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五篇)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每半年要接受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评议。
评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乡(镇)派人参加。
二、民主评议村务监督委员会采取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党员会议的形式进行。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成员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汇报个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党员、村民代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评议打分。
五、评议结果向村民公开,并依据评议结果实施奖惩。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年度考评激励制度一、为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激发广大监委会成员立足岗位、实施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监督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
三、考核奖惩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原则;2、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3、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4、坚持严格考核、合理奖惩原则。
四、考核内容。
1、群众信任度;2、履行工作职责及实施监督情况;3、日常出勤情况;4、廉洁自律情况。
五、日常考核。
村党组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两委会议、参与村级事务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半年内三次无故不列席会议,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村党组织征求党员和村民代表意见,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再参加评议,可定为“不满意”格次。
六、民主评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参加民主评议,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认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民主测评。
与会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评议打分。
民主评议结果要当场公开,并报乡镇纪委备案。
七、组织评价。
每年终,乡纪委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村监委会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评定。
1、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位,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成员无违纪违规行为,村内无越级访、集体访现象,且监委会全体成员在民主评议中满意率达到____%以上的,可以评定为“优秀”等次;2、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位,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成员无违纪违规行为,村内无越级访、集体访现象,且监委会全体成员在民主评议中基9本满意率(满意票加上基本满意票再除以总票数)达到____%以上的,可以评定为“合格”等次;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为“不合格”等次:(1)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成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2)未启动纠错机制,群众意见大,发生越级访或集体访;(3)在民主评议中满意率低于____%。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民主监督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本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
由村民代表投票差额选举5名监督委员会成员,其中主任一名。
二、采用直接差额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设投票箱、私密的方式进行。
选票分主任选票和委员选票两种,主任选票和委员选票选票候选人名单均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村民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的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x”;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的后面的空格内天上自己要选的代表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只写姓名不画“o”的无效。
选举时,必须亲自填写选票。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填写的,可以委托他人填写,但接受委托不得超过1人。
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引到填写选票,不得代写选票。
三、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余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票有效。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余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地方和符号填写选票,以及出现不严肃的文字、图案的选票作无效票。
四、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参选村民代表过半数选票的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五、当应选名额不足时,举行第二次选举。
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多于三分之一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参选代表多于三分之一选票的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六、本次选举设监票员1人、计票员2人,由村“两委”推荐人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计票工作人员。
七、投票次序:先由监、计票人投票,再依次投票。
八、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按选票上候选人顺序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Xx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工作由本届党(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支持。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1、应当是村民代表。
2、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热心公众事业,并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等。
3、主任应为党员,提倡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或非村委会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
4、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及配偶亲戚、近姻亲或有其他明显的特殊关系的人员、村报账员不得列入候选人。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从候选人中共选举主任、委员。
候选人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推荐,报乡镇纪委审查,确定候选人并公示7 天,乡镇党委同意批复。
选票按照姓氏笔画排序,实行差额选举。
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设 5 名,其中主任1 名,委员4 名。
大会选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选举主任,主任侯选人2 名,实选1 名,差额1 名,落选的主任候选人,列为委员候选人,参加委员的选举;第二次选举委员,委员候选人5 名,实选4 名,差额1 名。
两次选举分别投票、记票和宣布结果。
五、大会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出席本次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
赞成选票上候选人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 栏内画“0”,不赞成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X”,,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请在“另选人姓名”栏右边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0”,不画“0”的视为无效。
选票一律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
某某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年月日第六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本村选民;(二)热爱集体,公道正派;(三)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四)其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宜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1.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2.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5.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的;6.外出务工不能回村工作的。
第四条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通过给选民或村民代表发放、回收候选人提名表,开展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每一位选民或村民代表提名的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由村党组织审核把关。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投票推选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次性推选产生。
按规定名额,村民代表可以推选候选人,也可另选他人,以得票数多者当选,得票数最多者为主任。
推选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
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引导、鼓励和支持党员或村民代表通过法定程序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公告。
第七条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流程及要求
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流程及要求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至5人组成,成员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提倡村党组织成员,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程序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2)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3)热心本村公共事业,熟悉村内事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4)原则上年龄以50周岁为主体。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具体推选办法。
一般情况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一致。
1、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或由村民代表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在投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
(参见范例1、范例2)2、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
由村民会议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步进行。
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依法推选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后方可组织选举,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须超过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
(参见范例3)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
(参见范例4)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交接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档案资料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某乡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
某乡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现就我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形成对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村民权益的自我保障机制,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二、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成立XX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村两委换届驻村指导组工作人员为成员,组织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有关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期;3.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4.印制选票及选举用的各种文书、统计报表等;5.受理村民咨询、举报、来信来访,查处和纠正选举违法违规问题;6.组织检查验收,总结选举工作;7.整理并建立选举档案;8.承办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各村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选举工作。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职数及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职数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
