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财大)PPT课件
➢ 第二节 船舶保险承保的风险 ➢ 第三节 一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 ➢ 第四节 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 第五节 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 ➢ 第六节 船舶保险的退费规定 ➢ 第七节 船舶保险的其他重要条款 ➢ 第八节 与船舶保险有关的其他险种
2021/4/8
上海财经大学金2融学院
4、砍断锚链;
5、2021嵌/4/8楔物切断;
上海财经大学金6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三节 一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
6、物料充当燃料时;
7、为了便于抛物时,在船身上凿洞而造成的船舶损失; 发生火灾时,在船身上凿洞而造成的船舶损失;或火 势大时,凿沉船舶。 牺牲:1、2、3②、4、5、6、7
共同海损 费用:3① 分摊:货物保险人和船舶保险人各自承担部分
▲ 两种条款都不承保无过失碰撞责任给他船造成的损失 ▲ 两种条款都承保姐妹船之间的碰撞责任 (2)承保的范围大致相同 ▲ 负责赔偿被撞船舶的损失 ▲ 负责赔偿被撞船舶的货物损失 ▲ 负责赔偿被撞船舶与船上货物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施救
费用 ▲202负1/4/责8 赔偿被撞船舶自身的污染损失及其造成的污染上海损财经失大学金14融学院
我国船舶保 碰撞损失、触碰损失 险负责赔偿 碰撞责任、触碰责任 国际上ITC负责赔偿:碰撞损失、触碰损失和碰撞责任 但不承保触碰责任
2021/4/8
上海财经大学金10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三节 一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
(三)船舶发生碰撞的原因和处理原则 1、无过失碰撞: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不明原 因造成的碰撞,碰撞双方所致损失由各自承担。 2、单方过失碰撞:由于一方过失所造成的碰撞,损失 由过失方承担。 3、双方互有过失碰撞:由双方按各自的过失程度比例 分摊损失。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保险公司作为您船舶保险的保障方。
我们将努力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和保障,以确保您的船只在不可预测的风险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我们的船舶保险单具体条款如下: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单所保险的船舶为商业船只,包括但不限于货船、渔船、客船、游艇等。
被保险船舶的详细信息将在单独的保险申请表中列明。
二、保险责任1. 意外损失和毁坏: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全、部损坏或毁坏的损失,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责任保险:对于船舶拥有人或经营人因船舶使用或航行而因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等法律责任,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必要的法律费用。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保险被保险人因船只使用或维护过程中发生身体伤害,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4. 其他额外保险责任: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我们可以为船舶提供额外的保险责任,具体内容将另行约定。
三、保险费用支付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是按照双方协商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确定的。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四、免赔额和赔偿比例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支付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赔偿比例来确定保险费用和免赔额。
在利益平衡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将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决定免赔额和赔偿比例。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本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为准。
保险期限到期后,如果客户需要继续保险,可以重新进行投保,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保险索赔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
2.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尽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 在获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修理措施,但必须保留修理前的原始状态供保险公司鉴定。
11第十一章 船舶保险公估
第十一章船舶保险公估船舶保险历史悠久,已成为世界保险市场中的传统险种。
海上贸易的发展与兴盛,使无论船舶还是出口货物都要在世界范围内移动,使得包括船舶保险在内的航运保险天生具有全球化的特征。
船舶保险责任范围广泛,包括财产损失保障(物质损失和费用)和责任保障,使得船舶的承保与理赔需要更广泛的专业知识与技术。
本章“船舶保险公估”,第一节“船舶保险概述”充分铺垫船舶及船舶保险的基础知识;第二节“船舶保险公估,重点阐述了船舶理赔公估保险责任认定、损失核定等主要环节的程序与要点。
第一节船舶保险概述一、船舶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一)船舶保险的概念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的保险。
随着科技的发展,现代船舶的种类越来越多。
用于军事目的的,通常称为军用舰船,用于运输、海洋开发、工程作业或渔业生产的,称为民用船舶。
保险一般只承保民用船舶。
船舶保险是现代保险的起源,长期以来形成了许多习惯做法,不仅得到世界各主要国家保险界与航运界的广泛认同,也给海上法律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二)船舶保险的特征船舶保险所涉及的风险、承保、理赔具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并具有国际统一的色彩。
其主要特点如下:1.承保的风险以水上为限。
保险责任仅以水上为限,这与货物运输保险可将责任扩展至内陆的某一仓库不同。
我国《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船舶保险属于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主要是船舶无论是航行或停泊期间所遇的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碰撞和触碰他船、他物依法产生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等风险,而且这些风险的内涵都在一定程度上由法律界定。
2.承保范围广泛。
船舶保险既承保船舶本身的物质损失,也承保第三者责任及各种相关利益和费用。
从承保风险及责任范围来看,船舶保险既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客观风险,也承保人为疏忽与过失等主观原因所导致的风险,承保船舶的第三者责任险,在特定的条件下承保船舶残骸打捞和人身伤亡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
编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一、保险期限本保险自被保险船舶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开始建造或装船之日起生效。
直到被保险船舶完工并交付给定船人或船东或保险期限届满,以先到者为准。
保险前已在船上分发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日期起生效。
保险生效后发放或交付给施工方的材料和机械设备,自发放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在本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船舶提前一个月交付给船东。
我们公司可以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
不到一个月不退款。
