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物权法对海商法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影响
物权法对海商法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影响我国物权法正式施行,它对海事审判中涉及船舶物权方面的案件审理会产生一定影响。
我国海商法下船舶物权的内容,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
下面,笔者仅就物权法对海商法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制度的影响加以探讨。
一、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一般抵押权的定义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两者比较,物权法下抵押权实现的条件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外,还包括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而海商法没有包括后一项条件,在实践中应引起注意。
1.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有关船舶抵押权的设立,海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相似,均确定了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稍有不同的是,海商法强调了抵押合同应是书面形式,这同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致,也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物权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的规定。
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了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改变了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
至于船舶抵押权内容的变更、抵押权的转移和消灭,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应当持相关的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进行登记。
即对由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产生船舶抵押权的变更、转移和消灭也应当采纳登记对抗主义。
这和抵押权设立采纳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是一样的。
另外,海商法和物权法都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设立抵押权,但都未就确定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等问题予以规定,所以有关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制度设计依然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关于船舶优先权与留置权竞合的思考
关于船舶优先权与留置权竞合的思考作者:王超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9期摘要: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狭义的优先权制度规定于我国《海商法》之中,目的在于保护海事请求有关方请求权的顺利实现,以保护航运业务中弱者的合法权益。
船舶留置权本质上仍是属于民法中的概念,只不过在我国海商法体系中对留置权主体做出了很大限制,即只有基于造船合同和修船合同的造船费用和修船费用无法实现时造船厂和修船厂专门享有的就合同项下的特定船舶予以留置以保证其费用得到偿付的权利。
目前理论界对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问题尚未达到统一。
虽然实务中,《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如《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但却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
本文将通过对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和目的的研究,以期对于二者竞合时的法律问题发表一管之见。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受偿顺序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11-04作者简介:王超(1992-),男,汉族,安徽阜阳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海商法。
一、船舶优先权优先权有广义和狭义的说法,广义优先权是指优先于其他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留置权等;狭义优先权仅指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规定的发生特定海事请求时,优先权人比一般债权人可以最先获得赔偿。
可见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也是一种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只不过现行海商法制度中并不存在广义优先权的说法,下文提到船舶优先权也仅指狭义的船舶优先权即《海商法》定义中的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①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具有优先权的请求权,可概括为基于劳动合同的工资福利请求权、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权、基于国家利益的港口规费请求权、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和船舶营运中的侵权请求权。
再论船舶留置权的受偿序位
在同一船上存在留置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时,便涉及船舶留置权对其他担保物权的对抗效力及其受偿位序问题。
我国《海商法》仅就修造船人船舶留置权给出了定义,并就其受偿序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伴随对船舶留置权法律性质的思考,船舶留置权受偿序位,这一似乎已有定论的问题,重新受到学者们的关注。
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内容。
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谈到船舶留置权的概念,无非就是指其内涵与外延。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这一规定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结果,源于1967年《统一关于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六条)。
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有学者认为理由是修造船舶会使船舶价值增加,且前后差价大体与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当,不会发生极大地损害船舶抵押权人利益的情况。
但这种解释的逻辑基础在于船舶留置权的受偿序位理应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但此前提无法在我国法律中找到充分依据。
正因为如此,1993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对此部分作出变更,交由登记国法律来确定。