其中设主任1名,主任在当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本村常住居民;3.年龄65周岁以下,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身体条件;4、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和议事能力;5.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没有违法违纪记录;6.热爱集体,乐于奉献,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村民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X镇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县镇有关文件规定,制定老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会)选举办法。
一、村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2人组成。
二、村监会主任、委员初步候选人由村党支部按照差额1人的比例负责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集体进行资格审查后,报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审核。
通过后,采取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选举产生。
村监会主任、委员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中分管纪检委员兼任。
成员采取回避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负责人不得担任村监会委员。
三、村监会主任、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人。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设投票箱集中投票,公开唱票、计票的方式进行。
四、候选人报镇审核通过后,由村公示三天,成为正式候选人。
五、村民代表按照每10户1名的原则,由各村民小组村民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时,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投赞成。
最新-村务监督换届选举工作意见 精品
村务监督换届选举工作意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等同期举行。
现提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在集中广大党员群众意志和智慧的基础上,选出群众公认的村级民主监督组织,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选举程序和操作办法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及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一明确组织机构。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具体职数可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设主任1名,把村党组织成员特别是负责纪检工作的委员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不兼任。
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
二把握资格条件。
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应具有以下条件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本村公共事业;能正常履职。
引导具有一定财会、工程管理等专业知识的村民加入村务监督委员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提名为候选人1、煽动群众或公然无理对抗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执行的;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2、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严重干扰、阻扰三改一拆等省、市、区重点工作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3、2019年1月1日以来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参与非法上访、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违反土管、规划、林业、殡改等法律法规的;违反选举工作纪律,进行非组织活动的;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
4、不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不主动交纳国家规定的税费,拖欠或拒交村集体承包款等不履行村民基本义务的;不赡养老人,生活作风不正,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民主监督原则,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会)。
村监委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或委托,履行监督职责。
一、村监委会的产生和组成1、村监委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实施监督,并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村监委会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2、村监委会成员应当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热心为村民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3、村监委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组成人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或选举产生。
村监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村党组织成员兼任,其他成员采取回避制度,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村监委会委员,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监委会成员及下设机构人员。
村监委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
二、村监委会工作职能村监委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责有:1、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集体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
2、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有权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务会议,对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定期和不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3、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现就选举产生我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促进村民自治相结合,通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保障农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从年月底开始,到月初结束。
换届选举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一)宣传发动阶段(年月日前)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目的意义,了解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工作职责、工作内容,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年月日前)1.成立选举领导组织;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3.确定候选人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须是村民代表,其中主任由党员担任,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并具备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
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其配偶亲属、近姻亲或有其他明显特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
4.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5.提名:根据本村实际,通过村民代表自荐,村民委员会审核,乡纪检、民政部门把关,村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并公示。
6、选举:本次选举定于年月日举行,必须认真准备,周密组织。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
本次选举为差额选举,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必须有4/5以上村民代表参加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得票数必须超过实际参加投票选民的半数以上,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公告
我村第二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及工作人员名单现予以公布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主任1名,委员名。
三、本次投票选举设总监票、总计票、总唱票各1名,监票、计票、唱票各人。
四、选举采取召开村民会议进行,于月日时至时在
集中投票,时至时在投票站投票。
逾期不投票者视为弃权。
五、每一选民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选同一个人。
如果选本村有同姓名的要注明标识。
六、按本次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位和人数等额选出,等于或少于选举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选举名额的选票无效,字迹难以辨认的视为废票。
七、本次选举不再办理委托,本户选民人数不超过4人时,如有1人在家可代其他家庭成员填写选票;超过4人时,至少应有2人在家,代替其他家庭成员填写选票。
选民因故不能划写时,可委托代写人员代写,代写人员必须尊重委托人的意愿。
八、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九、参加投票人数超过选民总数一半时选举的有效,投票结束后,统计汇总票数,所得票数超过参加选民总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的当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可另行选举。
总监票员:总计票员:总唱票员:
第一组:
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
第二组:
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
…………
请广大村民相互转告。
村选委会
年月日。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区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范文.doc
【个人简历范文】汇川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黔纪发〔2011〕27号)等规定和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对村级事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委员2名,至少要有1名熟悉财务管理。
第四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届满后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期举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镇(街)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区、镇(街)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本办法;(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居)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五)做好群众上访接待工作。
第七条村(居)成立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由村(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主持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原则上选委会主任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担任。
(第一号公告,样式见附件1)第八条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等筹备工作;(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镇(街)党委(党工委)和区纪委、民政部门备案;第三章选举形式第九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可采取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两种选举形式。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八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十字街道村(居)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村(居)级民主监督工作,促进我街道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和民主政治建设,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县领导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村(居)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
通过“双推”(村(居)党组织推荐、村(居)民代表联名推荐)等方式,把思想政治素质强、公道正派的人选进村(居)监督委员会,初步形成对村(居)级组织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农村(居)社会和谐稳定。
2.目标要求。
2011年12月底前,街道各行政村(居)全部成立村(居)务监督机构,建立各项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培训,开展监督活动。
村(居)委会监督机构选举工作参照本方案,与村(居)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同步进行。
二、村(居)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和成员职数1.候选人的条件:村(居)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热心公众事业等条件。
村(居)监督委员会主任人选一般从村(居)党组织纪检委员和村(居)党组织副书记中产生。
成员中应有具备管理、财会知识的人员。
村(居)党组织书记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近亲属以及村(居)报账员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居)监督委员会成员。
街道纪工委要认真做好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把关。
