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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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我局制定了《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
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切实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强化培训,促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逐渐成为广播影视新的传播形式,接收终端也从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手机和其它接收设备。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对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广播影视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从2005年5月至年底,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清理整顿,加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力度。
根据《意见》的分工,广电总局是网络广播影视和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网上传播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传播境外有害广播电视节目的网站进行监控、提出封堵意见并通知信息产业部实施。地方广电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网络广播影视和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网上传播活动的监管工作。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意见》明确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信息产业、互联网新闻宣传等其他互联网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互联网监管工作。
(一)全面开展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意见》的部署,互联网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站集中清理整顿活动。按照总局的部署,各省广电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机构(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开办IP电视、手机电视业务的机构)进行清查。各地在集中清理整顿工作中,应成立由局领导挂帅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分四个步骤:
1、查清情况。各省广电部门要对本区域内所有开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机构进行排查,将违规机构名称、播出内容、播出方式、技术参数(网站地址、域名等)等相关信息登记造册,应在5月20日前报广电总局。
2、清理整顿。在查清情况的基础上,对违规开办视听节目业务的机构进行分类处理。经各省广电部门初审确实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审批条件的,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广电总局办理审批手续;经各省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或报广电总局后未获得最终批准的,责令其于2005年6月15日前停止违规开办的视听节目业务。
3、依法查处。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停止违规开办的视听节目业务的,以及难以查找到实际开办单位的网站,由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6月20日前将名单通报给本省信息产业部门,由信息产业部门按《意见》的要求,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对其服务,强制关闭其网上的节目。对传播有害视听节目的网站,通报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各省广电部门关于本区域内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应于6月底前报总局。
(二)做好年检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根据《意见》的要求,国家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互联网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别提出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今后每年9月底前,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对本区域内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规定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对其作出年度审核是否合格的意见。对中央直属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广电总局负责,对其他机构的年检工作由所在省的广电管理部门负责。其中,对于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开办视听节目传播业务的,应按《意见》和总局39号令的要求通报给当地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电信业务许可,并通报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或取消其登记,同时报总局;对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所提的年检意见,直接报总局。
三、完善法规,改进手段,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长效管理机制。
(一)抓紧起草《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条例》。广电总局将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尽快起草条例草案,按规定程序征求意见后,上报国务院。
(二)加强持证机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加强监管,在2005年上半年内,必须按照《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所有持证机构全部落实节目审查制度和节目总编责任制度,确保所播出的节目符合国家宣传管理的要求,节目来源符合《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并具有相应版权,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三)改进管理手段,加快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防控体系建设。
1、建立和完善各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控网络。进一步完善总局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中心的同时,北京、广东、上海也要加快建立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分中心。各省级及重点地市广电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设立区域性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形成全国联动的视听节目监控网络。
2、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站IP地址使用信息库。总局将继续加强与信息产业部的协调,争取实现广电公共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全国域名数据库和IP地址使用信息库的联网和信息共享。各地广电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特别是视听节目服务提供机构的IP地址信息,充实到广电总局IP信息库中,逐步建立适应视听节目监管需要的网站IP地址使用信息库。
3、建立境外有害广播电视节目网站监控系统。广电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境外有害广播电视节目网站监控系统技术方案并组织建设,落实封堵境外有害广播电视节目网站的授权和相关工作程序
(四)建立和充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队伍。
各级广电部门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队伍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将《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