%
Service 23%
Industry 23%
Tourism 48%
一、柬埔寨概况
区域定位
暹粒: 旅游、服务业
金边: 政治、文化中心
西哈努克 工业中心、国际港 口城市
一、柬埔寨概况
西哈努克港
西哈努克市
位于柬埔寨南部 柬埔寨的第二大城市 唯一的国际港口城市 离首都金边210公里 柬埔寨三大旅游城市之一

来柬埔寨投资、工作?关于[税收]必须了解的那些事:

来柬埔寨投资、工作?关于[税收]必须了解的那些事:

来柬埔寨投资、工作?关于[税收]必须了解的那些事:柬埔寨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最低税、特定商品和服务税、印花税等。

(一)主要税种1. 公司所得税(1)纳税人柬埔寨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永久性常设机构”。

居民公司是指在柬埔寨组建和管理或者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柬埔寨境内的公司。

“永久性常设机构”是指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者居民代理人通过非居民人员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此外,对于有外国投资的公司纳税人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2)征税对象、税率公司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营业利润和规定的消极所得。

营业利润包括资本利得,消极所得包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

公司和常设机构的标准税率为20%,政府鼓励的投资企业可以享受9%的优惠税率,从事石油、天然气和特定矿产资源开发公司的税率为30%。

保险企业应以纳税年度保险费收入总额的5%缴纳公司所得税。

柬埔寨对下列收入征收预提税:①个人经营的咨询服务收入、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税率为15%;②动产、不动产的租赁收入,税率为10%;③居民定期储蓄的利息,税率为6%;④居民非定期储蓄的利息,税率为4%;⑤非居民的储蓄利息、经营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等,税率为14%。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①折旧。

有形资产的折旧率与折旧方法如下:楼房及其附属建筑物部分的折旧率为5%,使用直线折旧法;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软件与数据处理设备等的折旧率为50%,使用余额递减折旧法;汽车与办公用具设备等的折旧率为25%,使用余额递减折旧法;其他有形资产的折旧率为20%,使用余额递减折旧法;对于合格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实行特别再折旧,即购买资产以后第一年可以按照该资产成本加提折旧40%。

无形资产的折旧率按照其规定年限使用直线折旧法摊销。

自然资源的折耗有特别规定。

②亏损结转。

亏损额可以向后结转,期限为5年,不允许向前结转。

③其他扣除。

柬埔寨相关法律

柬埔寨相关法律

柬埔寨相关法律一、外资引入的法律规定1、外商投资范围1994年8月柬埔寨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条件:外商投资方式有独资、合资、合作和租赁4种,生产性企业可由外商独资,贸易性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经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后规定,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点领域投资:先锋产业或高科技工业;能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增加出口的产业;旅游工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发展各省和农村及环保产业以及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2000年1月25日,柬埔寨王国签署了关于允许外籍人申请独资经营进出口公司的017通告,批准外商独资经营进出口业务。

该通告规定:所有到商业部注册营业执照的柬籍或外籍人士,均有权自由申请注册进出口公司,所有进出口贸易活动应按规定缴纳税金。

2、外商投资的审批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负责恢复、发展和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恢复和发展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负责受理和审查投资者提交的投资申请。

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45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作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才予答复,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外商投资的退出程序如果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的投资活动,必须以挂号或亲自递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解散公司或企业,投资者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务人、起诉人和经济财政部的证明文件,证明一切债务问题已予清结之前,不许依据商业法规定正式解散其企业。

被允许正式解散其企业时投资者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境内使用。

如其被免征进口税的进口设备物资使用期未满5年的,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二、招商引资政策1、投资保障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者,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柬埔寨•【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1996.07.19•【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签订日期1996年7月19日,生效于2000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

特别是,但不限于:(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和财政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工艺流程、商标和商名;(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在柬埔寨王国方面,系指:(一)具有柬埔寨王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照柬埔寨王国法律设立,其住所在柬埔寨王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领土”一词系指缔约一方在其法律中确定的领土及根据国际法缔约一方拥有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毗邻区域。

第二条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应根据其法律法规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一、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投资柬埔寨法律规定(3篇)

投资柬埔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柬埔寨,一个位于东南亚的热带国家,近年来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和逐渐开放的市场而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柬埔寨经济的稳定发展,柬埔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投资行为。

本文将对柬埔寨投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柬埔寨的投资环境。

二、柬埔寨投资概述1. 投资领域柬埔寨的投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旅游业、房地产、电力、矿产等。

