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内容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章程法律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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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幸 疆 ∞ 待 耳 垃 力
宪法.是对外的信誉证 明.是公司的 自治规范 商业银行要 善待 公司 章程 ,将公司章程列人信 贷审查的重 要方面。公 司能否 为其股东担保 .能 否对 外 投资 等等 。都 得看章 程 的规 定 .银行不注意 不行 .还要进一步研 究 .才能作出台适的判断。
不得超过
权 人的利益 ,高于法律规定 的最低要 求.因此 。应当得到法律 的尊重 和保
护.是有效的。
2 、公 司章 程效 力优 先的 情形 。 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可以约定红利分 配 比例和公 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 先认 缴
2 、股份有 限公 司章 程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与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人台 性不 同.它具 有典 型的资台性 .同时具有
的规定 新公司法实施后 .公 司章 程法律 审查的重要性 日渐显现 公 司章程是 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 ,是 公司的内部
6 , 角色定 位噩权限分 配一 、厶 \司
根据新公 司法,公 司的各角色 .股东
会 、董事会 、经理 、法定代表人的权 限分 别是 多大.可以在章程里约定。 经 理 的权 限 .由 法定 变成 “ 约 定 ”.可以在章程中扩大或者减少 . 而不 是由法律来规定。这样一来 .企
规定来制定 。
4 毫对 蕾 千 啊 鼯 T 司 ●穆绪 霉越南 的甘析
2 、公 司章 程与 发起人协 议冲 突
的处理 发起人协议属于内部协议 ,
越经营范围或经营 方式 簦订的合同 , 应 认 定 为 无 效 台 同 。直 到 1 9 年 99 1 月 最高 人 民法 院颁布 《关于 适用 2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c 】》第1 条规定 .当事人 一 0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 同。人 民法院不 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 反国家限制 经营、特许经营 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禁
公司章程范本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一、注册资本的确定与变更1. 注册资本的确定应基于公司业务规模、发展需求、市场竞争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和规划,并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2. 注册资本可以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出资,实物出资应进行合理评估,并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权益转让、评估及公证等程序。
3. 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并依法进行注册变更手续。
二、股东出资方式1. 股东可以通过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或其他合法形式进行出资。
2. 股东出资方式应明确出资方式、金额、时间、方式等具体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出资手续,确保出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股东实物出资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权益转让、评估及公证等程序,确保实物出资的合理性和价值的公正评估。
4. 公司应制定股东出资管理制度,明确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和违约责任等规定,确保股东出资的规范及公司权益的保护。
三、股东出资的期限和方式1. 股东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足额出资,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有效形成。
2. 股东出资可以一次性出资或根据约定分期出资,具体出资期限和方式应在注册资本认缴额中明确约定。
3. 股东出资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票据支付、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出资方式应依法合规,并留有相关凭证以备查验。
四、股东未按时出资的处理1. 股东如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足额出资,公司应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可以向股东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按要求补充出资或说明原因,并给予合理的补充出资期限。
3. 如股东在规定的补充出资期限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如限制其股权的行使、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等。
五、其他相关规定1. 公司应建立股东信息管理制度,记录和管理股东出资相关资料,并保障股东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2. 公司章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修订时,涉及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变更。
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比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是否有效
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比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是否有效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作了规定,其中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比例也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
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只要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章程就是有效的,依据公司法和有效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就是有效的。
具体到表决比例,只要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等于或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比例,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比例,则章程的规定是无效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通过的决议也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而对于公司法没有规定或者授权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则公司章程可以任意约定。
现将我国公司法关于表决比例的规定梳理如下,公司章程可据此拟定:一、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此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除该股东和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6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比例1、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和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第35条。
2、股东会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公司法》第44条。
且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经常出现在章程中规定重大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是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属无效规定。
股东分红权、表决权和优先认购权依据实缴比例、认缴比例问题
股东分红权、表决权和优先认购权依据实缴比例、认缴比例问题(2015-04-14 16:46:50)转载▼分类:业务研究-转载标签: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和收益权依据实缴比例、认缴比例问题标签:分红公司法投行先锋表决权持股比例财经作者:投行小兵博注:关于该问题,投行先锋论坛有多个帖子曾经讨论,但是都没有解决根本的问题,小兵在此作简单总结和理解,不一定的准确,供大家参考。
1、公司按照怎样的依据分红公司法第35条: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167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分红的问题比较明确:公司章程和股东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或规定,有限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而股份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分红,这里的持股比例我理解为认缴比例。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有限公司实缴,股份公司认缴。
无约定时,有限和股份两者不一致。
2、公司股东按照怎样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43条: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关于按照怎样的标准行使表决权的问题,有限公司依旧是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合意优先,如果没有约定就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至于该“出资比例”的含义,因为35条有“实缴的出资比例”的说法,因此我认为这里的出资比例就是认缴比例。
关于股份公司,应该与收益权一样,也是按照持股比例【即认缴比例】来行使。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这些不同,也与两种公司截然不同的类型有关吧。
另外需要说明一点,对于该问题的争议最根本是因为新公司法规定的分期出资问题,其实基本情况下,股东分期出资是按照认缴比例等比例来出资的,也就是说,实缴比例=认缴比例;即股东不管按照实缴比例还是认缴比例来分红和行使表决权,效果都是一致的;如果实缴的比例与认缴的比例不一致的话,本身就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合意。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不一致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不一致“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不一致”律师草稿如下:甲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背景:甲、乙双方均为某一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应是公司治理的最高准则,而股东协议则是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束。
