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来源:武汉国家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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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1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1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5号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

附件1-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填报单位:申报扣除年度:单位:元本级机构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情况项目损失类型损失金额备注 本级机构合计 下级分支机构已做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情况下级分支机构名称清单申报金额专项申报金额小计 下级分支机构合计 总计** 纳税人声明我单位以上申请在年度扣除的资产损失元是真实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完整。

如出现虚报多报资产损失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章:企业公章:接收税务机关:接收人:接收日期:填表说明:1.一般企业仅填列本级机构相应内容;设有二级以下级分支机构,且下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清单和专项申报的,总机构根据自身发生损失情况填列本级清单申报内容,同时根据下级分支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填列本表相应内容,实现对下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

2.项目按存货、固定资产、股权投资、生物性资产等会计核算科目填列。

3.损失类型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清单申报的类型填列,即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存货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附件1-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填报单位:申报扣除年度:单位:元本级机构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情况项目损失类型损失金额备注 本级机构合计 下级分支机构已做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情况下级分支机构名称清单申报金额专项申报金额小计下级分支机构合计 总计** 纳税人声明我单位以上申请在年度扣除的资产损失元是真实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完整。

如出现虚报多报资产损失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章:企业公章:接收人:接收日期:填表说明:1.一般企业仅填列本级机构相应内容;设有二级以下级分支机构,且下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清单和专项申报的,总机构根据自身发生损失情况填列本级清单申报内容,同时根据下级分支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填列本表相应内容,实现对下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7.17施行日期2009.07.17文号国税函[2009]388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七月十七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清算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类别行次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资产处置损益(填附表一)2负债清偿损益(填附表二)3清算费用4清算税金及附加5其他所得或支出6清算所得(1+2-3-4+5)7免税收入8不征税收入9其他免税所得1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1应纳税所得额(6-7-8-9-10)应纳所得税额计算12税率(25%)13应纳所得税额(11×12)应补(退)所得税额计算14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5境外应补所得税额16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3-14+15)17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18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6+17)纳税人盖章:清算组盖章:经办人签字:申报日期:年月日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盖章:经办人签字及执业证件号码: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签字:受理日期:年月日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账面价值(1)计税基础(2)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资产处置损益(4)=(3)-(2)1货币资金2短期投资*3交易性金融资产#4应收票据5应收账款6预付账款7应收利息8应收股利9应收补贴款*10其他应收款11存货12待摊费用*1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14其他流动资产1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6持有至到期投资#17长期应收款#18长期股权投资19长期债权投资*20投资性房地产#21固定资产22在建工程23工程物资24固定资产清理25生物资产#26油气资产#27无形资产28开发支出#29商誉#30长期待摊费用31其他非流动资产32总计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账面价值(1)计税基础(2)清偿金额(3)负债清偿损益(4)=(2)-(3)1短期借款2交易性金融负债#3应付票据4应付账款5预收账款6应付职工薪酬#7应付工资*8应付福利费*9应交税费10应付利息11应付股利12其他应交款*13其他应付款14预提费用*1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6其他流动负债17长期借款18应付债券19长期应付款20专项应付款21预计负债#22其他非流动负债23总计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类别行次项目金额剩余财产计算1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2清算费用3职工工资4社会保险费用5法定补偿金6清算税金及附加7清算所得税额8以前年度欠税额9其他债务10剩余财产(1-2- (9)11其中:累计盈余公积12累计未分配利润剩余财产分配股东名称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投资额分配的财产金额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13(1)14(2)15(3)16…17…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9.02
•【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6.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附件1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函[2009]3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七月十七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清算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行次说明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

本行通过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

武汉扣税标准

武汉扣税标准

武汉扣税标准武汉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其税收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针对不同的纳税人群体,武汉市实行了不同的扣税标准,以确保公平合理。

以下将详细介绍武汉市的扣税标准。

首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税标准,武汉市实行了分类征收。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分为11级税率,分别为3%、10%、20%、25%、30%。

对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居民,适用3%的税率;月收入在5000元至20000元的居民,适用10%至20%的税率;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上的居民,适用25%至30%的税率。

此外,武汉市还对特定群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科研人员、高校教师等实行个税优惠政策。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扣税标准,武汉市实行了差别化的税率政策。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此外,武汉市还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率更低。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武汉市还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

再次,对于增值税的扣税标准,武汉市实行了多种税率并存的政策。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6%,而对于部分行业,如餐饮业等,税率为6%。

此外,武汉市还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减轻了其税收负担。

最后,对于其他税种的扣税标准,武汉市也有相关政策。

比如房产税、车辆购置税、土地使用税等,都有相应的征收标准和税率。

针对不同的纳税人群体和不同的纳税对象,武汉市都有详细的扣税标准,以保障税收的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武汉市的扣税标准涵盖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针对不同的纳税人群体实行了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