如果超过保险期限交货,我们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我们公司办理延长保险期限的手续。
展览期满一个月的,公司收取指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的,不收取额外的保险费。
二.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船舶的建造价格或最终合同价格。
保额按照保额确定。
如果被保险人以临时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应在船舶建造或最终价格确定后通知公司调整保险金额。
对于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将按比例收取或退还保险费。
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的,因任何事故或者同一事件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
但是,因被保险船舶的设计、装饰或船型的改变以及材料性能的改变而引起的船舶费用的变化,不适用本规定。
三、责任范围我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1.被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付期间,建造船舶所需的保险价值内的所有材料、机械和设备均在船厂内装卸、运输、保管和安装,以及船舶下水、靠泊和靠泊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和飞行员的疏忽和缺乏经验;(3)船体和设备部件的潜在缺陷;(4)由于泊位、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故障;(五)被保险船舶任何部分的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六)被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重新下水所发生的费用;(7)即使没有损失,我公司也将负责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船舶搁浅后检查船底所支付的费用。
人保船舶险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船舶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损失或责任。
人保船舶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提供的一种船舶险产品。
本文将对人保船舶险的条款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人保船舶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1. 船舶损失保险:人保船舶险将为船舶所有人提供针对船舶本身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损失的保障。
这包括船舶的机体、设备、配件以及船上的货物、燃料等。
在投保时,人保会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相关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以确定投保金额和保费。
2. 船舶碰撞保险:船舶碰撞是海上航行中常见的事故,因此人保船舶险也提供了相关的保险保障。
当船舶发生与其他船只、码头或其他目标的碰撞时,船舶所有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付来修复船舶或补偿损失。
3. 船舶人员保险:人保船舶险还包括了对船上人员的保障。
这是因为航海过程中,船员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例如人身伤害或疾病。
船舶人员保险将为船上人员提供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以及死亡赔偿金等多个保障项目,以确保船员在工作时能够得到适当的保障。
4. 船舶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而船舶所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保船舶险将为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公众责任险,以保障第三方在船舶使用过程中受到的损害。
这种保险通常包括对船舶非经营性活动的保障,例如船舶在港口泊位上停放期间对码头设施或其他船只的损害。
除了上述主要的保障方面,人保船舶险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条款。
其中包括投保人在合理范围内的索赔费用、保险条款的变更和解除、免赔额和赔偿比例等内容。
这些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对双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人保船舶险的条款可能因各地区和具体保险计划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因此,在购买人保船舶险之前,船舶所有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其中的保障范围、赔付条件以及保费支付方式等细节。
总的来说,人保船舶险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保护了船舶所有人的利益。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建筑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专门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截了当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物资,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缺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物资缺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灾难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缺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刻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缘故造成的经济缺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缺失;五、船体和机件的正常修理、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缺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缺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缺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
PICC船舶保险条款
PICC船舶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的船舶保险合同,适用本条款。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有效保险期间,经保险公司同意并缴纳相应保费的船舶及其附属设备。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战争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事件中因直接或间接原因遭受损失或造成第三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恐怖活动中遭受袭击或恐怖分子行为导致的损失,除非另有合约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碰撞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与其他船舶、浮动物体相撞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起锚、抛锚、系泊、离泊、排渍等作业过程中因碰撞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自然灾害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遭受风暴、大雾、地震、海啸、火灾等自然灾害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遭受雷击、船舶搁浅、冰冻等自然灾害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海盗袭击险责任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遭受海盗袭击导致的直接损失或被劫持,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于被保险船舶因海盗袭击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本公司仅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险责任1. 除上述条款所列之外,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协商的结果,本公司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其他险责任。
