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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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储、使用管理制度一、疫苗的领取1.1 疫苗的领取原则(1)根据疫苗的种类、批号、计划接种人群以及存货情况等因素,逐级派发疫苗;(2)疫苗需经过经办单位、接收单位双方确认并签字接收方可领用;(3)各接种单位应按照疫苗接种计划进行领用,如有特殊情况需领取超过计划数量,必须注明原因,并报疾控中心核查。

1.2 疫苗的领取流程(1)疫苗领用申请:各接种单位按疫苗接种计划和实际情况申请领用疫苗;(2)疫苗审核签字:经办单位按照疫苗的种类、批号、接种人群等情况进行疫苗的审核,并签字确认;(3)领用确认签字:接收单位在实际领取疫苗时,确认领用数量及疫苗的规格等,签字确认并领用。

二、疫苗的登记2.1 疫苗的登记原则(1)各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的档案,对疫苗进行详细登记,并做好相关记录;(2)疫苗的登记应记录疫苗的种类、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接种人员等相关信息。

2.2 疫苗的登记内容(1)基本信息:疫苗的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2)接种记录:接种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接种地点、接种日期等相关信息;(3)剂次信息:各接种单位应对接种人员的接种剂次进行登记,记录每个接种人员接种的剂次信息。

三、疫苗的验收3.1 疫苗的验收原则(1)对疫苗进行质量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才能验收;(2)在疫苗接收时,应当对其批号、种类等信息进行确认、验收,并记录在疫苗接收报告中。

3.2 疫苗的验收流程(1)检查疫苗的包装:对疫苗的实物包装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才能继续验收;(2)检查疫苗质量:采用专业设备对疫苗的质量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才能继续验收;(3)疫苗批号验收:对疫苗的批号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4)疫苗种类确认:确认疫苗标识符合种类要求,方可验收。

四、疫苗的存储4.1 疫苗的存储原则(1)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疫苗进行存储,并确保疫苗的安全、稳定及有效性,防止疫苗质量下降;(2)疫苗应存放在专用冰箱中,根据不同疫苗种类对温度和湿度进行监测和调整,严格遵守疫苗的有效期要求。

疫苗管理制度(最新)

疫苗管理制度(最新)

疫苗管理制度(通用5篇)一、疫苗使用要有计划性,根据每月接种日安排,准确合理地制定用苗计划。

二、疫苗使用应遵循“足量、适量”的原则,既不能紧缺也不能浪费。

三、疫苗领发手续要完备,使用要有详细登记,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效期、产地、领苗日期及数量等,帐目要清楚,帐物要相符。

四、疫苗领用一般每月一次,接种门诊用苗有剩时,如冷藏条件具备,在效期内转下次使用。

五、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

六、疫苗应按规定的温度贮存和运输。

七、疫苗应由专人管理,按品名、批号效期,分类整齐存放,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

八、接种现场要求一苗一冷藏,即一个冷藏包只冷藏。

1、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3、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4、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

5、疫苗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

6、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

7、疫苗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8、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

9、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10、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设成人接种日。

11、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12、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

13、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14、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15、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一、制定计划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二类疫苗及注射器的需求计划,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储运管理1、接种单位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

2、接种单位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疫苗的使用管理,保障疫苗接种的安全和有效性,提高疫苗接种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疫苗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

疫苗接种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等。

第三条疫苗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优先安全、科学评估、信息公开、规范操作”的原则,确保疫苗接种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疫苗使用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苗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疫苗储存管理第六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疫苗储存设施和设备,并按照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疫苗储存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保证疫苗的质量和稳定性。

疫苗储存设施应当设立专门负责人,负责疫苗的储存、调配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疫苗的储存条件应当符合疫苗说明书中的要求,保证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疫苗的储存温度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确保温度的稳定性和合格性。

第十条疫苗的储存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和与其他物品污染接触。

第十一条疫苗的储存过程中应当进行相应的台账记录,包括疫苗的进货、调拨、退货和报废等情况。

第十二条疫苗的储存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储存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疫苗接种管理第十三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种设施和设备,并按照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疫苗接种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保证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疫苗接种设施应当设立专门负责人,负责接种工作的安排、组织和监督。

