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检察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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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合一审计体制国家(韩国)审计体制研究

监审合一审计体制国家(韩国)审计体制研究

韩国审计体制研究——监审合一审计体制国家研究韩国审计监查院具有审计与监察双重职能,实行监审合一的审计体制。

在监审合一的审计体制下,韩国审计监查院既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又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开展职务监察,一方面可以实现“人”和“账”一起审,从源头上避免了重复审计,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家审计具有行政强制力,提高了国家审计能力和效率。

一、隶属关系韩国宪法第97条规定,为监督国家年度财政收支决算、国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的会计账目、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在总统的直接领导下设立审计监查院。

宪法第99条规定,审计监查院应每年检查财政收支决算,并在下一年度向总统和国会报告结果。

除此之外,韩国审计监查院还应国会要求开展不定期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相应地,国会在讨论立法、预算等政府事项的时候会广泛运用到审计监查院的审计结果,或要求审计监查院院长就审计结果当面回答国会委员的质询。

在向国会报告审计结果的同时,审计监查院应向总统报告决算审计和其他重要审计的结果,以及未能落实的审计决定。

韩国审计监查院受总统的直接领导,但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保持法律上的独立性,不受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影响。

在职— 1 —责方面,韩国《审计监查院法》规定,审计监查院在总统领导下建立,行使职责时保持独立地位;审计监查院在人员任免、组织、经费预算方面享有最大程度的独立性。

审计监查院的经费由政府企划财政部提出,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交政府国务会议、总统审核,国会批准,并保证其逐年增加。

韩国审计监察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新罗王朝时期的司正府,距今已经有1300多年的历史,主要职责是揭露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的不法行为。

1509年,当时的朝鲜王朝建立了皇家秘密监察制度,通过科举考试从年轻人中选拔皇家秘密监察官,并赋予其秘密调查地方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职权。

皇家秘密监察官凭借一个带有马匹标志的吊牌,可以在需要时使用国家的马匹。

吊牌中雕刻1到5匹不等的马,标志着监察官在执行任务中可以使用的马匹数量。

韩国特别检察官制度

韩国特别检察官制度

韩国特别检察官制度
韩国的特别检察官制度是指:
当被调查对象是高级检察官或高级公务人员时,为使调查不受外部干扰,韩国国会就该案件通过《特别检察官法》,由总统任命特别
检察官进行独立调查。

实施独立调查的时间为60天,可以延期一次(不超过30天)。

特别检察官一般由资深专业律师担任,享受高等检察厅检察长级待遇,在办案过程中也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特别检察官不是一个团体,只是针对特定案件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检察官职权,案件一结束,特别检察官的头衔就解除了。

韩国司法制度

韩国司法制度

韩国司法制度高等法院的审判权如下:1.对地方法院合议部、家庭法院合议部或行政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决定或命令的抗诉或抗告案件;2.对地方法院独任法官、家庭法院独任法官的第一审判决、决定或命令的抗诉或抗告案件,即为刑事案件以外的案件中,以大法院规则决定的案件;3.根据其他法律,属于高等法院权限的案件。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负责一审审判业务的一审法院。

大法院根据全国的行政区域,在全国设立15个地方法院和1个特许法院为一审法院。

地方法院在其管辖区域内设有地方法院支院,以方便居民的诉讼活动。

地方法院与支院在行使审判权方面为同级一审法院,但在行政方面,支院受地方法院的指挥和监督。

(A)事物管辖在决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上,韩国除了地域管辖外,还设有事物管辖制度,这与中国不同。

地域管辖是指与诉讼标的或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地域联系的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的审判权限。

事物管辖是指具有地域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或其支院,根据诉讼标的的轻重,划分为合议部管辖或独任法官管辖的一种管辖制度。

(B)合议部地方法院设有合议部,地方法院支院根据其规模可设立合议部。

合议部由3名法官组成,由部长法官担任审判长,2名法官作为陪席法官进行审判。

每个案件中,组成合议部的3名法官中的1名被指定为主审法官。

辩论终结后,先由主审法官指导引出该案件的结论,并由合议部法官全员共同商议。

认为主审法官的意见合理时,依照主审法官的意见宣告判决;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不一致时,若对法律观点有争议,可经过讨论最终决定判决的内容,但若对事实关系有争议时,为明确该事实关系,须重新开展辩论,重新进行审判。

合议部的审判权如下:1.合议部决定由合议部审判的案件;2.关于民事案件,大法院规则规定由合议部审理的案件;3.可处以死刑、无期、一年以上短期刑罚的案件;4.应与第3项的案件同时审判的共犯案件;5.当事人对地方法院法官的申请回避案件;6.根据其他法律,属于地方法院合议部权限的案件。

