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工作职责(doc 8页)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部工作人员扮演着维护法律权威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角色。
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成员,法官和检察官不仅拥有广泛的权力,还肩负着相应的义务。
本文将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即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官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作为司法机关的主导决策者,法官拥有一系列的权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有权根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不受任何他人的干预或压力。
(2)对案件进行裁决:法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审理案件后做出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采纳证据和调查:法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鉴定、勘验、突击检查等行为进行调查。
(4)授予其他司法行为人权利和义务:法官有权对法院工作人员、法庭秘书等进行组织管理,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义务法官也有一系列的义务,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1)尊重和保护人权:法官要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人权,确保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合法、公正。
(2)依法保密:法官负有保守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义务,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
(3)保持公正和廉洁:法官应当保持中立,不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严禁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4)继续学习和提高专业素养:法官应当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审判能力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作为法律的监护人和公益诉讼的代表,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1)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检察职责,监督司法活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2)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官可以代表国家或社会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行使预防职能:检察官有权进行犯罪预防工作,监督调查活动,防止刑事犯罪的发生。
(4)指派、督促代理人:检察官有权指派律师等代理人代表国家进行诉讼,确保国家利益和法律的正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什么意思
Don't say that others are not treating you badly and make you angry, but you are not self-cultivation enough, andyou can't be detached.(页眉可删)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什么意思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的规定。
主诉检察官是在一个案件中负责起诉的检察官,我国在年1月起全面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那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什么意思?它包括了哪些内容呢?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提供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的规定。
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主诉检察官应当从检察员中选任。
优秀的助理检察员可以参加主诉检察官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合格的,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检察员后,可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应从实际出发配备助手和书记员。
(二)主诉检察官的选任。
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全院范围内公开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在本院及所属检察院进行。
选任时实行资格考试与考评相结合。
资格考试分为书面考试和能力测试。
书面考试原则上由省级院统一组织;能力测试由分州市级以上检察院组织实施。
通过主诉检察官上岗资格考试的人员,经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评合格的,由本院检察长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拟任主诉检察官的人员,应当确定三个月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分、州、市院以上公诉部门负责人(正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已任命为检察员的,应当视为自然取得主诉检察官资格,可以不参加主诉检察官资格考试。
检察院检查员岗位职责(共5篇)
检察院检查员岗位职责(共5篇)第1篇:检查员岗位职责检查员岗位职责1、负责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综合检查及核查,并做出检查记录进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整改并验证,同时参与消防内部验收;2、负责进行厂区QHSE管控,对作业现场的标准化和安全日常性/综合性/季节性检查、处置和考核,督促整改并验证结果,并在没有对检查情况汇总到厂区QHSE周检表中进行通报;3、协助部门牵头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预防;4、协助部门组织开展安全月活动及专项安全检查;5、协助部门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6、协助部门对公司各机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治理以及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应急演练和安全环保措施的落实;7、负责公司劳动防护和职业危害管理;8、负责编制月度工程检查计划表,并对每月检查情况进行汇总;9、协助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10、配合其它部门工作;11、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第2篇:焊接检查员岗位职责焊接检查员岗位职责1.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2.在室主任的领导下,完成分管容器产品检查业务和室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3.工作必须做到:认真、公正、准确、及时。
4.严格执行压力容器产品制造、检验的国家标准及相关法规,树立“质量产品检验记录,并对检验记录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检验记录字迹应工整、清晰、整齐。
13.按规定进行不合格品的识别、报告和处理后的再检验、重新标识,防止未经处理的不合格品转序。
14.应注意爱护设备、检具。
做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15.应仔细做好工作记录。
第3篇:安全检查员岗位职责安全检查员岗位职责一、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解决并做好防范工作。
二、一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对不合格事项彻底整改。
三、在节假日前后,雨雪、高温、台风、冰冻等组织季节性检查,对电气、起重设备、防火易燃易爆、脚手架、机械等组织专业性检查。
检察室岗位职责
检察室岗位职责检察室是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执法与司法监督工作。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案审查:检察室负责对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确定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包括证据是否充分、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等。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检察室需要进行案件调查、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陈述、收集证据等。
2.指导侦查活动:一旦决定立案,检察室还需要指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这包括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审讯犯罪嫌疑人、提取物证等。
检察室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在侦查过程中进行监督,防止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的使用。