第十五条疫苗接种前,接种单位应当向接种对象提供相关的知情告知,包括疫苗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十六条疫苗接种前,接种单位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确保接种对象的适应症和接种条件。

第十七条疫苗接种过程中,接种单位应当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工作,保留相关的接种证明和疫苗批号等信息。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1 疫苗分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1.1 第一类疫苗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1.2 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 疫苗使用规定2.1 第一类疫苗2.1.1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儿童常规接种疫苗和重点人群接种疫苗。

2.1.1.1 儿童常规接种的疫苗包括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卡介苗(BCG)、脊髓灰质炎(脊灰)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IPV)、口服脊灰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OPV)、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TaP)、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风疫苗,MR)、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HepA-I)、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乙脑灭活疫苗(乙脑灭活疫苗,JE-I)、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MPV-A)、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MPV-AC)。

2.1.1.2 重点人群接种疫苗包括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的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出血热疫苗,EHF);发生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时,对重点人群应急接种的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炭疽疫苗,Anth)和钩端螺旋体疫苗(钩体疫苗,Lep)。

2.1.2 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辖区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疫苗的使用原则依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执行,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5篇)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5篇)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我院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根据《条例》的规定,疫苗管理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各级供应下发时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二类疫苗的收费应执行当地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我院目前尚未使用二类疫苗。

第二条各岗位都要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帐目,做好疫苗的储存、领发和结算等工作第三条各级疫苗管理人员及接种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疫苗知识、性质、保存运输和使用注意事项,掌握禁忌症。

疫苗预防接种人员应掌握各种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指导原则和工作方案第四条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应严格查验疫苗的品种、批号、效期和外观等,严防错种。

从冰箱内取出的疫苗应立即接种。

如不能立即使用应放置在冷藏容器内,疫苗开启后活疫苗应在半个小时用完,死疫苗应在一个小时内用完,否则废弃。

各次接种剩余的疫苗应做好标记,放回冰箱,下次先用。

冰箱内除疫苗外不得存放其它药品和杂物,不得有过期失效的疫苗。

第五条疫苗计划的制定要遵循“保证需要,适当储备,避免浪费”的基本原则。

药剂科都要严格按疫苗的实际需要量制定计划和供应下发,避免一类疫苗因供应下发数过多而造成失效浪费。

第六条为保证新生儿乙肝疫苗的及时接种,产房接种单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乙肝疫苗,药剂科应依据报表数和实际接种数及时补充供应。

新生儿乙肝疫苗必须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药房在接收一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和登记疫苗的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本院不得直接从疾控中心以外的单位或厂家直接购入或接收疫苗。

第九条疫苗出入库证明、查验登记表、领发手续、温度记录等应立专卷保存,疫苗帐目应能反映出疫苗年度的拨入数、库存数、领取下发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疫苗研制和注册第三章疫苗生产和批签发第四章疫苗流通第五章预防接种第六章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第七章疫苗上市后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法所称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第三条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

第四条国家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

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将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

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

第五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依法承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

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疫苗安全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疫苗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重新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5篇)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5篇)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一、每年应根据免疫规划接种程序、本辖区各年龄组儿童数、新生儿出生率、不同制品的规格、每针次使用量及各疫苗的损耗系数,合理制定出第一类疫苗使用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

二、专人负责疫苗储存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出入有账目,做到帐苗相符;每月做好生物制品使用量统计。

四、领发登记要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效期、领取日期及消耗等,若出现异常反应则有据可查。

五、疫苗必须在适宜的温度下贮存和运输,避免阳光直射。

六、疫苗按照进库先后、效期长短,有计划地使用,严防冻结、受热、过期或造成失效浪费。

七、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要接种的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

凡有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标签不清或无标签、安瓿有裂纹或受过冻结的液体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八、含有吸附剂的疫苗使用前,必须充分摇匀。

九、安瓿开启后,未吸取用完的疫苗应盖上消毒干棉球;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一小时未用完时,应将疫苗废弃。