(C)独任法官不属于上述(B)中的合议部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

浅论韩国陪审制度

浅论韩国陪审制度

关 键 词 韩 国 刑事诉讼 陪 审制 参 审制 作者 简介 陶建 国,河北 大学政法 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 士
论 ,于 2 0 0 4年 1 0月 提 出 了涉 及 五项 具 体 改 革措 施

引 言
的改革案 。其 中之 一是 为 了实现 国 民参 与 司法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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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韩 国陪审制度
陶建 国
内容提要 韩 国于 2 0 0 8年 1月 1日在 刑事诉 讼 中实行 陪审制度 ,被告人 可 以选择是 否利用 陪审
员审理 案件。韩 国的 陪审制度 既不 同于英 美的 陪审制 ,也不 同于德法 等 国家 的参 审制 ,是 融合 了两 种制度 内容 的新 的陪 审模 式。 陪审制 的建 立有利于 实现 国民参 与司法 的 目标 ,并 对刑 事诉讼 产生 了 深远 影响 ,对 中国的 陪审制度也 有一定 的启 示作用 。
社 团 、政府 、新 闻行 业 、商业 等社 会 各个 阶 层共 2 1 人 组成的 “ 司法改革委 员会 ” ,避 免过去仅 仅 由行 政 机关 主导 司法改 革 的弊 端 。司法 改 革 委员 会 经 多借 鉴 了英 美 的 陪审 团
21 年春季号 当 代 韩 国 一 — 0 0 — 秘势e 7
实现刑事审判 的迅 速 审理 ,使 普通 民众 易 于理 解 审 判 内容 。 ②
作 出排 除决定必 须符 合如 下 条件 之一 :① 陪审 员或 者其亲属 的生命 、身体 、财 产有受 到侵 害的危险性 , 致使 陪审 员难 以出席 庭 审履 行 陪审之 职 务 的 ;②共 犯关 系中部分被 告人 不愿 意使 用 陪审 而致 使难 以进

韩国检察官将走下神坛

韩国检察官将走下神坛

“政局混乱令国民担忧,我作为总统深感歉意,希望混乱的局面不会持续,成为改革道路上最后的阵痛”。

12月7日,韩国总统文在寅首次就法检矛盾激化一事向国民道歉。

就在上个月底,韩国法务部长秋美爱宣布将检察总长尹锡悦停职。

这引发了韩国检察官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集体抗议。

毕竟,在韩国历史上,检察总长遭法务部长停职的状况还是第一次。

秋美爱与尹锡悦“斗法”的背后,实际上是近年来韩国法务部和检察机关之间矛盾的不断激化。

自2017年上台执政后,文在寅力推对韩国检察机关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他认为,检察官的权限必须收缩,避免韩国政坛无休止争斗,破除“青瓦台魔咒”。

现在,司法改革蹚入“深水区”,文在寅和执政党正面临着巨大考验。

改革不停步,法检矛盾大爆发一直以来,韩国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独立运行但互相监督。

而韩国检察机关有“最强权力中心”之称。

在韩国,检察官的准入门槛高、政治权力大、社会地位高,历来是最受精英追捧的职业之一。

高昂的学费、极低的法考通过率、严苛的筛选和考核机制……对于绝大部分韩国平民百姓来说,成为检察官是一个梦想。

在行政层面,虽然检察厅表面上隶属法务部,但在实际运作中,各个检察厅的辖区与行政区域不存在对应关系,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无法“指挥”检察官,检方拥有独立的搜查权、起诉权、搜查令请求权等。

由于韩国实行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警察办案也须通过检方审查。

这意味着,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检察官可以说是最高长官,可以直接指挥警察办案。

近年来,由于检察权的过度扩张和膨胀,韩国的检察官一直行走在道德边缘,引发社会争议。

2012年,高级检察官金光浚被曝光涉嫌收受传销巨骗提供的巨额贿赂,检察总长为此引咎辞职;2016年,韩国高级检察官金庆俊因涉嫌收受数亿韩元贿赂并进行股票内幕交易遭到韩国检方起诉。

“现有制度让检察官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文在寅上台后,力推对检察机关的改革。

去年12月底,韩国国会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检察厅法修正案》,取消检方对警方侦查活动指挥权。

韩国成立“公调处”:“权力怪物”还是“反腐利剑”?

韩国成立“公调处”:“权力怪物”还是“反腐利剑”?

