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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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印发时间: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浏览次数:52508京建法〔2017〕16号京建法〔2017〕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20日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共有产权房政策解读

共有产权房政策解读

“共有产权房”政策解读贾珊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北京住建委会同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即通过共有产权的方式,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减轻其购房压力,政府和百姓一起解决住房困难。

北京住建委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在落户、入学上和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政策一致。

据北京市住建委透露,今后五年,北京将完成2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供地,通过加快房源供应,提升建设品质,公平合理分配,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住房回归居住属性,有效推动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北京市将加快推进今年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和组织建设工作,推进项目尽快入市,加快形成有效供应,解决无房家庭住房需求,同时为稳控房价提供有力支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原则(一)在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的基本原则上,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是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由此可见,共有产权房的配售主要从无住房家庭的居住需求出发,严格限制申请人资格。

二、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流程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和配售采取项目登记制,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网上公告。

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规则

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规则

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规则北京市共有产权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划拨、征地补偿等方式获取的住房,在供应上实行共有产权制度,以解决普通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下面是关于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规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1. 购房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北京市共有产权房购房政策的相关规定,如家庭户籍、年龄、住房需求等。

- 申请人必须是北京市的常住户籍人口,并且没有其他住房产权,且未达到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条件。

- 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和家庭收入必须符合北京市确定的购房人口和收入限制。

2. 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以通过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或线下方式提交购房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

-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申请人资格审核,包括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将进入摇号环节,通过摇号确定优先选房顺序。

3. 房源分配:- 北京市根据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合理原则,将共有产权房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

- 分配比例根据市民的住房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低收入家庭能够优先获得房源。

- 分配比例和方式由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4. 购房流程:- 申请人按照优先选房顺序选择自己满意的共有产权房,并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

- 购房合同应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价格、支付方式、交房时间等相关事项。

- 申请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购房款项。

- 开发商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

5. 产权管理:- 共有产权房的产权归属由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后产权人享有房屋的使用权。

- 产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将共有产权房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盈利。

- 产权人可以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将共有产权房转为普通商品住房,但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增值税等费用。

综上所述,北京共有产权房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购房条件、申请程序、房源分配、购房流程和产权管理等方面。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

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

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北京修订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导则

