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区别与联系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解析—兼评《海商法》第25条(一)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解析—兼评《海商法》第25条(一)内容摘要:同一海产上,有数担保物权时,各类型权利间关系若何,各国法规定不一,我国海商法第25条对此亦有所明文,但该条的简单化处理,其合理性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立法主旨,已有所不符,因此从比较法等角度对该问题作以学理性的研究甚有必要。
海事法领域,基于船舶人格化理论要求,满足债权人权利的一般责任财产往往限于船舶等海产,且各债权的受偿一般还要受责任限制制度的约束。
因此,若某船之上并存数个类型不同之担保物权时,如何处理其间关系,于当事人利益关系甚巨。
虽海商法颁行时曾试图以明文一概解决这一问题,但时至今日,理论层面的困惑及实务领域的混乱仍较为普遍,值得吾人研究。
一、《海商法》第25条之合理性质疑传统民法中,数种性质不同的担保物权并存一物上时,一般依成立先后定其顺位。
但一海产上存在数种海事担保物权时,尤其在标的船舶上既有优先权,又有抵押权时,各自债权如何受偿,是否仍依成立先后以决,各国立法规定不一。
仿效日本等国立法,我国海商法第25条一般性地赋予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的地位,即“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就本条十几年来的实施状况看,立法的超前性技术特征曾有效的推动我国航运事业的迅猛拓展。
然而,时过境迁,这种不留余地的做法事实上已无法抵御现实的考验。
鉴于优先权生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有较强的政策性,第25条不失为法律于社会正义与个人利益寻求平衡的产物;又“因抵押权系由当事人之契约发生,恐船舶所有人于优先权发生时,任意设定抵押权,以图妨害,又船舶抵押权已因契约而生优先权及追及权,故抵押权本身已有保障能力,为图无自卫能力之债权有所保障,法律特以明文强制规定”1]。
但优先权绝对优先地位的立法安排,是否利于社会政策的推行及社会正义的保障,值得探讨:首先,船舶担保领域,债权人利益皆系于海产一身,任何权利的优先行使,动一必触全身,影响其他债权的受偿。
海商法第94条
海商法第94条的内容可能涉及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相关的规定。
要准确理解和解释该条款,需要深入了解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
以下是对海商法第94条的简要概述:海商法第94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相关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当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船舶优先权时,船舶优先权可以对抗任何债权人,包括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对船舶产生的请求权。
此外,船舶留置权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因维修、保养等原因产生的费用应当在债务得到清偿后再继续行驶的情况下,可以扣留船舶,并对债务人进行扣押或者处分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还规定了法律程序和条件等细节问题,例如优先权和留置权的申请和确认、法律责任的承担等。
这些具体问题需要根据海商法的其他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解释和适用。
为了更准确地回答您的问题,我需要了解您所涉及的具体案件或情况。
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帮助,请提供更多信息,我将尽力回答您的问题。
在解释海商法第94条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该条是对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和细节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其次,该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可以对抗任何债权人,但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优先权都享有绝对的优先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优先权顺序和权利的相互影响需要考虑相关法律、合同、担保等因素。
最后,该条规定了法律程序和条件等细节问题,包括优先权的申请和确认、法律责任的承担等。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
总之,海商法第94条是关于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一般规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在解释该条款时,还应注意相关法律、合同、担保等因素的影响,以及法律程序和条件等细节问题的处理。
论船舶担保物权的效力关系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论船舶担保物权的效力关系上海海事大学 张晨摘要:随着国际海上贸易及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作为海上的一种重要的运载工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在船舶上设立、产生的船舶担保物权对于商事活动的促进和市场要素的分配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法律对于船舶优先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的冲突之规定仍有完善的空间,本文试从权利冲突的原因角度分析,以期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海商法;船舶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效力中图分类号:F407.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5-0092-0001一、船舶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分类(1)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即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等作为标的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海商法》中的特别留置权,它在与其他的船舶权利相竟合时具有不完全性,为了保护船舶留置权,应从立法上对其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3)船舶抵押权。
我国《海商法》《民法典》均规定了船舶抵押制度。
船舶抵押权主要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的船舶,在其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行使拍卖并就拍卖款优先获偿的权利。
(4)船舶质押。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质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有着重要的地位。
船舶虽是动产,但因其体积大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利于担保权能实现,所以我国《海商法》未作规定。
在后续的文章中亦不对于船舶质押问题进行探讨。
二、单一种类船舶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关系(一)多个船舶优先权之间的效力关系船舶优先权的赔偿顺序大抵可以归纳为三大常用原则,即倒序原则、平等地位原则和公共政策原则。