腐败问题是韩国政坛的一大顽疾,而韩国总统屡次被腐败问题绊倒,甚至被戏称为“全球最高危职业”。

目前已有多名总统因自身或其亲信的贪腐行为身败名裂,全斗焕、卢泰愚、李明博、朴槿惠皆因腐败获刑,卢武铉甚至为此自杀。

韩国呈现出独特的“高官腐败”现象与其政府转型还有国内政治结构发展紧密相关。

近年来,针对高官腐败,韩国进行了一系列具有实质性的改革。

其中,于2021年最新成立的韩国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下称“公调处”)最为引人瞩目。

历经25年的反腐败改革长跑公调处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5年前的1996年。

当时,在一份得到151名朝野议员和2万多名市民签名的《反腐败法》立法请愿书中,其内容就包括了新设调查高层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总统直属“高层公职人员不正之风调查处”,但未能立法。

1997年,前总统金大中将设立“公职人员不正之风调查处”作为大选公约提出后,其作为检察机关内设的准独立机构,推进了设立工作,但最终以失败告终。

2002年,已故前总统卢武铉也提出新设高层公职人员不正之风调查处作为大选公约,参与政府上台后以执政党为中心推进。

时任法务部长官康锦实试图设立高级公职人员腐败调查处,最后因在野党和检察机关的强烈反对而受挫。

李明博政府和朴槿惠政府也以国会司法制度改革特别委员会(司改特委)为中心,以特别调查厅或常设特检的形式推进这项改革。

文在寅政府上台后,公调处的推进正式开始。

他在就职演说中表示:“我们将让权力机构完全独立于政治,决心要建立无法行使任何无所不能的权力的牵制装置。

”历经漫长的筹备,2021年1月21日公调处终于正式揭牌成立。

首任处长为前法官金韩国成立“公调处”:“权力怪物”还是“反腐利剑”?│文李莉李智伟图为韩国总统文在寅(右一)向新设立的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简称公调处)首任处长金镇煜授予任命书。

国际反腐面面观50镇煜,任期为3年,他将领导一支由25名检察官和40名调查员组成的全新团队。

金镇煜在就职仪式上表示:“公调处将铭记所有权力来自国民,决不凌驾于国民之上。

韩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机能

韩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机能

黝万方数据察一体原则中“上级命令、下级服从”的关系变成了为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者与执行人,是独立的司法指挥、监督关系(该法第7条第1项);对指挥、监督机关人员。

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异议(该法如此看来,检察官也服务于法律的正确适用与第7条第2项);允许检察职务的委任、移转和继承实现,检察官也是一个司法机关人员。

一直以来,对(该法第7条之二)。

这些变化可以使我们对检察制检察官机能的规定是个别化的、片段性的,即检察度作出与权威主义时代不同的理解。

尤其是在民官具有代表公益、保障人权以及请求正确适用法律主、自由、社会化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是围绕的机能。

我们可以从“检察官是独立的司法机关人刑法上的归属,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员”这一概括性的判断出发,统一把握检察官的上归属而展开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通过对话和述机能。

意思沟通,以辩证的方式发现真相的程序。

因为,犯二、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罪和刑罚并不是一开始就确定的。

无罪推定的法理是自由法治国家诉讼程序的指导理念,诉讼参与人作为司法机关人员的检察官在客观上具有服从这一法理出发,通过负责任的对话进行意思沟通务于法律价值(真实与正义)实现的任务,因此,检和相互交流,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确定责任归属的察官首先应当根据正义的标准来客观地评价案件。

实体。

告诉(告发)、侦查、起诉等一系列程序不过是检察官不应当只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连接责任归属的整个过程的信息提供阶段。

这一责情况,还应当调查对其有利的情况,以便查明其犯任归属过程是旨在逐步获得高层次的形式性与确罪嫌疑。

不仅如此,检察官还应当申请对被告人有定性的阶段性发展过程,它从低层次的侦查程序发利的证据,或者即便是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展至高层次的辩论程序和审判程序。

在此过程中,对能确实地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客观情况,就应当为被案件和刑罚法规的解释与适用不是检察官或法院的告人进行无罪辩论,或者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提起独断性事务,在侦查阶段、辩论准备阶段以及辩论阶上诉或申请再审。

韩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启示

韩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启示

韩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启示证据开示是指,在公开审判前诉讼双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的制度。

在公开审判中,检察官与被告应处于平等地位说服法院与陪审团,双方应拥有同样的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责任防止每一当事人进行证据突袭。

此外,法院还应有帮助陪审团通过证据开示程序收集问题的责任。

证据开示要求诉讼不能与竞技或游戏相同,控辩双方不能只为本方争斗。

在庞德的“司法竞技”理论中,诉讼当事人应利用合法策略来争取自身利益,向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是毫无意义的行为。

