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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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不足之处
01
商品归类难度大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分类标准不够直 观,商品归类难度较大,需要专业人 员和系统支持。
02
无法完全适应新型贸 易方式
随着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等新型贸易 方式的发展,协调制度归类总则难以 完全适应。
03
更新速度慢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更新速度较慢, 难以跟上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应用范围
国际贸易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商品的税则归类,是各国海关进行关税征收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
国内税收
在国内税收中,协调制度归类总则也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征收和统计。
进出口管理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还用于进出口管理,如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管、查验等。
VS
协调制度的作用
协调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简化国际贸易程序 ,便利统计和数据分析,提高海关和其他 贸易管理部门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协调制度的组成和结构
协调制度的组成
协调制度由品目和子目组成,品目是按商品的主要特征进行分类的大类,子目是在品目下进一步细分的项目。
协调制度结构
协调制度分为三个层级,包括章、类、组和子目,每个层级都有特定的编码。
03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具体内容
类别的划分与编码
协调制度中的类别按照商品原料、 生产过程或用途进行划分,同时按 照顺序进行编码。
VS
每个类别具有特定的编号范围,以 便归类和识别。
类别的定义和说明
协调制度中的每个类别都有明确的定义和说 明,以便准确理解商品的范围和特征。
类别的定义和说明是分类的基础,必须仔细 阅读并理解。
扩展阶段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HS委员会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逐步涵盖了国际贸易中 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

报关《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条

报关《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条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条)
规则一
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对商品进行归类时,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
解释规则五(一)
规则五,解决的是某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在什么情况下单独归类,在什么情况下与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的问题。
※符合5个方面的条件则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1、特殊形状专用(照相机套、乐器盒)
2、适合长期使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例如说装香水的瓶子)
4、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5、本身不构成货物的基本特征,包装物属于从属物品。
注:※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规则二(一)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
解释规则二(二)
规定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仪器、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样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导语:《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HS,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我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从1992年1⽉1⽇起采⽤《协调制度》作为我国《进出⼝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录》的基础⽬录。

⼀、规则⼀ (⼀)规则条⽂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便⽽设;具有法律效⼒的归类,应按品⽬条⽂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类注或章注⽆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条⽂解析 1.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法律效⼒ 《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因此,规则⼀开始就做出说明:标题“仅为查找⽅便⽽设”。

2.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 规则⼀的第⼆部分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按照品⽬条⽂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

许多货品⽆须借助归类总规则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协调制度》中。

例如,活马(品⽬01.01)、第三⼗章注释四所述的医药⽤品(品⽬30.06)。

(2)如品⽬条⽂或类、章注释⽆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规则⼀所称“如品⽬和类、章注释⽆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条⽂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最重要性,换⾔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如“品⽬31.02只适⽤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因此,这些品⽬就不能够再使⽤其他规则。

(三)案例解析 案例1马戏团的马匹 解析该货品看似可以归⼊第⼀章“活动物”。

但第⼀章注释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95.o8”的动物。

因此,根据章注释、品⽬条⽂,将该货品归⼈品⽬95.08,故归类依据为规则⼀。

案例2冷冻的鸡胗 解析鸡胗,即鸡胃脏。

根据货品描述和品⽬O2.O7条⽂,看似可以归⼈品⽬02.07“品⽬Ol.O5所列家禽的鲜、冷、冻⾁及⾷⽤杂碎”。

2归类总规则

2归类总规则
第一部分:税目范围扩大到不完整品或未制 成品。
第二部分:税目范围扩大到未组装件或拆散 件 (以及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 未制成品,只要经组装后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 品,符合条件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条件: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 本特征
其中需要了解的:
不完整品:指一个物品主要的部分都有了, 缺少一些非关键的部分;(缺少轮子的轿车) 未制成品:指一个物品已经具有制成品的 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要经 过进一步加工才可以使用,如毛坯 对尚未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的半制成品 不可以按毛坯看待(常见的是一些杆、板、 和管件)
2、税(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 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 合的物品,税(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 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 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 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二的目的:“扩大货品税目条文的范围”
规则二(一)分两个部分
例:表面未镀铬的紫铜制厨房龙头毛 坯,单价20美元,该品牌龙头成品 价40美元
涉及税目:1、8481——龙头…
2、7419——其他铜制品
正确答案:8481
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例:为方便运输而拆成几部分的30套已成 型的卧室家具板(密度板),并有60件化妆 玻璃镜和不锈钢五金件若干
9403其他家具及其零件 4411木纤维板 7009玻璃镜 7318钢铁制的螺钉… 正确答案9403(已制成94章家具零件的玻
其中 “零售的成套货品”
必须符合3个条件:
(1)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税号的不同物品构成 ;
(2)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 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 ;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 包装