而参照67年公约的后果是,海商法二十五条的规定俨然成为了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其外延的缩小,掩盖了其他船舶留置权的法律地位,从而难以避免其内涵的模糊不清。
要归纳出船舶留置权的完整概念,只能从留置权的一般性质中找到正确答案。
我国民法中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亦作为债的担保制度在担保法中加以规定。
这些规定对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过窄,仅仅限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而且对于留置权的行使、受偿等实践问题亦缺乏相关规定。
鉴于其已无法与现实发展相适应,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拟对此部分加以完善。
本文也将以此为基础对船舶留置权加以讨论。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第391条为留置权下了这样的定义,“留置权,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简答题
1.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表明货物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中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专门术语。
又称为价格条件(price terms)或交货条件(delivery terms)用英文缩写字母表示。
2.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3.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4.托收: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提单、发票和保险单等单据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5.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向受益人(卖方)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属于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就是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向社会各界提供的信用。
银行负责保证付款。
是最广泛的支付方式。
6.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照预定的船期表,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顺序,从事各港间的货物运输。
7.班轮运输的必备条件 a.要有技术性能高、设备齐全的船舶。
b.配备技术和业务水平高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和货运需要。
c.要有一套适应于小批量接受和交付货物运送的程序。
8.装货单(S/O)托运人按照托运单的内容填制,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审核并签发的,凭以报关和要求船长将货物装船承运的凭证。
故此时的装货单习惯上称为关单。
(1)托运人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证明。
(2)船长接受货物装船承运的命令。
注意:船长或者大副只能依据“关单”接受货物装船承运。
9.收货单(M/R)货物装船后,大副签发的,表明已收到货物并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通称“大副收据”。
作用:(1)划分船货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清洁收货单”和“不清洁的收货单(2)据以换取已装船提单的单证。
2013年上海海事大学海事法考研真题试卷
2013年上海海事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重要提示:答案必须做在答题纸上,做在试题上不给分)考试科目:海事法一、术语/条款英汉互译(每小题2分,共12分)写出对应的中英文术语/条款好即可,无须解释。
1. 载重吨2. 首要规则3. 择地行诉4. Maritime Lien5. Scopic6. Interim Award二、单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30分)从下列题目后A、B、C、D四个答案中,选出正确或最接近正确的一个选项。
1.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含义明确不包括下列船舶________。
A.20总吨以上的海船 B. 5000吨的远洋运输油轮C.军舰 D. 远洋实习船2. 两船碰撞引起一船所载货物的灭失损失额,应按货物的________计算。
A.装船时的价值 B. 装船的价值+运费C. 目的地的价值D. 装船时的价值+运费+保险费3. 根据我国《海商法》,碰撞双方都有过错,但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时,________。
A. 互相不负赔偿责任B. 平均负赔偿责任C. 由法官自由裁量D. 按照“最后机会原则”分担责任4. 下列属于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的有________。
A. 20总吨以下船艇碰撞B. 政府公务船碰撞商业船舶C.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与浮动的钻井平台碰撞D.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与非公务船的船舶属具碰撞5. 船舶发生全损时,下列哪项损失是不可索赔的?________A. 船舶价值损失B. 事故航次未收取的运费C. 因营利损失而失去的投资机会的损失D. 船员个人物品的损失6. 《海商法》中被救“财产”包括下列________。
A. 有风险的运费B. 租金C. 期得利益D.间接利益7. 确定救助报酬时,应当首先________。
A. 考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B. 考虑救助的风险C. 考虑救助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D. 综合考虑《海商法》第180条所规定的10项因素8. 下列哪种情况属于可以构成共同海损的危险?________A. 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主机因故障而停机,但当时风平浪静,天气及海况都非常良好B. 船上装运的一批活动物突然爆发口蹄疫,需立即驶往一个港口进行紧急处理,否则该批活动物将全部死亡C. 一重载船舶在港停泊过程中恰巧发生天文大潮,港内水深降至-8米,船舶坐浅在泊位上,但专家估计不会对船舶产生太大影响,且水深恢复后,船舶可自然浮起D. 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遇大风浪,风力超过11级,浪高达5米以上,船舶不得不绕航驶往一个避风港避风9. 根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油污所造成的民事责任应当由________。
海商法重点