然而,刑事审判并非检察官与被告单纯争斗的程序,证据开示制度虽然是对抗制诉讼的产物,但与传统对抗制诉讼的概念并不相同。

一、韩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背景1954年,韩国在朝鲜战争结束后颁布刑事诉讼法,该部法律以1923年日本刑事诉讼法为蓝本,以德国职权主义为依据。

1954年的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将调查文件连同起诉书一同递交给法院后,辩护律师可直接向法院请求查阅和复印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物品,且无需经检察官同意。

事实上,证据开示制度在当时已经具备雏形。

韩国刑事诉讼法在1961年与1963年进行主要修订,其核心是加强以传闻证据规则和交叉询问规则为特点的对抗制。

然而,关于将调查文件连同起诉书一同递交给法院的程序,并无任何变化。

当时的对抗制,缺少陪审制度的实施。

1982年,韩国刑事诉讼法引进公诉状一本主义豍。

在新规则下,检察官向法院递交公诉状时,并不附带任何经调查的证据。

因此,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若不向检察官请求,将无法查阅、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物品。

证据是否开示,将由控方自由裁量。

公诉状一本主义,在对抗制下扮演了防止法院预断的重要角色。

然而,辩护律师不可能在检察官向法院递交证据之前接触到相关证据。

换而言之,辩护律师将无法作出有效辩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被严重制约。

该规则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发生,在重要案件中,检察官将不会轻易向被告展示证据。

公诉一本主义的引入,在本质上等同剥夺了被告请求证据开示的权利。

韩国:刑事司法体系面临重大变革

韩国:刑事司法体系面临重大变革

韩国:刑事司法体系面临重大变革 文/高荣伟据韩联社报道,当地时间5月3日,文在寅主持其任期内最后一次国务会议,并通过了对《检察厅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

这两项修正案对韩国检察体系的权力进行了削减。

修正案颁布后,韩国刑事司法体系迎来了“颠覆性”变革。

旨在弱化检方权力新通过的两项法案大大削弱了有“最强权力中心”之称的韩国检察系统的权力。

原《检察厅法》第4条中规定,检方具有对“六大犯罪”——“腐败、经济、公职人员、选举、军工项目、大型事故等总统令规定的重大犯罪”的侦查权。

修正案颁布后,检方将被禁止直接侦办“六大犯罪”中的4项,侦办范围只保留“经济和腐败犯罪”。

原《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检方具有“直接侦办的权限”,但修正案中规定“在不损害同一性的范围内”允许检方补充调查。

《检察厅法》修正案还规定,检方原有的侦查权将被移交警方,检方将只具备起诉权,且检察官不得对本人侦办的案件提起公诉。

今后,即便发现权贵滥权、选举舞弊的线索,检方也只能移交警方查办。

此外,该修正案中还明文规定“禁止另案侦查”,即侦查机构不得为侦办在查案件而在无合理依据的情况下以不当手法调查其他案件。

不过,在被批准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检察机关继续监督韩国警方的侦查行为是否合规的内容。

同时,有媒体曝出一则消息:韩国执政党共同民主党将进一步“架空”韩国检察厅的权力,即计划在一年半内组建一个负责处理“经济和腐败犯罪”的重大犯罪侦查厅,其职能类似于美国的FBI。

如此一来,韩国检察厅将只保留起诉权。

为何要削弱检方权力在韩国,很多前总统遭到了检方起诉审查,最终锒铛入狱。

这似乎成了韩国政坛的一个“魔咒”。

众所周知,在韩国的司法体系中,身为检方的检察厅垄断侦查权和起诉权。

那么,检察官的权力有多大?在韩国,警察是不能独立办案的,所有案件都必须通过检察官的审查,由他们决定调查方向,搜集证据。

由于权力太大,是否该限制检方的权力,一直是韩国司法体制改革争议的焦点。

韩国预防腐败经验报告

韩国预防腐败经验报告

韩国预防腐败经验报告作者:林云存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3年第01期反腐机构职责明确在韩国,具有防止腐败职责的机构主要有国民权益委员会、检察厅、监查院、警察厅等行政部门,以及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等中立组织,它们大体构成了韩国预防腐败的基本工作平台和网络。

国民权益委员会(简称ACRC)。

韩国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于2008年由原国民信访委员会、国家清廉委员会、行政审判委员会合并后成立,直属国务总理领导。