报关知识:《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报关知识:《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报关知识:《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协调制度》是一个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分类标准,由世界关务组织(WCO)所制定。

其目的是为了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实现贸易上的互相便利,并确保在进行海关手续时能够对商品进行明确和统一的分类。

对于报关人员来说,了解《协调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正确的归类是报关操作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在《协调制度》中,归类总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pretation,GIR)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的。

GIR共有六条,是归类工作的基础。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这六条规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规则:商品应按照其本质属性进行归类这条规则是归类工作的基础,指出商品应当按照它们的本质属性来进行分类。

对于难以确定商品本质属性的,应根据品名,性质,用途等综合因素进行归类。

第二条规则:商品应按照商标上的文字和图案进行归类这条规则是针对商标和商标上面的文字和图案的。

如果对于一个商品,商标上面有特定的文字和图案,那么这个商品应当按照商标上的文字和图案来进行归类。

第三条规则:商品应按照成品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归类这条规则指出,商品应当按照成品的性质和用途来进行分类,而不是按照它们的原材料或生产过程。

成品的性质和用途可以从制造商的赠品或者宣传资料中了解。

第四条规则:商品应按照特殊制作或加工方式进行归类这条规则跟第三条规则有点相似,在这里,介绍的是一些特殊制作或加工方式的商品,比如皮革制品,针织品,缝制品等等,都应当按照其特殊制作和加工方式来进行归类。

第五条规则:商品应按照最初的材质进行归类这条规则适用于一些使用多种原材料的商品,比如衣服,鞋子,家具等等。

这些商品应当按照其原材料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材质来进行分类。

第六条规则:商品应按照最适宜的归类进行分类这条规则是一条较为灵活的规则,在实践中,当遇到无法根据其他规则进行分类的商品,可以按照最适宜的归类来进行分类。

这需要对商品进行深入了解,才能作出最适宜的决定。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协调制度》规定了各级政府协调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中国政府协调和决策的重要法规。

对于建立和完善协调机构、明确协调职责、调整协调流程、加强协调监督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根据《协调制度》文本内容,对其归类总规则进行分析。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协调制度》明确规定了协调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其中,协调是指各级政府在制定重大政策、推进重大工程、处理重大事项时,为加强沟通、协商、协调而进行的一种管理方式。

协调的原则包括五个方面:准确把握大局、坚持科学决策、慎重处理利益关系、广泛征求意见和协调方案,以及严格协调实施和督促落实。

二、协调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协调制度》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建立协调机构时,应根据职责分工、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协调机构的工作范围、职能和人员编制。

针对相应的具体协调问题,可以成立专项协调机构,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决策。

同时,政府协调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调整,实现长效运转。

三、协调职责的明确各级政府协调工作中,必须根据政府职责和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在协调中的职责和权力。

《协调制度》规定,各级政府协调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决策和指示,同时根据其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

协调工作中还应当充分协调政府与市场、民间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实现协同推进,取得积极成效。

四、协调流程的调整针对不同的协调工作,政府协调机构应严格按照适当的协调程序进行处理。

《协调制度》规定了不同协调程序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要求。

例如,对于政策协调,要求建立政策协调会议制度,制定政策协调方案和时间表;对于项目协调,要充分征求村民、居民委员会、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实现“从项目到受益者”的全面覆盖。

五、协调监督的加强《协调制度》认为,加强协调监督,是保障协调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机制和操作规程,详细记录协调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协调进展情况,保证协调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货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二)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无需借助归类总规则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五、以上三(二)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扩大为包括根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可归入这些品目的货品。

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注释:规则二(一)(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规则二(一)第一部分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商品协调制度中的归类总规则

商品协调制度中的归类总规则
商品协调制度中的归 类总规则
汇报人:xxx
2023-11-13
目录
• 归类总规则概述 • 归类总规则一:类、章和子目的
概念 • 归类总规则二:优先归类原则 • 归类总规则三:章内归类原则 • 归类总规则四:按顺序归类原则 • 归类总规则五:混合归类原则 • 商品协调制度的实践与应用
01
归类总规则概述
优先归类原则的目的
优先归类原则的目的是确保税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防止因归类不当而导致税费的混乱和争 议。
优先归类原则的规则与例外
01
规则一
税则中规定的特定归类原则优先适用。例如,税则中对于某些特定商品
明确规定了归类原则,这些原则优先于一般归类原则。
02 03
规则二
对于不同级别的税目,高级别的税目优先适用。例如,税则中对于同一 类商品的不同税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归类原则,此时高级别的税目所规 定的原则优先于低级别的税目。
01
02
03