十、预防用生物制品接种时应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告知,推荐制品必须执行自费自愿的原则,家长在告知书上签字后方可接种。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疫苗的生产、运输、储存、分发和接种等环节所建立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疫苗的正常供应和合理使用,并保护接种人的健康和安全。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生产管理:对疫苗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包括对生产设施、设备、人员和工艺的审查和认证,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疫苗生产符合标准和规范。

2. 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疫苗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温度、湿度和其他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防止疫苗的变质和失效。

3. 分发管理:建立完善的疫苗分发流程,确保疫苗正确分发给各个接种单位或医疗机构,防止疫苗流失和滞留。

4. 接种管理:建立疫苗接种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接种过程的记录完整和准确,及时追踪接种效果和可能的不良反应。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储、使用管理制度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有效性,以及保障疫苗的顺利交付和使用,制定了一系列的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储、使用管理制度。

以下是对这些制度的详细介绍:一、疫苗领取制度疫苗领取制度是指在疫苗运输到接种单位后,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行政职责和管理要求领取疫苗。

领取程序一般包括工作人员身份确认、疫苗数量核对、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等。

同时,领取的疫苗需要在领取前进行检查,确保疫苗包装完好、标签清晰、生产日期等信息准确无误。

二、疫苗登记制度疫苗登记制度是指疫苗在领取后必须进行登记,以便对疫苗的来源、去向进行追溯,并及时掌握库存情况。

登记内容一般包括疫苗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供应商等信息。

同时,登记人员需要进行仔细核对,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疫苗验收制度疫苗验收制度是指对领取的疫苗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疫苗符合质量要求并符合标准。

验收一般包括外包装、标签、疫苗有效期、温度记录等方面的检查。

同时,对疫苗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对,确保与登记信息相符。

若存在疫苗异常情况,需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四、疫苗存储制度疫苗存储制度是指对疫苗的储存条件和管理进行要求和规定。

疫苗一般需要存放在专门的冷藏设备中,确保温度在规定范围内稳定。

同时,存储区域要求通风良好、干燥、干净、无异味,并与其他有害物质隔离。

存放时需要正确摆放,以保证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疫苗使用管理制度疫苗使用管理制度是指对疫苗的分发、接种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疫苗的分发过程中,需要进行数量核对、质量验收,并确保顺利交付到接种单位。

在接种环节,需要对接种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接种操作规范、安全。

同时,对接种信息进行登记、统计,以便做好疫苗接种的追溯和监测工作。

以上是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储、使用管理制度的简要介绍。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疫苗采购、储存、运输、接种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疫苗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疫苗使用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实行全程冷链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疫苗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采购和储存第五条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疫苗采购应当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进行,确保疫苗的质量和供应。

采购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疫苗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提供疫苗质量安全信息。

第八条疫苗储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全程冷链管理。

储存疫苗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疫苗储存质量。

第三章疫苗运输和接种第九条疫苗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工具,实行全程冷链管理。

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疫苗温度符合要求,防止疫苗质量受到影响。

第十条疫苗接种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疫苗接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受种者应当被告知疫苗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十二条疫苗接种后,接种单位应当填写疫苗接种卡,并将疫苗接种信息上传至全国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疫苗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疫苗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疫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疫苗质量控制,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苗接种管理制度,加强疫苗接种操作规范,确保疫苗接种安全。

医院疫苗储存与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疫苗储存与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疫苗储存与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医院疫苗的安全储存和合理使用,保障疫苗的质量和疫苗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疫苗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有关疫苗储存与使用的工作,包含疫苗的订购、接收、储存、分发和使用。

全部涉及疫苗储存与使用的员工必需严格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疫苗储存管理第三条储存设施与条件1.医院应配备特地的疫苗冷链储存设施,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储存设施应有单独的区域,与其他物品隔离开来,确保疫苗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疫苗储存设施应保持通风、干燥、温度恒定,温度范围在2℃至8℃之间,相对湿度不超出60%。

4.储存设施应有备用的电源和温度报警系统,一旦发现温度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转移疫苗。