3.提起公诉:一旦案件侦查结束,检察室会根据证据和法律适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检察室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罪行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以公诉方式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一过程中,检察室还需要起草起诉书,并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和相关证据。
4.参与庭审活动: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检察室会派员出庭参与庭审活动,发表意见、质证证人和鉴定人,对被告人进行辩护。
检察室的代表会在庭审中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公正和司法权威。
5.执行监督:除了参与庭审活动,检察室还会对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主要监督刑罚的执行情况,检察室会检查刑罚的执行依据和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人权侵害等。
6.法律顾问:检察室还负责向公安机关、法院等进行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
他们会就法律适用、程序操作等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总之,检察室是司法机关中重要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法与司法监督工作。
他们需要审查案件、指导侦查活动、提起公诉、参与庭审活动、执行监督以及提供法律顾问等。
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检察官的职业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制定了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以下为试行版规范内容:
第一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维护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
第二条:检察官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权力为民、公正执法、服务群众的理念,忠实履行职务,保证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三条:检察官要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维护道德底线,不违反职业操守,保证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第四条:检察官要优先考虑人民群众利益,以社会公正、法律公正为行动指南,严格对待立案、办案、诉讼的一切程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检察官要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对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的认识和理解,增强自身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实现法律公正、司法公正做出贡献。
第六条:检察官要保守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漏机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求私利,保证职业操守不受任何影响。
第七条:检察官要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任何时候都不得接受贡赠、受贿,不得从事相关违法活动。
第八条:检察官依据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公正执法、客观公正,不得歧视、侮辱或恶意攻击任何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人士。
第九条:检察官要维护自己的职业形象,严格遵守规范,保证行为不损害公众利益、司法公正和人民的信任,是全体公民的表率。
第十条:检察官要对职业外行为负责任,确保不对其自身、家庭、社会和司法公正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总之,检察官是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
二、侦查监督处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
三、公诉处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四、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六、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
七、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八、监所检察处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负责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检察基本理论专论)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检察院各岗位职责
检察院各岗位职责1、检察长工作职责一、主持本院的全面工作。
二、依法行使检察权,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上级党委、人大、检察院的指示、决定,确保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三、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主持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
五、主持召开检察长办公会,及时研究处理行政管理工作。
六、主持召开院务会议,讨论研究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各个时期工作重点落实情况及有关事宜。
七、监督本院检察人员的检察活动及其它有关法律的执行,保障检察人员严格执行,秉公办案。
八、严格干部任免和检察官晋升、晋级,依照有关的法律和制度,做好对本院检察人员的考核工作。
九、组织指挥和参与办理重大案件和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积极依靠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排除干扰,秉公执法。
十、强化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带领全院干警自觉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争创一流佳绩。
十一、坚持定期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日制度,受理重要罪案举报,处理告急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结合检察业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勇于改革,不断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
十三、依法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十四、履行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
2、副检察长职责一、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检察长负责,协助检察长工作。
二、对分管的工作实施组织领导,重大问题及时向检察长请示报告。
对日常工作,定期向检察长作全面汇报。
三、受检察长委托或指定,召集和主持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全院干警会议等。
代表本院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四、根据授权范围对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五、接受委派或指定主持本院工作。
六、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七、完成党组及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3、纪检组长工作职责一、对市纪委、院党组负责。
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和本院党组的工作安排,负责制定、安排纪检工作计划和总结纪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2.28•【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查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中的角色与职责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中的角色与职责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中担负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与职责。
他们是法律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负责确保司法公正,并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扮演着多个角色,包括刑事侦查员、检察官、法官以及法律顾问。
他们的职责也因其不同的角色而有所不同,但共同目标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一、刑事侦查员的角色与职责刑事侦查员是司法部工作人员中最先介入案件调查的人员。
他们负责实地勘查、证人询问、证据收集等工作。
刑事侦查员应当遵循法律程序,正确收集和保护相关证据,以保证案件调查的结果具有可信度和可靠性。
他们的职责是找出真相,确保正义的实现。
在执行职务时,刑事侦查员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保护被侦查对象的权益,同时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检察官的角色与职责检察官是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关键角色之一,他们负责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查和指导,确保案件调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检察官有权调查案件、传唤证人、展开问讯以及采取必要措施以收集证据。