该委员会共有15名委员,所有委员的地位和独立工作的权力受法律保护。

主要承担着组织协调反腐败相关工作及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等职责。

由于ACRC没有调查、搜查等权力,接到投诉或腐败报告后,ACRC会交给具有调查职能的检察厅、监查院、警察厅等调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

检察厅和监查院。

韩国的政权结构是由行政、司法、立法所构成,检察机关附属于行政系统,拥有起诉权和搜查权,是很有权威的反腐败机构。

韩国检察机关共有四个级别,即大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地方检察厅支厅。

韩国的检察机关每年查处公职人员4000-5000人,查处的案件一般为性质比较严重的案子。

韩国的监查院由包括院长在内的5-10名委员组成,由总统任命,只受总统管辖。

监查院依法对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及国家银行等单位的会计业务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收入与支出、财产的取得、管理与处分。

监查院认为有必要或应国务总理的要求,还可以对国家公共财政投入、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查。

除了财政监查,监查院还具有职务监查的职责,有权对行政机关、地方自治团体的公务员和依法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行监督和调查。

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

此为中立机构,分别在国会、大法院、中央选举委员会以及各市、道设立。

不同的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选任以及审查程序等有关事项根据国会、大法院、宪法裁判所、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地方自治团体的规则或条例以及总统令确定。

韩国检察改革及其镜鉴意义

韩国检察改革及其镜鉴意义

韩国检察改革及其镜鉴意义文/朱鹏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2021年1月21日,韩国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正式揭牌成立;1月28日,韩国宪法法院确认设立调查处符合宪法。

这是韩国职务犯罪侦诉制度的重要改革,更是近年来韩国检察制度重大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

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成立,标志着韩国检察改革已从立法阶段转入实施阶段,也象征着韩国检察权刑事司法轴心时代的终结。

在以往大家的印象中,韩国检察官不仅有着影视剧中超高的存在感和饭圈女孩心目中高大帅气的形象,更是拥有着令中国同行们“羡慕不已”的宽泛权力。

事实上,在本轮检察改革之前,韩国检察可以称得上是“地表最强检察权”,其职权领域之广阔,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非常罕见的。

具体而言,改革之前韩国检察在刑事司法领域享有以下权力:全部刑事案件的自行侦查权。

韩国检察机关享有各类刑事案件的自行侦查权,既包括普通犯罪侦查权,也包括重大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侦查权。

众所周知的韩国前总统朴槿惠案、李明博案就是由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特别调查本部立案侦查的。

警察侦查活动指挥权。

修正前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司法警察实施的所有侦查活动均应接受并服从检察官指挥;侦查终结后,司法警察应毫无延迟地将案卷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

这种检警关系就是检察指挥侦查的“检警一体化”模式。

独占撤案权。

司法警察经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无权自行撤案,而是必须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行使撤案判断权。

独占公诉权。

对于所有的刑事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其有权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即检察机关享有起诉权、不起诉权和出庭公诉权。

检察官讯问笔录拥有独立证据能力。

韩国司法警察制作的讯问笔录不具有独立的证据能力,只有经犯罪嫌疑人认可,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但是改革前检察官制作的讯问笔录具有相对独立的证据能力,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只要检察官能够证明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就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韩国的检察官制度

韩国的检察官制度

韩国的检察官制度
韩国的检察官制度是韩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的权力和相对独立性。

以下是对韩国检察官制度的简要介绍:
1. 检察官的任命:在韩国,要成为检察官必须先通过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每次考试又分三次进行,通过率很低。

考试合格人员必须进入最高法院办的司法研修院完成两年的司法研修学习。

通过毕业考试后,根据本人的愿望与成绩,安排其为法官、检事或律师。

2. 检察官的权力:韩国检察官的权力很大,被誉为“刑事犯罪侦查之王”。

在韩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及侦查终结的决定权只授予检察官。

因此,韩国检察机构具有较大的侦查权,涉及全部侦查领域。

3. 检察官的独立性:韩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官独任制原则,主任检察官独立判断所承办的案件并自行承担责任。

即使包括检察长在内的上司如果与其意见不符,也只能向主任检察官提出参考意见而无权改变其决定。

4. 检察官的职责:根据《检察厅法》,韩国检察官的职责包括犯罪侦查和提起公诉及为其维持的必要事项;行使对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官吏的指挥和监督;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请求;对裁判执行的指挥和监督等。

总体而言,韩国的检察官制度相对独立且具有较大的权力,对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韩国电影审查制度及政策的演变