北京修订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导则

•268.建筑技术第52卷第3期138-143.[13] NGUYEN H H, GILBERT B P, MCGAVIN R L, et al. Optimisationof cross-banded laminated veneer lumbers manufactured from blending hardwood and softwood veneers[J]. European Journal of Wood and Wood Products, 2019, 77(5): 783-797.[14] NGUYEN H H, GILBERT B P, MCGAVIN R L, et al. Embedmentstrength of mixed-species laminated veneer lumbers and cross-banded laminated veneer lumbers[J]. European Journal of Wood and Wood Products, 2020, 78(2): 365-386.[15] 杨会峰,刘伟庆.一种新型复合木梁的受弯性能研宄m.建筑结构,2010, 40(1): 97-99.[16] 贾娜.单板层积材弯曲蠕变特性及破坏机理的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07.[17] 周超.旋切板胶合木柱的偏心受压性能研宄[D].江苏扬州扬州大学,2014.[18] ARDALANY M, FRAGIACOMO M, MOSS P, et al. Experimentalbehavior of Laminated Veneer Lumber (LVL) joists with holes and different methods of reinforcement[J]. Engineering Structures, 2013, 56(21): 54-64.[19] 李世宏,高本立,李家青.碳纤维布增强杨木LVL梁试验研究[J].建筑结构,2009,39(2): 109-112, 80.[20] GLOBA A, SUBHANI M, MOLONEY J, et al. Carbon fiber andstructural timber composites for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J].Journal of A 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2018, 24(3): 04018018.[21] DAVIES M, FRAGIACOMO M. Long-term behavior of prestressedLVL members. I: Experimental Tests[J]. Journal of Structural Engineering, 2011, 137(12):1553-1561.[22] GRANELLO G, GIORGINI S, PALERMO A, et al. Long-termbehavior of LVL posttensioned timber beams[J]. Journal of Structural Engineering, 2017, 143(12): 04017158.[23] VAN B W, GRANELLO G, PALERMO A, et al. Determining theflexural capacity of long-span post-tensioned LVL timber beams[J].Journal of Structural Engineering, 2019, 145(7): 04019067.[24] 宋亚磊.意杨旋切板胶合木框架剪力墙抗侧性能研究[D].江苏扬州扬州大学,2018.[25] HASSANIEH A, VALIPOUR H. Experimental and numericalstudy of OSB sheathed-LVL stud wall with stapled connections[J].Construction and Building Materials, 2020, 233: 117373.[26] SARTI F, PALERMO A, PAMPANIN S. Quasi-static cyclic testing oftwo-thirds scale unbonded posttensioned rocking dissipative timber walls[J]. Journal of Structural Engineering, 2016, 142(4): E4015005. [27] IQBAL A, FRAGIACOMO M, PAMPANIN S, et al. Seismicresilience of plywood-coupled LVL wall panels [J]. Engineering Structures, 2018, 167(7): 50-59.[28] HASHEMI A, ZARNANI P, MASOUDNIA R, et al. Seismic resilientlateral load resisting system for timber structures [J]. Construction and Building Materials, 2017, 149(15): 432^43.[29] CONNOLLY T, LOSS C, IQBAL A, et al. Feasibility study of mass-timber cores for the UBC tall wood building [J]. Buildings, 2018, 8(8).[30] BOCCADORO L, ZWEIBLER S, STEIGER R, et al. Bending testson timber-concrete composite members made of beech laminated veneer lumber with notched connection[J]. Engineering Structures, 2017, 132: 14-28.[31] YEOH D, FRAGIACOMO M, DE F M, et al. Experimental tests ofnotched and plate connectors for LVL-concrete composite beams[J].Journal of Structural Engineering, 2011, 137(2): 261-269.[32] KHORSANDNIA N, SCHAENZLIN J, VALIPOUR H, et al. Time-dependent behaviour of timber-concrete composite members: Numerical verification, sensitivity and influence of material properties[J]. Construction and Building Materials, 2014, 66(15): 192- 208.[33] YEOH D, FRAGIACOMO M, DEAM B. Experimental behaviourof LVL-concrete composite floor beams at strength limit state[J].Engineering Structures, 2011, 33(9): 2697-2707.[34] DEAM B L, FRAGIACOMO M, GROSS L S. Experimentalbehavior of prestressed LVL-concrete composite beams[J]. Journal of Structural Engineering, 2008, 134(5): 801-809.[35] OTTENHAUS L M, LI M, SMITH T, et al. Mode cross-over andductility of dowelled LVL and CLT connections under monotonic and cyclic loading[J]. Journal of Structural Engineering, 2018, 144(7): 04018074.[36] HASSANIEH A, VALIPOUR H R, BRADFORD M A, et al.Modelling of steel-timber composite connections: Validation of finite element model and parametric study [J]. Engineering Structures, 2017, 138: 35-49.[37] BRADFORD M A, HASSANIEH A, VALIPOUR H R, et al.Sustainable steel-timber joints for framed structures[J]. Procedia Engineering, 2017, 172: 2-12.[38] IQBAL A, PAMPANIN S, BUCHANAN A H. Seismic performanceof full-scale post-tensioned timber beam-column joints[J]. Journal of Earthquake Engineering, 2010, 20(3-4):383-^t05.[39] HASHEMI A, BAGHERI H, YOUSEF-BEIK S, et al. EnhancedSeismic Performance of Timber Structures Using Resilient Connections: Full-Scale Testing and Design Procedure[J]. Journal of Structural Engineering, 2020, 146(9): 04020180.北京修订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导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发布《北京 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修订版,对原导则中的选址规划、社区环境、配套 设施建设、户型面积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优化补充,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理想照进现实——解读《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理想照进现实——解读《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优秀的物业服 务企业能够经受住 业主市场主体的选 择, 不合格 的物业
服 务 企 业 将 遭 到业 主 主体 的无 情抛 弃 , 是市 场 竞争 的 正常 结 果 。 认 为 , 这 我