他们应当持有客观中立的立场,对案件进行全面公正的评估,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被告提出起诉。
在司法体系中,检察官是公益诉讼的代表,他们的职责是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法官的角色与职责法官是司法部工作人员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
他们负责根据法律、证据和条款来裁决案件。
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法官是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最终决策者。
他们应当审慎权衡各种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并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四、法律顾问的角色与职责法律顾问是司法部工作人员中的专业法律咨询师。
他们在案件调查中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确保案件调查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
法律顾问致力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案件调查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他们负责审查和解释相关法律文书,并为案件调查提供法律保障。
总结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与职责,包括刑事侦查员、检察官、法官和法律顾问。
检察院各岗位职责
检察院各岗位职责1、检察长工作职责一、主持本院的全面工作。
二、依法行使检察权,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上级党委、人大、检察院的指示、决定,确保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三、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主持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
五、主持召开检察长办公会,及时研究处理行政管理工作。
六、主持召开院务会议,讨论研究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各个时期工作重点落实情况及有关事宜。
七、监督本院检察人员的检察活动及其它有关法律的执行,保障检察人员严格执行,秉公办案。
八、严格干部任免和检察官晋升、晋级,依照有关的法律和制度,做好对本院检察人员的考核工作。
九、组织指挥和参与办理重大案件和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积极依靠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排除干扰,秉公执法。
十、强化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带领全院干警自觉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争创一流佳绩。
十一、坚持定期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日制度,受理重要罪案举报,处理告急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结合检察业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勇于改革,不断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
十三、依法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十四、履行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
2、副检察长职责一、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检察长负责,协助检察长工作。
二、对分管的工作实施组织领导,重大问题及时向检察长请示报告。
对日常工作,定期向检察长作全面汇报。
三、受检察长委托或指定,召集和主持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全院干警会议等。
代表本院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四、根据授权范围对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五、接受委派或指定主持本院工作。
六、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七、完成党组及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3、纪检组长工作职责一、对市纪委、院党组负责。
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和本院党组的工作安排,负责制定、安排纪检工作计划和总结纪检工作。
检察院各部室职责范围
检察院各部室职责范围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监督。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检察院设立了各部室,每个部室都有其特定的职责范围。
一、刑事部刑事部是检察院的核心部门,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监督。
其职责范围包括:1. 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2. 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3. 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向法院提起公诉;4.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监督法院的审判程序和判决是否合法。
二、民事行政部民事行政部主要负责对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
其职责范围包括:1. 对民事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2. 对行政案件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 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起诉。
三、公诉部公诉部是检察院的重要部门,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
其职责范围包括:1. 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2. 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向法院提起公诉;3.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监督法院的审判程序和判决是否合法。
四、监察部监察部主要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
其职责范围包括:1.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2.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和刑事追究;3.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和教育。
五、反贪污贿赂部反贪污贿赂部主要负责对贪污和受贿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其职责范围包括:1. 对贪污和受贿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2. 对贪污和受贿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和刑事追究;3. 对贪污和受贿行为进行预防和教育。
总之,检察院各部室都有其特定的职责范围,通过各自的工作来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什么检察院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什么检察院职责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什么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市城郊人民检察院Yj主要职责是:(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工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弋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厄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I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市人民检察院[1996]第20号《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范围重新界定的一央定》,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本市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功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按照管辖范围,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市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负责对监管改造场所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侵权”、读职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It捕、起诉工作,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
(七)依法对本市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实行法律监督。
(八)对本市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或裁定,提请抗诉。
(九)依法受理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向上级检察机关负责本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以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项工作,依法建院从严治检。
