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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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
记
上海市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
事项名称:
如何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
设定依据:
市医保局沪医保[2000]4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0年11月15日)
市医保局沪医保[2001]49号《关于对本市医疗保险对象中精神病患者自负医疗费实行减负的通知》(2001年3月21日)
沪医保[2001]47号《关于对本市医疗保险对象中尿毒症透析病人自负医疗费实行减负的通知》(2001年3月20日) 市医保局沪医保[2001]4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通知》(2001年3月21日) 市医保局沪医保[xx]1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的补充通知》(xx年7月25日) 市人社局沪人社医发[2016]2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4月25
日)
申请条件:
本市职保参保人员且符合相关险种规定大病登记范围的
※大病登记范围详情见下:
化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办理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卡,或社保卡(有照片)
2、《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
3、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
1、全市区医保中心
2、全市街道医保服务点
办理时间及收费标准:
1、区医保中心,周一至周六8:30-16:30;街道医保服务点上班时间请电询该机构
2、此项目当场办结
3、此项目不收费
联系电话:
1、业务咨询及投诉962218
2、办理机构联系方式:
⑴可通过上海医保站可在本站“信息查询——医保及相关服务机构查询”页面查找(xxcx/)
⑵也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站“便民服务——电子地图”页面查找(shsbj/)
办理流程:
1、门诊大病患者因治疗项目不同,可按规定选择相应的门诊大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恶性肿瘤的相关治疗限于2多医疗机构,同一治疗项目只限于1所定点医疗机构
2、在登记有效期内参保人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可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杜五点先申请撤销原门诊大病登记,再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3、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有效期为6个月(从定点医疗机构开具《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之日起计),超过6个月需要继续医疗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4、恶性肿瘤病人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18个月期满后,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肿瘤化疗、放疗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期限可
以酌情延长6个月。恶性肿瘤病人进行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的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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