2. 具体的其他险责任、责任限额等事项,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保险费和赔付第八条保险费1. 投保人应按照本公司的保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或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费,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为准,并按期续付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赔付1.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须于48小时内通知、切实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应尽合理努力。
2. 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赔款申请文件和相应证据后,本公司将依法核定,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为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控制风险并对建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赔偿而制定的一种保险制度。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是确保船舶建造过程中各方利益的约定和规定,旨在提供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船舶的建造工程及相应设备。
建造工程包括船体、主机、建造设备、辅助船舶设备,以及所有与船舶建造直接相关的材料。
二、保险责任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方面:1. 承保期间内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2. 投保人发生的侵权行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等;3. 建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人伤亡事故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免赔额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通常会设置免赔额,即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偿。
免赔额旨在鼓励投保人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因疏忽或不当操作造成的事故。
四、保险费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费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和风险评估确定。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支付方式可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协商确定。
五、保险期限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从船舶的建造合同签订日开始,至船舶交付投保人或者保险合同终止日为止。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额变更、保险期限延长等申请。
六、索赔和理赔船舶建造保险的索赔和理赔主要需要投保人提供以下材料:1. 保险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2. 事故发生时的船舶建造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3. 投保人负责人的声明;4. 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七、合同解除当船舶建造合同解除时,投保人有权解除相关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供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支付解约费用。
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处理相应的退费事宜。
结语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旨在保障船舶建造过程中各方的利益,控制风险,并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赔偿。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船舶险条款
船舶险条款
船舶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用于约定关于船舶险的具体责任、范围、条件、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等条款。
船舶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险别:船舶险种一般分为主船险和附加险,主船险包括碰撞、承运人责任、火灾爆炸等风险,附加险包括海盗、打捞、拖轮费用等特定风险。
2. 赔偿标准:对于船舶损失的赔偿标准包括全损、部分损失和海损。
全损表示船只完全失去使用价值,部分损失表示船只部分损坏但仍具备使用价值,海损表示因海上事故导致的船只损失。
3. 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额度,保费是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所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4. 责任免除和免赔额:船舶险条款中通常规定了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如战争、核爆炸等特殊风险。
同时,还会约定免赔额,即在一定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
5. 保险期间和终止:船舶险条款会明确规定保险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但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同时,条款还会规定终止保险合同的条件,如保险人违背约定、保险费未支付等情况。
船舶险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在购买船舶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
船舶保险合同
船舶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为保障船舶所有人及第三方利益,在船舶发生意外或损失时提供赔偿和保障。
第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海洋船舶、内河船舶及其他船舶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船舶损失、船货损失、第三方责任和其他特定险种等。
第二章:船舶损失保险第五条:保险金额船舶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应等于船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保险费用船舶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船舶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航行区域和船舶种类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船舶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船舶因碰撞、触礁、火灾等原因造成的物理损失。
第八条:保险赔偿船舶损失保险在船舶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按照约定的损失情形、比例和方式进行赔付。
第三章:船货损失保险第九条:保险金额船货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应等于船舶承载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保险费用船货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船舶的实际价值、货物类型、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范围船货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因战争、水渍、破碎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保险赔偿船货损失保险在货物损失后,保险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按照约定的损失情形、比例和方式进行赔付。