但是,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为此,双方约定如下:第一条甲方和乙方身份及权利义务1.甲方和乙方均为某一公司的股东,其股权比例分别为占公司总股本的(填写比例)%和(填写比例)%。
2.在本不一致协议中,“甲方”和“乙方”一词分别代表各自的法律实体及其控制的、受其直接或间接支配或控制的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任何实体。
第二条不一致之处及履行方式1.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之间的不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和解职方式;(2)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方式和表决权;(3)关于股东分红及公司盈利分配的规定。
2.为了保证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履行。
(1)在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和解职方式上,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甲方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自己所推荐的候选董事,乙方可以同意甲方提出的候选董事。
如果乙方不同意,双方将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改选。
(2)在股东大会召集方式和表决权方面,甲方和乙方同意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方式下进行。
(3)在股东分红及公司盈利分配的规定方面,如果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有不一致之处,甲方和乙方同意采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违约责任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不一致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因任何一方的违约,使得另一方受到经济损失,被迫支付赔偿金、罚款等应由违约方承担的全部责任。
3.除此之外,双方均应尽量协商解决争议。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司法机关进行仲裁。
第四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不一致协议的签订、效力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梳理与反思
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梳理与反思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梳理与反思一、引言认缴制是指公司在设立之初,股东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能力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并作出认缴出资承诺。
认缴制作为我国公司法颁布以来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
然而,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落地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认缴制的基本原则出发,对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进行梳理与反思,为相关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二、认缴制下的基本原则认缴制是在公司设立之初,股东根据自身意愿和能力认购股份并出具认缴出资承诺书,从而形成公司股本的一种制度安排。
认缴制下的基本原则包括股权比例一致原则、认缴出资一次到位原则和认缴出资限期原则。
1. 股权比例一致原则股权比例一致原则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时按其持股比例进行认缴,即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应该与认缴的出资比例一致。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平公正,同时也使得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具备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2. 认缴出资一次到位原则认缴出资一次到位原则要求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将认缴的资金一次性到位,确保公司能够按计划、快速地进行投资和运营。
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避免股东过度分散出资的风险,保证公司的资金链顺畅,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3. 认缴出资限期原则认缴出资限期原则规定了股东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认缴出资义务。
这一原则的设定能够有效避免认缴出资迟缴、少缴或不缴的情况发生,保证股东能够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也增加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基于以上原则,认缴制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改进。
三、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问题与争议1. 股权比例不一致问题在认缴制下,由于股东可以按照自身意愿认购股份,导致不同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一致。
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性,影响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权益的均衡保护。
公司章程的另行规定(完整版)
公司章程的另行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最高准则,又称为“公司的宪法”。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其他制度均是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进一步细化,以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作为指导原则。
公司自治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原则,法律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的诸多事项。
《公司法》对股东授权了有二十多处自由约定条款,包括股东会表决权、分红比例、股东资格继承等,在《公司法》规定中主要表现为“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机构常利用自由约定条款保护自身权益,而创始股东却经常无视该等条款,忽视自身利益的保护。
本书就主要公司自治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梳理如下:1. 优先认购权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例如,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一家公司进行增资时,可以与原始股东签署投资协议约定“投资人有权(但非义务)优于原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优先认购目标公司全部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股权。
”2. 约定分红比例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一般情况下,股东均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和分取利润。
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某股东自带特定资源,有特定的销售渠道,公司依靠该等资源可以迅速盈利,在此等情况下,该股东可充分利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少出资多分红。
企业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不一样,差额计入哪个科目
企业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不一样,差额计入哪个科目企业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不一样,差额计入哪个科目企业收到股东的实缴出资额才做账务处理,计入实收资本或者股本科目没有收到股东实缴出资的注册资本,在财务账面上是不直接反应的你的情况,账面只需要做70w的实缴额计入实收资本科目即可,30w可做备查记录,实际收到股东出资时才入账全国企业信用资讯公示系统里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和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怎么填?懂的人帮帮忙如果张三的认缴资金是10W,认缴出资额就是5万元,往后推10年,10年内缴齐;如果张三目前分批陆续已经出资了3万元,实缴出资时间:1,比如张三以货币出资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那么实缴出资额就是0,实缴出资时间可以填写公司成立时间;2,那么实缴出资时间可以填写最后一次实际出资到位的时间,一分钱也没到位,如果截止目前张三承诺的5万元、实缴出资额,就从章程开始算。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
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
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
目前,最主要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另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登记时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登记时已缴付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实缴出资的最终时间。
企业合伙制度中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的区别认缴: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大事项
导读:本文总结了企业法中可由企业章程或者股东自行约定旳几种重要事项,波及到企业旳权力构造、管理经营模式、分红模式、股东之间旳权利义务等。
作为“企业宪法”,企业章程对企业旳成立及运行具有十分重要旳意义,企业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旳企业章程,就企业经营作出个性化旳制度安排。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对于该问题,企业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企业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承认上述约定属于企业股东意思自治旳范围。