那 些原先 没有核心 竞争力的 物业 服 务企业 可以借这 次新 政的实 施开 始 培 养 自己的核 J竞 争力, c 、 重新思考与业
包括 北 京 市 业 主 共 有 资 金 管 理暂 行 办 法在 内的 北 京 市 物业 管 理配 套 文 件 的
实施 , 并不 会马上 改变 当前 “ 主大 业
会、 主 主体 缺 失 的现 状 ” 所 以说 期 业 。
法 体现的 “ 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主体” 业 落到实处, 这也是北京 目前整 个 物业管理政 策体系的一大特点。目前从全国范 围来看, 只有北京市物业管理 配套文件体现了 物权法)的精神 , ) 真正反应 了 《 物权法 》关于业主 的建筑 物 区分所有权相 关规定, 代表物业管理发展 的新方向和大 趋势。 我预计, 北 京市物业 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的实施 , 特别是关于物业服务费纳入业 主共有 资金的北京市业 主共有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 将在一两年 内在较大 的
主大 会、 业主委员会确立为物业管 理的真正 主体 。 这是 ( 《 物权法 确立业 主
大会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之后, 全国首次地方立规确立物业费属于全体业 主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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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N加 鹏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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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的思路 , 也就是 即便实行 自管, 是要 委托专业服务企 业来管理 。 还 : 这在
待新政策短期内迅速 转变 பைடு நூலகம்前物业管
理 的一 般 形 势 , 可能 性并不 是 很 大 。 不

北京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都说了些什么?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都说了些什么?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办法》都说了些什么?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近期,本市出台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有产权房是什么性质的房⼦?跟以往的⾃住房、经济适⽤房有何区别?如何上市交易?共有产权房的购买合同有何特点?近⽇,北京市住建委对此发布了系列解读。

共有产权住房将实现“封闭管理、内部循环”在以往的北京市产权型保障房和政策房中,如经济适⽤房、限价商品房、⾃住型商品房,满⾜⼀定条件后可以转换为完全商品住房的。

那么共有产权房是否也能完全转化为商品房?对此,市住建委相关负责⼈解释,按照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

这意味着共有产权房在转化为完全商品房⽅⾯受到限制,共有产权住房将真正实现“封闭管理、内部循环”。

从根本上杜绝投机炒作。

实现“房⼦是⽤来住的,不是⽤来炒的”这⼀⽬标。

但共有产权房的上市交易依然是允许的,如果拿证满五年,虽然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可以是同等价格条件下被代持机构优先购买,也可以转让给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新购房⼈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例不变。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介绍,考虑到北京市⼈⼝资源环境压⼒和当前阶段共有产权住房供需紧张的情况,在充分听取各界专家意见基础上,对共有产权住房再上市产权性质进⾏了收紧,以“封闭管理、循环使⽤”为原则,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共有产权”性质再上市后也不能变更,满⾜更多⽆房家庭住房刚需。

有住房转出记录家庭不得购买市住建委相关负责⼈表⽰,在申购条件⽅⾯,《办法》规定,申购家庭必须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住房家庭,其中单⾝家庭申购,申请⼈应当年满30周岁。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完善北京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特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完整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

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为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增加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限定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和稳定就业的非市区户籍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分一般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和专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一般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为市、区两级筹建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保障性住房,专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为特定主体筹建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级统筹,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共服务权益)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

2017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7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京建法〔2017〕16号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建设 (2)第三章审核配售 (3)第四章共有产权约定 (5)第五章监督管理 (7)第六章附则 (8)京建法〔2017〕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

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京建法[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3]1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和《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7月25日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98年1月1日修正版)( 1997年12月31日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

一切单位和个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各级房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

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

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

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管理:(1)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

(2)国营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

(3)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属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上(1)、(2)�项规定管理。

(4)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单位管理。

(5)外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购的房屋,由建、购单位管理。

(6)楼房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房,分属若干单位管理的,由区、县房管机关指定房屋数量较多的单位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小区住宅管理的有关事宜。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其本单位为所有权单位;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本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各管理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对公房的所有权。

管理单位可视为所有权单位(以下即统称所有权单位)。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物业服务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属于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共用部分】本办法所称共用部分是指物业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

主要包括:(一)物业服务资金;(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共有资金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第五条【共用部分管理权利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

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交纳管理物业共用部分所需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分摊费用。

第六条【管理合同缔约主体】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买卖合同。

第七条【管理规约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第八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

第九条【物业服务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住宅区内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规则

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规则

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规则1. 什么是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房是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以政策性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在购买时只购买部分产权,而不是全部产权的住房。

这种住房模式旨在解决居民住房需求与经济能力之间的矛盾,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住房条件。

2. 北京共有产权房政策背景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面临着庞大的人口压力和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政府推出了共有产权房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优化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增加住房供应,并且让更多普通市民能够通过合理途径获得自己的住房。

3. 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规则概述北京市对于共有产权房交易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标准,以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透明。

以下是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3.1 购房人资格限制购买共有产权房的购房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北京市户籍或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家庭年收入不超过规定标准等。

