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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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
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我国《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如果主合同内容出现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苦心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3、保险条款的风险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4、在建船舶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我国《海商法》中仅在第二章“船舶”中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但对建造中船舶的登记未作详细规定,因此,对于在建船舶中的风险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5、贷款人面对船舶优先权的风险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由于船舶处于抵押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而且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具有某种隐秘性,因此,极有可能当发现借款人、船舶抵押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却发现在船舶上粘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严重地阻碍了贷款人对船舶的依法处分,并使船舶价值明显降低。6、留置权的风险由于我国《海商法》规定,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因此,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应先于船舶抵押权。7、油污损害的风险船舶抵押贷款中的一个更大的风险,即有可能面临对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产生的巨额赔偿的风险。“船舶油污损害”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了事故时,逸出或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8、格式条款的风险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应该说,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但是有的格式条款由于违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现贷款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导致合同中该条款无效。9、担保范围的风险有的担保范围不明确,有的担保范围过窄,有的则在船舶抵押之外设立人的担保。10、案件管辖的风险有的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最终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有的直接约定由某地人民法院管辖,导致管辖无效。二、船舶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1、确定适格的担保人第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担保人应为船舶所有权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要审查船舶所有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查明船名、船籍港、原船籍港、船舶类型、船体材料、造
船地点、建成日期、船舶价值、尺度(总长、型宽、型深)、吨位(总吨、净吨)、主机(种类、数目、功率)、推进器(种类、数目)、船舶所有人姓名及其地址、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取得所有权日期,以及船舶共有人情况、发证机关及其编号等。第二,船舶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的应提交符合法定要件的书面委托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编号、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详细通讯地址)、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于初次申办船舶抵押贷款的当事人或认为有潜在的风险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公证书。第三,船舶存在共有情况的应提交《同意抵押及共同还款确认书》。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共有人要承诺对于借款人所欠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直到对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及相关费用还清为止。2、明确船舶抵押贷款主、从合同分开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示抵押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从合同仍然有效。3、明确银行及金融机构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第一,船舶抵押贷款中担保人须对船舶办理足额保险,并且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如果担保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代担保人投保,有关费用应由担保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无条件承担。第二,船舶在抵押期间价值不得减少。如果船舶在抵押期间存在价值减少的隐患时,担保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果担保人对船舶价值减少负有过错责任,则应当恢复船舶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第三,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的,担保人获得的保险赔付金应优先偿还船舶抵押贷款项下的债务以及涉及债务的有关费用。4、规范在建船舶的抵押我国《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这是以在建船舶作为船舶抵押合同标的物的法律依据。建造中的船舶是指从特定的船舶放样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始,一直到船舶建造成离开船台为止的整个过程中船舶状态。在建造中的不同阶段,船舶状态也不一样,这使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与在新建成船舶或旧船舶上设定抵押时确定担保价值的内容有所区别。已建成的船舶是以等于船价或高于船价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担保价值,建造中船舶担保价值的确定依据不同,它一般包括已建成船舶部分和已确定将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设备、船舶配件及造价等,此时,双方应明确在建船舶的担保价值。