柬埔寨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在这些领域进行投资。

2. 投资方式柬埔寨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资经营:外国投资者与柬埔寨本地企业共同投资,按照合资合同约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2)合作经营:外国投资者与柬埔寨本地企业合作,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3)独资经营: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4)并购: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柬埔寨本地企业进行投资。

三、柬埔寨投资法律规定1. 投资促进法柬埔寨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Law)是柬埔寨投资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旨在鼓励外国投资,促进柬埔寨经济发展。

该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投资鼓励政策:柬埔寨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税收减免、关税减免、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投资审批程序: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进行投资,需向柬埔寨投资委员会(Cambodian Investment Board,CIB)提交投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

(3)投资保护:柬埔寨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合同权等。

2.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是柬埔寨投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外商投资形式:外商投资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

(2)外商投资领域:外商投资领域不受限制,但需符合柬埔寨国家利益和产业发展规划。

(3)外商投资审批:外商投资需向柬埔寨投资委员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

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与管理法令

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与管理法令

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与管理法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令的宗旨与实施1.1 宗旨该法令的宗旨是建立和管理经济特区,有利于增进投资环境,为产品生产能力、竞争取胜、促进出口、经济增长、人民就业机会,以削减贫穷。

同时还为经济特区的建立及管理投资各种活动的协调相关的法律程序作确定,并为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地区开发商和经济特区内的投资商的投资促进鼓励。

签于上述宗旨,王国政府将提高经济特区,以便实行对投资商的透明度及快捷操作的责任感的原则和条件,使投资者获得所需要的讯息及与王国政府历来下达的政治纲领的一致性。

1.2 法令的实行本法令是给与获得与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和经济特区行政单位批准投资登记注册并提供的各种奖励和投资保障的所有这些经济特区的区域开发商及投资商相关任务,王国政府的有关部门机构的所有活动实行的。

第二条:定义本法令内容中有以下技术词汇:理事会:指依据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第三条款所建立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指按法令建立附属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其任务决定建立及领导管理柬埔寨王国全国的经济特区。

合格投资项目:指已获得最终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经济特区:指发展经济的特别中心,聚集工业方面和其他有关活动,并可能有一般性工业区和出口生产加工工业区。

每一个经济特区必需有生产区和自由贸易区、服务区、住宅区和旅游区。

一般性工业区:指为工业活动及为国内市场或出口需要服务、与商品生产及加工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而建立的一个一般性工业区。

出口加工区:指工业活动及专为出口服务需要的商品生产、加工有关的其它工业活动的区域。

生产输入(Production Inputs):指的是,必须完全使用在合格投资项目的生产中,为生产转化服务的,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及辅助材料的进口后不超过两年的使用期的商品(货物)。

本定义不包含办公用品及傢俬、石油产品、车辆及其零配件。

柬埔寨籍法人:指的是,已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有经营场所并已注册登记由柬埔寨籍人仕占或超于51%股份的公司。

柬埔寨投资法(英文)

柬埔寨投资法(英文)