3.2 共有产权份额共有产权房的产权分为政府产权和购房人产权两部分,其中政府产权比例一般为50%以上。

购房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购买的产权份额,但最低购买比例通常为30%。

3.3 价格确定和支付方式共有产权房的价格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根据市场评估确定,购房人需要按照所购买的产权份额支付相应的款项。

支付方式一般包括首付款和按揭贷款两种方式。

3.4 交易流程共有产权房交易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发布公告: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发布共有产权房销售公告,公告中包含了项目信息、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等。

2.申请购买:购房人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购房申请,包括个人资料、家庭情况、购买意向等。

3.资格审核: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对购房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进入后续环节。

4.产权选择:购房人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购买的产权份额,并签订相应的协议。

5.签订合同:购房人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签订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京建法〔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实际生活需求,规范住房租赁活动,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住房租赁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范围。

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包括住房出租意向登记、出租使用协议签订、住房情况核验、住房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签、租赁登记备案等。

服务平台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房屋大数据平台、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三、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通过服务平台填报住房出租意向,与代持机构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明确购房人为住房出租责任人,承担住房出租安全责任,履行住房维修等义务,约定住房拟出租价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并说明出租原因。

住房租赁合同由购房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四、服务平台通过对接本市房屋大数据平台信息系统,核验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住房情况。

经核验通过,购房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务平台发布。

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规则

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规则

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规则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规则是指在北京地区购买、持有和出售共有产权房的相关规定。

共有产权房是一种房屋产权模式,是为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而设立的,由政府出资或补贴与购房人共同共有产权的住房。

一、共有产权房购买条件:1.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需在北京市户籍或连续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纳税满5年;2.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的家庭人数不能超过北京市规定的限制;3.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不能同时拥有在京商品房产权;4.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需具备购房资格,即没有违法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共有产权房申请和配售:1. 购房人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社保缴费和纳税记录等材料,进行购房资格审核;2. 购房人需通过北京市住房保障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请;3. 购房人需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购房款,获得相应的产权份额;4. 根据购房人的共有产权房申请情况和房源供应情况,由北京市住房保障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公开配售。

三、共有产权房的上市和交易:1. 共有产权房的交易价格由政府和市场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总价的一定百分比;2. 共有产权房的交易需通过北京市住房保障服务管理平台进行;3. 购房人可选择将共有产权房出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也可以选择将其归还给政府;4. 共有产权房的转让需经过政府的审核和批准。

四、共有产权房的管理和维护:1. 共有产权房的管理由政府负责,包括维修、收取公共费用等;2. 共有产权房的业主需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相关公共费用;3. 共有产权房的业主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进行擅自改建或转租等违规行为;4. 共有产权房的业主需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和管理。

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规则是为了满足住房需求,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而实施的制度。

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购买、配售和交易规则,保证了共有产权房购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住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同时,这也是政府推动共有产权房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

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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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政府份额持有机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

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土地供应计划)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

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第六条(规划选址)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第七条(供地方式)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第八条(规划设计导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第三章审核配售第九条(申请条件)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条(限制申请情形)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第十一条(配售规则)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其中,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实际情况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申请流程)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网上公告。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二)网上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联网审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分配程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监督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摇号配售。

程序如下:(一)摇号名单。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二)摇号配售。

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监督指导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摇号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

摇号结果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3天。

(三)顺序选房。

开发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销售现场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

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家庭放弃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四)购房确认。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选房现场对选房家庭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留存相关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后,一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复核。

复核通过的选房家庭可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四条(资格激活)申请家庭取得的申请编码可申请其他项目,申请时须重新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对申请编码进行激活。

申请家庭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登录网站进行变更。

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五条(公证和社会监督)共有产权住房摇号、选房过程和结果应由公证机关依法全程公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剩余房屋处理)开发建设单位公开选房后房源有剩余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递补选房公告,并组织其他摇号家庭依次选房。

开发建设单位递补选房后满6个月,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调配给其他区进行配售。

第四章共有产权约定第十七条(销售价格)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第十八条(产权份额)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第十九条(价格和份额确定程序)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应分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销售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审核后确定。

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购房合同签订)申请家庭选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共同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为同住人。

购房合同应明确共有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出租出售收益分配等内容。

共有产权住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信贷优惠政策)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出租管理)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回购管理)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第二十五条(再上市管理)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一)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明确出售价格。

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二)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三)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经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

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

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住房产权。

第二十六条(再上市价格管理)代持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购房人购买政府份额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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