希望纳税人能够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遵纪守法纳税,共同为武汉市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环保设备税前扣除

环保设备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申请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或季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要求报送的资料,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已予登记备案或不予登记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纳税人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纳税人发生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减免税项目,应填报《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并附送下列资料:(1)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抵免所得税的注意事项税法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包括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综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相关文件规定,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除符合相关条件外,就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确定而言,还应依据企业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及是否存在退税和其他相关情形进行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专属认定。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相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009年0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03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税和抵免税额。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有关收入的新政策
同时相应的结转电器和毛毯的销售成本。
04
毛毯销售收入20*4.76%=0.952万元
03
如:某单位销售1套电器,赠送1件毛毯,电器的公允价值为2000元,毛毯的公允价值为100元,某月共销售电器100套,赠送毛毯100件,共取得销售收入20万元,按公允价值分摊,电器为2000/(2000+100)*100=95.24%,毛毯为4.76%,当月确认的收入为:
01
电器销售收入20*95.24%=19.048万元
02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担保损失: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
1.是否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如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担保合同;
2.被担保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证明;
3.向被担保方清查和追索证明;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按增值税有关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并入损失金额
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
1.是否减除殘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
3.出具专项报告说明情况,包括债务人及担保人是否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等情况;
4、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债务重组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3、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出具专项报告说明情况,包括催收追索等情况;
3、关于金额的具体说明,如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提供具体的计算过程
4、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03.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或者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并执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其中,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经审查确认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薪金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22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本文件自2010.07.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知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票样)。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填表说明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填表说明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申报属清单项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1.“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3.“申报扣除年度”:是指《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扣除年度。

4.“法人企业”选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法人企业和视同法人企业。

5.“总机构”选项: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并起汇总职能的总机构。

6. “二级机构”选项:是指实施总、分机构管理的二级分支机构。

7. “特殊企业”选项:是指不适用(国税发(2008)28号第2条第2款)总分机构管理的国有邮政等十四类企业。

三、具体项目的填报1.第1行:纳税人填报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管理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申请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2.第2 行:纳税人填报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申请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3.第3 行:纳税人填报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申请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4.第4 行:纳税人填报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申请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5.第5 行:纳税人填报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申请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6.第6 行:合计填报本表1、2、3、4、5行合计。

四、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含独立职能部门)已做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情况填报说明1.只有纳税人选择“总机构”项时,下表才能填入相关信息。

2.第1行第2列“纳税人识别号”:填报总机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发生并申请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3.第1行第3列“下级分支机构(含独立职能部门)名称”:填报总机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含独立职能部门)发生并申请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3)(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7号) (3)(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4)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成本和费用 (5)第三章工资薪金支出 (6)第四章资产折旧或摊销 (7)第五章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9)第六章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10)第七章坏帐损失 (10)第八章其他扣除项目 (11)第九章附则 (12)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 (12)(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联合发文[2003]厦国税发133号) (12)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3)2、社会保险 (13)3、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 (13)4、办公通讯费用 (13)5、一次性住房补贴 (14)(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14)1、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14)2、关于企业捐赠 (14)3、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15)4、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5)5、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16)6、关于企业改组 (16)7、关于租赁的分类标准 (17)8、关于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 (17)9、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 (17)10、住房补贴 (17)三、其他税前扣除规定 (17)(一)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 (17)(二)无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业务招待费 (18)(三)担保本息扣除 (18)(四)私营企业工商管理费税前扣除 (18)(五)工商业联合会会员费税前扣除 (18)(六)企业保险费用税前扣除 (18)(七)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保费税前扣除 (19)(八)工资扣除 (19)(九)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扣除 (20)(十)应计未计项目税前扣除 (20)(十一)行业会费 (21)(十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 (21)(十三)销售折扣、回扣、销货退回 (23)(十四)办公通讯费用 (23)(十五)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23)(十六)经济补偿金税前扣除 (23)(十七)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扣除 (24)(十八)加油机税控装置扣除 (24)(十九)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24)(二十)关于折旧 (24)四、其他所得税处理规定 (25)(一)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征税 (25)(二)企业所得税预缴 (25)(三)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罚规定 (25)(四)查增所得额的处理 (25)(五)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处理 (25)(六)以利抵亏 (26)(七)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26)(八)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实际税负是和名义税负相对应的,指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占税收利润的百分比。

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比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实际税负,如债务人的实际税负高于债权人,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调整。

至于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是否能扣除,如何计算扣除金额,应待税务总局的文件进一步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04•【文号】国税发[2009]8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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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同上)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扣除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4/04/03 来源: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职工工资
据实
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不得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同上)
捐赠支出
12%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住房公积金
据实
规定范围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税收滞纳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赞助支出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据实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
不得扣除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据实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பைடு நூலகம்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
财产保险
据实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全额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补充养老保险
5%
工资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补充医疗保险
5%
工资总额
(同上)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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