2.成员职数:村(居)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
三、方法步骤村(居)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推选工作在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和村(居)党组织领导下进行,街道纪检部门和有关部门具体指导。
主要分三个步骤实施:1.制订方案,宣传发动(1)制订选举工作方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村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功能,根据街道办事处《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办事处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必须是中共党员),任期与村“两委”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村党组织原则上应在村“两委”换届后三个月内组织改选本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三条办事处“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全办事处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各村(居)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二、候选人的产生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本村常住人口;2、年龄6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和议事能力;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没有违法违纪行为;5、热爱集体,乐于奉献,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威信较高;6、不得是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其配偶亲属、近姻或有其他明显特殊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按照条件、职数和多1人的差额,充分酝酿后研究提出。
提名产生的候选人中,至少有l名中共党员,至少有1名熟悉财务知识的候选人。
及时将候选人人选推选产生情况及名单书面报办事处党工委审核。
第六条在正式选举l0日前,村“两委”应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村公开栏公示一周,村民无异议的,方可作为正式候选人。
三、选举的实施第七条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选举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党组织书记作强调讲话。
监、计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村民代表中推选,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时,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
第十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村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功能,根据街道办事处《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办事处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必须是中共党员),任期与村“两委”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村党组织原则上应在村“两委”换届后三个月内组织改选本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三条办事处“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全办事处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各村(居)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二、候选人的产生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本村常住人口;2、年龄6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和议事能力;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没有违法违纪行为;5、热爱集体,乐于奉献,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威信较高;6、不得是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其配偶亲属、近姻或有其他明显特殊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按照条件、职数和多1人的差额,充分酝酿后研究提出。
提名产生的候选人中,至少有l名中共党员,至少有1名熟悉财务知识的候选人。
及时将候选人人选推选产生情况及名单书面报办事处党工委审核。
第六条在正式选举l0日前,村“两委”应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村公开栏公示一周,村民无异议的,方可作为正式候选人。
三、选举的实施第七条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选举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党组织书记作强调讲话。
监、计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村民代表中推选,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时,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
第十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万市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4月24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省纪委《关于做好2011年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的意见》和镇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选举办法。
第二条村监委由3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由村党组织成员担任。
设委员」名,为便于开展工作,成员中必须有一人以上熟悉或长期从事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村监委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监委选举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统筹考虑、同期举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条村监委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五条村监委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2)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3)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4)懂村级经济管理,熟悉基层各项涉农政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5)能正常履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提名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 5 年;(2)解除劳教未满 3 年的;(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 5 年的;(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 3 年的;(5)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正常履职的。
第七条村监委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监委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的其他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监委成员,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监委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第八条村监委实行有候选人的等额选举,其成员初步候选人由村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村党组织成员中的一人须列为主任候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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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市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1年4月24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省纪委《关于做好2011年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的意见》和镇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选举办法。
第二条村监委由 3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由村党组织成员担任。
设委员 2 名,为便于开展工作,成员中必须有一人以上熟悉或长期从事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村监委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监委选举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统筹考虑、同期举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条村监委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五条村监委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2)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3)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懂村级经济管理,熟悉基层各项涉农政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能正常履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提名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
(2)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正常履职的。
第七条村监委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监委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的其他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监委成员,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监委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第八条村监委实行有候选人的等额选举,其成员初步候选人由村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村党组织成员中的一人须列为主任候选对象。
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任职条件组织初审合格后书面报街道党工委,经街道党工委和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为正式选举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需在选举日3天前张榜公布。
第九条村监委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等额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设投票箱集中投票,公开唱票、计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村监委选举,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须超过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第十一条村监委委员选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为序排
列。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的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填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只写姓名不画“○”的无效。
另选人必须符合职位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正式选举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2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不是候选人的村民代表中推荐人选,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监委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四条正式选举时,选票由村民代表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之外的村民代表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泄露选民本人意愿。
不到会的村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填写。
选举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五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该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视作无效票。
第十六条选举投票及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按选票上候选人顺序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最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予以张榜公布。
选举结果应报街道党工委和区纪委备案。
第十七条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八条如当选名额不足时,不作另行举行。
第十九条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监委应当在新一届村监委产生之日起10日内进行工作移交。
新一届村监委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村监委成员责任分工,根据本村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订村监委任期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取消其本届参选资格。
已经当选的,经街道党工委同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选举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事项,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并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