1、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异同一、共性1.三权的标的都包括船舶2.三权都是在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设置的他物权(在他人之物上所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并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3.相对于一般海事债权或一般债权,三权都具有优先受偿权二、差异1.产生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和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协议担保物权(合同约定)2.担保的债权不同❑优先权是担保工资债、伤亡赔偿债、海事救助债、规费债、侵权赔偿债;抵押权是担保借贷之债;留置权是造船和修船债3.公示的方法不同❑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留置权以占有为公示;优先权两者都不需要就已经有效4.优先受偿的位次不同:优先权的债权>留置权的债权>抵押权的债权>其他债权5.标的不同❑船舶留置权和优先权的标的具有法定性1.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合同中的船舶;2.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我国规定为船舶,有的国家规定还包括未收取的运费以及船舶和运费的附属利益,但所有国家都排除船舶保险赔款。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具有一定的协议性(合同约定)1.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船舶、运费和租金、附属利益和船舶保险赔款,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赔偿船舶保险赔偿。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一、海上货物运输的本质在于利用船舶经过海路进行货物的运输,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运输方式的最根本特征。
二、除此以外,它还具有以下特征: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涉他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4和5两点老师课件里出现过,但是总结特征的时候又没有提到)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书本99页)1、适航责任——《海商法》第47条2、管货责任——《海商法》第48条3、不得不合理绕航责任——《海商法》第49条4、按时按地交货责任——《海商法》第50条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①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②货物留置权-《海商法》87条③承运人的免责-《海商法》51条④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56-59条⑤特定情况变更履行地的权利-《海》91条三、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1、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2、及时收受货物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浅析船舶留置权制度
浅析船舶留置权制度提要本文分析船舶留置权的分类、法律特征、受偿序位、实现方式、与海事请求保全的关系,以及我国《物权法》对船舶留置权制度的影响,并对船舶留置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船舶;留置权;海商法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船舶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对维护海运市场秩序,保护海事债权人的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当前我国《海商法》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船舶留置权制度,使得该制度在理论上长存争议,而在实际应用中也常常陷入困境。
一、船舶留置权的分类1、狭义的船舶留置权。
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这种规定与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中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基本一致。
有人将这种船舶留置权称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即仅指造船人留置权和修船人留置权两种。
2、广义的船舶留置权。
有学者指出,《海商法》第25条规定的船舶留置权是狭义的船舶留置权,而并非船舶留置权的一般概念;从广义上来讲,船舶留置权不仅包括修船人、造船人对所占有船舶的留置权,还包括海上拖航合同中的承拖人对被拖船舶的留置权,以及海难救助方对获救船舶的留置权。
根据是《海商法》第161条“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和《海商法》第188条“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3、船舶商事留置权。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企业之间的商事留置权。
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间的商事留置权不要求留置物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所以,在当事双方都为企业的情况下,只要企业债权人合法占有企业债务人的船舶,在企业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时,除双方约定不得留置船舶的情形外,不管船舶和债务是否有牵连关系,企业债权人均可对船舶进行留置。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特殊问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同时存在于同一船舶时,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抵押权 受偿。
03
司法实践中特殊问题探讨
同一船舶上多项担保物权竞合处理原则
登记在先原则
当同一船舶上存在多项已登记的担保 物权时,优先受偿顺序以登记时间的 先后为准,先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 后登记的受偿。
同时同序原则
推动航运业创新发展
鼓励航运企业积极探索新的商 业模式和运营方式,提高航运 效率和盈利能力,为船舶留置 权和抵押权的实现提供更多保 障。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建议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 织(IMO)等国际组织的活动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 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全球航运 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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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船舶抵押权定义及特点01
定义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对于其 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船舶,不转 移占有而提供担保,在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 有权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 受偿的权利。
02 不转移占有
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交付给抵 押权人,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 有和使用。
03
登记生效
权利竞合
同一艘船舶上可能同时 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如 留置权和抵押权。当这 些权利发生冲突时,需 要确定它们的优先受偿
顺序。