案例链接: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企业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企业、开封市豫信企业、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企业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公报案例:()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裁判要旨:在企业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规定旳状况下,各股东旳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企业股东意思自治旳范围。
股东持有股权旳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企业旳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旳约定并不影响企业资本对企业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
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旳真实意思表达,且未损害他人旳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旳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旳股权应当受到法律旳保护。
2分红比例、认缴企业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法条链接:《企业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旳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旳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不过,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旳除外。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法条链接:《企业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旳除外。
4可通过企业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旳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置权我们懂得,侵害股东优先购置权旳股权转让协议旳效力是有瑕疵旳,企业法之因此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置权等制度进行限制,重要是基于对有限企业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旳平衡。
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倡导“股权文化”思想的新公司法都是围绕这一规定而展开.新公司法力图通过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让公司股东的权利落到实处.因此,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解散、清算、注销等过程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二、显示股东身份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比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显示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若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该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有许多:除了股东名册以外,还有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这几项法律文书均需要有股东签名;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等.需要指出的是,这几项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话,该以哪种证据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工商登记资料属于对抗证据,它具有对外宣示效力,也就是说,工商登记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第三人仍可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名册属于效力证据,它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因为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术语基础证据,它们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对第三人以及公司都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如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话,只能根据这些证据首先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需由股东按资本比例或约定比例集体通过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审批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形式等11项职能.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且如果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召集、不主持股东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见公司法第41条.这个规定是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对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非常重要.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不当决议,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撤销之诉与无效之诉的区别在于:如果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可申请确认无效.如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则可申请撤销.见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六、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为了确证股东的知情权,防止控股股东或者优势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2005年前实施的旧公司法就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股东对上述各文件还享有复制权.更为关键的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使得股东的知情权无论从广度和深度均有了很大变化.如果股东的上述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两会的会议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二是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三是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帐册的原始凭证不能被查阅.七、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公司股权股东的转股权是说股东不愿持有股份时怎样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转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二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三是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东所持股权.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以及公司法对公司资本不可随意改变的资本规则,上述三种途径中,法律限制最少的是第一种--内部股东转让,只要股东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登记机构都不得干涉.完全遵从契约自由的规则.第二种途径受到一定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种途径则是限制最严的,因为让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实际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有违资本法定原则,所以,公司法第75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告诉我们当股东希望增加他在公司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时,除了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以外,还可以采取什么办法.具体来说,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则公司股东均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公司内部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八、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这就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相对而言,股东派生诉讼比较复杂,它指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犯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怠于行使权利诉权或者情况紧急,股东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原告资格设定了一定限制,即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主体资格,同时公司法要求原告应当先竭尽公司的内部救济措施,股东的书面请求只有遭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拒绝或收到请求后30天董事会、监事会不起诉的,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起诉.九、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获得分红是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动力,因此当公司在弥补亏损、提起法定公积金后,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应的营业利润.股东分多少、公司留多少,股东按什么分配比例,以及什么时间进行利润分配等问题公司法均不加干涉,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当公司因各种原因决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就可以注销从而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而股东就有权在公司注销前有权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十、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公司运行陷入僵局,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新公司法第183条针对公司僵局作出了股东可以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颁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四种情况:“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一条既是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形式审查依据,也是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的实体审查标准.。