第四章:第三方责任保险第十三条:保险金额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船舶的总吨位和航行区域确定。
第十四条:保险费用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船舶的总吨位和航行区域确定。
第十五条: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保险赔偿第三方责任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按照约定的限额和方式进行赔付。
第五章:特定险种第十七条:保险金额特定险种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保险费用特定险种的保险费用按照实际风险和损失程度确定。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范围特定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具体险种而定。
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
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一、概述船舶保险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保险,它涉及到航运、海洋事业和国际贸易等诸多领域。
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理赔条件等内容,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船舶保险的基本原则1. 保险合同订立时,船舶保险人应按照互惠原则和合同自愿原则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其他保险条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2. 船舶保险的签订应依法合规,保险合同应符合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免赔额、保险责任、特别约定等内容;4. 船舶保险合同应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三、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的重要内容1. 保险标的: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船上设备、货物等;2.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确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3. 保险费率: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费率,确保保险费的公平合理;4.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期间,确保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免赔额,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免赔额的具体金额或比例;6.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条件,确保被保险人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补偿;7. 特别约定:保险合同中应包括双方的特别约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明确规定。
四、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的解释和适用1. 关于保险责任的解释: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条件、免责条款等内容应予以明确解释,确保被保险人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赔偿;2. 关于特别约定的适用: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对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守特别约定;3. 关于保险事故的处理: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理赔,保险人应及时、合理地进行赔偿;4. 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当双方发生保险纠纷时,应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仲裁等。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的船舶保险条款,其主要目的是在船舶发生意外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赔付。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交的保险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船舶保险风险以及保险金额,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按照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进行赔付。
一般来说,船舶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是船舶保险条款的核心部分,其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赔付的种类和数量。
在此基础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了解,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承担的最大赔付金额。
为了确定保险金额,需要根据船舶的价值以及所承担的损失范围来确定。
同时,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货币金额和保险期限确定的保费费率。
通常情况下,保险费率越高,保险金额也就越高。
3.保险期限和续保。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义务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保险期限是一年,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续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到期后继续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为了避免保险期限过期后带来的不良影响,被保险人应该提前进行续保,确保船舶保险的连续性。
4.理赔程序和要求。
在发生船舶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付。
在此过程中,需要被保险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证行为的承诺书、被保险人声明等资料。
理赔过程非常重要,需要被保险人认真仔细地把握,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内船舶保险条款中涉及的内容十分复杂,需要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进行仔细审核和了解,避免在船舶发生意外损失时对自己的经济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因此,建议大家在购买保险时,应该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责任范围,保证自己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1)船(渔)工责任险条款 (2)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 (3)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4)沿海内河船舶附加部分损失特约条款 (4)水路货物运输承运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5)沿海内河油船油污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6)缉私船舶附加执行公务意外损失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7)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8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资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人在航海期间的风险管理协议。
