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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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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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发挥综合性大学的多学科优势,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培养文理交融、理工互通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更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业优良、学有余力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按照一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工作在院(系)保证完成主修专业教学任务和本科生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辅修条件
第四条院(系)申办辅修第二专业的须按要求申报,应有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计划、实践环节等)、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材及参考书等)以及稳定的具有开办辅修第二专业的教学队伍和办学条件;辅修第二专业课程总学分一般不少于50学分(含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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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生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须是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截至大二上学期已修满本专业6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的兴趣和需要,一般限修一个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如辅修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下,将不再另授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章辅修教学及成绩管理
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一般在标准学习年限的大二下至大四下之间进行,教务处定期发布工作通知;辅修第二专业学生须按通知要求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和进行选课;学生调整或退选辅修第二专业须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学生选定、修完课程后,须接受规定的课程考核;对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者,开设院(系)可组织补考。辅修第二专业学生课程考试累计出现3门及以上不及格的,或出现1门课程不及格后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不允许做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不能获得辅修学位;对其中继续修读并达到一定要求的,可颁发辅修证书。
第九条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学籍仍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课程成绩由开设院(系)负责。
第十条辅修人数较多的,应单独编班,一般安排在周末和晚间教学,学生成绩计入辅修专业学籍表;辅修人数较少的,可随主修专业课程班学习,学生按照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按时选课,成绩默认计入主修专业学籍表,也可申请转入辅修学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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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已经在主修专业获得学分的课程,辅修第二专业可申请免修;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不可充抵主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未修满辅修第二专业要求学分而停止学习的为辍修生,相关学生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辅修第二专业所在院(系)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取消辅修手续。
第四章辅修证明和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学生修满主修专业课程学分、辅修第二专业课程达25学分及以上者,颁发辅修证书;修满辅修第二专业课程50学分及以上(含毕业论文学分)者,基于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依主、辅修次序予以标注;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学生主修专业不能正常毕业的,不颁发辅修证书;学生不能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不授予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辅修第二专业教学属于主修专业以外教学工作,学生须按照规定缴纳学习费用;对中途退出的辍修生,已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实施细则》(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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