(二)多个船舶留置权之间的效力关系多个船舶留置权之间的效力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当船舶所有人委托修理人修理船舶,修理人具有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
修理人可以基于所有人的委托合同对另一修理人做出新的委托,船舶留置权人就可以照新的合同对拍卖所得价款按约定受偿;若无约定,则按债权比例受偿。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的立法问题研究
添加标题
船舶留置权的定义:指在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船舶优先权人等在法定条件下,对船舶所有人或光船 承租人占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以保证其债权得到清偿的权利。
添加标题
船舶留置权的性质:船舶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在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与船舶 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等担保物权共同构成了船舶担保物权体系,为船舶融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明确船舶留置权 与船舶优先权的 法律地位
完善船舶留置权 与船舶优先权的 法律规定
协调船舶留置权 与船舶优先权的 行使顺序
建立船舶留置权 与船舶优先权的 冲突解决机制
加强船舶留置权的法律监管和保障机制建设
完善船舶留置权的 法律监管制度:建 立专门的船舶留置 权监管机构,对船 舶留置权的设立、 行使和消灭进行全 面监管,确保船舶 留置权的合法性和
留置船舶的限制: 留置权人对船舶 行使留置权,不 得违反船舶所有 人的意愿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可以通 过拍卖、变卖等 方式实现留置权
《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的规定
船舶留置权的 定义
船舶留置权的舶留置权的 法律后果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完善船舶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和实现方式
添加 标题
明确船舶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应明确船舶留置权 的行使条件,包括留置权人、留置船舶、留置原 因等要素,确保留置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添加 标题
完善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实现船舶留置权,如通过法院扣押、拍卖等方式, 确保留置权的实现和债权人的权益。
完善船舶留置权制度: 进一步明确船舶留置权 的范围、行使条件和程 序,提高可操作性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内容提要:本章学习船舶的特殊法律性质;掌握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理解船舶物权的登记方式和效力、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船舶物权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1、定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船舶的特征1)可航性:具有自航能力2)吨位:20总吨以上3)目的性:商用和民用4)区域:海上3、船舶术语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公里,水深13至15米不等,最窄处为152米,最宽处为304米。
•运河高出两大洋26米,有6座船闸。
•通过运河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的轮船•一艘船过运河平均会有5200万加仑的淡水排放到两个大洋里处。
•靠近太平洋一侧的观花闸是运河航道最窄的地方,过往的轮船只能单行,不同方向的轮船必须分上下午分别通过•约占全球贸易运输量5%的货物都要通过巴拿马运往世界各地。
•中国为第二大用户,仅次美国。
每年有700多艘中国远洋货轮通过巴拿马运河,约占运河年船只通行总量的38%。
•巴拿马运河于2007年扩建,大约在2014年完成•运河通行费一直涨,2008年已涨至货轮每个货柜从原来的54美元增加到63美元,大型游轮每个床位收费由原来的100美元增加到115美元。
2010年6月巴总统府公布,2011年1月1日起,在涨8%至12%。
苏伊士运河吨•苏伊士运河是地中海和红海的通道。
是世界上最长的无船闸运河•苏伊运河于1869年开通,节省了5500---8000公里的航程。
•运河总长约190公约。
•最大船舶吃水允许值为66英尺,可允许最大24万吨的船舶通过,可接纳世界上92%的船只。
•通行费为,20尺货柜20美元,40尺货柜为40美元。
•中国每年有1000多艘船舶通过。
二、船舶的法律特性1、拟人性2、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3、整体性三、船舶的国籍1、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国际法上的重要性- 国内法上的重要性2、取得国籍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 船员为本国公民- 船舶在本国制造四、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政策※船舶拥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船舶与船舶旗国存在一定的联系2、方便旗船※方便旗的含义※方便旗船盛行原因※方便旗船的危害※对方便旗的管制3、中国的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海商法习题库
第一章绪论一、判断正误1我国现行的“海商法”调整一切与海上运输或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
2凡是有关海商方面的国际条约都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形式。
3 判例和学说也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形式,对司法实践有借鉴和指导作用。
4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适用于一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仅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且包括沿海货物运输合同。
5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海难救助等章节的规定均不适用于沿海运输中发生的上述活动。
6 国际航运惯例不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形式,除非得到我国有关部门的认可。
7 各国海商法对于船舶的定义不完全相同。
8 船舶是动产,但是常常作为不动产处理。