船舶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保险类型:包括船体保险、货物保险、责任保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需要明确对船舶和货物的保险范围,以及保险公司对损失的承担程度。
3. 险别:包括全保、平安险、水渍险等不同的险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不同的险别。
4. 免赔额: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
一般来说,免赔额越高,保险费越低。
5. 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险别和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定出不同的保险费率。
保险人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费率。
6.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在这个时间范围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总之,船舶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人之间的重要协议,它可以有效地管理船舶在航行期间所面临的风险,保障船舶及其货物的安全。
保险人在购买船舶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条款,并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和保险责任。
渔船保险条款
渔船保险条款一、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损失和损坏:保险人承担因翻沉、触礁、火灾、爆炸、盗窃、故障等原因造成渔船及其设备、装载物的损失和损坏的风险。
2.船员伤亡:保险人承担因船员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及其相关费用的风险。
3.船舶责任险:保险人承担渔船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害和人身伤亡的责任风险。
4.财产保全:保险人承担在渔船遭受上述风险后需要保全或运输的费用。
二、免赔额和赔偿标准1.免赔额:一般情况下,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一部分,需要被保险人先承担损失的部分。
例如,保险金为100万元,免赔额为10万元,则被保险人先承担10万元的损失,超过部分保险人才开始赔付。
2.赔偿标准:渔船损失的赔偿一般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实物价值:指根据损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
•新品价值:指根据损失物品的同等新品价格进行赔付,但需要扣除使用年限折旧的部分。
船员伤亡和财产保全的赔偿标准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三、保险责任和不承担赔偿范围1.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应当具体明确,被保险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2.不承担赔偿范围:保险人不承担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损失由于被保险人和船员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
•渔船损失和损害因侵权行为引起。
•损失因犯罪活动引起的损失,如渔船用于非法捕捞等。
•损失因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等非法活动引起。
四、保险费用计算方法渔船保险费的主要计算方法是按照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来计算的,具体计算公式为:保险费用 = 保险金额 x 费率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索赔情况、船舶类型、航行区域、渔船使用年限、船员数量等因素进行测算,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调整费率。
五、购买保险注意事项购买渔船保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具备完善的理赔服务和专业的保险团队。
2.选择保险种类:根据渔船风险情况和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选择针对性的保险种类和保险金额。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 (11)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渔船保险通用条款是一份保险协议,它规定了保险公司与渔民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确保了保险购买者在保险面前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本文将会详细探讨渔船保险通用条款的概念、内容和要点,帮助保险购买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条款。
一、渔船保险通用条款的概念渔船保险通用条款是一份保险协议,通常由保险公司和渔民之间签订。
该条款为海上渔业从业者提供了一种安全保障,旨在为渔民的渔船、捕捞工具、耗材等进行保险保障,以减少海损,促进海上渔业事业的发展。
二、渔船保险通用条款的内容渔船保险通用条款包含以下内容:1. 渔船保障:该条款将保险公司对渔船的保障进行规定,包括损失、损坏、被盗窃等情况的理赔。
2. 渔具保障:该条款对渔具进行保险,包括渔网、渔网钩等工具的保险,同时对损坏以及丢失进行理赔。
3. 燃料保障: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燃油的保障,包括燃料泄漏、燃料外泄等情况的理赔。
4. 人身意外保障: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渔民个人的保险保障,包括旅途中意外伤害、疾病、失踪等情况。
同时,保险公司还会对家庭成员提供保障。
5. 船舶责任保障: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渔船的责任保障,包括第三方损失、人身损伤等等。
三、渔船保险通用条款的要点1. 选择保险公司应尽量选择正规、稳定的保险公司,以确保保障稳定可靠。
2. 确定保险范围应按照渔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范围,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
3. 注意投保金额:选择合适的投保金额,保证保费的实用性。
4. 保险通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帮助。
5. 方案简洁明了:渔船保险通用条款应以简要清晰的语言表达,确保区别于其他保险地方明了清晰。
总之,渔船保险通用条款对于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保险购买者应该充分理解该条款的内容和要点,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合理确定保险范围和金额,确保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障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人保船舶险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一、引言船舶险是指用于保险船舶及其有关利益的险种。
人保船舶险作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一项重要保险产品,具有广泛的应用和保障范围。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人保船舶险条款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保船舶险条款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该保险产品。
二、主要条款1. 保险责任人保船舶险主要承保的风险包括船舶的海上风险、承运货物过程中的运输风险、以及船舶在港口、码头等地区的非运输风险。
该险种分为两大类,分别是船体险和船舶责任险。
船体险主要保障船舶本身因火灾、碰撞、沉没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船舶责任险主要保障船舶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 保险金额人保船舶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和投保人的要求来确定,一般以船舶的市场价值为基础。
