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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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3篇)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更新。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船舶优先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运输秩序。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适用于以下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引航员因执行职务劳动而发生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请求;(2)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损失、损坏、修理、改建、改造、拆解、报废、出售、转让、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3)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4)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利息请求;(5)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6)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其他海事请求。

2. 优先权顺序船舶优先权的顺序如下:(1)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2)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租赁权;(3)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保险权;(4)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维修权;(5)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拍卖权;(6)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报废权;(7)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拆解权;(8)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转让权;(9)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船舶租赁权、船舶保险权、船舶维修权、船舶拍卖权、船舶报废权、船舶拆解权、船舶转让权的债权人请求。

四、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英美法及有关国际公约中称为maritime liens,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以受偿之权利。

其设立的理由是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政策出发,对某些社会公益权利(如港口规费)、劳工权益(如船员劳务报酬)、人身权益(如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需要鼓励的行业(如救助)等等予以特别保护。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所担保的是几种特殊的海事请求。

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秘密性。

相对于其他担保利益公示性而言,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既不依赖于登记,也不依赖于对船舶的占有;这不符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公示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论,船舶优先权自有关的海事请求产生之时便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登记程序,便秘密地、无条件地随船而行;(2)优先性。

它的优先权地位是法律规定的,而不同于其他一些优先权是债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并且法律赋予了比其他类型的担保权更优先的地位;(3)不可分离性。

即它的存在与船舶具有不可分离性,即使船舶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该船舶附有船舶优先权,受让后的船舶仍然作为受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担保物;(4)潜伏性。

即它像海里的暗礁潜伏着,平常处于不成就状态,但这些海事请求人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船舶优先权以实现其海事请求。

虽然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但却不符合物权法中的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指的是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由此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三项:一是对抗效力,经公示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有的国家实行公示生效主义,未经公示之物权变动,不生变动之效力,如德国;二是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公示的权利内容对第三人来说应推定为正确的;三是善意保护效力,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

但船舶优先权本身无须登记,附有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转让后,所有权变动虽经登记以及受让人也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但如果未经催告程序除权,新的船舶所有人仍不能对抗船舶优先权人。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规范 • 船舶规范出于国家航运管理以及 收取有关费用的需要,应当确定船舶 吨位。船舶的大小通常以吨位、排水 吨、载重吨来表示

• 1. 总吨位。它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该公约于1969年通过,1982年生效 • 2. 净吨位。船内能够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 间的总和,即从总吨位减去机舱、驾驶台、 船员起居室、物料房和压舱后的容积 • 3. 排水吨。排水吨按重量计算。船舶漂浮 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水线(载重线)时, 船体所占水的容积称为排水吨,也即船体 和货物的总重量 • 4. 载重吨。载重吨是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 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得出的结果
•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申请注销登记:
• (1)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 • (2)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 踪。 • (3)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 (4)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
• 另外,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42条规定,以 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 照本条例第27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 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
四、船舶抵押权登记
• 船舶抵押权设定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 与债权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后,依法就 船舶抵押的有关事项向船舶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由其认可,并将有关事项记载 于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证书,向抵 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我国物权法第188条、海商法第13条第1 款、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也采登记对抗主 义。
七、船舶登记机关
• 船舶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 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八、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德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

德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

德国海商法是德国国内关于海商活动的法律体系,其中涉及了船舶的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德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析,希望能为读者对于该主题的了解提供一定帮助。

一、船舶优先权1.1 船舶抵押权根据德国海商法,船舶抵押权是指在尚未清偿抵押担保债务的情况下,船舶抵押权人对船舶的优先权。

船舶抵押权在德国海商法中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确保了抵押权人在船舶相关争议中的利益。

1.2 优先权的限制在德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于其优先权的范围和限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船舶优先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排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1.3 优先权的转让和转移德国海商法也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和转移方式,包括相关的程序和法律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优先权的转让和转移合法有效。