二、多项选择1 我国现行海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1)海上客、货运输;(2)海上拖航合同;(3)船舶碰撞;(4)海上污染事故2 海商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自然人(2)法人(3)国家(4)国际航运组织(5)船舶3 海事法律规范按其形式可以分为:(1)冲突规范;(2)实体法规范;(3)程序法规范;(4)时效规范4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不包括下列内容:(1)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2)用于政府公务目的的船舶;(3)河船或江船;(4)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5 船舶作为一个整体,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船体、船机;(2)锚和锚链;(3)救生艇、筏;(4)各种索具等三、单项选择1 下列内容,那些不是我国海商法的形式?(1)与海事、海商有关的我国法律、法规;(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4)司法判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含义明确不包括下列船舶:(1)20总吨以上的海船;(2)5000吨的远洋运输油轮;(3)军舰(4)远洋实习船舶四、简答题1 如何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2 如何理解海商法的特点?3 构成国际航运惯例的要件包括那些?4 如何理解船舶的性质?第二章船舶物权一、判断正误1、据CMC,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有船舶。
海商法重点
1、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异同一、共性1.三权的标的都包括船舶2.三权都是在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设置的他物权(在他人之物上所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并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3.相对于一般海事债权或一般债权,三权都具有优先受偿权二、差异1.产生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和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协议担保物权(合同约定)2.担保的债权不同❑优先权是担保工资债、伤亡赔偿债、海事救助债、规费债、侵权赔偿债;抵押权是担保借贷之债;留置权是造船和修船债3.公示的方法不同❑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留置权以占有为公示;优先权两者都不需要就已经有效4.优先受偿的位次不同:优先权的债权>留置权的债权>抵押权的债权>其他债权5.标的不同❑船舶留置权和优先权的标的具有法定性1.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合同中的船舶;2.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我国规定为船舶,有的国家规定还包括未收取的运费以及船舶和运费的附属利益,但所有国家都排除船舶保险赔款。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具有一定的协议性(合同约定)1.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船舶、运费和租金、附属利益和船舶保险赔款,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赔偿船舶保险赔偿。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一、海上货物运输的本质在于利用船舶经过海路进行货物的运输,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运输方式的最根本特征。
二、除此以外,它还具有以下特征: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涉他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4和5两点老师课件里出现过,但是总结特征的时候又没有提到)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书本99页)1、适航责任——《海商法》第47条2、管货责任——《海商法》第48条3、不得不合理绕航责任——《海商法》第49条4、按时按地交货责任——《海商法》第50条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①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②货物留置权-《海商法》87条③承运人的免责-《海商法》51条④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56-59条⑤特定情况变更履行地的权利-《海》91条三、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1、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2、及时收受货物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船舶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研究
船舶优先权受偿 顺序的优缺点和 改进措施
船舶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当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权人可以留 置船舶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通常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留置权人应当优先受偿;其次,其他 担保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顺序受偿;最后,无担保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受偿。
加强船舶拍卖监 管,防止恶意竞 拍和虚假交易
加大对船舶担保物权受偿顺序 的监管力度,确保公平公正
强化海事执法队伍建设,提高 执法水平
完善海事法律法规,为船舶担 保物权受偿顺序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船舶 担保物权受偿顺序中的违法行 为
汇报人:
船舶担保物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物上代位性等特点。 船舶担保物权包括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等。 船舶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船舶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受到法律保护,具有优先性。
《约克-安特卫普 规则》:规定了船 舶担保物权的受偿 顺序,包括抵押权、 留置权、优先权等。
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可能会受到船舶所有人的其他担保物权、承租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以及船 舶所有人的其他债权等因素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可能会受到法院的裁定和债权人的协商等因素的影响。
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定义和原则 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 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影响因素和特殊情况 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的案例分析与启示
船舶抵押权人: 优先受偿,包括 抵押权人和抵押 权人的代理人
船舶优先权人: 包括船舶建造人、 修理人、供应商 等,按照法律规 定的顺序受偿
船舶留置权人: 包括船舶所有人、 承租人等,按照 法律规定的顺序 受偿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特殊问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同时存在于同一船舶时,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抵押权 受偿。
03