保险金额确定后,保险费率将根据船舶的类型、用途、载货量、航行区域等因素进行核定。
3. 保险期间人保船舶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但也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来调整。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只要符合保险责任的约定,都可以获得理赔。
4. 保险责任免除人保船舶险条款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保险责任进行了免除。
例如,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保险人免除对被保险人的进一步赔偿责任;船舶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或者达到保险合同规定的航行里程后,船舶的损失将不再得到保险赔偿等。
5. 理赔过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报告和证明。
保险人将派遣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定损,并根据保险金额和责任范围进行赔付。
在双方达成一致后,保险人将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赔款。
三、保险条款的意义1. 经济保障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运输工具,承担着重要的经济任务。
人保船舶险可以为船舶所有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可以及时得到赔付,减少了损失的经济压力。
2. 保险责任的明确人保船舶险条款明确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范围。
人保船舶险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如下:
1、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
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到期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在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
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2、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
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
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英文)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
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
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
如超过保险期限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限手续。
展期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第二条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
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
被保险人如以暂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成或确定最后合同价格后通知本公司调整保险金额。
对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按比例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本保险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
但由于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变更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责任范围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4)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七节 船舶保险的其他重要条款 一、免赔额条款 (一)CHIC规定,免赔额扣除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部分损失要扣。 2、全损、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不扣, 船舶搁浅后为检验船底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不扣。 (二)ITC规定,免赔额的扣除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部分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 要扣。 2、全损、由同一事故造成全损时的施救费用不扣、船舶搁 浅后为检验船底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不扣。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四节 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不保,但是以船东在开航前 或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不适航的情况为限。 船东要保证船舶的适航性 定期保险:投保时适航 航程保险:开航时适航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行为或者故意行为 三、船舶的正常磨损、锈蚀或者保养不周所造成的损失 四、船舶战争罢工险承保的风险和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船舶的船期损失 六、清除障碍物、清理航道的费用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三节 一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
六、碰撞责任 (一)碰撞和碰撞责任的区别 1、碰撞(碰撞损失):是指被保险船舶与他船发 生碰撞事故而造成的自身船舶损失。 2、碰撞责任:是指被保险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事 故时而对被撞船舶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的赔偿责 任。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三节 一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
(二)碰撞与触碰的区别 1、碰撞:船与船之间发生猛烈的接触而使船上财产、人员伤亡的 事故。构成碰撞的条件:船与船之间的接触。
▲ ▲ ▲ ▲ ▲ ▲ ▲ ▲ 两条活船相撞(√) 活船与死船相撞(√ ) 死船与死船相撞(√ ) 船与他船的锚链和缆绳相撞(√) 船与正在打捞的沉船相撞(√) 船与另一条渔船的渔网相撞(×) 船与沉船的残骸或已无打捞修复可能的沉船相撞(×) 船与浮吊、浮筒、码头、灯塔、防波堤等相撞(×)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五节 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
二、航程保险 保险期限以航程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90天。 1、载货船舶:从货物装船开始——卸船完毕时终止。 卸船时间从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最长不超过30天。 2、不载货船舶:从起锚解缆——抛锚系缆时为止。 《保险法》规定,运输工具的航程保险合同一旦生效后,即 不允许再退保。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六节 船舶保险的退费规定 一、停泊退费的概念 停泊保险承保的风险较小,因此费率较低。如果船舶投保 一定年期保险,其中有一段时间不出海航运,则停泊30天以上 停泊30天以上, 停泊30天以上 可视为停泊保险。保险公司可退还定期保险与停泊保险之间的 保费差额。 二、投保定期保险的船舶构成停泊退费的条件:船舶在保险 人同意的港口或水域连续停泊天数超过30天。 三、停泊天数的计算采用前后日期相加减一天,且计天不计 时。如3月5日-4月5日,即将这二日均计入后,再减去1天, 共31天,应退费。即不满1天,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三节 一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