是按商品原材料、加工程 度、用途等不同方面对商 品进行的较为粗略的分类 。

是在类的基础上,根据商 品原材料、加工程度、用 途等进一步的分类。
子目
是在章的基础上,根据商 品的更加具体的特点进行 再分类,是每个章所辖的 商品项目。
类、章和子目的应用与限制
01 类、章和子目是商品协调制度中的基本分类单位 ,用于将商品进行归类和编码。
02 发展历程
经过多个版本的修订和补充,目前的归类总规则 是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主持 下制定的。
03 现状与趋势
目前,世界海关组织(WCO)负责维护和更新商 品协调制度,并致力于进一步完善归类总规则, 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需求。

归类总规则的理解

归类总规则的理解

归类总规则的理解(绝对专业)归类总规则货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二)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无需借助归类总规则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五、以上三(二)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扩大为包括根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可归入这些品目的货品。

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注释:规则二(一)(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规则二(一)第一部分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规则三强调,货品的描述应尽可能准 确、详细,以便准确反映其特性、用 途和功能。
应用
在协调制度归类中,规则三的应用有助于确保货品的正确归类,从而确保关税的 正确征收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规则三的应用要求归类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货品的特 性、用途和功能,并选择适当的子目进行归类。
应用
01
在应用规则四进行归类时,应 详细分析货品的特征,以确定 其应归入的子目。
02
如果货品的某个特定部分、附 件、工具或备件具有独立功能 并且可以单独归类,则应将其 单独归类到相应的子目中。
03
如果多个货品组合成一个完整 的单元,则应将这个单元归类 到最详细的子目中,而不是将 其拆分归类。
THANKS FOR WATCHING
在应用规则二时,需要综合考虑商品的特征、用途、生产过程等因素,以便正确地 将商品归类到相应的品目中。
如果无法确定商品的归类,则需要进一步研究相关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03 规则三
范围
规则三适用于对货品进行更详细分类的说明和描述。
规则三不适用于货品的简化分类或合并分类。
解释
规则三指出,当货品的特性、材料、 零件、部件、用途、功能、工艺等需 要进一步详细描述时,应将其归入相 应子目。
感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观看
规则二不适用于对已列在《协调制度》的商品进行归类的情 况。
解释
规则二解释了如何将未列在《协调制 度》的商品进行归类,包括确定商品 的基本特征、查找类似列名的品目、 确定最接近的品目等步骤。
规则二还解释了如何处理无法归类的 商品,包括按照品目条文、类注、章 注等规定进行处理。
应用
规则二的应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确定商品的基本特征、查找类似列名的品 目、确定最接近的品目等步骤。

归类总规则具体有哪几条规定

归类总规则具体有哪几条规定

根据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订的《协调制度注释》,归类总规则具体有以下六条规定:(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便⽽设;具有法律效⼒的归类,应按税⽬条⽂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如税⽬、类注或章注⽆其他规定,按下述规则确定。

(2)税⽬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或出⼝时该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或出⼝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税⽬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货品。

税⽬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第三条规则归类。

(3)当货品按第⼆条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税⽬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①列名⽐较具体的税⽬,优先于列名⼀般的税⽬。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散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②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上款归类时,在可适⽤本款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③货品不能按照前两款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其可归⼊的最末⼀个税⽬。

(4)根据上述规则⽆法归类的货品,应归⼊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

(5)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于下列货品的归类:①制成特殊形状仅适⽤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的照像机套、乐器套、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或出⼝,并通常与所装物品⼀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并归类。

但本款不适⽤于本⾝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②除上款规定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或出⼝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并归类。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项目条文、类注和章注; (3)归类时应按顺序运用归类依据,即先项目条文和注释,最后是归类总原则。
也就是说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解决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 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级为准。
应用举例:牛尾毛应归入05.03,因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五章其他动 物产品,查看项目条文未见牛尾毛列名,似应归入05.11其他未列名的动 物产品。但查看章注四得知马毛包括牛尾毛,故牛尾毛应按列名产品马毛归 入05.03。
②所列名称明确包括某一货物的项目,比
所列名称未明确包括该货品的项目更具
体。如汽车用电动刮雨器可能归入两个 编号:汽车零件(87.08)或电动器具 (85.12)。
查阅十六、十七类类注及第85和87章章 注并无规定,应按规则三(一)具体列名 归类,比较项目条文,因85.12机动车 辆用电风挡刮雨器较87.08机动车辆用 的零件、附件列名具体(所列名称明确包 括了电动刮雨器)。因此该商品应归入 8512.40。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包装容器和包装材 料,如果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 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例外情况:如果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 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例如“煤气罐装 入液化煤气”,由于具有明显可重复使 用的特性,所以不能与液化煤气一并归 类,而应与液化煤气分开归类。
六、规则六
(一)规则原文 货品在某一税(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 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 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 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 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 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二、规则二
(一)规则原文 1.税(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 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 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 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 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税(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 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品)目所 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 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 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大规则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大规则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大规则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注释:规则二(一)(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规则二(一)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