检察官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检察官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察官的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特制定本《检察官规章制度汇编》(以下简称“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是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制度的集合,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汇编的规定,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检察官应当保密工作中知悉的涉密信息和案件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五条检察官应当履行职责,保证案件的独立、公正、客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得私自滥用职权。
第六条检察官应当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持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案件办理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检察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恶意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第八条检察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安排,按时完成任务,不得擅自延误或拖延。
第二章检察官的职责第九条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审理判决等职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十条检察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的确凿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检察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原则,公正执行法律,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二条检察官应当保持独立,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扰,保护司法的独立性。
第十三条检察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十四条检察官应当尊重法律,不得违背法律规定,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检察官有公开审判的权利,可以向社会公开案件审查和开庭审理的过程。
第十六条检察官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可以调取需要的证据和询问相关证人。
第十七条检察官有监督司法的权利,可以监督法院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八条检察官有公正执法的义务,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无私。
第十九条检察官有保守案件信息的义务,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不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检察官有遵守工作纪律和执行工作安排的义务,不得擅自延误或拖延任务。
刑事执行检察科长岗位职责(共6篇)
刑事执行检察科长岗位职责(共6篇)第1篇:刑事申诉检察厅工作职责1.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
2.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
3.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4.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査有关部门查报结果。
5.综合反映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
6.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
7.研究、制定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第2篇:科长岗位职责科长岗位职责(一)主持本科室工作,团结带领全科室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卫计局的决议和指示。
(二)围绕本科室工作任务,全面考虑年度、季度、月度及每一个阶段的工作计划,征得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主动协调和局机关有关科室的关系,保证本科室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并注意配合其他科室开展工作。
(四)做好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化解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冲突,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既当组织者,又当实施者,勇于承担和直接完成重要工作任务。
(六)经常及时地向局长、副局长汇报工作,一般业务工作直接向分管局长汇报,重要情况向局长汇报。
第3篇:科长岗位职责科长岗位职责1、全面负责综合科工作。
2、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党委和行政各种决议,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制订厂行政、党总支有关发文及领导报告的拟搞和校对工作。
4、负责厂的接待管理工作。
5、负责厂的职工教育、培训、宣传报道、工会日常工作、劳动管理、工资发放、经济责任制考核及组织人事管理工作。
6、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
7、负责厂科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关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业绩考核工作。
8、负责办公费、劳务费的管理。
9、负责厂规章制度修订及审核工作。
10、负责内部车辆管理、会议室管理、澡堂、洗衣房等后勤工作及其它生活福利工作。
11、及时完成厂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并及时反馈任务完成情况。
第4篇:科长岗位职责材料科长岗位职责1、负责分公司各项目部材料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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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和支持起诉案件。
实践中,以民事行政抗诉为主,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2004年临淄民行科支持起诉的中国银行临淄支行诉淄博永发实业公司等三起案件,通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临淄支行胜诉。
2005年博山区院民行科对两起法官渎职案件进行了初查,对其中一起立案侦查。
二、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发展情况(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历史。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
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并不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才有的制度。
新中国成立伊始,各项法律法令中就有了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规定,并在五十年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1949年12月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即全面规定检察署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最高人民检察署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之直辖,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权:……2、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
……5、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
"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参诉权,并对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这些职权在程序上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全国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开展了大量的民事行政检察的实际工作。
1954年,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和北京9个省、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案件2352件,既有提起诉讼的,也有参与诉讼的案件。
以后,随着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包括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制度在内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才逐步发展起来,全国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也相继成立。
从新中国建国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现在的民行检察不管是从监督的范围上,还是从监督的可操作性上都比以前削弱了而不是加强了。