公司章程中的资本变更与股权转让规定
公司章程中的资本变更与股权转让规定一、引言公司章程是一份对于公司管理、运营和规范的重要文件,其中的资本变更与股权转让规定是保障公司股东权益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章程中关于资本变更和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
二、资本变更规定1. 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进行变更:(1)增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认缴出资。
(2)减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依法征求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2. 股本变更公司章程中也应规定有关股本变更的具体规定,包括:(1)股票发行:规定公司能够发行的股票种类、数量、面值等。
(2)股东认购权:明确股东在增资时的认购权,以及认购的方式和比例。
(3)股票转让:规定股东之间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股票转让,并约定转让程序和手续。
(4)股权转让限制:如存在股权转让限制的情况,应规定限制的范围、条件和适用的程序。
三、股权转让规定1. 股权转让的方式公司章程应详细规定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协议转让:股东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2)竞价转让: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竞价的方法进行股权转让。
(3)赠与转让:规定股东是否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以赠与的方式转让给他人。
2. 股权转让程序公司章程中应规定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以确保整个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通知股东:规定转让方需要向其他股东提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转让的股权份额、价格等事项。
(2)股权标的的评估:规定对转让的股权进行评估,并确认转让的价格,以保证公平公正。
(3)履行转让手续:确定股权转让需要履行的手续,包括办理股权过户、更新公司股权登记簿等。
3. 股权转让限制公司章程中可以设定一定的股权转让限制,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和稳定股东结构。
常见的股权转让限制包括:(1)优先购买权:规定其他股东对于转让方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以维持公司股东间的相对股权比例。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8大事项
导读:本文总结了公司法中可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自行约定的几个重要事项,涉及到公司的权力构造、管理经营模式、分红模式、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
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畴。
案例:**市启迪信息技术**与**国华投资**、**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科美教育投资**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畴。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根本功能实现。
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法条:"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法条:"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置权我们知道,侵害股东优先购置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置权等制度进展限制,主要是基于对**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4•【文号】保监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7〕36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章程制定,促进公司围绕章程不断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即日起,申请保险公司筹建及开业验收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要求起草或者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
其他保险公司应当在2017年年底前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中国保监会2017年4月24日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说明:①《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规定保险公司章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各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注册资本与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公司治理特殊事项;修改章程;附则。
②《章程指引》适用于股份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组织形式的公司参照执行。
上市保险公司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③《章程指引》仅就保险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作出规定。
④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增加《章程指引》规定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者变动。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核的章程材料中,对增加或者修改的《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⑤《章程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不一致
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不一致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在公司设立或者变更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文件,它们都承载着关于公司股权、权益、责任等事项的约定和规定。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这两个文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会给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带来一定的困扰和风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出资协议是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过程中与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协议,主要规定了投资者出资方式、金额、期限、回报等事项,旨在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经济利益分配,是一种私法协议。
而公司章程则是公司的基本法规,是其内部组织和运营形式的根本依据,主要规定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股权结构等事项,是一种公法规定。
不一致的原因可以有多种。
首先,可能是由于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起草的时间、流程、目的不同,导致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
其次,不一致可能是由于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的,这些变化可能对公司章程或者出资协议的一些规定产生影响,从而使两者不一致。
此外,由于各方的权益诉求和合作意愿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这也可能导致协议和章程之间的不一致。
不论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否一致,公司都应当严格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公司股东权益的合法、合规和稳定。
如果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公司应该及时进行调整和解决。
解决不一致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可以通过修订合同和章程的方式进行调整,确保两者达到一致。
在进行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各方的权益诉求,以达到公司治理的合理合法和公司经营的稳定发展。
第二,可以协商解决,通过重新商定相应的条款和规定,平衡各方的权益。
协商解决需要各方的积极配合和沟通,可以借助专业律师或顾问的帮助,确保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公司章程,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不一致问题。
在申请变更时,应当依法提交相应的材料,经过审批和注册程序,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有哪些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有哪些?(2012-01—1116:59:17)转载▼分类:政策法规标签:杂谈公司章程的制定上,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
例如,公司可以对股东会表决制度、股东分取红利、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转让、公司对外投资硷司担保等方面进行自主规定。
为了便于了解这些自行决定的内容,分别叙述如下:《公司法》第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现在则是可以由他们其中的一人担任。