二、海事赔偿责任2.1 海事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德国海商法,对于发生在德国管辖范围内的海事事故,法律对相关责任的追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海事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等问题在德国海商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2.2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在德国海商法中,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操作和管理中可能发生的海事事故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法律对于船舶所有人的责任范围和限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了相关责任的合理追究。

2.3 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除了船舶所有人外,德国海商法还对于其他可能涉及到海事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包括船员、船东、港口管理机构等。

法律明确了这些责任主体在海事事故中可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德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3.1 适用范围德国海商法适用于在德国领域内开展海商活动的船舶和相关主体。

对于涉外船舶和跨境海事事故,德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也有相应的规定。

3.2 法律效力德国海商法作为德国国内关于海商活动的主要法律体系,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在德国国内的船舶和海事活动中,必须遵守德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和各国海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贸易的秩序,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产生背景、法律规定、行使条件、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船舶,不包括其他财产。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船舶所有权的债权、抵押权等权利。

3. 限制性: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4. 临时性:船舶优先权仅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一旦条件消失,船舶优先权也随之消失。

三、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背景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源于海上贸易的实践。

在海上贸易中,船舶作为运输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的运营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如航行风险、货物损失、船员伤亡等。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立法逐渐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四、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中。

国际公约方面,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海事组织船舶抵押权公约》(MOU)等。

国内立法方面,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2. 优先权种类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船员工资优先权:船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工资、生活费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2)救助报酬优先权:船舶在遭遇救助时,救助方所获得的救助报酬,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共同海损优先权:船舶在遭遇共同海损时,各受益方所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4)货物优先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灭失等,货主所获得的赔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行使条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成立:债权人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2篇)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2篇)

第1篇摘要: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船舶的安全与航行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分析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及司法实践,以期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船舶在发生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对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公约优先原则在国际海事法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际公约优先原则。

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我国,若国内法律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2. 国内法律优先原则在国内法律层面,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内法律优先原则。

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适用国内法律时,应优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司法实践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司法实践优先原则。

司法机关在审理船舶优先权纠纷案件时,应参照以往的相关案例,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

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1. 国际公约适用范围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抵押权:债权人因船舶抵押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2)船舶优先权:债权人因船舶碰撞、船舶救助、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等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3)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有人责任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2. 国内法律适用范围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抵押权:债权人因船舶抵押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2)船舶优先权:债权人因船舶碰撞、船舶救助、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等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3)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有人责任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2篇)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的特定债务而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各国海事立法的重要内容。

由于船舶的跨国性、流动性以及船舶优先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辖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的特定债务而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特定的债务,如船舶抵押权、船舶救助费用、船舶损害赔偿等。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即在船舶拍卖所得中,优先权债权人应优先受偿。

3. 附属性:船舶优先权附属于船舶,随船舶的转让、抵押等行为而转移。

4. 不可分割性:船舶优先权不得分割,即优先权债权人在船舶拍卖所得中应一次性受偿。

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国际立法:船舶优先权的主要国际立法有《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船舶抵押权公约》(UNCITRAL)等。

2. 国内立法:各国海事立法都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规定,如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

四、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抵押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船舶救助费用:船舶救助费用是指救助人在救助船舶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

3. 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损害赔偿是指因船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可对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船舶保险费用:船舶保险费用是指为保障船舶安全而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1. 国际管辖权:国际立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由船舶登记国、船舶注册地法院、船舶所在地法院等共同行使。

2. 国内管辖权:各国海事立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由船舶登记地法院、船舶所在地法院等行使。

六、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1. 与船舶抵押权的冲突:当船舶存在抵押权时,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可能产生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

《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18 年11 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船舶物权 (5)第三章船员 (13)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6)第五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新增) (38)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43)第七章船舶租用合同 (52)第八章拖航合同 (58)第九章船舶碰撞 (61)第十章海难救助 (63)第十一章共同海损 (70)第十二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75)第十三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新增) (81)第十四章海上保险合同 (88)第十五章诉讼时效 (101)第十六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104)第十七章附则 (10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物权(一)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按照登记的 先后顺序清偿;(二)同日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按照同一 顺序清偿;不足清偿的,按照担保的债权比 例清偿;(三)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先于未登记 的船舶抵押权的受偿;(四)船舶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担 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 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 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