司法实践中特殊问题探讨
同一船舶上多项担保物权竞合处理原则
登记在先原则
当同一船舶上存在多项已登记的担保 物权时,优先受偿顺序以登记时间的 先后为准,先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 后登记的受偿。
同时同序原则
推动航运业创新发展
鼓励航运企业积极探索新的商 业模式和运营方式,提高航运 效率和盈利能力,为船舶留置 权和抵押权的实现提供更多保 障。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建议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 织(IMO)等国际组织的活动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 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全球航运 业的健康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Hale Waihona Puke 船舶抵押权定义及特点01
定义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对于其 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船舶,不转 移占有而提供担保,在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 有权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 受偿的权利。
02 不转移占有
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交付给抵 押权人,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 有和使用。
03
登记生效
权利竞合
同一艘船舶上可能同时 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如 留置权和抵押权。当这 些权利发生冲突时,需 要确定它们的优先受偿
顺序。
优先受偿顺序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 定,不同担保物权的优 先受偿顺序可能不同。 一般来说,留置权具有 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
但也有例外情况。
公示方式
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 权的公示方式不同。留 置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 ,而抵押权以登记为公 示方式。这可能导致在 实际操作中产生一些争
定义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效力冲突之衡平的立法探讨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效力冲突之衡平的立法探讨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由于发展国际海运业需要巨额资金且风险极大,于是这两项制度应运而生。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为船舶所有人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且不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而船舶优先权自发保护为保全船舶、安全续航发挥重要作用的债权人利益,鼓励他们继续为船舶所有人提供资金&&&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由于发展国际海运业需要巨额资金且风险极大,于是这两项制度应运而生。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为船舶所有人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且不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而船舶优先权自发保护为保全船舶、安全续航发挥重要作用的债权人利益,鼓励他们继续为船舶所有人提供资金融通或供给劳务,以保障船舶航行之安全,这两项较古老的海商法制度都为推动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居功至伟。
&&& 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之优先性高于船舶抵押权之优先性,这样就产生了一对矛盾:当同一条船舶上既有船舶优先权又有船舶抵押权时,因为须先清偿完船舶优先权,待有剩余,才清偿船舶抵押权,那么船舶抵押权人的债权就有可能得不到清偿,所以,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项目越多,范围越广,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的威胁也就越严重。
更有甚者,因为船舶优先权欠缺公示方法,具有秘密性、不公开性的特点,抵押权人在设定抵押时以及在设定抵押后,对在抵押船舶上已经产生的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船舶优先权均无法知悉,因此抵押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始终处于无法预知的状态,等到抵押债权期满,抵押权人将船舶依法拍卖欲清偿债务之际,各种优先权纷纷从秘密状态转为公开状态,并且享有优先于船舶抵押权清偿的权利,如果拍卖的价款不能足额满足船舶优先权或所剩无几,船舶抵押权则几乎毫无担保效力。
因此,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加大了船舶抵押权人的借贷风险,在相当程度上打击了抵押权人的信心,使他们视为畏途,望而却步,这样,海商法创设的船舶抵押权制度的融资作用就会大大地被削弱,进而将大大地制约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分析-毕业论文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分析摘要:之所以船舶抵押权以及船舶优先权之间,存在着竞合的条件,主要是因为二者都不以占有船舶为要件。
而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及优先性,威胁着船舶抵押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了二者的利益冲突。
文章试分析船舶优先权同船舶抵押权竞合与利益冲突的实质,并以船舶抵押权的保险制度为切入点提供平衡二者冲突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竞合冲突保险目录一、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 (2)(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 (2)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2)2.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2)(二)船舶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2)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2)2.船舶抵押权的特征 (3)(三)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关系 (3)1.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联系 (3)2.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 (4)二、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竞合与利益冲突 (4)三、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冲突的解决之建议 (5)(一)从船舶优先权制度设计入手解决二者冲突 (5)(二)从船舶抵押权保险制度入手解决二者冲突 (6)参考文献 (7)一、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1起源于古代的船舶抵押贷款制度。