优先受偿顺序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 定,不同担保物权的优 先受偿顺序可能不同。 一般来说,留置权具有 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
但也有例外情况。
公示方式
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 权的公示方式不同。留 置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 ,而抵押权以登记为公 示方式。这可能导致在 实际操作中产生一些争
定义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效力冲突之衡平的立法探讨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效力冲突之衡平的立法探讨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由于发展国际海运业需要巨额资金且风险极大,于是这两项制度应运而生。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为船舶所有人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且不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而船舶优先权自发保护为保全船舶、安全续航发挥重要作用的债权人利益,鼓励他们继续为船舶所有人提供资金融通或供给劳务,以保障船舶航行之安全,这两项较古老的海商法制度都为推动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居功至伟。
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之优先性高于船舶抵押权之优先性,这样就产生了一对矛盾:当同一条船舶上既有船舶优先权又有船舶抵押权时,因为须先清偿完船舶优先权,待有剩余,才清偿船舶抵押权,那么船舶抵押权人的债权就有可能得不到清偿,所以,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项目越多,范围越广,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的威胁也就越严重。
更有甚者,因为船舶优先权欠缺公示方法,具有秘密性、不公开性的特点,抵押权人在设定抵押时以及在设定抵押后,对在抵押船舶上已经产生的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船舶优先权均无法知悉,因此抵押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始终处于无法预知的状态,等到抵押债权期满,抵押权人将船舶依法拍卖欲清偿债务之际,各种优先权纷纷从秘密状态转为公开状态,并且享有优先于船舶抵押权清偿的权利,如果拍卖的价款不能足额满足船舶优先权或所剩无几,船舶抵押权则几乎毫无担保效力。
因此,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加大了船舶抵押权人的借贷风险,在相当程度上打击了抵押权人的信心,使他们视为畏途,望而却步,这样,海商法创设的船舶抵押权制度的融资作用就会大大地被削弱,进而将大大地制约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船舶优先权制度作一深刻反省,公平合理地解决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之间的效力冲突。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在法律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主张:一是废除船舶优先权制度,其作用由船舶抵押权制度所取代;二是建立船舶优先权的公开登记制度,以限制和减轻对包括船舶抵押权人在内的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损害;三是压缩和减少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项目,以提高抵押权人的地位。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分析-毕业论文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分析摘要:之所以船舶抵押权以及船舶优先权之间,存在着竞合的条件,主要是因为二者都不以占有船舶为要件。
而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及优先性,威胁着船舶抵押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了二者的利益冲突。
文章试分析船舶优先权同船舶抵押权竞合与利益冲突的实质,并以船舶抵押权的保险制度为切入点提供平衡二者冲突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竞合冲突保险目录一、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 (2)(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 (2)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2)2.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2)(二)船舶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2)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2)2.船舶抵押权的特征 (3)(三)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关系 (3)1.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联系 (3)2.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 (4)二、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竞合与利益冲突 (4)三、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冲突的解决之建议 (5)(一)从船舶优先权制度设计入手解决二者冲突 (5)(二)从船舶抵押权保险制度入手解决二者冲突 (6)参考文献 (7)一、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1起源于古代的船舶抵押贷款制度。
海上运输的高风险性催生出了许多现代海商法制度,船舶优先权也是其中之一。
船舶优先权制度始于海上商业习惯做法,而有关于其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大陆法系,之后又主要在英美法系中逐步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得到完善。
但对于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立法回避的态度。
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1条对船舶优先权也同样只以列举的方式告诉我们什么是船舶优先权,而没有具体对其内涵进行解释。
2.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国内外专家的主要研究理论,认为船舶优先权的特点,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法定性。
浅析船舶留置权制度
履行 合 同 时 ,可 以 留置 所 占有 的 船 舶 , 以 根 据 物 权 法 定 原则 , 创 设 、 其 内容 、 力 及 定 , 舶优 先 权 应 当 优 先 于 其 他 船 舶 留 置 效 船
保 证造船 费用 或者修船 费用得 以偿还 的 公示方法须 由法律规 定,无需 当事人 约 权受偿 。德 国《 海商法》 韩 国《 、 商法典》 及
商 法》 没有 建 立 起 完 善 的船 舶 留置 权 制 人 合 法 占有 企 业 债 务 人 的船 舶 , 企业 债 先 权 先 于 造 船 人及 修 船 人 的 留置 权 受 偿 。 并 在
度, 使得 该制度在 理论上长存 争议 , 而在 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 务时 , 除双 方约定不 前 已述及, 在造船人和修船人 的留置权 之 实 际应用中也常常陷入困境。