同日登记的抵押权, 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六节建造中船舶物权第三章船员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海商法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1)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不能行使; (3)因法院公告的权利登记期限届满而消灭; (4)因责任人设置责任限制基金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消灭,但并不意味着其 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也随之消灭,且反而仍有可能继续存在。
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指船舶优先权人为实现船舶优 先权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1、法院扣押(我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 2、具体程序(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海事诉讼特 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一般原则: (1)保证国家税收原则-吨税、港口规费 (2)保护船员利益原则-劳动报酬、工资 (3)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支出-救助费用 (4)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 侵权之债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债权人难以事先以其他方 式防御风险。 (5)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原则 4、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 一般原则: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 例外:后发生,先受偿-适用于对已存在的优先权起保全作 用的海事请求,如救助报酬
五.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1、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即海商法允许成立船舶优先权 的财产。 2、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财产范 围在减少,并仅限于船舶本身,而且不包括船舶的代位物。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仅 为船舶,这显然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清偿顺序
1、含义: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并能导致 船舶优先权产生的海事请求。 2、性质:债权。 3、项目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 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论文海商法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论文海商法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论文|海商法船舶优先权》摘要: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贿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相对独立于船舶留置权'从法律册上将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作出了必要的区分,所以从船舶留置权这一概念入手推论,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更为明显,是《海商法》另辟溪径所规定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内容是贿麟性质的'这种辦性质已魏越了传统留置权的概念。

如何分析关于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贿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这一概念,理论界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而探讨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物权之间的受偿顺位问题也必然要首先界定好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探究其与其他船舶物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船舶优先权的英文含义是Maritime Lien,而对Maritime Lien的理解,主要有留置权和优先权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

1.Maritime Lien是海事留置权有少数学者认为,从英文本意上来理解,Maritime Lien是一种海事留置权而并非船舶优先权。

有关MaritimeLien的性质问题应该参照物权法中的留置权来予以解释。

在理论研究上,很多学者并不赞成此种观点,理由是将其理解为一种海事留置权仅仅是考虑到英文字面上的基本含义,却忽略了整个制度的根本属性,因此将Maritime Lien理解为一种留置权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

[1]但根据这一理论学说的基本阐述有以下两点值得吸纳:第一,无论对Maritime Lien做何种解释,各国立法都普遍承认船舶优先权贿法定性,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船舶留置权也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二章船舶物权

五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⒈因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⒉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具有船舶优 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 消灭,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⒊因法院拍卖而消灭; ⒋因船舶灭失而消灭 ⒌ 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不 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 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 日不行使的除外。)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指为担保特定债权而设定的, 使债权人能依法律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并 从出卖船舶的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 第21条)。
二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它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 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 付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它港口规费的 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 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 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海商法》第 22条)
(----------摘自 /tx/05-02-07.htm )
判例
二 船舶的法律性质
(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情况。
2004年2月17日14时许,大连造船 新厂发生意外,一个巨大的船体在 吊装合拢时突然滑落,将正在下面作 业的20名工人砸死或砸伤。
◆1980年,我国交通部为认真贯彻执行《1969年国际油污 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4月29日对我国 生效),特通知如下: 一、我国航行国际航线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 船舶,必须按公约规定,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担保 函或信用证等),持有我国港务监督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后,才准从事货油运输。 二、我国航行国内航线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 船舶,如已投保油污险,港务监督可按规定给予办理《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如尚未进行保险,作 为临时措施,船舶所有人需到船籍港港务监督为其所属船舶办 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附件三)。该证书每船一 式两份,经港务监督盖章认可后,一份留港务监督查存,一份 作为正式船舶证书留在船上供港口检查。自1980年10月 1日起,本条所指船舶持有此种证书,才准从事货油运输。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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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对抗主义” • 善意第三人 4)船舶所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 • 鼓励海运业的发展 三、内容 1、船舶所有人的权利和不特定义务人的义务 2、所有权人的权利 1)占有—把握或控制船舶的能力 • 一般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实现 • 租船情况下该项权能受到限制,其实是以收益权
能的形式实现所有权。 2)使用—基于船舶的用途而进行事实上的运用 • 船舶使用价值的体现 • 大部分情况下使用权能也不是由所有人直接的行使及于船舶的全部,不 因船舶的分割或转让、主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 或让与而受影响。
3、物上代位性
•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 CMC.Art.20: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
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
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以)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法、违 章建筑--担保法解释#48)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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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抵押登记
• 1、不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
• a.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 建设用 地使用权;c.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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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若干问题
• 一、动产质权 • 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 1、不转移占有质权不成立 • 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 担保法解释 第88条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2、质权人曾进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 担保法解释 第87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