(二)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民行科自1993年建立,2001年3月民行科与技术科合并,2006年民行科与技术科分离。
我院民行科创建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客观原因限制,直到2003年工作才真正开展起来。
多年来,我们的民行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县经济不发达,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由于民行工作开展的比较晚,宣传力度很不够,很多人都不知道我们检察院有个民行科更谈不上对民行科工作职责有什么了解,再加上与全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平时沟通不够及时、到位,造成很多律师、法律工作者思想上认为检察院民行科门槛比较高,以致于很多案源提供不上来,民行工作一度处于被动状态。
今年以来我们立足实际,认真分析了近年来民行工作中存在问题和难点,把解决民事行政申诉案源作为工作的突破口,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制定了针对性强的改进措施,从多种途径拓宽案源渠道,宣传民行工作。
第一,召开了律师协调会。
在县司法局基层科同志的帮助下邀请了全县所有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负责人进行座谈,分管副检察长季学锋同志对民行科的工作职责及双方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详细阐释,各所负责人各抒己见对民行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大家一致达成共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强联系和配合,双方形成合力,努力纠正当前民事行政审判中的司法不公,还老百姓真正的公道。
会后民行科人员又进一步走访各律师事务所,大力争取他们对民行工作的支持。
第二,专门制做了工作联系卡。
到各个乡镇司法所进行发放,详细介绍和宣传民行科的工作职责,以求发现有价值的案源线索;第三,与人大、政法委、纪委建立联系,从多种渠道寻找案源。
第四,先后与其他兄弟区县院的民行科取得联系,认真学习他们拓宽案源方面先进的工作方法和成功经验。
通过以上措施,今年民行科案源明显增多。
共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9件,其中立案审查14件,审查终结14件,全部作了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处理,完成了年初市检察院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指标。
同时经我们提请抗诉的三起案件法院作了开庭审理,其中一起买卖饲料款纠纷案法院再审后获得改判,办案效果明显。
虽然今年民行检察工作完成了任务,但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立法不完善是制约民行检察监督发展的根本原因。
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
它们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了抗诉权和提请抗诉权,没有明确的诉讼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在多长期限内作出再审与否的决定,法律未作规定。
这造成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对之可以任意拖延。
2、抗诉程序设计先天不足,检察资源配置不合理。
基层院没有抗诉决定权,导致案件涌入上级检察机关。
而基层从事民行检察的人数占全国民行人员的80%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三级检察机关只占20%,却要承担全部的抗诉案件。
案件分布失衡成为制约民行抗诉规模化发展的瓶颈。
民行检察的发展要求将案件向下分流,充分利用基层院的人力资源。
3、司法环境不和谐,法院不愿接受监督,从上到下普遍排斥检察监督。
(1)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单方面发布司法解释,排斥检察机关对其监督。
据不完全统计,自民行检察制度确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在单方面就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作出限制的批复就有12个,而且这些批复全是专门针对检察监督范围而下发的。
例如:1999年2月13日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调解书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应否受理的请示在实践中,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调解错误情况也是存在的。
今年我们就受理了三起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因为无法律规定,只好劝当事人去法院申请再审。
(2)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决。
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导致很多当事人对抗诉失去耐心,这也是当前民行检察案源不足的重要原因。
(3)法院改判难。
不能正确对待抗诉,认为检察院刻意责难他们,挑毛病,甚至从观念和体制上排斥检察监督。
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在检察院抗诉后,明知原判决错误,就是不予改判。
其原因在于不愿在对抗中承认错误,逞强斗气,更有甚者认为只要改判就意味着原审法官品质出了问题。
在这种心态下,法院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是不愿改判的。
4、民事行政抗诉案源在减少。
(1)民行抗诉案件办理时间长、环节多,使部分当事人对民行部门失去耐心。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检察院只赋予了一审案件提抗权,但上级院因基层院的案源不足而以交办的形式赋予基层院对二审案件的建议提抗权,由此一审案件在经过基层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还须报市院审查,而二审案件要经过县、市、省三级院的审查手能决定是否抗诉,程序复杂,耗时漫长,一件案件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上,方能引起人民法院再审,致使当事人对到检察机关申诉失去耐性。
(2)法院系统内部改革的深化客观上也减少了一部分案源。
现在法院内部自上而下也在不断强化自身的改革,在加大对法官道德修养、业务素质培养力度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案件质量的考核,甚至将考核与个人职务升迁、奖金福利挂钩,这些规定提高了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避免了一些错案的发生,从而减少了一部分民行检察案源。
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对策1、加大宣传、拓宽案源,让民事行政检察家喻户晓。
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使人民群众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当成自己合法权益的守护神。
一是利用报纸、电台、网络、上街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做好经常性的普及民事行政检察知识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二是做好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选择标的额大、改判效果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提请抗诉案件进行宣传,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名度,充分体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是加强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及本院各业务科室的联系,从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及本院查办的案件中发现案源。
四是加强同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的信访部门联系,从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来源。
2、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缩短办案周期。
对每一起抗诉案件都要做到严审查,细取证,要抗得准、抗得稳,让再审法官在铁的事实面前认识到原审的错误,从而达到改判的目的。
办案中要坚持单个审查与综合审查相结合,在查清事实上下工夫,同时要提炼抗诉理由,使抗诉理由准确充分,逻辑严密,说理透彻。
在严把质量关的同时,尽量缩短办案周期。
3、加强协调、理顺关系,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酿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互相监督又互相配合。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民行检察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寻求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使党委、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4、适当运用调解手段,合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同样应借鉴到民行检察工作中。
有目的、有针对性、适当地运用这种方式,可以使当事人双方更容易接受,更为有效地解决问题。
在审查申诉案件的同时,对于有错误的裁判、或者可抗可不抗的案件,通过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结合实际,把握纠纷和争议的核心问题,运用有效的调解手段加以处理,以利于安定社会秩序,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5、继续推进检察建议的开展。
这里所讲的的检察建议特指高检院2001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检察建议的第一种情形,即指对个案再审的建议。
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对民行检察监督意义重大,基层院有了可以监督的手段,节约了诉讼成本,并可以证明"同级抗"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