韩国电影审查制度及政策的演变

(二)新军部的电影政策和电影产业 1979 年 10 月 26 日,时任韩国中央情报部部 长的金载圭暗杀了韩国总统朴正熙。 关于这次暗杀, 众说纷纭,有人说是人民对于民主的渴望,有人认 为是受到了美国的支使⑨。朴正熙的后人有全斗焕 和卢泰愚,韩国人民欣然渴望的民主并没有到来, 韩国反而进入了更为严苛的军政时期。 在 1962 年之前,韩国是没有电影法的,对电 影的控制只能通过刑法、反共法和民法中的某些条 款来进行。随后,朴正熙政府认识到了对媒体进行 控制的重要性,开始搜集日本占据韩国期间的电影 法,制定了最早的电影基本法。吊诡之处也正在于 此,一个国家的电影法是建立在别的国家以奴役、 限制这个国家的电影发展为基础的法律之上,那这 种法律对电影产业可以产生怎样的影响便可想而知 了。这也是为什么这个电影法不得不一遍又一遍修 订的原因。 光州事件之后,闪电登台的全斗焕政府积极 利用了“3S 政策”——性(Sex) 、运动(Sport) 、 银幕(Screen) 。政府对言论的控制更加严格,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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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电影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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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包括韩国整体的电影政策必然会发生与之对应的 变化。 上文已经提到过,在 1984 年,韩国将检阅制 改成公演伦理委员会审议制。在 1987 年以前,公 演伦理委员会在影片投拍、完成后都可以对其进行 审查。到了 1987 年底,政府姿态性地允诺停止在 影片投拍前审查,但是当影片上映前,仍需向政府 提交两个拷贝,一旦影片中出现有“有害”或者难 以被接受的东西, 影片仍然要返回给制作者做修改。 政府依然牢牢地控制着电影制作者的表达程度。公 演伦理委员会根据《电影法》里宽泛而模糊的规定, 任意地解释其中的每一条规定。 1988 年,88 部国产片中 ,只有 44 部得以公 映; 1989 年是 110 部中有 55 部; 1990 年是 113 部 中有 52 部 ; 1991 年是 121 部中有 51 部 ; 1992 年 是 96 部中有 45 部 。即使除开可能出现的暴力和 色情的内容,仍然可以看出,韩国在审查方面的力 度。并且,在 80 年代末到 90 年代初,政府已经开 始将检查重心由“性”和“暴力”转化为对政治制 度的批评、对社会问题的揭露。 进口电影——表现别的国家的政治压迫与官员 腐败等相关政治问题的电影, 在韩国是可以上映的, 而表现韩国本国政治压迫的电影却断然不能出现在 韩国的银幕上。涉及韩国真正现实的电影, 集体 “失 声”于韩国银幕。 除此之外,在涉及影片定级时,韩国电影检察 官对流入韩国的电影的定级分类要远远严格于该片 在本国的定位。政府一直宣称“公演伦理委员会” 是真正来自民间的自律机构,但是从上文对该机构 人员构成分析可以知道, 事实上, “公演伦理委员会” 一直充当着政府代言人的角色。 在卢泰愚政府执政期间,媒体和文化生产再度 受到审查。国内言论气氛变得紧张,1989 年,公 演伦理委员会以“保护青少年”的名义,宣称要审 查或者删节带有暴力或者色情的影片,其实质在于 打着这一旗号将电影中涉及批判政府内容的情节尽 数删除。 在 这 种 电 影 政 策 下, 《1989 人 市 》 (1989 、 《九路阿里郎》 (Guro Human Market,1989) 、 《罗主》 (Rachu,1989) 、 《复活 Aryrang,1989) 之歌》 (The Song of the Resurrection ,1990)等影

韩国检察制度介绍

韩国检察制度介绍

韩国检察制度介绍韩国的检察制度是一种广泛实施的司法制度,由韩国检察署独立于法院而组成。

检察官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并在法院中维护公众利益。

韩国检察制度始于1899年,最初实施是在1910年日本统治时期,在1961年韩国宪法正式成立后,设立了检察制度。

自从它成立以来,其职权日渐扩大,以保证公正审判和公平司法。

二、检察署韩国检察署是全国司法机构,负责监督审判,检察一系列违法行为,包括调查和指控犯罪嫌疑人,并在法庭上代表法律取公允的判决。

检察官分为3种,包括一般检察官、专职检察官和社会检察官。

一般检察官负责行政司法,专职检察官负责民事司法,社会检察官负责社会司法。

此外,检察官还负责协助法院审理案件,对当事人的权利提出反对,以保护公众利益。

三、行政司法行政司法是一般检察官负责的一项司法职责,旨在促进行政司法的公平性和正确性。

此外,一般检察官还负责检查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从而保护公众权利。

此外,一般检察官还负责开展以改进行政管理为目的的改革,以促进行政效能。

四、民事司法专职检察官负责民事司法,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促进法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专职检察官要求提出诉讼,代表当事人搜集证据,并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申述。

