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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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合同书

合同编号:

项目编号:

甲方:地址:

乙方:泸州市纳溪区吾辰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

根据“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符合规定的流程,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就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事宜,经共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负责对甲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回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乙方回收清运时间从2017年月日起,以后每隔日定期清运一次。甲方如遇突发性事件造成医疗废物增加,可要求乙方进行临时清运,乙方不得拒绝。乙方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清运的,需及时电告甲方。

二、处理费用的标准和结算时间:

(一)、处理费用标准:按照《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核定的价格标准,经双方协商,

按元(大写:)每月收取。全年合计金额:元(大写:)。

(二)费用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全年费用。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确定医疗废物院内暂时贮存地点,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如果贮存地点和专门管理人员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二)乙方要本着就近、集中和科学合理原则,确定收集路线和收集地点,使用专用标识的准用运输车辆,严格按照确定的路线、时间和收集点,做好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保障医疗废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三)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医疗废物,乙方未按约定收运、处置医疗废物(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如有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甲乙双方人员在收集、清运医疗废物时应相互配合和支持,及时填写并留存《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每月月末对《医疗废物转移联单》进行汇总,并按相关规定报送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

四、违约责任:

(一)、双方应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对各自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应急措施,如故意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对方有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

(二)、由于乙方原因(除不可抗力外),造成连续多次以上不能按时清运,甲方应及时电话通知乙方进行清运,扣每月处置费的3%。

(三)、如甲方无故拖延付款,乙方可拒绝收运,并按日息万分之三计算并支付延迟付款费用。

五、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书或执行本协议书产生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如国家的收费标准有新的变化,并与本协议的收费标准有冲突,双方可对本协议中的收费标准协议变更后再予以执行。

七、本约定书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有效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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