Law on the Investment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CHAPTER I | CHAPTER III | CHAPTER IV | CHAPTER V | CHAPTER VI | CHAPTER VII | CHAPTER VIII | CHAPTER IXThis law is adopted by the National Assembly in Phnom Penh on August 4, 1994 during the extraordinary session of the first legislature.Chapter I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This Law governs all investments projects made by investors who are Cambodian citizens and/or foreigners within the Kingdom of Cambodia.Article 2Investor can be either a natural person or a legal entity.Article 3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is the sole and one-stop service organization responsible for the rehabilitation, development and the oversight of investment activities. 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is the Royal Government's "Etat-Major" responsible for the evaluation and the decision making on all rehabilitation, development and investment project activities.Article 4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comprises the following two operational Boards:1. The Cambodian Rehabilitation and Development Board2. The Cambodian Investment BoardArticle 5The organization and functioning of 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shall be mentioned by Sub-Decree.Chapter IIIInvestment ProceduresArticle 6Investors have to submit investment applications to 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for review and decision.Article 7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shall provide a response as to its decisionto all investor/applicants within a period of a maximum of forty five (45) days following the date of submission of the complete investment application.If without proper justification, any Government officials who refuse to review and respond to investors application past the above mentioned period of time shall be punished by law.Chapter IVInvestment GuaranteesArticle 8Investors shall be treated in a non-discriminatory manner as set by law, except for ownership of land as set forth i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Article 9The Royal Government shall not undertake nationalization policy which shall adversely affect private properties of investors in the Kingdom of Cambodia.Article 10The Royal Government shall not impose price control on the products or services of investors who have received prior approval from the Government.Article 11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ssued and published to the public by the National Bank of Cambodia, the Royal Government shall permit investors with investments in Cambodia to purchase foreign currencies through the banking system and to remit abroad these currencies for the discharge of financial obligations incurr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ir investments. This concerns the following payments:1. Payment for imports and repayment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 on international loans.2. Payment of royalties and management fees;3. Remittance of profits;4. Repatriation of invested capital in compliance with Chapter 8.Chapter VInvestment IncentivesArticle 12The Royal Government shall make available incentives to encourage investments in such important fields as :1. Pioneer and/or high technology industries,2. Job creation,3. Export-oriented,4. Tourism industry,5. Agro-industry and Transformation industry,6. Physical infrastructure and energy,7. Provincial and rural development,8.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9. Investments in Special Promotion Zone (SPZ) as shall be created bylaw.Article 13Incentives shall include the exemp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of duties and taxes.Incentives shall consist of the following:1. A corporate tax rate of 9% except the tax rate on the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timber, oil, mines, gold, and precious stones which shall be set in other laws.2. A corporate tax exemption of up to 8 years depending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oject and the priority of the government which shall be mentioned in a Sub-Decree. Corporate tax exemption shall take effect beginning from the year the project derives its first profit. A 5-year loss-carried forward shall be allowed. In the event the profits are being reinvested in the country, such profits shall be exempted from all corporate tax.3. Non-taxation on the distribution of dividends or profits or proceeds of investments, whether they will be transferred abroad or distributed in the country.4. 100% import duties exemption on construction materials, means of production, equipments, intermediate goods, raw materials and spare parts used by:An export-oriented project with a minimum of 80% of the production set apart for export, and Located in a designated Special Promotion Zone (SPZ) listed in a development priority list issued by the Council; Tourism industry Labour-intensive industry, transformation industry, agro-industry, Physical Infrastructure and energy industry These 100% exemption of duties and taxes mentioned above shall be in effect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e agreement or requirement book of the investment projects which will produce goods for export in minimum of 80% of overall productivities as stipulated in the above point (4) a and for the investment projects which located in Special promotion Zone ( SPZ ) as in (4) b.Beside the kinds of investment projects in the above points (4) a and (4) b the 100% exemption of duties and taxes shall only be authorized for an arrangement of construction period of enterprises, factories, building and the first year of operation of business production.5. 100% exemption of export tax, if any;6. The permission to bring into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foreign nationals who are: Management personnel and expertsTechnical personnelSkilled workersSpouses and dependents of the above persons as authorized by the Council for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immigration and labour law. Article 15The approval and incentives granted by the Council for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shall not be transferred or assigned to any third parties.Chapter VILand Ownership and Use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the ownership and use of land:1. Ownership of land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n promoted investment activities shall be vested only in natural persons holding Cambodian citizenship or in legal entities in which more than 51% of the equity capital are directly owned by natural persons or legal entities holding Cambodian citizenship.2. Use of land shall be permitted to investors, including long-term leases of up to a period of 70 years, renewable upon request. Upon such use may include the right of ownership of real and personal property situated on the land as may be permitted by the law.Chapter VIIEmployment PracticesArticle 17Investors in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shall be free to hire Cambodian nationals and foreign nationals of their choosing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abour and immigration law. Article 18The investors shall be allowed to hire foreign employees who are listed in Article 14 (6) provided that :1. The qualification and expertise are not available in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among the Cambodian populace. In the event of such hiring, appropriate documentation including the photocopies of the employee's passport, certificate and/or degree, and a curriculum vitae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ouncil;2. Investors shall have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adequate and consistent training to Cambodian employees,3. Promotion of Cambodian staff to senior positions will be made over time;Article 19Foreign employees shall be allowed to remit abroad their wages and salaries earned in the Kingdom, after payment of appropriate tax, in foreign currencies obtained through the banking system.Chapter VIIIDisputes and DissolutionArticle 20Any dispute relating to a promoted investment established in the Kingdom by a Cambodian or a foreign national concerning i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et forth in the Law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as far as possible through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in dispute.Should the parties failed to reach an amicable settlement within two month from the date of the first written request to enter such consultations, the dispute shall be brought by either party for: conciliation before the Council which shall provide its opinion or refer thematter to the court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or refer to any international rules to settle the disputes as agreed by both parties.Article 21In the event a promoted company intend to end its activity in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it will have to inform the Council through either a registered letter or a hand delivered letter stating the reasons of such a decision, which letter shall be signed by the investor or his attorney-in fact.Article 22In the event of a proposal for a dissolution of a company without judicial procedures, the investor shall provide proofs to the Council that the company has properly settled its potential creditors, complainants and claims from the Ministry of Economy and Finance before the investor is allowed to officially dissolve his company or enterprise according to the applicable commercial law.Article 23Once the investor is allowed to officially dissolve his company or enterprise either within the judicial procedures or not, the investor can transfer the remaining proceeds of its assets overseas or use them in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However, in the event that the dissolving company had used machineries and equipment which were imported duty free for less than five years, the company will have the obligations to pay the duties applicable to those machineries and equipment.Chapter IXFinal ProvisionsArticle 24Investments authorized under the previous “Law on Investment” of the State of Cambodia and its Sub-Decre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same benefits and obligations as stated under this Law. This law is not retroactive.Article 25In the case where the promoted company violates or fails to comply with the conditions stipulated by the Council, the Council shall have the power to withdraw the rights and benefits granted to him, in whole or in part.Article 26This Law shall be promulgated immediately.This law is adopted by the National Assembly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in Phnom Penh on August 4, 1994 during the extraordinary session of the first legislature.Phnom Penh, August 4, 1994The Acting Chairman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LOY SIM CHHEANG。