第四条疫苗的接收与入库1.医院接收到疫苗后,应立刻对疫苗的数量、包装完好性进行核对,并将疫苗及时送到储存设施中。

2.接收疫苗时,应将疫苗的来源、批号、有效期等信息记录在入库登记表上,并进行防伪验证。

3.全部入库的疫苗应有明确的标识,包含疫苗名称、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并依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储存。

第五条储存记录与监控1.医院应建立完整的疫苗储存记录,包含疫苗的进货记录、入库记录、出库记录、库存盘点记录等,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

2.每日应进行疫苗存储温度的监控,记录储存设施的温度、湿度等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校准和验证。

第六条疫苗的分发与调拨1.医院应建立疫苗的分发制度,确保疫苗分发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疫苗的分发应依据疫苗接种需求和库存情况进行合理布置,遵从先进先出的原则。

3.疫苗的调拨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疫苗的安全运输和正确分发。

第三章疫苗使用管理第七条疫苗接种环境要求1.疫苗接种室应保持通风良好、清洁乾净,并进行定期消毒。

2.疫苗接种室应配备儿童专用的接种设备和婴幼儿体位器,确保接种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的管理制度,以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使用,从而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二、疫苗领取1. 疫苗领取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领取人员需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 疫苗领取应及时进行,确保疫苗的及时供应,并尽量避免过多疫苗的积压。

三、疫苗登记1. 疫苗登记应在疫苗领取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疫苗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2. 登记时应使用统一的模板,并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疫苗验收1. 疫苗验收应由专门人员进行,验收人员需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

2. 验收时应对疫苗进行外观检查、包装完整性检查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查验。

3. 对于质量存在问题的疫苗,应及时进行退货或上报相关部门。

五、疫苗存贮1. 疫苗存贮场所应符合相关的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和通风等条件。

2. 疫苗存贮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疫苗存贮记录应详细记录疫苗的存入、取出、调度等信息,并严格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

六、疫苗使用管理1. 疫苗使用应有专门的操作人员进行,且应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疫苗使用时应核对患者的身份和相关信息,确保使用的疫苗适用于该患者。

3. 疫苗使用后应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疫苗的批号、使用日期、使用剂量等。

七、疫苗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疫苗管理应定期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相关部门。

结论本文对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范,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可有效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使用,从而为社会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提供保障。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最新规定是什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最新规定是什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最新规定是什么疫苗是指⽤各类病原微⽣物制作的⽤于预防接种的⽣物制品。

其中⽤细菌或螺旋体制作的疫苗亦称为菌苗。

疫苗分为活疫苗和死疫苗两种。

最新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法律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最新规定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治区、直辖市实⾏统⼀采购。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第三⼗三条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依法⾃主合理制定。

疫苗的价格⽔平、差价率、利润率应当保持在合理幅度。

第三⼗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制定本⾏政区域免疫规划疫苗使⽤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组织采购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五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

第三⼗六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接种单位配送疫苗。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疫苗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储存、运输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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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储、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和规范使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含属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疫苗生产单位等使用和管理新冠疫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储、使用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疫苗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疫苗领取管理第四条疫苗的领取应当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领取疫苗前必须查验疫苗的合格证书和相关资质证明。

第五条疫苗的领取必须经过科学、合理的计划,确保疫苗的供应和使用的可行性。

第六条疫苗的领取应当按照疫苗的种类、数量、规格等进行登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疫苗的领取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安全、可靠的渠道进行。

第三章疫苗登记管理第八条疫苗的登记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疫苗的信息和使用情况,并做好数据的备份和存储工作。

第九条疫苗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并标明疫苗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疫苗的登记应当做到分类、分级、分级管理,根据疫苗的用途和使用对象,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条疫苗的登记应当注明接种者的基本信息,同时做好接种者的隐私保护工作。

第四章疫苗验收管理第十二条疫苗的验收应当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验收前必须对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和确认。

第十三条疫苗的验收应当按照疫苗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严格把关验收的每一个环节。