同时,专职检察官要对违反当事人权利的行为作出处理,拒绝不公平的案件,并维护当事人的公平。

五、社会司法社会检察官负责社会司法,旨在改善当事人的社会状态,确保权利的依法实施,保护公众免受伤害。

社会检察官可以提出诉讼,要求法庭对社会及其他组织采取适当行动,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确保社会正义,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

六、总结韩国检察制度是韩国为保障公平正义而实施的一种司法制度,其职权日渐扩大。

检察官分为三类:一般检察官负责行政司法,专职检察官负责民事司法,社会检察官负责社会司法。

他们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并在法庭中代表公众利益,坚持公允正当的司法审判。

韩国司法制度

韩国司法制度

韩国司法制度篇一:韩国法律体系分析韩国的具体法律体系分析法系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了解两大法系区别之后,我开始分析韩国的司法制度和设置。

韩国的司法制度属大陆法系,但受美国法律的影响较深。

韩国的司法系统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

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

此外,在汉城市设有一个家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大田市设有一个专利法院。

地方法院和家事法院在一些地区设有支院,履行与地方法院一样的职能。

韩国全国共设有5个高等法院、13个地方法院、45个支院、101个市郡法院。

市郡法院设立的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受理的案件包括标的为2000万韩币以下的小额诉讼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

市郡法院只设有一名法官。

作为一审法院的地方法院,审判权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来行使,对独任法官的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本院上诉部的合议庭审理,即在一级法院中存在二个审级,对本院上诉部的判决不服,可以不经高等法院直接向大法院提出第三审。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由于在韩国只设有5个高等法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做了这样的处理。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摘要]2007年韩国通过修改《少年法》而正式导入恢复性司法制度,除了《少年法》第25条之3明确规定了法官审理阶段的“和解劝告制度”外,恢复性司法理念还影响了警察侦查和检察官审查阶段有关制度的运行和修改。

韩国导入恢复性司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促使加害少年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给予积极赔偿,更致力于加害少年的矫正和健全地回归社会。

这一宗旨体现在法律条文、运行规t和具体实践中,特别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强调专家参与,以促使司法机关作出科学、合理的决定。

但同时,韩国在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这些经验和教训可以给我们些许参考。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和解劝告少年矫正少年司法一、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导入韩国国内关于导人恢复性司法的讨论始于2000年左右,历经数年的研究和争论,通说认为2006年4月起在部分检察院开始试行,2007年1月起在全国各级检察院全面施行的“刑事调解制度”可以视为最早在韩国实施的恢复性司法程序。

在导人恢复性司法的大讨论过程中,诸多专家指出,鉴于恢复性司法所标榜的原则和目标,对与成人犯相比更具有矫正可能性的少年犯而言,适用恢复性司法将更加有效。

具体而言,以白发参与和对话为原则的恢复性司法,不会使少年犯打上罪犯的标签,且可以促使少年犯反省自己的行为,防止他们再次实施犯罪。

同时,对于被害人而言,通过加害人的道歉和损害赔偿,可以尽可能地恢复正常社会生活,忘却犯罪给其造成的伤害。

这些讨论在2007年《少年法》第六次修改过程中受到充分重视,《少年法》最终吸收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少年法》中新设了充分体现该理念的法院审理阶段和解劝告制度(第25条之3)。

不仅如此,这一理念也影响了《少年法》和少年司法过程中既存的警察侦查和检察官审查阶段数个制度的设置和实施。

当然,相较于警察阶段和检察官阶段的恢复性司法,《少年法》所规定的法院审理阶段的和解劝告制度更为引人关注。

中韩检察制度之比较

中韩检察制度之比较

中韩检察制度之比较作者:林馨洁来源:《学习导刊》2013年第06期【摘要】作为同有大陆法系渊源的中韩两国为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均采用负责审判的法院和与之相对应的检察制度。

但由于自然、人文环境因素使得检察制度存在诸多差异,其中立案管辖是极大的差别。

在中国,检察机关只对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重大刑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对于其他案件则由公安机关侦查。

而在韩国,检察机关在侦查领域居统帅地位,对所有的案件都享有侦查权。

韩国检察官的地位不仅高于负责侦查的警官,而且高于第一线警察署的署长。

尽管检察制度不同,但中韩两国检察官的职责、权利仍有许多共同点,概况而言为:侦查、起诉和监督。

笔者试图通过以立案管辖权为论述点对中韩两国检察制度的共性与个性进行比较,寻求一些可供借鉴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检察官;管辖权;刑事;侦查作为同属大陆法系渊源的中韩两国检察制度具有较多的共性,然而国土面积、人口、历史背景、民族等的差异又使两者存在诸多不同。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两国的检察制度。