《物权法》视野中的船舶优先权性质

《物权法》视野中的船舶优先权性质

《物权法》视野中的船舶优先权性质[摘要]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其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学说,至今尚未达成共识。

文章从《物权法》的角度对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认为船舶优先权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物权法》;《海商法》;物权;债权担保物权一、船舶优先权概述船舶优先权是随着海上商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比较完善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此后船舶优先权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但是,船舶优先权至今尚无统一的权威性定义。

国际海事委员会为了消除各国对船舶优先权的分歧,在国际立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尝试。

目前,虽然没有使各国对船舶优先权达成共识,但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使船舶优先权受到更广泛的关注,并使其具有更高的国际性。

目前,从各国的规定及学说可以概括出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特征:1.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2.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

船舶优先权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权产生之日起即自动成立,无需登记、无需占有就能对抗第三人。

在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可以使自己的船舶优先权处于一种秘密状态之中,只须依照法律“对号入座”即可优先受偿;[1]3.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是指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它不但优先于普通的债权,并且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4.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

船舶优先权一旦产生便随船而行,不受船舶所有权转让的影响;5.船舶优先权的程序性。

由于船舶优先权人并未实际占有船舶,其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司法程序来行使;6.船舶优先权的从属性。

船舶优先权只有海事请求权存在的情况下,船舶优先权才能产生;7.船舶优先权的期限性。

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具有一定的行使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不行使,船舶优先权即告消灭。

船舶优先权如何行使

船舶优先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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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如何行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 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论文——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制度起源很早,开始时是列于物权制度之中。

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对优先权有专章规定,还有的是把优先权与其他物权结合起来而存在于其他物权中。

我国民法还没有设立优先权制度,随着我国物权立法趋于完善,优先权必将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拟就优先权的基本理论以及与我国民法的完善予以阐述。

一、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优先权是指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优先权就其实质看是解决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优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有专章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日本将优先权译为先取特权。

日本民法典第303 条规定:“先取特权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其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

”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日本所译先取特权这一名称本身不能表达优先受偿意义。

在我国理论界除优先权的提法,还有使用优先受偿权之说,不管概念名称差别如何,从其内容看都是权利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鉴于我国特别法已创制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概念,为便于立法统一性,故在本文中使用优先权一词。

优先权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别法设定的特种物权。

在这一权利中,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

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出售后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

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物权。

这种权利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法定性。

优先权法定性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优先权产生依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果其法定要件具备,优先权就当然产生。

各国对于该项权利大多采纳列举主义。

二是优先权位次也多采用列举的法定顺序主义或依法特别规定的位次。

第二,物上代位性。

优先权人对债务人因其标的物的变卖、租赁、灭失或毁损而应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如果其标的物因第三人侵权而毁损灭失的,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对于其所受的赔偿金优先受偿。

