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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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牙六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为巩固我校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成果,促进全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和对象

1.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被追究相关责任人。

2.各指标主要负责同志是建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及相关建档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以下行为者将进行责任追究:

1.建档人或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内的教育工作职责,工作不到位,督查工作不细致的。

2.对在上级教育部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3.在上级部门督查工作时发现存在问题瞒报或谎报、漏报的。

4.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学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以下行为者将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建立学校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2.对学校教育工作不部署、不制定、不落实本校教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达不到《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指标体系》标准要求的。

3.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小学辍学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4.学校安全工作监管不力造成师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5.没有积极协助学校做好校园内外部环境整治,学校存在脏、乱、差现象的。

6.对在上级教育部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7.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1.责令改正或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5.调整工作岗位;

除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明文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根据各级教育督导团评估验收反馈情况,由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县教育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领导小组,经审核同意后按组织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领导小组要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本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市教科局。

牙克石市第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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