在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可追溯到战国的御史制度。

御史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纠举官吏不法”,被称为“天子耳目”,负责纠查“百官善恶”。

在清末全面修改法律时建立了检察制度。

在现代,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与政府、法院平行的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相统一。

韩国通过日本继承了德国的检察制度,共经历了五个时期。

现韩国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检察厅属于行政机关,隶属司法部,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是相对独立的体系,各个检察厅的辖区与行政区域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检察权采取起诉独占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奉行严格的追诉标准。

韩国检察权的内容广泛,包括:对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请求权、执行裁判的指挥监督权等多项权力。

检事是侦查的主宰者,具有准司法机关性、独立性和身份保障的法定性。

中韩两国检察制度极大的差别在于立案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韩国的政治制度与地方自治

韩国的政治制度与地方自治

韩国的政治制度与地方自治韩国作为一个东亚国家,拥有独特的政治制度和地方自治体系。

本文将从韩国的政治制度和地方自治两个方面来探讨韩国政治的运作方式以及地方政府的角色和权力。

一、韩国的政治制度韩国政治制度采用总统制,国家元首为总统,总统由全体国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连任一次。

总统在国家政策制定、外交决策以及军队指挥等方面拥有最高权力。

总统由行政权和指挥权,负责国家的政治、外交和国防事务。

韩国总统必须具备韩国国籍,年龄在40至70岁之间,选举产生后需进行权力移交仪式,并在宪法前依誓词就职。

韩国国会是韩国的立法机关,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构成。

国民议会由300名议员组成,采取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

参议院由200名议员组成,其中100名来自选区选举和100名来自国会选举。

韩国的国会议员任期为四年,国会是负责制衡政府权力、监督政府工作和制定法律的机构。

二、地方自治的重要性地方自治在韩国政治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方自治法》,韩国被划分为九个特别自治市、六个广域市和一个特别自治道,以及250个市和县。

地方自治的目的在于实现政府权力的下放,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韩国地方自治体由市长或道知事领导,地方议会是地方自治的核心机构。

地方议会由议员组成,选举产生。

地方自治体拥有制定土地使用规划、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权力。

此外,地方政府还负责教育、卫生保健、社会福利、交通运输和文化旅游等领域的管理。

三、政治制度与地方自治的关系韩国的政治制度和地方自治体系密切相关,相互支持和制约。

政治制度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同时地方自治体通过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实现了政治制度的运作。

政治制度确保了国家政权的和谐运行,而地方自治体通过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管理,维护了地方利益和民众的需求。

韩国政府在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到地方自治的需求和意见。

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法律在地方自治体内得到贯彻执行,地方政府通过对政策的执行和管理,为地方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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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检察官制度
检察官在韩国是独立司法机构,具有高度独立和裁决权力。

他们负责调查犯罪案件,维护宪法,维护公共秩序,维护民权,并确保司法公平。

因此,检察官制度在韩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韩国,检察官制度是由检察院、检察机关、检察官胜诉部、检察官室等组成的一个特殊的制度,它是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官制度的任务,主要是对涉及刑事及行政方面的事件进行调查,并为国家作出判决。

检察院负责对检察官进行管理和监督,监督检察官的职责执行;检察机关负责收集证据、准备案件登记、参加审判等工作;检察官胜诉部负责审查行政事件;检察官室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对起诉的案件进行调查等工作。

检察官的职位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韩国,检察官的职位还要求他们在司法实践中保持独立,坚持不受政府、团体或社会群体的干涉,并让司法达到公正无私的要求。

在韩国,检察官的任期为十年,他们可以在此期间无限期地供职,除非遭受撤职或开除。

此外,这十年一定要有一个专业的培训项目,以确保检察官的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改善,使其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有效。

除了实施检察官制度外,韩国还设立了一个独立的检察官复核机构,负责审查判决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此外,针对检察官的投诉还可以向检察官委员会提出投诉,从而保证检察官制度的高效运作和更加公正实施。

通过这一制度,韩国确保了检察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使其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公正客观。

同时,检察官的任期也更加安全,因为不仅检察院对其有监督权,而且还有独立的检察官复核机构,可以对检察官的审判做出检查。

总之,检察官制度是韩国司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为构建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提供了保障。

检察官不仅起到维护公共秩序的作用,还为韩国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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