柬埔寨投资法

柬埔寨投资法

柬埔寨投资法柬埔寨投资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该法针对柬埔寨公民和/或外国人作为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进行的所有投资项目。

第2条:投资者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法律实体。

第二章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第3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的一站式服务机构,负责恢复,发展和投资活动。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王国政府总部,负责对所有恢复和发展以及投资项目活动进行评价和决定。

第4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设以下两个执行管理局:1.柬埔寨重建和发展管理局。

2.柬埔寨投资管理局。

第5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将在二级法令中提及。

第三章投资程序第6条: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备审查和确认。

第7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将在完整投资申请提交之日起最多四十五(45)天内向所有投资者/申请人答复其决定。

任何政府官员,如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审查和超出上述期限回应投资者,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四章投资担保第8条:投资者都应按法律得到平等对待,柬埔寨王国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除外。

第9条:王国政府将不实行严重影响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私人财产的国有化政策。

第10条:王国政府不得对已得到政府事先批准投资者的产品和服务施加价格管制。

第11条:按照柬埔寨国家银行向公众发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王国政府应允许投资者通过银行系统购买外汇并将这些货币汇往国外以履行与其投资相关的金融义务。

这种货币用于下列款项:(1)支付进口和偿还国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支付专利使用费和管理费。

(3)汇出利润。

(4)按第八章规定,将投资资本汇回本国。

第五章投资奖励第12条:王国政府将提供奖励,以鼓励对以下重要领域的投资: (1)先导性和/或高科技产业,(2)创造就业机会,(3)出口导向型,(4)旅游产业,(5)农产品加工业和转型产业,(6)实体基础设施和能源,(7)外省和农村发展,(8)环保,和(9)在法律规定的特别开发区(SPZ)投资。

第13条:奖励措施包括豁免全部或部分关税和税收。

一带一路之柬埔寨投资贸易政策研究

一带一路之柬埔寨投资贸易政策研究

一带一路之柬埔寨投资贸易政策研究作者:程希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30期柬埔寨地处东南亚交通枢纽位置,是“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沿线国家。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促进中柬经贸合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近年来,柬埔寨成为中企开展投资和贸易的热土,但由于对投资贸易政策解析不到位,处处碰壁。

本文旨在分析柬埔寨投资贸易政策,提出对策建议,促进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柬埔寨地处中南半岛南部,地处东盟的正中心,湄公河流域的核心区域,是全世界公认的旅游圣地,也是前往全球重要市场的要道。

近年来,柬埔寨保持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积极融入区域、次区域合作,重点参与区域连通计划的软硬设施建设,加大吸引投资特别是私人领域参与国家建设,“四架马车”(农业、以纺织和建筑为主导的工业、旅游业和外国直接投资)拉动经济稳步前行,成为10年来全球经济成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其强劲的经济增长,充分展现出了柬埔寨发展实力,也为柬各个市场积蓄了喷发的力量,全球各大投资集团纷纷看好柬埔寨的经济潜力,掷重金参与建设。