第二章第四五节

第二章第四五节

第24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 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 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 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 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 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 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英美法系: Doctrine of Laches,懈怠原则)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而成为Clean Ship。 3.船舶灭失。 4.法院船舶优先权催告期满; 5 .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海商法》上船舶留置权成立的具 体条件
(1)留置权人为修船人和造船人,其他人 不得行使此种留置权;
(2)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造船费用和修船 费用;
(3)只能在合同另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时才能行使;
(4)船舶留置权的行使须以占有船舶为其 前提条件。
扩展意义上的船舶留置权
我国《海商法》第188条第3款规定:“在未 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 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 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 作业者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地点移 走。”
从世界各国和国际公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
船舶优先权标的的范围在逐渐缩小,我国 《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也反映了这一趋势, 仅规定船舶作为船舶优先权标的。关于船 舶保险赔偿,国际公约都将其排除在船舶 优先权标的之外,我国《海商法》虽未明 确规定,但一般理解也不包括保险赔偿金。
四、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 求及其受偿顺序
按照各国和国际公约的通常做法,船舶优 先权居于最优先的受偿地位,船舶留置权 其次,而船舶抵押权最后受偿,我国《海 商法》第25条也是如此规定。 如此规定受偿顺序的原因在于,船舶优先权 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特定的债权人,系出 于公共政策,应得到最优先的考虑。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船舶优先权相关问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船舶优先权就是其中之一。

船舶优先权指的是,优先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优先从中受益,也可以优先承担一些经济责任。

下面将介绍船舶优先权的相关问题,包括优先权的种类、优先权的取得方式、优先权的效力、优先权的限制以及优先权的维护等。

一、船舶优先权的种类船舶优先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设立在船舶上的优先权,另外一种是设立在海商法规定的物权上的优先权。

1.设立在船舶上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先行拥有船舶或者以其为担保物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2)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当船舶卸货前,保管该船舶的港口或者码头方可以拒绝放行该船舶,直到船舶满足其所欠付的费用或者其他费用,仅限于船舶运营期间。

(3)扣押权:扣押权是指某些权利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以实现其权利。

例如,当犯罪嫌疑人在船舶上逃避法律制裁时,执法机构可以扣押该船舶。

这种情况下,扣押权往往是一种保护被迫受害人的手段。

2.设立在海商法规定的物权上的优先权海商法规定的物权包括物权保留、控制抵押、出租人的保证权和产权保留式交易。

这些物权在运输过程中的优先权有助于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二、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各有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抵押权取得方式使用抵押权设立船舶优先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当地登记机关备案,抵押合同应当包括:(1)抵押的顺序和船舶的种类;(2)债务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具体要求;(3)当债务人违约时的违约条款;(4)还款方式等。

以上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抵押权当事人均有保护作用。

2.留置权取得方式留置权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取得:(1)提前签订集装箱和货运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权利和义务;(2)卸货时发生争端时,必须采取措施以保护权利。

例如,保留船票、货单、装货舱单等证件,记录证据等手段。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论文——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制度起源很早,开始时是列于物权制度之中。

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对优先权有专章规定,还有的是把优先权与其他物权结合起来而存在于其他物权中。

我国民法还没有设立优先权制度,随着我国物权立法趋于完善,优先权必将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拟就优先权的基本理论以及与我国民法的完善予以阐述。

一、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优先权是指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优先权就其实质看是解决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优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有专章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日本将优先权译为先取特权。

日本民法典第303 条规定:“先取特权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其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

”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日本所译先取特权这一名称本身不能表达优先受偿意义。

在我国理论界除优先权的提法,还有使用优先受偿权之说,不管概念名称差别如何,从其内容看都是权利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鉴于我国特别法已创制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概念,为便于立法统一性,故在本文中使用优先权一词。

优先权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别法设定的特种物权。

在这一权利中,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

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出售后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

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物权。

这种权利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法定性。

优先权法定性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优先权产生依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果其法定要件具备,优先权就当然产生。