规则⼀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便⽽设。

具有法律效⼒的归类,应按品⽬条⽂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类注或章注⽆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解释: 第⼀段“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便⽽设”。

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编码表中的⼏千个⼦⽬之内并⾮易事,为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将⼀类或⼀章商品加以概括并冠以标题。

由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情况下⼀类或⼀章标题很难准确地对本类、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便⽽设,不具有法律效⼒。

换句话说,类章中的商品并不是全部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

例如:第⼗五类的标题为“贱⾦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属制品并不归⼊该类,如铜钮扣归⼊第96章“杂项制品”;贱⾦属制的机械设备归⼊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如?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及醋”,但是通常被我们认为是饮料的瓶装蒸馏饮⽤⽔却不归⼊该章,⽽应归⼊第28章“⽆机化学品”,类似的例⼦还很多。

第⼆段“具有法律效⼒的归类,应按品⽬条⽂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这⾥有两层含义。

第⼀,具有法律效⼒的商品归类,是按品⽬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许多商品可直接按⽬录规定进⾏归类。

这⾥介绍⼀下类注、章注(简称“注释”)的作⽤。

注释的作⽤在于限定品⽬、类、章商品的准确范围,常⽤的⽅法有: 1、以定义形式来界定类、章或品⽬的商品范围及对某些商品的定义作出解释。

如第72章章注⼀(五)将不锈钢定义为: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中国⼤百科全书“机械⼯程”⼿册中规定:不锈钢含铬量不⼩于12%。

显然两者规定不相同,但作为《协调制度》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前者。

2、列举典型例⼦的⽅法。

例如第12章章注⼀列举了归⼊品⽬1207的主要包括油料作物的果实;再如25章章注四列举了归⼊品⽬2530的主要商品。

3、⽤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定义品⽬的商品范围。

报关员考试复习资料《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报关员考试复习资料《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解释:第一段“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入编码表中的几千个子目之内并非易事,为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并冠以标题。

由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情况下一类或一章标题很难准确地对本类、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类章中的商品并不是全部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

例如:第十五类的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金属制品并不归入该类,如铜钮扣归入第96章“杂项制品”;贱金属制的机械设备归入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如?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及醋”,但是通常被我们认为是饮料的瓶装蒸馏饮用水却不归入该章,而应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类似的例子还很多。

第二段“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这里有两层含义。

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是按品目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二,许多商品可直接按目录规定进行归类。

这里介绍一下类注、章注(简称“注释”)的作用。

注释的作用在于限定品目、类、章商品的准确范围,常用的方法有:1、以定义形式来界定类、章或品目的商品范围及对某些商品的定义作出解释。

如第72章章注一(五)将不锈钢定义为: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而中国大百科全书“机械工程”手册中规定:不锈钢含铬量不小于12%。

显然两者规定不相同,但作为《协调制度》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前者。

2、列举典型例子的方法。

例如第12章章注一列举了归入品目1207的主要包括油料作物的果实;再如25章章注四列举了归入品目2530的主要商品。

3、用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定义品目的商品范围。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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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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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定一、背景介绍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各类协调制度的编写、整理和管理,确保协调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部部门和员工,对协调制度的编写、修改和废止进行统一管理,以确保企业运行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二、协调制度的定义协调制度指企业内部为了解决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冲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资源调配的规范性文件。

协调制度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编写和管理。

三、协调制度的分类依据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协调制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 内部协调制度内部协调制度是指解决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冲突、合作和资源调配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部门间资源共享与调配规定、人员调动流程、内部沟通与协作规范等。

2. 外部协调制度外部协调制度是指解决企业与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合作协议、供应商管理制度、客户服务规范等。

3. 跨部门协调制度跨部门协调制度是指解决涉及多个部门之间协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跨部门项目管理规范、合作伙伴合作流程等。