海上运输的高风险性催生出了许多现代海商法制度,船舶优先权也是其中之一。
船舶优先权制度始于海上商业习惯做法,而有关于其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大陆法系,之后又主要在英美法系中逐步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得到完善。
但对于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立法回避的态度。
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1条对船舶优先权也同样只以列举的方式告诉我们什么是船舶优先权,而没有具体对其内涵进行解释。
2.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国内外专家的主要研究理论,认为船舶优先权的特点,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法定性。
船舶优先权与留置权
船舶优先权与留置权船舶优先权与留置权有哪些区别呢,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是你,船舶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呢,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谁先受偿呢,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些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船舶优先权与留置权”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船舶优先权与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修船⼈在合同另⼀⽅未履⾏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或者修船费⽤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修船⼈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海商法》规定:第⼆⼗⼀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光船承租⼈、船舶经营⼈提出海事请求,对产⽣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修船⼈在合同另⼀⽅未履⾏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或者修船费⽤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修船⼈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以船舶为标的债权受偿的顺序是:第⼀位是船舶优先权,第⼆位是船舶留置权,第三位是船舶抵押权,第四位是其他⼀般债权。
为⾏使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可应海事请求⼈的申请扣押正在造船⼚建造或者正在修船⼚修理的船舶,此种情况下造船⼚的造船费⽤和修船⼚的修船费⽤,即可在强制出售该船舶的价款中按以上顺序受偿。
当然,造船⼚和修船⼚也可直接向海事法院申请留置其占有的船舶,以确保其留置权的⾏使。
前⾯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修船⼈在合同另⼀⽅未履⾏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或者修船费⽤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修船⼈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它们也具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权利的产生不同。
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
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
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5)行使的方式不同。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债权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
统一海事抵押权和留置权某些规定的公约第一条根据船舶所属缔约国的法律正式设定的、并且在船籍港或中央机关的公共登记的船舶抵押权、质权或该船承担的其他类似义务,应在所有其他缔约国视为有效,并且受到尊重。
第二条下列各项可以产生对船舶的海上留置权、对产生留置权请求的航次所收运费的海上留置权,以及自有关航次开始以来船舶和运费的附属权利的海上留置权:1.应缴付国家的诉讼费用,和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存船舶或将船舶出售并分配价款而支付的费用;吨税、灯塔费或港务费以及属于同一性质的其他公共税收或费用;此外,尚有引航费和自船舶进入最后港口时起的看船费和维持费;2.船长、船员和船上其他人员的雇佣契约所引起的请求;3.救助报酬和该船在共同海损中的分摊额;4.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的损害赔偿以及对海港、码头或航道的一部分工程造成损害的赔偿;旅客和船员人身伤害赔偿;货物或行李灭失或损害赔偿;5.船舶驶离本国港口后,船长在其本身职权范围内,为保存船舶或继续航行所需,而签订的契约或所作的行为所引起的请求,不论船长是否同时是船舶所有人,也不论请求是属于船长本人,或是属于船具商、修理人、贷款人或其他订有契约的债权人。
司玉琢主编海商法
修订:国际立法、国内立法
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
总论 船舶与船员 海商运输
客运 货运
租船与拖航 船舶碰撞 海难救助
共同海损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上保险 海事国际私法
第二章 船舶与船 员
Vessel and Crew
船舶的含义、法律性质及分类
自然人之间 法人之间 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所有权与第三方权益
MC9: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 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 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MC10:船舶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
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 对抗第三人。
船舶的性质
(一) 船舶虽然是物,但被赋予人格
名称 国籍 “对物诉讼”(Actio in rem)
(二)船舶是动产,但一般比照不动产处理:登 记、领土延伸
(三)船舶是合成物:不可分物,各部分由独立 的价值
船舶登记、船级和船籍
船舶的国籍
船舶国籍的意义
安全 管辖与控制 获得外交保护或援助 享受优惠待遇 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海商法
Maritime Law
何志鹏
hezp@
教材
司玉琢主编: 《海商法》, 法律出版社 2003
参考教材
於世成等:《海商法》,法律出版社1997 吴焕宁:《海商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 赵德铭:《国际海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张丽英:《海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汉谟拉比法典的相关规定 罗德海法 罗马法《学说汇纂》(罗德弃货损失分担规则)
第二阶段 商人法时期