中国政府致力于构建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格局,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战略对接,深度挖掘合作机会和潜能,促进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中柬有着悠久的交往历史,两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且经济互补,“一带一路”契合柬方需要,而柬埔寨正以自己特点和优势迎来“一带一路”倡议新机遇,因而柬埔寨理所当然成为“一带一路”合作的重点国家。

“一带一路”政策的红利优势,加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建成为中柬双边贸易发展带来强大动力,使中国在柬埔寨这个“新新兴市场”开展投资贸易势头也愈发强劲,中柬经贸合作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在企业赴柬开展投资贸易活动中,全面掌握柬埔寨相关的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府在投资保障、投资优惠和限制、外汇、土地使用、商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政策尤为重要。

一、吸引外国投资柬埔寨政府视外国直接投资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给予外资与内资基本同等的待遇,《投资法》及其修正法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保障和相对优惠的税收、土地租赁政策,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关税和赋税,同时,外国投资同样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地区给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GSP)。

柬埔寨投资法律制度概况

柬埔寨投资法律制度概况

柬埔寨投资法律制度概况
谭家才; 韦龙艳
【期刊名称】《《中国外资(下半月)》》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1999年,柬埔寨加入东盟(ASEAN)。

东盟是由总人口5.5亿的十个
国家组成的集团。

根据世界银行,在过去几年中柬埔寨的经济增长率每年平均9%,并在2007年达到了历史新高9.5%。

自2005年柬埔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柬埔寨对外商投资作出了大范围的改革,适用新的贸易措施。

柬埔寨的投资者可以缔约自由,可以设立外商独资投资项目,也可以撤回出资,且投资者享有不受国有化的保护等。

【总页数】2页(P178-179)
【作者】谭家才; 韦龙艳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东盟比较法研究中心;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芝加哥)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柬埔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分析 [J], 杨建学
2.泰国投资法律制度概况 [J], 谭家才
3.老挝投资法律制度概况 [J], 谭家才; 韦龙艳
4.新加坡投资法律制度概况 [J], 谭家才; 韦龙艳
5.中国农企在老挝和柬埔寨的投资概况 [J], 黄思然; 刘皓雪; 周璇; 张洪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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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本法于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二条:所有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均受本法制约。

第二章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第三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有资格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的部门,是王国政府再生审议和决定各项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中的参谋。

第四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一)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

(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

第五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逐渐及运作办法由内阁会议决定。

第三章投资程序第六条: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议和决定。

第七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做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诉规定期限才与答复,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投资保障第八条:促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部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九条:王国政府部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条:以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部队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第十一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以上清算包括:(一)支付产品进口即将贷款连本代理一起转回国外;(二)支付各项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三)转移盈利;(四)如第八章所述将投资资本转回国外。

第五章投资鼓励第十二条: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一)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二)增加就业机会(三)提高出口(四)旅游工业(五)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六)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七)发展各省及农村(八)环境保护(九)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第十三条: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第十四条:鼓励措施共有一下几点(一)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词类税率将由其它法律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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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投资法有关的三个附件
附件一
A部分
获鼓励的投资项目表
1.农业生产
1.1 1000公顷以上的稻米产品
1.2 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
1.3 50公顷以上的蔬菜
2.畜牧业
2.1 1000头以上的家畜
2.2 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的农场。