求 对 获 救 的船 舶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提 供 满 意 全部行使权 力。 的 担 保 以前 , 经 救 助 方 同 意 , 得 将 获 未 不
般 概 念 ; 广 义 上 来 讲 , 舶 留置 权 不 仅 实 现 , 留置权 人 于 债 务 人超 过规 定期 限 力应根据登记 国法律确定 , 从 船 即船舶担保物 即 包 括 修 船 人 、 船 人 对 所 占有 船 舶 的 留置 仍 不 履 行债 务 时 ,得 依法 以 留置 物 折 价 、 权 的次 序 由 国 内法 规 定 。 据 《 造 根 物权 法 》 第
权, 还包括海上拖航合 同中的承拖人对被 拍卖或变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
拖船舶的留置权, 以及 海 难 救 助 方 对 获 救
2 9条的规定 , 3 同一动产上 已设立抵押 权
该动产又被 留置的 , 留置权 人 3船舶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 留置权 或者 质权 ,
船舶优先权与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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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与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修船⼈在合同另⼀⽅未履⾏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或者修船费⽤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修船⼈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海商法》规定:第⼆⼗⼀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光船承租⼈、船舶经营⼈提出海事请求,对产⽣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修船⼈在合同另⼀⽅未履⾏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或者修船费⽤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修船⼈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以船舶为标的债权受偿的顺序是:第⼀位是船舶优先权,第⼆位是船舶留置权,第三位是船舶抵押权,第四位是其他⼀般债权。
为⾏使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可应海事请求⼈的申请扣押正在造船⼚建造或者正在修船⼚修理的船舶,此种情况下造船⼚的造船费⽤和修船⼚的修船费⽤,即可在强制出售该船舶的价款中按以上顺序受偿。
当然,造船⼚和修船⼚也可直接向海事法院申请留置其占有的船舶,以确保其留置权的⾏使。
前⾯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修船⼈在合同另⼀⽅未履⾏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或者修船费⽤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修船⼈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浅议船舶留置权
浅议船舶留置权【摘要】船舶留置权是指当船舶在海上因欠债或其他原因需要被扣押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保有对船舶的留置权,以确保债务得到清偿。
船舶留置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被视为一项有力的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船舶留置权的设立条件方面,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生效。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保全债权、追索债务等方面。
在争议解决和国际适用方面也有相关规定。
船舶留置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需注意其与船舶所有权的区别。
未来,船舶留置权可能会在国际航运领域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应用,其发展趋势值得关注。
船舶留置权的确立为海事法领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关键词】船舶留置权、法律性质、设立条件、效力、保全措施、争议解决、国际适用、重要性、船舶所有权、发展趋势1. 引言1.1 什么是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船舶所有人的同意,在船舶上设立的一种担保权利。
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船舶上享有优先权或留置船舶的权利,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船舶留置权的设立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债权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留置申请。
船舶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促进船舶交易的进行起着重要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充分了解船舶留置权的设立条件和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对船舶留置权的了解和掌握对于船舶交易各方都是至关重要的。
1.2 船舶留置权的法律性质船舶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依照相关程序,通过海事法院的裁定,对欠债方拥有的船舶进行留置,以确保债务得以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
船舶留置权具有明显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船舶留置权是一种海事权利。
海事法是独立于民商法的特殊法律领域,对海上船舶及其相关事务有着专门的规定和裁判程序。
船舶留置权作为海事权利,其设立、效力和保全均受海事法的规范和保护。
船舶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权利。
债权人通过留置船舶的方式,将船舶作为担保物用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船舶担保物权的效力关系
第19卷 第2期 中 国 水 运 Vol.19 No.2 2019年 2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February 2019收稿日期:2018-10-11作者简介:朱瑞丰(1997-),男,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本科生。
船舶担保物权的效力关系朱瑞丰(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摘 要:在国际海上商事贸易发达的今天,船舶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重要的运载工具,所有权人在其上设立、产生的船舶担保物权对交易活动正常高效的运转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冲突可以依据《物权法》的一般性规定,而对于船舶优先权与其他的船舶担保物权的冲突仅依照《海商法》的旧规定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本文试从权利的冲突原因,提出对于平衡船舶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船舶担保物权;海商法;效力关系;船舶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F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9)02-0018-02一、船舶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分类 1.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ne)世界各国在立法中对船舶优先权的名称以及界定有着不同的标准和理论。