比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区别与联系
答,首先区别主要有: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是法定权利;而船舶抵押权是一种意定
的担保物权。(2)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海
事请求,同时也只限于法规定的五种情况;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 、修船
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多是借贷之债。(3)效力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而船舶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其次联系主要有:(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具有船舶
物权,尽管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2)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3)
它们的标的相同:均以船舶为标的,权利都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
舶之上。(5)它们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
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无需登记;而船舶留置权
效力的产生具有占有性,船舶抵押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并办理船舶抵押登记。(4)
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的实现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而船舶留置权和抵
押权则可以通过占有人和抵押权人单行使实现。(5)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同一
艘船上设有这三种担保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6)
留置权和抵押权谁优先度更高
留置权和抵押权谁优先度更⾼留置权和抵押权都是法律上⽐较常见的权利,但是当两种权利同时存在的时候就需要清楚⼀个问题,那就是哪⼀个权利的优先度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留置权的优先度更⾼。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留置权和抵押权谁优先度更⾼留置权具有最优先的地位。
同⼀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
同⼀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留置权的法律权利1、占有权置权以债权⼈占有债务⼈的财产为法定成⽴条件,因⽽,留置权⼀经成⽴,留置权⼈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置权⼈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之⾃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产⽣的,⽽⾮基于占有的效⼒。
所以,留置权⼈只能收取孳息,⽽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留置权⼈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的留置权⼀样,具有担保作⽤,可以⽤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权置权⼈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负有以善良管理⼈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不能使⽤。
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得使⽤留置物:第⼀、留置权⼈经债务⼈同意,有权使⽤留置物。
这种使⽤系经所有⼈同意的合法使⽤,留置权⼈当然取得使⽤权,受法律保护。
4、偿还请求权留置权⼈以善良管理⼈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出的费⽤,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要求偿还。
因为,留置权⼈是为保管留置物⽽⽀出必要费⽤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即债务⼈。
5、优先受偿权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及最⾼⼈民法院的解释,债务⼈到期不履⾏义务,经债权⼈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义务的,债权⼈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
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使留置权的费⽤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问题:比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区别与联系。
答,首先区别主要有:
(1)权利的产生不同。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是法定权利;而船舶抵押权是一种意定的担保物权。
(2)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
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海事请求,同时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多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
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无需登记;而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具有占有性,船舶抵押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并办理船舶抵押登记。
(4)
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船舶优先权的实现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而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则可以通过占有人和抵押权人单行使实现。
(5)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
同一艘船上设有这三种担保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
(6)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而船舶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其次联系主要有:(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具有船舶
物权,尽管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
(2)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3)它们的标的相同:均以船舶为标的,权利都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
(5)它们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