《公司法》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公司法》第38条第(11)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公司法》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呵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公司法》笫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
《公司法》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54条和第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公司法》第7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公司法》第7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公司法》第8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
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六章 公司资本制度
一、名词解释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2.授权资本授权资本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3.发行资本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
4.实缴资本实缴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
5.资本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6.资产资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7.资金资金是指经营工商业的本钱;也是指国家用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资或货币。
资金是以货币表现,用来进行周转,满足创造社会物质财富需要的价值,它体现着以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资金是垫支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用于创造新价值,并增加社会剩余产品价值的媒介价值。
8.净资产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9.股东权益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享有的权利。
10.投资总额投资总额是指为公司设立和经营而向其投入的全部财产总额,包括股东出资形成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之外向公司的收入。
1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走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1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13.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成立后,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而增加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的新股发行程序。
14.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
各人固然可以一次缴纳股款,也可以分次交纳。
公司成立后,如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欲增加资本,仅需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须股东会议变更章程。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股东收益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
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
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依据自己的出资享有分取红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股东的这项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则,股东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一致,也就是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所谓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按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
在允许股东分期缴纳的情况下,规定股东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原则,有助于明晰股东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同时,本条也给予股东对此的意思自治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资本。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其股东比较固定,股东之间具有相互信赖、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在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先认缴而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
现有股东不认缴时,其他投资者认缴,增加新的股东。
无论是现有股东还是其他投资者认缴公司新增资本,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如实足额缴付出资的义务。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后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新增股东后,应在股东名册上做出记载。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是为了维持现有公司的股权组成结构,维护现有股东的利益。
在有的情况下,为了表彰有特殊贡献的股东,改善股权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吸引新的投资者,扩大公司规模等原因,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本条允许股东之间也可以经过协商,由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章程中的资本增减与股权变动规定
公司章程中的资本增减与股权变动规定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自公司设立之日起,对公司内部组织和运营进行约束和规范。
其中,资本增减与股权变动是公司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事项。
本文将探讨公司章程中有关资本增减与股权变动的规定。
一、资本增减规定1. 资本增加方式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资本增加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增资、定向增资、资产折股增资等。
其中,公开增资是指向公众发售股份以实现资本增加,定向增资是指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以实现资本增加,资产折股增资是指通过注入资产或权益增加公司资本。
2. 资本增加程序公司章程应详细规定资本增加的程序,包括召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资议案、股权登记等程序。
股东大会是决策公司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资本增加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议。
3. 资本增加报告公司章程应规定资本增加后的报告义务,即在资本增加完成后,公司应向相关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资本增加数量、增资方式、增资对象等详细信息。
二、股权变动规定1. 股东权益转让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权益转让的方式和条件。
在股东权益转让时,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提前告知、股东优先购买权等。
2. 股东权益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权益变更登记的程序和时限。
在股东权益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权益的合法转移和变更。
3. 股东主动退出与强制退出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股东主动退出是指股东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退出公司,而强制退出是指公司在一定情况下对股东采取清退、违约责任等强制措施。
三、其他规定1. 非公开股权变动公司章程应规定非公开股权变动的范围和条件。
非公开股权变动是指发生在公司控制范围内的股权转让,如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
2. 股权冻结与解冻公司章程应规定股权冻结和解冻的条件和程序。
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可以冻结股东的股权,限制其对股权的转让和处置,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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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内容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
致
《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我们知道公司要增资时,股东们最知道公司经营状况好坏,如果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股东是不会增资的,之所以要增资,至少是在股东看好公司经营前景的情况下,才会增资发生的,如果公司经营不好,哪个股东也不会增资。
既然增资是件有利可图的事,股东们都会选择进行优先增资,没有哪个股东愿意放弃增资的机会,公司法的规定是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增资认购权,这里就给股东的股东在制订章程时,可以把公司法的这项规定改变,既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增资,至于如何进行规定,完全交由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自行约定。
公司章程对此怎么约定是合适、有意义呢?说实话,没有标准答案,一个公司一个样,没有可以直接套用的模式。
公司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如天使基金等)时,通常约定所有的股东都放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优先增资的权利,把增资的权利全给战略投资者,否则的话,某一位股东自己放弃优先增资比例,其他的股东不放弃,就会造成该股东的持股比例大幅下降,因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减少太多,相应的股东权益也就会大大的下降,以致造成没有人放弃优先增资权利,最终使得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行动无法实施,每一位股东的利益都受损。
如果有了这样的约定,就会避免发生都不放弃优先增资权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