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可以概括为,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以维持正常的人员工资和人身赔偿的、国家税务要求的、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侵权损害的费用优先赔偿的权利。
2.船舶留置权(Possessory lien)为了适应船舶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的特殊要求,我国法律仅赋予了造船人、修船人在债权人债务到期之时未及时履行的,造船人、修船人依法享有留置权。
3.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之王,在海上商事贸易活动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表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的船舶,在其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行使拍卖并就拍卖款优先获偿的权利。
4.船舶质押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质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有着重要的地位。
质押的前提是交付动产或者权利证书,在实践中船舶虽被冠以动产的名头,却因其体积大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利于担保权能得以实现,所以在我国《海商法》未作出规定。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它们也具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权利的产生不同。
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
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
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5)行使的方式不同。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债权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
统一海事抵押权和留置权某些规定的公约第一条根据船舶所属缔约国的法律正式设定的、并且在船籍港或中央机关的公共登记的船舶抵押权、质权或该船承担的其他类似义务,应在所有其他缔约国视为有效,并且受到尊重。
第二条下列各项可以产生对船舶的海上留置权、对产生留置权请求的航次所收运费的海上留置权,以及自有关航次开始以来船舶和运费的附属权利的海上留置权:1.应缴付国家的诉讼费用,和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存船舶或将船舶出售并分配价款而支付的费用;吨税、灯塔费或港务费以及属于同一性质的其他公共税收或费用;此外,尚有引航费和自船舶进入最后港口时起的看船费和维持费;2.船长、船员和船上其他人员的雇佣契约所引起的请求;3.救助报酬和该船在共同海损中的分摊额;4.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的损害赔偿以及对海港、码头或航道的一部分工程造成损害的赔偿;旅客和船员人身伤害赔偿;货物或行李灭失或损害赔偿;5.船舶驶离本国港口后,船长在其本身职权范围内,为保存船舶或继续航行所需,而签订的契约或所作的行为所引起的请求,不论船长是否同时是船舶所有人,也不论请求是属于船长本人,或是属于船具商、修理人、贷款人或其他订有契约的债权人。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船舶优先权相关问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船舶优先权就是其中之一。
船舶优先权指的是,优先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优先从中受益,也可以优先承担一些经济责任。
下面将介绍船舶优先权的相关问题,包括优先权的种类、优先权的取得方式、优先权的效力、优先权的限制以及优先权的维护等。
一、船舶优先权的种类船舶优先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设立在船舶上的优先权,另外一种是设立在海商法规定的物权上的优先权。
1.设立在船舶上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先行拥有船舶或者以其为担保物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2)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当船舶卸货前,保管该船舶的港口或者码头方可以拒绝放行该船舶,直到船舶满足其所欠付的费用或者其他费用,仅限于船舶运营期间。
(3)扣押权:扣押权是指某些权利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以实现其权利。
例如,当犯罪嫌疑人在船舶上逃避法律制裁时,执法机构可以扣押该船舶。
这种情况下,扣押权往往是一种保护被迫受害人的手段。
2.设立在海商法规定的物权上的优先权海商法规定的物权包括物权保留、控制抵押、出租人的保证权和产权保留式交易。
这些物权在运输过程中的优先权有助于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二、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各有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抵押权取得方式使用抵押权设立船舶优先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当地登记机关备案,抵押合同应当包括:(1)抵押的顺序和船舶的种类;(2)债务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具体要求;(3)当债务人违约时的违约条款;(4)还款方式等。
以上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抵押权当事人均有保护作用。
2.留置权取得方式留置权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取得:(1)提前签订集装箱和货运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权利和义务;(2)卸货时发生争端时,必须采取措施以保护权利。
例如,保留船票、货单、装货舱单等证件,记录证据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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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它们也具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权利的产生不同。
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
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
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5)行使的方式不同。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债权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