2.3 饲养家禽和禽但在10000只以上。

3.水产业
3.1 占地2公顷以上的孵化鱼苗场。

3.2 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养虾场和其他各种水产的养殖场。

4.食品加工业及其有关产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4.1 饮料
4.2 食用油
4.3 甜点
4.4 肉制品
4.5 乳制品
4.6 水果和蔬菜罐头
4.7 面粉类产品
4.8 烘烤食品
4.9 饲料
5.纺织厂产品
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5.1 纺纱厂和棉纺厂
5.2 针织厂
5.3 地毯纺织厂
5.4 其他各种纺织品
6.成衣产品和其他各种纺织产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7.家具和房屋内固定的装饰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7.1 家庭用家具
7.2 办公室用家具
7.3 楼房用帘布合固定装饰品
8.纸类产品及有关产品
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8.1 种植造纸用树木种植园和造纸厂
8.2 纸类
8.3 胶合纸板厂
8.4 纸板箱
9.化学产品及有关产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9.1 各种化学原料,其中包括农用化学原料
9.2 塑胶产品
9.3 药品
9.4 化妆品
9.5 油漆及有关产品
10.橡胶产品和其他塑料制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11.皮制品和其他相关产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12.各种金属类产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13.电器与电子类产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14.运输工具
14.1 交通工具和替换零件
14.2 飞机和替换零件
14.3 水上建筑物和水上交通工具
14.4 铁路运输工具和设备
14.5 自行车和摩托车
15.修建桥梁与道路
(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 ANKR-BK法令修改为:修建桥梁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与纯净水等)
16.开采矿物、金属、煤炭、石油和天然气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取消本项目)
17.生产机器和工业设备,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
18.生产用具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取消本项目)
19.建酒店
建三星级以上酒店
20.国际标准医院、国际标准教学大楼和职业培训中心
21.建为文化和艺术服务的基础设施
22.为环保工作服务的生产和营业活动。

B部分
不鼓励性投资项目
1.各种商业活动
2.各种运输服务
3.免税商店
4.在国际标准酒店范围外的餐厅、卡拉OK厅、夜总会和各种按摩室
5.贸易中心
6.与新闻和宣传有关的活动(广播、电视、报刊)
7.批发零售
8.专业性服务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增加下列两项)
9.电话服务
10.开发自然资源(勘探石油和天然气除外)
附件二
免交关税和赋税的项目
A.和面较关税和赋税的投资项目如下:
1.总产量最少有80%用于出口的投资项目
2.在特别开发区进行投资的项目
3.对旅游业的投资项目
4.使用密集劳动力的投资项目与农产品加工工业的投资项目
5.建设基础设施与能源生产的投资项目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从第一到第五项中不包括开发自然资源在内,而勘探石油和天然气除外)
但上述第3、4和第5项,只在筹建企业、工厂、楼房时和开始进行营业活动、生产活动的第一年可或获免关税。

B.免交关税和赋税的进口货种类:
1.投资企业需用的建筑材料
2.直接用于生产的机械
3.除了行政运输物资和不直接用于生产线的物资外,其他直接用于投资企业的各种设备和物资
4.机械所需替换零件与第2、3项所述物资与设备
5.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料和半成品
(根据1999年6月11日柬埔寨王国政府洪森总理签署的第53ANKR-BK法令修改为: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而各种燃料、润滑剂和其他石油产品除外)
6.包装用物资
C.100%免交关税的出口货物种类:
成品
附件三
特许税(Tax Concessions)计算方法
关于与价值比例相符的标准:价值可以是金钱数目、数字或百分比数。

关于与系数相符的价值:总系数用来规定免税期限的比例,以便得到与此系数相符的免税年限。

但是,用于计算的价值,总是与比例中所有价值不是真正的相符。

在此情况下,应按修正方法计算,即拿与用来计算的价值最接近的数字计算。

如果总系数在横方格中与最高数字接近,而且比最高数字小2%,应使用表格中下一个横方格(的数字)来计算免税年限。

经济标准的意义:
位置:为了鼓励和推动条件较差的地区,柬埔寨王国分出以下四各地区:
第一区:金边市干拉省暹粒省西哈努克市
第二区:磅湛省磅清扬省宾居省贡不省菠萝勉省柴桢省茶胶省
第三区:马德望省磅通省菩萨省
第四区:卜迭棉芷省桔井省国公省蒙多基里省柏威夏省拉达那基里省上丁省所有位于序号最大地区的省份,被认为是比所有位于序号较小地区条件较差的省份。

投资价值:资金额显示投资价值(以美元为单位),以动产和不动产作为使用的资金,例如:改良土地、建筑物、动产、机械设备、家具和办公用具。

关于雇用职员人数:即全部从生产中所雇用的柬埔寨公民数。

输出:标准是输出产品数量除以总产量的百分比(数量或体积)
附加价值:用总产量价值减去半成品价值级等于附加价值。

半成品包括从国外购买又用于生产活动的产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供应物资、水电、电话、传真与租赁(土地、楼房与其他物资设备等)、运输工具、商业、广告、劳务服务、各种租金和其他各种从国外购进的服务项目等。

关于使用当地资源:即用购买当地资源的价值除以投资总额的百分比。

培训与开发人力资源:柬籍职工人数除以培训柬籍职工日期数。

管理人员以两倍计算。

社会标准:
雇用妇女:劳动力的百分比
雇用残疾人:劳动力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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