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第15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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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第154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乙级只能承担1一亿元以下的工程

暂定级只能承担6000万以下工程

甲级资格认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乙级和暂定级由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乙级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暂定级满一年

2、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亿元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有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人员不

少于6人(造价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4、注册资金部少于100万

5、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

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

申请甲级和乙级资格,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乙级代理有效期5年,暂定级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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