第十四条疫苗的验收应当做到明确、规范,并按照要求填写验收报告,并将报告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疫苗的验收应当注明验收人员的姓名、职务、验收结果等,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疫苗存储管理第十六条疫苗的存储应当遵循疫苗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建立完善的储存设施和设备。

第十七条疫苗的存储应当根据疫苗的类别和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级的管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标识。

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接种和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工作。

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接种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疫苗生产企业和相关单位,国家实行许可制度,并建立疫苗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疫苗生产企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同时,疫苗生产企业和相关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的疫苗生产、质量、监督检查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疫苗生产记录和质量档案,确保疫苗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对于疫苗的储存、运输和接种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疫苗的储存、运输和接种管理制度,确保疫苗在储存、运输和接种过程中的安全和有效性。

对于疫苗接种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健全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疫苗接种后的不良反应情况。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于
疫苗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旨在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重新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疫苗接种各项管理制度

疫苗接种各项管理制度

疫苗接种各项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疫苗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疫苗接种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疫苗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实行疫苗接种责任制,确保疫苗接种质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疫苗接种工作的领导,将疫苗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疫苗接种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疫苗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疫苗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疫苗质量,承担疫苗接种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和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疫苗接种工作的监督。

二、疫苗接种组织第八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应当配合做好疫苗接种工作。

第九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根据疫苗接种规划和接种方案,合理设置疫苗接种点,方便群众接种。

第十条疫苗接种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二)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医疗卫生人员;(三)有健全的疫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疫苗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根据疫苗接种规划和接种方案,合理确定接种时间、地点、范围和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疫苗接种知识,提高公众疫苗接种意识和参与度。

三、疫苗接种实施第十三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由接种对象或者其监护人自愿选择接种。

第十四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优先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第十五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根据接种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和疫苗接种禁忌等情况,合理选择疫苗种类和接种剂量。

疫苗领用管理制度

疫苗领用管理制度

疫苗领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疫苗领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接种单位的疫苗领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疫苗领用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疫苗领用管理应当遵循疫苗流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疫苗领用、存储、运输、接种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疫苗的质量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疫苗领用管理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实现对疫苗流向的实时监测和追溯,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疫苗领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疫苗领用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七条疫苗领用管理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疫苗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私自调拨疫苗。

第八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疫苗领用管理流程第九条疫苗领用单位在接到疫苗需求通知后,应当按照疫苗规定的数量、类别和有效期领取疫苗,并在领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疫苗领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疫苗登记台账,及时记录疫苗的领用、存储、运输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疫苗领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温度要求对疫苗进行妥善保存,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疫苗领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疫苗的运输管理,确保疫苗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十三条疫苗领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疫苗接种台账,及时记录疫苗的接种情况,做到一人一卡,全程跟踪。

第十四条疫苗领用单位应当加强接种现场管理,做好接种前评估、接种过程监测及接种后观察工作。

第十五条疫苗领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苗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反馈疫苗接种不良反应情况。

第三章疫苗领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疫苗领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苗领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并对全体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素质。

第十七条疫苗领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疫苗领用管理工作的自查自纠,确保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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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使用管理规定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一、每年应根据免疫规划接种程序、本辖区各年龄组儿童数、新生儿出生率、不同制品的规格、每针次使用量及各疫苗的损耗系数,合理制定出第一类疫苗使用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

二、专人负责疫苗储存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出入有账目,做到帐苗相符;每月做好生物制品使用量统计。

四、领发登记要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效期、领取日期及消耗等,若出现异常反应则有据可查。

五、疫苗必须在适宜的温度下贮存和运输,避免阳光直射。

六、疫苗按照进库先后、效期长短,有计划地使用,严防冻结、受热、过期或造成失效浪费。

七、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要接种的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

凡有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标签不清或无标签、安瓿有裂纹或受过冻结的液体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八、含有吸附剂的疫苗使用前,必须充分摇匀。

九、安瓿开启后,未吸取用完的疫苗应盖上消毒干棉球;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一小时未用完时,应将疫苗废弃。

十、预防用生物制品接种时应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告知,推荐制品必须执行自费自愿的原则,家长在告知书上签字后方可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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