(三)船舶发生碰撞的原因和处理原则 1、无过失碰撞: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不明原 因造成的碰撞,碰撞双方所致损失由各自承担。 2、单方过失碰撞:由于一方过失所造成的碰撞,损失 由过失方承担。 3、双方互有过失碰撞:由双方按各自的过失程度比例 分摊损失。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五节 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
一、定期保险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最短为3个月。 假设期满日为2006.3.5,此时船舶仍在海上航行,被保险人应 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延期申请,但需加缴保费,延长期的加费采用按 按 日比例加付的方式。 日比例加付的方式 加缴保费=保额×费率×延长保险日数/365 * 延长期内发生 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修理费用 全损,保险人赔偿,但要求投保人加缴到6个月 的保费(包括已支付的延长期的保费) 保单生效后,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退保。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二节 船舶保险承保的风险
一、传统的海上风险(或一般的海上风险) (一)海上自然灾害:恶劣气候、地震、火山爆发、闪电和其他 自然灾害(洪水、暴风雨、海上风浪等)。 (二)海上意外事故:搁浅、触礁、碰撞、触碰、倾覆、沉没、 失踪(2个月,并属于实际全损)、火灾、爆炸等。 (三)外来风险(非海上固有的风险): 1、暴力盗窃和海盗行为(无需加保战争险即可保) 2、海难抛弃(1)船上属具物料的抛弃损失 (2)海难抛弃时船舶失去稳性而倾覆沉没 (3)海难抛弃时船舶重心转移而使船身断裂 (4)海难抛弃时引起火灾或爆炸造成船舶损失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3、核装置发生意外事故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六节 船舶保险的退费规定
四、停泊退费的方式是按净保费的日比例的50%计算 净保费=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 停泊退费=净保费×停泊天数/365×50% 五、如果超过30天的停泊天数分属两张同一保险人的连续保单, 保险人仍负责退费。按两张保单所承保的停泊天数分别计算。 停泊退费=A净保费×停泊天数/365×50%+B净保费×停泊天数 /365×50% 六、停泊退费一般在期满时计算。承保期内发生全损,停泊退费 不再支付。停泊结束后,船舶起航,发生全损,保险人不再进行停 泊退费。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三节 一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
(四)船舶保险中的碰撞责任条款(单方过失碰撞)
1、两种碰撞责任条款 (1)普通碰撞责任条款(3/4碰撞责任条款)[ITC采用] (2)广泛性碰撞责任条款(4/4碰撞责任条款)[CHIC采用] 2、两种碰撞责任条款的比较 (1)承保范围不同 普:只承保碰撞责任,不承保触碰责任 广:既承保碰撞责任,也承保触碰责任 碰撞责任的3/4 普:3个3/4 每次事故赔款不超过保险价值的3/4 (2)承保程度不同 承担法律诉讼费用的3/4 碰撞责任的4/4 广:2个4/4 每次事故赔款不超过另一个保额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诉讼费用包括在碰撞责任的保额之内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三节 一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
3、两种碰撞责任条款的共同点 (1)承保的原则相同: ▲ 两种条款只承保非合同项下的碰撞责任,不承保合同项下 的碰撞责任 ▲ 两种条款都不承保无过失碰撞责任给他船造成的损失 ▲ 两种条款都承保姐妹船之间的碰撞责任 (2)承保的范围大致相同 ▲ 负责赔偿被撞船舶的损失 ▲ 负责赔偿被撞船舶的货物损失 ▲ 负责赔偿被撞船舶与船上货物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施 救费用 ▲ 负责赔偿被撞船舶自身的污染损失及其造成的污染损失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三节 一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
6、物料充当燃料时; 7、为了便于抛物时,在船身上凿洞而造成的船舶损失; 发生火灾时,在船身上凿洞而造成的船舶损失;或火 势大时,凿沉船舶。 牺牲:1、2、3②、4、5、6、7 共同海损 费用:3① 分摊:货物保险人和船舶保险人各自承担部分 四、救助费用 五、施救费用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二节 船舶保险承保的风险 二、印区玛瑞式风险(或疏忽风险) 又称疏忽风险,即指由于不可预料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被 保险船舶损失的风险。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货物或燃料在装卸或移动过程中造成的事故 2、潜在缺陷造成的船舶损失 3、船员的疏忽行为 4、船员的故意或非法行为 5、防污染行动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三节 一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 (二)碰撞与触碰的区别 2、触碰:船舶与非船舶如浮吊、浮筒、码头、灯塔、防波 堤等的接触。 我国船舶保 碰撞损失、触碰损失 险负责赔偿 碰撞责任、触碰责任 国际上ITC负责赔偿:碰撞损失、触碰损失和碰撞责任 但不承保触碰责任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船舶保险条款
第二节 船舶保险承保的风险 第四节 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第五节 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 第六节 船舶保险的退费规定 第七节 船舶保险的其他重要条款 第八节 与船舶保险有关的其他险种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一节 船舶保险承保的险别
一、全损险 承保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二、一切险 承保被保险船舶的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和碰撞责任。 海上货运一切险 货运一切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的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 货运一切险 损、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不存在碰撞责任,有两个保额:施救 费用保额、其他损失和费用的保额。 海上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有三个:施救费用保额;损失、共 船舶保险 同海损、救助费用合并一个保额;碰撞责任保额。但保费只按一 个保额收,费率采用百分比,相对较高。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三节 一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
3、两种碰撞责任条款的共同点 (3)不负责赔偿的范围基本一致 ▲ 不负责赔偿人身伤亡(本船和被撞船舶) ▲ 不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所载货物损失 ▲ 不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船期损失 ▲ 不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所造成的污染损失 ▲ 不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承担的被撞船舶的残骸清理、清理航 道的费用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十一讲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三节 一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
例:甲乙两船相撞,甲负全责,甲投保了保额500万元的船舶保险。损失如 下:
甲船 船身损失 20 载货 30 人身 80 共损、救助 15 船期 40 污染 100 清残、清道 乙船 40 60 120 30 70 200 45 按ITC条款 20 15 (40+60+30+70+200)×3/4碰撞责任 总计:335万元 若保额为300万,则碰撞责任 赔款=300×3/4=225万元 按CHIC条款 20 15 330 365万元 碰撞责任赔 款为300万元
海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