各国对于该项权利大多采纳列举主义。

二是优先权位次也多采用列举的法定顺序主义或依法特别规定的位次。

第二,物上代位性。

优先权人对债务人因其标的物的变卖、租赁、灭失或毁损而应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如果其标的物因第三人侵权而毁损灭失的,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对于其所受的赔偿金优先受偿。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2篇)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包括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等。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对于保障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航运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 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的一项法定权利;(2)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3)船舶优先权具有追及力,即使船舶发生转让、抵押等权利变动,船舶优先权仍然存在。

2. 法律依据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第22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优先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第23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范围包括: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等;”(3)第24条规定:“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4)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救助报酬救助报酬是指救助人因救助船舶、货物、旅客等所得到的报酬。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救助报酬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2. 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因共同海损所发生的损失,由各方按照损失比例分摊。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共同海损分摊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3. 船员工资船员工资是指船员在船舶营运过程中所获得的报酬。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员工资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4. 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船舶作为债务的担保,对船舶享有的留置权。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舶留置权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1. 提出海事请求海事请求人行使船舶优先权,首先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

2. 依法申请扣押船舶海事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扣押船舶,以保障其优先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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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偿顺序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 (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 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 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程序上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
担保物权 实体上的权利 特殊的债权
四.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应当具有物权的优 先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决定着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 的优先受偿位次。 1、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物权法的一般原则,也是担保物权的特征 2、船舶优先权优先于其它船舶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 3、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海事请求权 受担保的债权性质有所差别,受保护程度不同
1、法定: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 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 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时消灭 (第26条) 2、其他原因
1、含义: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并能导致 船舶优先权产生的海事请求。 2、性质:债权。 3、项目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 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1)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不能行使; (3)因法院公告的权利登记期限届满而消灭; (4)因责任人设置责任限制基金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消灭,但并不意味着其 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也随之消灭,且反而仍有可能继续存在。
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指船舶优先权人为实现船舶优 先权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1、法院扣押(我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 2、具体程序(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海事诉讼特 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优先受偿权,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制度的存在往往基于经济和社会政策,具有明显 的公共政策色彩。(特殊利益需要保护)
2、船舶优先权的含义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 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 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 先受偿的权利。 从三个方面理解: ①是法定的海事请求权 ②标的是当事船舶(本身,不包括属具、运费及附 属利益) ③是一项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 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 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 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 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五.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1、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即海商法允许成立船舶优先权 的财产。 2、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财产范 围在减少,并仅限于船舶本身,而且不包括船舶的代位物。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仅 为船舶,这显然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清偿顺序
以下海事请求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是( ) A.船舶引航费的缴费请求
B旅客因船舶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产生的赔偿请求
C.因船舶行驶不当撞毁港口装卸设备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D.对某持有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有效证明的 5000吨级散装货油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答案:D
七.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
一般原则: (1)保证国家税收原则-吨税、港口规费 (2)保护船员利益原则-劳动报酬、工资 (3)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支出-救助费用 (4)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 侵权之债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债权人难以事先以其他方 式防御风险。 (5)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原则 4、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 一般原则: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 例外:后发生,先受偿-适用于对已存在的优先权起保全作 用的海事请求,如救助报酬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可以将 其法律特征概括为: 1、以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为权利主体; 2、以当事船舶为客体; 3、具有从属性,如“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 随之转移”; 4、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 5、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 6、具有优先受偿的内容,并且优先受偿位次很高; 7、具有独立的时效,并因法院拍卖等法定原因而消灭; 8、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法学102班 刘丹丹
• • • • • • • •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清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1、民法中的优先权制度(大陆法系)
(一).船舶优先权的取得
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是指船舶优先权为权利人所享有。
船舶优先权以一定的海事请求的存在为前提,并与其 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同时产生,无需协议、进行登记或占 有当时传播就具有对抗他人的效力。
(二).船舶优先权的转移
船舶优先权的转移,是指船舶优先权主体的变更。
我国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转移的规定:《海商法பைடு நூலகம்第二 十七条 (三).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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