四、协调制度的编写与管理协调制度的编写和管理过程应遵从以下原则和步骤:1. 确定编写需求依据企业内部工作实际需求,确定编写或修改协调制度的实在需求。

法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和岗位进行沟通,明确需求和目标。

2. 订立编写标准订立协调制度的编写标准,明确规定制度的格式、内容和表达方式。

编写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标题、适用范围、定义、责任和权限、流程和程序、执行和监督等。

3. 编写与审批编写部门依据需求和编写标准,进行协调制度的实在编写工作。

编写完成后,应提交给法务部门审批。

法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对协调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

4. 发布与培训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批,协调制度应进行发布和通知。

相关部门和员工应对新发布的协调制度进行培训和理解,确保协调制度的有效实施。

5. 废止与更新协调制度的废止和更新应视情况而定。

当协调制度失去效力或不再适应企业进展需要时,应适时废止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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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注释:规则二(一)(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规则二(一)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税目具体列名。

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

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须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作为“毛坯”对待。

三、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四、运用本款规则的几个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九十章)。

规则二(一)(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五、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税号。

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六、本款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七、本款规则所称“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零件可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组装方法便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组装方法的复杂性可不予考虑,但其零件必需是无须进一步加工的制成品。

某一物品的未组装零件如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

八、运用本款规则的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八十九章)。

九、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二)(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十、规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它所适用的税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例如,税号列出“马毛”)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税目(例如,税号列出“天然软木制品”)。

应注意到,仅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例如,税号列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这就不能运用本款规则)。

在类、章注释或税目条文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旨在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扩大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还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税目扩大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十二、然而,本款规则绝不意味着将税号范围扩大到不按照规则一的规定,将不符合税目条文的货品也包括进来,即由于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税号所列货品特征的情况。

十三、本规则最后规定,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号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

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注释:一、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

这三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

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二)两款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

因此,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

二、只有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

例如,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规定,根据税目条文既可归入税号至中的一个税号,又可归入税号的货品,应归入税号以前的有关税号,即货品应按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的规定而不能根据本规则进行归类。

规则三(一)三、规则三(一)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税目。

四、通过制订几条一刀切的规则来确定哪个税目就比其他税目列名更为具体是行不通的。

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一)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税号,而不应作为手提式电动工具归入税号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入税号)。

(二)如果某一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税目更为具体。

例子:1、确定为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税号,而应归入税号,因该税号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2、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安全玻璃,已制成一定形状并确定为用于飞机上。

该货品不应作为税号或所列货品的零件归入税号,而应归入税号,因该税号所列安全玻璃更为具体。

五、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比其他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规则三(二)六、第二条归类办法仅适用于:(一)混合物。

(二)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三)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四)零售的成套货品。

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

七、无论如何,只有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八、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

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九、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

例子:(一)由一个带活动烟灰盘的架子构成的烟灰盅。

(二)由一个特制的架子(通常为木制的)及几个形状、规格相配的空调味料瓶子组成的家用调味架。

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包装内。

十、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一)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税号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作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

(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三)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据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构成,配在一起调制后可成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食品。

以下是按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的成套货品的例子:(一)1、由一个夹牛肉(不论是否夹奶酪)的小圆面包构成的三明治(税号)和法式炸土豆片(税号)包装在一起的成套货品。

该货品应归入税号。

2、配制一餐面条的成套货品,由装于一纸盒内的一包未煮的面条(税号)、一小袋乳酪粉(税号)及一小罐蕃茄酱(税号)组成。

该货品应归入税号。

但本规则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

例如:(1)一罐小虾(税号)、一罐肝酱(税号)、一罐乳酪(税号)、一罐火腿肉片(税号)及一罐开胃香肠(税号);(2)一瓶税号的烈性酒及一瓶税号的葡萄酒。

对于以上两个例子所列的产品及类似的混合产品,应将每种不同产品分别归入各自所属的税号项下。

(二)成套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税号)、一把梳子(税号)、一把剪子(税号)、一把刷子(税号)及一条毛巾(税号),装于一个皮匣子(税号)组成。

该货品应归入税号。

(三)成套绘图器具,由一把尺子(税号)、一个圆盘计算器(税号)、一个绘图圆规(税号)、一支铅笔(税号)及一个卷笔刀(税号),装于一个塑料片制的盒子(税号)组成。

该货品应归入税号。

以上成套货品应按其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不适用于组件为分别包装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入一个共同包装内,为生产饮料等所需而将其按规定比例进行包装。

规则三(三)十二、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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