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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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1)保证国家税收原则-吨税、港口规费 (2)保护船员利益原则-劳动报酬、工资 (3)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支出-救助费用 (4)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 侵权之债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债权人难以事先以其他方 式防御风险。 (5)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原则 4、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 一般原则: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 例外:后发生,先受偿-适用于对已存在的优先权起保全作 用的海事请求,如救助报酬
以下海事请求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是( ) A.船舶引航费的缴费请求
B旅客因船舶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产生的赔偿请求
C.因船舶行驶不当撞毁港口装卸设备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D.对某持有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有效证明的 5000吨级散装货油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答案:D
七.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
1、含义: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并能导致 船舶优先权产生的海事请求。 2、性质:债权。 3、项目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 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可以将 其法律特征概括为: 1、以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为权利主体; 2、以当事船舶为客体; 3、具有从属性,如“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 随之转移”; 4、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 5、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 6、具有优先受偿的内容,并且优先受偿位次很高; 7、具有独立的时效,并因法院拍卖等法定原因而消灭; 8、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
1、法定: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 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船舶Fra Baidu bibliotek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 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时消灭 (第26条) 2、其他原因
4、清偿顺序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 (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 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 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 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 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 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 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五.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1、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即海商法允许成立船舶优先权 的财产。 2、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财产范 围在减少,并仅限于船舶本身,而且不包括船舶的代位物。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仅 为船舶,这显然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清偿顺序
(一).船舶优先权的取得
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是指船舶优先权为权利人所享有。
船舶优先权以一定的海事请求的存在为前提,并与其 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同时产生,无需协议、进行登记或占 有当时传播就具有对抗他人的效力。
(二).船舶优先权的转移
船舶优先权的转移,是指船舶优先权主体的变更。
我国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转移的规定:《海商法》第二 十七条 (三).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优先受偿权,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制度的存在往往基于经济和社会政策,具有明显 的公共政策色彩。(特殊利益需要保护)
2、船舶优先权的含义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 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 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 先受偿的权利。 从三个方面理解: ①是法定的海事请求权 ②标的是当事船舶(本身,不包括属具、运费及附 属利益) ③是一项优先受偿的权利
(1)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不能行使; (3)因法院公告的权利登记期限届满而消灭; (4)因责任人设置责任限制基金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消灭,但并不意味着其 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也随之消灭,且反而仍有可能继续存在。
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指船舶优先权人为实现船舶优 先权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1、法院扣押(我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 2、具体程序(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海事诉讼特 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法学102班 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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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清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1、民法中的优先权制度(大陆法系)
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程序上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
担保物权 实体上的权利 特殊的债权
四.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应当具有物权的优 先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决定着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 的优先受偿位次。 1、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物权法的一般原则,也是担保物权的特征 2、船舶优先权优先于其它船舶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 3、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海事请求权 受担保的债权性质有所差别,受保护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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